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嚴密防範網路泄密十條禁令
法律分析:一、嚴禁涉密計算機聯接互聯網。
二、嚴禁私人計算機聯接涉密網。
三、嚴禁涉密移動載體存儲私人信息。
四、嚴禁私人移動載體存儲涉密信息。
五、嚴禁存儲或曾經存儲過涉密信息的移動載體聯接互聯網。
六、嚴禁在聯接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或傳遞涉密信息。
七、嚴禁計算機在涉密網和互聯網之間交叉聯接。
八、嚴禁移動載體在涉密計算機和聯接互聯網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
九、嚴禁私人手機、數碼相機、播放器等電子設備聯接涉密計算機。
十、嚴禁以軍人身份在互聯網上開設博客、聊天交友、應聘求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㈡ 如何做好網路安全保密工作
認清形勢,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保密工作的責任感。
持續深入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強化全員保密意識。
加強對涉密資料和涉密載體的過程監控,突出關鍵環節的管理。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公司保密要求,健全保密相關制度,強化監督檢查,注重源頭預防。
加強保密隊伍自身建設,狠抓工作落實。
㈢ 部隊不以軍人身份上互聯網十條禁令,是什麼
1、嚴禁涉密計算機聯接互聯網。
2、嚴禁私人計算機聯接涉密網。
3、嚴禁涉密移動載體存儲私人信息。
4、嚴禁私人移動載體存儲涉密信息。
5、嚴禁存儲或曾經存儲過涉密信息的移動載體聯接互聯網。
6、嚴禁在聯接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或傳遞涉密信息。
7、嚴禁計算機在涉密網和互聯網之間交叉聯接。
8、嚴禁移動載體在涉密計算機和聯接互聯網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
9、嚴禁私人手機、數碼相機、播放器等電子設備聯接涉密計算機。
10、嚴禁以軍人身份在互聯網上開設博客、聊天交友、應聘求職。
(3)嚴禁手機網路信息登記備案擴展閱讀
計算機的使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對計算機及軟體安裝情況進行登記備案,定期核查;
2、設置開機口令,長度不得少於8個字元,並定期更換,防止口令被盜;
3、安裝防病毒等安全防護軟體,並及時進行升級;及時更新操作系統補丁程序;
4、不得安裝、運行、使用與工作無關的軟體;
5、嚴禁同一計算機既上互聯網又處理涉密信息;
6、嚴禁使用含有無線網卡、無線滑鼠、無線鍵盤等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處理涉密信息;
7、嚴禁將涉密計算機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
移動存儲設備的使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實行登記管理;
2、移動存儲設備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統和非涉密信息系統間交叉使用,涉密移動存儲設備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統中使用;
3、移動存儲設備在接入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之前,應當查殺病毒、木馬等惡意代碼;
4、鼓勵採用密碼技術等對移動存儲設備中的信息進行保護;
5、嚴禁將涉密存儲設備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
數據復制操作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將互聯網上的信息復制到處理內部信息的系統時,應當採取嚴格的技術防護措施,查殺病毒、木馬等惡意代碼,嚴防病毒等傳播;
2、嚴格限制從互聯網向涉密信息系統復制數據。確需復制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標准執行;
3、不得使用移動存儲設備從涉密計算機向非涉密計算機復制數據。確需復制的,應當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4、復制和傳遞涉密電子文檔,應當嚴格按照復制和傳遞同等密級紙質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㈣ 網路安全管理規定
網路安全管理是人們能夠安全上網,那麼有哪些相關規定呢?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網路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網路安全管理規定
網路安全 規章制度 為確保我單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 系統安全 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秦皇島市委、市保密局關於-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計算機信息網路使用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及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委員會、網路信息中心(簡稱「網路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信息網路安全及保密責任人,簽訂-,負責本單位網路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工作。
二、網路中心和聯網各部門的弱電室是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要害部門,必須由專人負責,各種設備的技術參數由網路中心負責,以確保信息網路的安全運行。其他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網路設備,不得擅自修改設備技術參數。
三、網路中心作為單位網路的管理部門,負責單位區域網的規劃、建設、應用開發、運行維護及用戶管理。單位網路的計算機IP地址採取與計算機網卡物理地址綁定在一起的辦法,由網路中心統一管理,網路中心將已有的計算機IP地址及其綁定的計算機網卡物理地址以及該計算機使用者的情況登記備案。擬入網單位和聯網個人應到網路中心下載申請表格,填寫之後經過本單位領導審核簽字,並簽署相應的聯網安全保密 責任書 ,由網路中心負責安裝調試。用戶聯網正常後,口令由本單位或個人自己管理和更改。嚴禁擅自聯入單位區域網。
四、入網單位和聯網個人必須接受單位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對單位採取的必要 措施 給予配合。單位主頁內容和新聞動態等信息服務站由指定的職能部門負責維護和服務,未被授權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更改其內容。
五、在單位網路上開辦OA等公眾信息服務系統的單位,應按規定到網路中心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向單位保密委員會備案。經批准建立的公眾信息服務系統應該按照國家相關要求技術上保障「先審後貼」,還應設立相應的管理員和管理制度。相關制度包括:
(1)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2)信息發布審核登記制度;
(3)信息監視、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
(4)不良信息 報告 和協助查處制度;
(5)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未經許可,任何入網單位或個人不得開通BBS等公眾信息服務系統。
六、所有單位和個人在網路上都應自覺遵守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有關規定。不允許進行任何干擾網路用戶、破壞網路服務和網路設備的活動;不允許通過網路進入未經授權使用的計算機系統;不得以不真實身份使用網路資源;不得竊取他人賬號、口令使用網路資源;不得盜用未經合法申請的IP地址入網;未經單位許可不得開設二級代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IP地址設置。
七、禁止下載互聯網上任何未經確認其安全性的軟體,嚴禁使用盜版軟體及游戲軟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單位分配的個人電子郵箱上公網注冊信息,不得訪問惡意網站和不健康網站,不要隨意打開陌生郵件。
八、網路系統的所有軟體均不準私自拷貝出來贈送 其它 單位或個人,違者將嚴肅處理。
九、嚴禁隨意使用軟盤和U盤、光碟等存儲介質,如工作需要,外來軟盤和U盤、光碟須在沒聯網的單機上檢查病毒,確認無毒後方可上網使用。私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十、嚴禁以任何途徑和媒體傳播計算機病毒,對於傳播和感染計算機病毒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處分。製造病毒或修改病毒程序製成者,要給予嚴肅處理。
十一、發現病毒,應及時對感染病毒的設備進行隔離,情況嚴重時報相關部門並及時妥善處理。實時進行防病毒監控,做好防病毒軟體和病毒代碼的智能升級。
十二、應當注意保護網路數據信息的安全,對於存儲在資料庫中的關鍵數據,以及關鍵的應用系統應作數據備份。
十三、任何人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的活動。任何人不得查閱、復制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傷風敗俗的信息。違反本管理規定,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網路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網路,情節嚴重者,提交行政部門或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1、查閱、製作、下載、復制、發布傳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信息的: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5)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
(6)散布「」邪教言論等。
2、破壞、盜用計算機網路中的信息資源和危害計算機網路安全活動。
3、盜用他人帳號。
4、私自轉借、轉讓用戶帳戶造成危害。
5、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6、擅自改變網路中的結構。
7、不按國家和單位有關規定擅自接納網路用戶。
8、上網信息審查不嚴,造成嚴重後果。
十四、本規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網路安全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校園網路系統的安全、促進學校計算機網路的應用和發展、保證校園網路的正常運行和網路用戶的使用權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校園網是學校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全面為教學、科研、學術交流、管理服務,網上資源專管共有。
第三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的校園網路系統,是指由學校投資購買、由學校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維護和管理的校園網路主、輔節點設備、配套的網路線纜設施及網路伺服器、工作站所構成的、為校園網路應用及服務的硬體、軟體的集成系統。
第四條校園網系統的安全運行和系統設備管理維護工作由學校網路信息中心負責,學校網路信息中心可以委託相關部門指定人員代為管理子節點設備。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校園網負責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變網路設備。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危害校園網及本地區域網伺服器、工作站的活動,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權的伺服器、工作站。
第二章安全保護運行
第六條除校園網負責單位,其他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試圖登陸進入校園網主、輔節點、伺服器等設備進行修改、設置、刪除等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盜竊、破壞網路設施,這些行為被視為對校園網安全運行的破壞行為。
第七條
校園網中對外發布信息的WWW伺服器中的內容必須經各單位領導審核,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交學校相關領導審核備案後,由學校網路信息中心從技術上開通其對外的信息服務。
第八條校園網各類伺服器中開設的帳戶和口令為個人用戶所擁有,學校網路信息中心對用戶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這些信息。
第九條網路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種網路設備或軟體技術從事用戶帳戶及口令的偵聽、盜用活動,該活動被認為是對網路用戶權益的侵犯。
第十條校園內從事施工、建設,不得危害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安全。
第十一條校園網主、輔節點設備及伺服器等發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擊後,校園網負責單位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嚴禁在校園網上使用來歷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體;對於來歷不明的可能引起計算機病毒的軟體應使用公安部門推薦的殺毒軟體檢查、殺毒。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校園網進行賭博活動、玩游戲。
第十四條校園網的所有工作人員和用戶必須接受並配合學校網路信息中心進行的監督檢查和採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五條校園網實行統一管理、分層負責制。網路中心對校管資源進行管理,各部門管理人員負責對本級資源進行管理,計算機系統管理員對各計算機系統的管理。
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用戶擅自連入校園網,嚴禁任何非本校人員使用校園網,凡使用本校校園網的其他部門和個人要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並簽署相應的信息 安全責任書 ,自覺遵守《通化市第十三中學校園網路管理制度》,並承擔一旦發生問題的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凡本校工作人員均有義務幫助審查校園網上網信息,杜絕涉及國家機密或國家禁止的信息上網。
第十八條校園網工作人員和用戶在網路上發現有礙社會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義務及時上報網路管理人員並自覺立即銷毀。
第十九條校園網內各級使用部門要設定網路安全員,負責相應的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並定期對網路用戶進行有關信息安全和網路 安全 教育 。
第二十條
網路中心只對符合設置用戶名的部門和個人配置相應的用戶名和電子郵箱,並定期檢查其使用情況。由學校網路中心為其設置的用戶名等管理權歸本人所有,凡因此用戶名等發生的網路不安全因素均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校園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3)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8)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9)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二十二條
校園網及子網的系統軟體、應用軟體及信息數據要實施保密措施。信息資源保密等級可分為:
(1)可向Internet公開的;
(2)可向校內公開的;
(3)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公開的;
(4)僅限於本單位內使用的;
(5)僅限於個人使用的。
第二十三條
對所有聯網計算機及上網人員要及時、准確登記備案。多人共用計算機上網的各級行政單位、教學業務單位上網計算機的使用要嚴格管理,部門負責人為網路安全負責人。學校公共機房一律不準對社會開放,機房工作人員記錄上網人員身份和上下網時間、機號。公共機房使用網路的記錄要保持一年。
第二十四條
校園網負責單位必須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監控、封堵、清除網上有害信息。為了有效地防範網上非法活動,校園網要統一出口管理、統一用戶管理,進出校園網訪問信息的所有用戶必須使用校園網負責單位設立的代理伺服器。
第三章違約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及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將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及經濟處罰;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將向市公安部門報告,由個人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的偵聽、盜用行為一經查實,將提請學校給予行政處分,並在校園網上公布;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本人加倍賠償受害人損失,關閉其擁有的各類服務帳號;行為惡劣、影響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損失的,將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二十七條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關閉其擁有的各類服務帳號;行為惡劣、影響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損失的,將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二十八條故意傳播或製造計算機病毒,造成危害校園網系統安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制度由網路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實施,具體處罰由學校實施。
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中所指出的校園網負責單位為學校網路信息中心。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3政府網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瀏覽、復制、傳播反動及黃色信息,不得在網路上發布反動、非法和虛假的消息,不得在網路上漫罵攻擊他人,不得在網上泄露他人隱私。嚴禁通過網路進行任何黑客活動和性質類似的破壞活動,嚴格控制和防範計算機病毒的侵入。
2、網路安全管理員主要負責全單位網路(包含區域網、廣域網)的系統安全性。
3、良好周密的日誌審計以及細致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後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應對網路設備運行狀況、網路流量、用戶行為等進行日誌審計,審計內容應包括事件的日期和時間、用戶、事件類型、事件是否成功等內容,對網路設備日誌須保存三個月。
4、網路管理員察覺到網路處於被攻擊狀態後,應確定其身份,並對其發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網路犯罪,若對方不聽勸告,在保護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並向主管領導匯報。
5、每月安全管理人員應向主管人員提交當月值班及事件記錄,並對系統記錄文件保存收檔,以備查閱。
6、網路設備策略配置的更改,各類硬體設備的添加、更換必需經負責人書面批准後方可進行;更改前需經過技術驗證,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體、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7、定期對網路設備進行漏洞掃描並進行分析、修復,網路設備軟體存在的安全漏洞可能被利用,所以定期根據廠家提供的升級版本進行升級。
8、對於需要將計算機外聯及接入的,需填寫網路外聯及准入申請表(附件十、《網路外聯及准入申請表》)。
9、對關鍵網路設備和關鍵網路鏈路需進行冗餘,以保證高峰時的業務需求,以消除設備和鏈路出現單點故障。
10、IP地址為計算機網路的重要資源,計算機各終端用戶應在信息科的規劃下使用這些資源,不得擅自更改。另外,某些系統服務對網路產生影響,計算機各終端用戶應在信息科的指導下使用,禁止隨意開啟計算機中的系統服務,保證計算機網路暢通運行。
11、每個月對網路設備安全文件,安全策略進行備份。
4網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學校校園網網路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校園網網路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規范。
第二條學校信息中心在校長室的領導下主管學校網路安全工作,網路管理員及各系部信息員負責學校網路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信息中心對學校網路安全管理工作應履行下列職責:
1.傳達並執行上級有關網路安全的條例、法規,並制止有關違反網路安全條例、法規的行為。
2.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分管信息中心的辦公室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3.購置和配備應用與網路安全管理的軟、硬體(如防火牆、路由器、殺毒軟體等)。
4.對校園網上發布的信息進行安全檢查和審核。
第三條學校網路管理員在辦公室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的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包括網路安全的技術支持、信息發布的審核、重要信息的保存和備份以及不良信息的舉報和協助查處工作。
第四條學校信息中心可對校園內所有計算機進行安全檢查,相關部門或個人應積極配合,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條學校任何部門或個人通過網路存取、處理、傳遞屬於機密的信息,必須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機密安全。重要部門的計算機應重點加強安全管理和保衛工作。
第六條學校所有計算機的網路配置(如IP地址等)應由網路管理員統一規劃與配置,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
第七條學校為學生提供上機服務的微機房,必須有專門的負責人負責管理,禁止學生瀏覽色情網站、利用網路散布反動言論等,如有違反,應按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學校應建立網站和個人主頁的備案、定期審核制度。學校網站的建設應本著有利於教科研管理、有利於對內對外的宣傳、有利於學校師生的學習工作生活、有利於節約網路資源的原則,嚴格履行備案和定期審核的手續。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網站或個人主頁應予以取締。
第九條學校任何部門或個人在公網上建設網站、主頁,要嚴格遵守有關法規,不得損害學校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條學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校園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不得從事任何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一條學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校園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3.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8.損害學校形象和學校利益的;
9.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10.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十二條學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校園網網路安全的活動:
1.未經允許,進入學校信息網路或者使用學校信息網路資源;
2.未經允許,對學校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經允許,對學校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5.使用各類黑客軟體進行黑客攻擊活動的;
6.未經學校批准,在校園網內私自建立網站或提供對外網路服務的;
7.在BBS、留言板、聊天室上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發表消極、低級庸俗言論,發表各類未經許可的 廣告 信息,使用各種公眾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內容作為自己的網名的;
8.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十三條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校園網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四條校園網內各類伺服器中開設的帳戶和口令為校內個人用戶所擁有,網路管理員應對用戶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部門或個人提供這些信息。
第十五條校內網路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種網路設備或軟體技術從事用戶帳戶及口令的偵聽、盜用活動,該活動被認為是對校內網路用戶權益的侵犯。
第十六條為了有效防範網上的非法活動,校園網要統一出口管理、統一用戶管理,未經學校信息中心批准,任何部門或個人一律不得開設代理伺服器等應用伺服器。
第十七條學校信息化領導小組必須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有效監控、封堵、清除網上有害信息。網路管理員應定期檢查網路安全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重點加強校園網電子公告欄、留言版、聊天室等互動式欄目的管理和監控,並定期對這些欄目的內容進行審核和檢查,及時發現和刪除各類有害信息。
第十八條學校開設的各類伺服器必須保持日誌記錄功能,歷史記錄保持時間不得低於6個月。網路管理員要按照公安部門有關技術監察的要求規定,不定期地檢查各開通伺服器的系統日誌。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規范的,由學校辦公室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成相關部門、網路管理員和當事人寫出書面檢查、停機整頓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相應行政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將向公安部門報案,由個人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偵聽、盜用行為一經查實,將提請學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並在校內公布;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本人加倍賠償受害人損失,關閉其擁有的各類服務帳號;行為惡劣、影響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損失的,將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二十一條故意傳播或製造計算機病毒,造成危害校園網系統安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則
第二十三條根據學校校園網運行的實際情況並結合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將對本規范適時予以修訂。
第二十四條本規范由鎮江高等職業技術學校信息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5鄉鎮網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為了加強我鎮信息網路、政府信息網的安全保密、使用和管理。依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一、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本政府機關的計算機網路相關的設備和耗材。
二、黨政辦和財政所負責購置與計算機網路相關的設備和耗材。因工作需要而安裝相關的軟體或更換計算機相關配件,應及時報告辦公室,由辦公室統籌配置。
三、各站所計算機的管理、使用、保養、清潔等應明確到人,堅持誰使用誰負責;應定期打掃清潔衛生,嚴防煙灰、紙屑、茶水等進入計算機,確保安全運行。下班後應當關閉計算機並切斷電源、網線,如遇雷雨天氣,應切斷交換機的總電源。同時保護好電腦,若有人為造成電腦損失和造成被盜,應照價賠償。
四、計算機網路出現故障,應及時向辦公室反映,由黨政綜合辦公室聯系專業技術人員上門維護維修,禁止將主機送外維修,確保信息安全。
五、計算機的隨機配件、軟體和外購軟體應到黨政綜合辦公室登記、注冊、查毒後方可使用,並妥善保管;按規定實行雙硬雙網物理隔離的,使用者不得擅自撤出隔離卡。
六、各站所的設密文件、資料、信息應設置安全保護,不得保存於未設置保密措施的計算機上。未經授權,不得隨意訪問別人的保密文檔。
七、政府機關職工上班應當每天瀏覽縣委、縣政府、鎮政府等辦公信息網,做到公文處理及時、准確。
八、機關職工應該學習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技能,積極參加計算機操作培訓。嚴格遵照計算機操作程序,正確使用計算機及網路設施,避免操作不當造成損壞。
九、機關職工應充分利用網路量大、面寬、傳遞快等優勢,自覺學習和運用網上相關知識,查閱與工作相關的資料,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但不得瀏覽不健康網頁,不得在工作時間內玩游戲、聊天,不得用紙質列印下載與工作無關的資料、文件或信息。
十、機關職工違反本制度按照保密法及相關的法規、紀律規定處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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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入伍士兵手機管理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1、 手機等通訊設備在公民入伍時會被收繳,只有在特定的時間才會下發使用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第二百七十八條 軍人使用行動電話,實行實名制管理。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對使用人員的姓名、部職別、電話號碼和行動電話品牌型號,以及微信號、QQ號等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百七十九條 公網行動電話只能作為非涉密事項聯絡工具,使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執勤等任務時攜帶和使用公網行動電話;
(二)嚴禁將公網行動電話帶入作戰(值班)室、情報室、機要室、保密室、文印室、傳真室、通信樞紐、涉密會議會場、重要倉庫、導彈發射陣地、武器裝備試驗場、戰備工程等涉密場所;
(三)嚴禁使用公網行動電話談論、傳輸、處理和存儲涉密信息;
(四)嚴禁將公網行動電話聯接涉密計算機;
(五)嚴禁在涉密公務活動中使用公網行動電話錄像、錄音、拍照和開啟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錄像、錄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網移動終端使用管理,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百八十二條 基層單位官兵在由個人支配的課外活動時間、休息日、節假日等時間,可以使用公網行動電話。不使用時,通常集中保管。具體使用時機和管理辦法,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制定。
機關人員使用公網行動電話的管理辦法,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制定。
㈥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穗碼兄辦法
(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模櫻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猜襲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㈦ 「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涉密」保密要求的含義是什麼
上網不涉密「指的是嚴禁在接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處理、存儲、傳輸涉密信息。「涉密不上網「指的是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在任何時候都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入任何公共網路國際互聯網。
移動互聯網的特點是無線高速上網。手持多媒體智能終端,就可以時時處處在線,信息獲取、處理、分發瞬間完成。這使得機關單位傳統的安全保密措施受到很大挑戰。所以說,移動互聯網是把「雙刃劍」,在給人們工作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泄密的風險。
(7)嚴禁手機網路信息登記備案擴展閱讀:
木馬病毒竊密:
由於移動互聯網的開放性,使用智能終端所面臨的各種木馬病毒威脅,比有線網路中的個人電腦平台要嚴重得多。
目前智能終端的主流操作系統Android、iOS和Windows,都不同程度存在著漏洞和後門,使系統可能遭受攻擊。針對手機的攻擊手段可謂花樣百出,如彩信植入惡意鏈接、採用釣魚WiFi引誘用戶無線聯網、通過二維碼掃描傳播惡意程序等。
這些惡意軟體輕則帶來垃圾信息、盜用用戶流量、吸取用戶話費,重則把手機變成竊聽器、竊照器,大肆窺探用戶隱私,甚至對用戶進行全面監視,直至盜取用戶網路支付信息和銀行賬戶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