Ⅰ 網路上賭博導致銀行卡異常
應該馬上自首 ,並且積極尋求警方的幫助。
1,應當立即自首,並配合處理相關情況,我國法律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2,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准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拓展資料:
一,、量刑處理情況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依據《刑法》規定,對於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有兩個檔次: 第一檔: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在本檔量刑的犯罪情形如下: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情節嚴重即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檔規定標准5倍以上的。 對於利用網路進行賭博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還可以上訴處理,但最後的判罰標准都是基於網路賭博的涉案事實來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