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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網路安全要求

發布時間:2022-06-22 15:59:20

1. 基層政法,網路安全與執法專業,要求視力么

技術人員 對於視力相對寬松 ,但也是有要求的

2. 互聯網法院

法律分析:互聯網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有序、積極穩妥、遵循司法規律、滿足群眾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網案件訴訟規則,完善審理機制,提升審判效能,為維護網路安全、化解涉網糾紛、促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台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台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台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台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台賬號被盜用的除外。

第七條 互聯網法院在線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並於收到材料後七日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一)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發出補正通知,並於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時間;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釋明後,原告無異議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條 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通過原告提供的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過訴訟平台進行案件關聯和身份驗證。

被告、第三人應當通過訴訟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實施訴訟行為。

第九條 互聯網法院組織在線證據交換的,當事人應當將在線電子數據上傳、導入訴訟平台,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台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導入訴訟平台的電子數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第十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技術手段將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訴訟材料,以及書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進行電子化處理後提交的,經互聯網法院審核通過後,視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對方當事人對上述材料真實性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聯網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

3. 刑法修正案出台了哪些信息網路安全的新規

您好,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信息網路安全的內容,包括以下五條: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網路安全法律要求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5.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基本准則是什麼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基本准則是: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在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路技術的普及過程中,重視和支持對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路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第二條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路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第三條當事人可以在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范圍內,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第四條當事人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五條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台(以下簡稱訴訟平台),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台。通過訴訟平台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台,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台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條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台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台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台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台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台賬號被盜用的除外。第七條互聯網法院在線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並於收到材料後七日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發出補正通知,並於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時間;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釋明後,原告無異議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第八條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通過原告提供的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過訴訟平台進行案件關聯和身份驗證。
被告、第三人應當通過訴訟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實施訴訟行為。第九條互聯網法院組織在線證據交換的,當事人應當將在線電子數據上傳、導入訴訟平台,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台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導入訴訟平台的電子數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7. 基層法院如何應對裁判文書上網

裁判文書上網疑慮:

裁判文書上網後,因為針對個案,法官在理解、適用法律的偏差,可能會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公眾對法官的公正性會產生質疑,必然會對法院整體即司法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各地法院是否能自如應對?

二、裁判文書上網之前,由於要公之以眾,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時,對證據的認證、事實的確認、法律的適用及裁判結果都要慎之又慎,必然會花費更多的精力來製作每一份裁判文書,這無形中花費在每一份裁判文書中的成本相對而言,有形和無形的成本會大大增加,在目前全區法院面臨法官斷層、案多人少等等困境之下,裁判文書上網後,法院審判工作能否高質高效運行?

三、對於每一個基層法院,一般而言是,民事審判、刑事審判、執行工作均是一副院長分管一項具體業務,自2007年4月以來,全國各地法院每年各類案件立案數量均有明顯提高,裁判文書的簽發工作均是先由庭長簽發,後到分管副院長簽發,以巴馬法院為例,每年審理的民事案件大約500件左右,屬於區內案件數量較少的法院之一,那一個分管副院長每年簽發文書的工作量可想而知,對於那些每年審理上千件案件的法院來講,每一個分管副院長的工作量更是無法估量,在面對如此之多的裁判文書簽發工作量,裁判文書上網後,這些院領導如何做好案件的審判質量把關工作?

四、裁判文書上網後,對審判質量的要求更高。但我區基層法院在職法官中有一半以上的法官年紀是在40-60歲之間,從事審判工作前,大部分均沒有接受過正規的專業培訓,而對每年出台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等,其學習撐握能力較差,在適用法律時難免有不周之處,其製作的裁判文書,否能經得起公眾的考驗?

五、網路作為裁判文書上網的一種載體,如果網管工作技術出現問題,公布的裁判文書內容與實際宣判的裁判文書內容不一致,上網之後引發的問題,法院應對公眾的預案應如何制定,方能維護司法的權威性?

諸如此類的種種憂慮,筆者不能一一例舉,撰寫此文,是希望大家均能對裁判文書上網進行更多、更深的思考,正如《論語》中所說的「思則有備,備而無患」,獻言獻策也是作為一名青年法官為國家法治進步應盡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力量。

8. 關於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
網路安全責任劃分分為以下幾點: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2、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3、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4、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5、違法信息處置義務。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衍生問題:
網路詐騙怎麼辦?
可以的,報警處理,如果公安機關積極追贓的,凡追回的,應當及時返還受害人。在司法實踐中,完全追回的概率幾乎為零,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揮霍一空的情況,能追回30%的,就是效果比較好的。對於未能追回的部分,在刑事判決書中,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犯罪分子繼續償還。受害人一方可以憑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要求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 淺談如何提高基層法院信息工作質量

信息工作是法院辦公室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對全面把握工作形勢、發現剖析存在的問題、促進領導科學決策等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在經濟社會發展日新月異、法院審判任務日趨繁重、人民群眾司法需求不斷增長的新形勢下,基層人民法院要實現各項工作的新突破,就必須充分發揮信息工作的基礎性作用。
一、 基層法院信息工作的特點
信息工作是基層法院向上級法院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的重要方式;是為各級領導實施科學決策,發揮參謀部、智囊團、信息庫作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反映社情民意、密切干群關系的重要渠道。法院信息工作的性質決定了它有快、准、特、新、精等五個特點。 (一)求「快」,就是要在加強時效性上下功夫。時效性是信息的活力所在。如不及時報告和處理,可能釀成巨大後果,從而影響全縣(區)創新、發展、穩定的大局。在實際工作中應做到:發現問題快。增強政治敏感性,善於捕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采編撰寫快。養成發現問題不過夜的習慣,發現線索,及時采編;向上報送快。重大的突發事件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報到上級機關,絕不能遲報、瞞報、漏報。 (二)求「准」,就是要在加強真實性上下功夫。只有真實的信息才對領導有參考作用;而帶有水分的、虛假的信息對領導不僅沒有參考價值,反而會干擾視線,混淆視聽,甚至還會導致判斷錯誤。「兼聽則明,偏聽則暗」。領導決策不僅需要成功的經驗,更需要全面了解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便更好的完善決策。
(三)求「特」,就是要在挖掘特色上下功夫。挖掘特色,首先要體現時代特徵。要體現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奮發有為、求真務實的時代要求。其次要體現地域特色與自身特色。地區與地區之間有差異,部門與部門之間有不同,在上報信息中就要把這種差異和不同反映出來。 (四)求「新」,就是要在內容創新上下功夫。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信息工作必須注意總結審判工作方面的創新舉措和能夠促進共性問題、難點問題解決的經驗和做法,展示亮點,推介典型。
(五)求「精」,就是要在加強綜合性上下功夫。信息一定要進行加工綜合。有些零散的信息,反映了一種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經過綜合提煉,份量大大增加,就能出精品。因此,只有在綜合分析上下功夫,才能把零散的信息變成系統的,把個別的信息變成普遍的,把沒用的信息變成有用的。這就是信息的升華和增值。
二、法院信息工作現狀
近年來,我院堅持把信息工作作為推動法院整體工作健康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按照「領導重視、隊伍努力、網路支持、制度保障」的工作思路,認真扎實開展信息工作,有效發揮了為大局服務、為領導決策的職能作用。
(一)考核機制健全,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一方面,把信息工作納入全院幹警績效考核體系,辦公室對各部門的信息工作進行考核,並且把信息工作作為評價部門工作實效的指標之一,形成信息工作是日常基本工作的氛圍。另一方面,注重信息實效。信息是服務於全院中心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依據的。為此,我們在信息工作中,圍繞中心工作找題目,抓住公正司法做文章,突出時效性,注重實用性,在推動各項工作上下功夫。如在省院對「保護兒童婦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活動作出部署後,我院立即設立「保護兒童婦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活動專刊,對各部門在日常審判中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的難點和亮點進行及時上報,為上級領導決策服務。
(二)組建信息員隊伍,盡職盡責抓好信息工作。由於信息工作對信息的時效性、客觀性、深刻性的要求比較高,因此,我們在全院各部門中吸收一名政治思想堅定、工作作風扎實、能吃苦、肯鑽研的人員加入信息員隊伍,並定期不定期組織集中培訓。由於信息員分布在全院不同部門,有機會參加全院各類會議、各項業務工作、各種活動,為建立健全快速的信息反饋體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也保證了信息源的多樣性。
(三)注重總結經驗,不斷健全規章制度,著力建立加強信息工作的長效機制。近年來,通過信息工作的實踐與探索,我們逐步形成了加強信息工作的相關制度。一是報送制度。各部門信息員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對本部門有價值的信息進行報送,重要信息隨編隨報,一般信息分期編報。二是審核制度。信息必須經過收集、篩選、核實、編輯、簽發五個環節。三是信息要點發布制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編發信息要點,有針對性指導各部門圍繞全院中心、重點和階段工作,發掘、報送信息。四是考核制度。每季度對全院信息工作情況進行匯總,按質量、數量以及採用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並予以通報;年終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與總結,並納入績效考核結果之中。五是培訓制度。把培訓信息員的工作列入全院幹警培訓工作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習相關知識,聘請專家對信息員進行專題指導與培訓。
三、法院信息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在細數我院信息工作取得的經驗和成績的同時,不可否認,我院信息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基層法院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信息采編不全面。法院信息的質量高不高,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信息采編是否圍繞法院工作的中心,我們在采編信息的時候往往只考慮到「需要領導了解」的需求,而常常忽略「領導需要了解的」的需求,在撰寫有價值、有份量的信息上表現不突出,信息的參考價值大打折扣。二是信息工作流程管理仍不夠完善。由於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信息的採集,除了院辦公室掌握的第一手資料外,很大程度上依賴在一線崗位上的信息員提供的現場信息、動態信息、調研信息。但由於信息人員的業務水平參次不齊、基層法院業務部門人員短缺、審判任務繁重等原因,在各部門信息報送、辦公室采編、向上級法院報送信息、與上級法院溝通工作等多個環節中存在不足,出現了部分信息報送不及時、采編質量不高、對法院工作指導意義不強等現象。三是重審判輕信息的價值取向仍然存在。受傳統的重審判輕信息的價值取向的影響.基層法院往往在重視審判業務工作的同時,忽略了信息的重要性,在人力配備、物質裝備上都將其列入次要地位。
四、做好基層信息工作的幾點建議
實踐中我們認識到,衡量信息工作的質量好壞、水平高低,其中一條重要標准,就是看其對領導決策、對加強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是否有參考借鑒價值以及參考借鑒程度。因此,為了推進新形勢下基層法院信息工作的提升,應該以下三點開展信息工作,以期推動法院整體工作發展。
(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在全面反映各項工作上下功夫。一要圍繞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時報送反饋各類信息。二要圍繞全縣經濟發展,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的各項工作安排,及時報送反饋各類信息。如在執行政策和服務全縣經濟發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取得的新成效。三要圍繞貫徹落實上級法院的工作要求,結合本院總體工作思路,及時報送各項業務工作取得的新成效,具體經驗和作法及存在的問題。如在全院開展三項重點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具體舉措。四要圍繞廣大人民群眾對公正廉潔執法和法院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要求和意見、建議,及時報送各類信息。
(二)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在夯實信息工作基礎上下功夫。一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信息員要利用各種機會、多種渠道,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特別是要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活動,全面掌握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在提高自身政治素質上下功夫。二要加強信息業務知識學習。要求信息員熟練掌握審判業務知識和公文寫作知識,重點學習書寫信息的有關知識。三要加強計算機網路操作應用知識的學習,切實搞好溝通與指導。辦公室要及時分析部門信息報送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共同探討提高信息采編技巧、挖掘渠道及寫作方法,切實提高信息採用率,努力為審判中心工作服務。
(三)強化領導,組織督查,在營造重視和關心信息工作的氛圍上下功夫。一要明確組織作用。把信息調研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列入黨組議事日程,做到年度計劃上有安排,重要會議上作強調,工作開展上有檢查。二要明確帶頭作用。法院領導身體力行,切實轉變作用,每年都拿出一定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三要明確督查作用。對於信息工作開展好的部門和個人,及時進行總結表彰;對工作開展不力的,責成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以改進。營造重視和關心信息工作的濃厚氛圍。

10. 根據網路安全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四章,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10)基層法院網路安全要求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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