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隨身帶2台手提電腦回國, 出入海關,會有問題嗎
第三條 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規定所附《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簡稱《限量表》,見附件1)規定的征稅或免稅物品品種、限量范圍內的,海關准予放行、並分別驗憑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證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物品驗放手續。 對不滿16周歲者,海關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類物品。 第四條 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物品,超出規定免稅限量仍屬自用的,經海關核准可征稅放行。
第十一條 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及規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種范圍的,除另有規定者外,海關不予放行。除本人聲明放棄外,應在3個月內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輸退運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附 件:1 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6年8月15日修訂) 類別 品種 限量 第一類物品 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稅,其中價值人民幣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種限1件 第二類物品 煙草製品酒精飲料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2)其他旅客,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類物品 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注冊入學之日起算至華結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任選其中1件免稅(2)其他旅客每公歷年度內進境可任選其中1件征稅
附 件:2 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 1.電視機 7.電冰箱 電冰櫃 13.電話機 2.攝像機 8.洗衣機 14.傢具 3.錄像機 9.照相機 15.燈具 4.放像機 10.傳真機 16.餐料(含飲料、酒) 5.音響設備 11.列印機及文字處理機 17.小汽車 6.空調器 12.微型計算機及外設 18.摩托車
1、申報時用不著發票!
2、不申報出境肯定沒問題!
3、不申報入境時就不一定會沒問題
看情形,你只能帶一台,帶多了就要交稅
Ⅱ 關於過海關時帶的東西的問題
《海關法》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向海關如實際申報。
同時上述物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相機,筆記本電腦,像板藍根什麼的基本葯品,書數量上如果屬於自用且合理,且其內容均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可以帶。
Ⅲ 找美國留學生幫忙帶電腦回來要不要交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二、按照海關總署2010年第54號公告規定:(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三、擬攜帶的筆記本電腦屬20種國家規定征稅商品,應當征稅。完稅價格根據海關總署2007年25號公告按5000元每台計算,如有購機發票,發票價格可作為海關審價重要參考。根據海關總署2011年第6號公告,電腦的進境物品稅率從2011年1月27日起從20%降為10%,依上述規定,電腦攜帶進境應繳納500元人民幣的稅
Ⅳ 過海關可以帶兩台電腦嗎
一般是可以的,但是海關在旅檢渠道對物品的驗放通常是以自用合理數量為標準的,不同的海關入境也許掌握的標准可能不太一樣,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此外,只要客艙行李不超過規定的限制且不會威脅飛行安全,航空公司無許可權制攜帶的電腦個數。在入境之後過海關時可能會被查,建議直接走無申報綠色通道,即便是攔住了,說一句是自用電腦就行。
Ⅳ 在海關一個人可以帶幾個電腦啊
海關對個人物品實行「合理自用原則」,一般只會允許帶一台的。多的話找人幫你帶過關也可以
Ⅵ 筆記本電腦出海關
根據海關規定,中國籍居民攜帶筆記本電腦出境應向海關申報,如需復帶進境,應在本次出境時,主動請報海關驗核。復帶進境時,海關驗憑本次出境的有關單證放行。
Ⅶ 攜帶電腦及攝像機等過海關有什麼規定
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2號 關於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居民旅客需復帶進境的單價超過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你在出境時作出了申報,再入境時可憑原入境申報單向海關申報辦理驗放手續。
Ⅷ 出國帶一筆記本要不要報關,要到哪裡申報
按照我國海關規定,居民旅客攜帶需復帶進境的單價超過人民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需要在海關申報。在機場向工作人員索取申報表,填寫完整後,走紅色通道出關,將表交給海關工作人員,就完成出關申報手續了。
只要出境時沒登記的現在都要征關稅。
第60號文件規定,凡攜帶筆記本電腦、手錶、攝影機、相機等貴重物品出境的旅客,須在出境時向海關申報,提交2張證件照,待海關工作人員開具證明後方可出境,返程入境時旅客再向海關出示此證明,以證明這些物品是從國內帶出境的,以免回國入境海關抽查時被征稅。
旅客攜帶相機、筆記本電腦、手錶等貴重物品出境時須向海關部門申報,證明這些物品是從國內帶出境的,以免回國入境海關抽查時被稅。 此外,對於隨身攜帶的物品旅客有權選擇申報或不申報,並不涉及違法,申報只是作為一個物品所有權的證明。
(8)海關法中對攜帶私人電腦如何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物品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申報」,系指進出境旅客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對其所攜運物品實際情況,向海關作出的書面或口頭申明。
第三條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的申報,應在海關對有關物品實施查驗(包括檢查設備查驗)之前完成;海關開始檢查後,旅客對其所攜運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視為申報。
第四條旅客攜帶或者分離運輸下列物品進出境者,應如實向海關申報物品的品名、數量、牌名、規格、型號、重量、價值等:
1、海關征稅或限量免稅進境的物品;
2、進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規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圍但仍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和國家限制進出境的文物、貨幣、金銀及其製品,以及印刷品、音像製品等物品;
4、貨物、貨樣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圍的物品。
Ⅸ 帶筆記本過海關時需要申報嗎
需要申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法規類型】 海關規章 【內容類別】 進出境物品監管類
【文號】 海關總署令第35號 【發文機關】 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 1992-10-15 【生效日期】 1992-10-15
【效力】 [有效]
【效力說明】 1992年10月15日海關總署令第35號發布 自1992年10月15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1992年10月15日海關總署令第35號發布 自1992年10月15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了照顧旅客在旅途中的實際需要,為其進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關准予旅客隨身攜帶的暫時免稅進境或者復帶進境的在境內、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條 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圍:
(一)照像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
(二)經海關審核批準的其它物品。
第四條 進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國家或地區簽發的再入境簽證的中國籍居民旅客)攜帶本規定第三條之物品,每種限一件。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海關方可准予暫時免稅放行。
第五條 海關准予暫時免稅的本次進境物品,須由旅客在回程時復帶出境。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時復帶出境的,應事先報請出境地海關辦結有關手續。
第六條 中國籍居民、中國籍或外國籍非居民長期旅客攜帶本規定第三條之物品出境,如需復帶進境,應在本次出境時,主動報請海關驗核。復帶進境時,海關驗憑本次出境的有關單、證放行。
第七條 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體申報手續、適用單證及本規定未盡事項,按其它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不適用於當天或短期內多次往返的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條 進出境旅客違反本規定或者未將海關暫准免稅放行物品復帶出境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