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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驅動網路安全稅務局

發布時間:2022-07-20 21:11:02

1. 國務院關於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創新是社會進步的靈魂,創業是推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徑,創新和創業相連一體、共生共存。近年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興起,催生了數量眾多的市場新生力量,促進了觀念更新、制度創新和生產經營管理方式的深刻變革,有效提高了創新效率、縮短了創新路徑,已成為穩定和擴大就業的重要支撐、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正在成為中國經濟行穩致遠的活力之源。為進一步系統性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強化政策供給,突破發展瓶頸,充分釋放全社會創新創業潛能,在更大范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

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新舊動能接續轉換,著力振興實體經濟,必須堅持「融合、協同、共享」,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要進一步優化創新創業的生態環境,著力推動「放管服」改革,構建包容創新的審慎監管機制,有效促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拓展創新創業的覆蓋廣度,著力推動創新創業群體更加多元,發揮大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領軍作用,有效促進各類市場主體融通發展;進一步提升創新創業的科技內涵,著力激發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創造潛能,強化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的有機銜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有效促進創新型創業蓬勃發展;進一步增強創新創業的發展實效,著力推進創新創業與實體經濟發展深度融合,結合「互聯網+」、「中國製造2025」和軍民融合發展等重大舉措,有效促進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加快發展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創新為本、高端引領。以科技創新為基礎支撐,實現創新帶動創業、創業促進創新的良性循環。堅持質量效率並重,引導創新創業多元化、特色化、專業化發展,推動產業邁向中高端。堅持創新創業與實體經濟相結合,實現一二三產業相互滲透,推動軍民融合深入發展,創造新供給、釋放新需求,增強產業活力和核心競爭力。

——改革先行、精準施策。以深化改革為核心動力,主動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面向新趨勢、新特徵、新需求,主動作為,針對重點領域、典型區域、關鍵群體的特點精準發力,出實招、下實功、見實效。著力破除制約創新創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生產、管理、分配和創新模式的深刻變革,繼續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積極探索包容審慎監管,為新動能的成長打開更大空間。

——人才優先、主體聯動。以人才支撐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進、激勵、發展和評價機制,激發人才創造潛能,鼓勵科技人員、中高等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才、農民工、退役士兵等有夢想、有意願、有能力的群體更多投身創新創業。加強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創客等主體協同,促進大中小微企業優勢互補,推動城鎮與農村創新創業同步發展,形成創新創業多元主體合力匯聚、活力迸發的良性格局。

——市場主導、資源聚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業、社會等多方資源,建設眾創、眾包、眾扶、眾籌支撐平台,健全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推動政策、技術、資本等各類要素向創新創業集聚,充分發揮社會資本作用,以市場化機制促進多元化供給與多樣化需求更好對接,實現優化配置。

——價值創造、共享發展。以價值創造為本質內涵,大力弘揚創新文化,厚植創業沃土,營造敢為人先、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推動創新創業成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踐行共享發展理念,實現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使創新創業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二、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重點突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制度障礙,保護知識產權,活躍技術交易,提升創業服務能力,優化激勵機制,共享創新資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一)建立完善知識產權運用和快速協同保護體系,擴大知識產權快速授權、確權、維權覆蓋面,加快推進快速保護由單一產業領域向多領域擴展。搭建集專利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等於一體,審查確權、行政執法、維權援助、仲裁調解、司法銜接相聯動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探索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發揮國家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樞紐作用,加快建設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負責)

(二)推動科技成果、專利等無形資產價值市場化,促進知識產權、基金、證券、保險等新型服務模式創新發展,依法發揮資產評估的功能作用,簡化資產評估備案程序,實現協議定價和掛牌、拍賣定價。促進科技成果、專利在企業的推廣應用。(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科技部、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探索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領域率先建立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時轉化制度。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化的,可由國家依法強制許可實施轉化。(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引導眾創空間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升級,支持龍頭骨幹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圍繞優勢細分領域建設平台型眾創空間。探索將創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納入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服務體系,並享受相應扶持政策。(科技部牽頭負責)

(五)推動科研院所落實國家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強化激勵導向,提高科研院所成果轉化效率。堅持試點先行,進一步擴大科研院所自主權,激發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探索儀器設備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機制,對於財政資金購置的儀器設備,探索引入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社會化服務等多種方式。(科技部牽頭負責)

(七)實施科研院所創新創業共享行動,鼓勵科研院所發揮自身優勢,進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創新創業能力,進一步開放現有科研設施和資源,推動科技成果在全社會范圍實現共享和轉化。(國家發展改革委、中科院、科技部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展企業融資渠道

不斷完善金融財稅政策,創新金融產品,擴大信貸支持,發展創業投資,優化投入方式,推動破解創新創業企業融資難題。

(八)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合理賦予大型銀行縣支行信貸業務許可權。支持地方性法人銀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在基層區域增設小微支行、社區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務。支持商業銀行改造小微企業信貸流程和信用評價模型,提高審批效率。(銀監會牽頭負責)

(九)完善債權、股權等融資服務機制,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覆蓋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資服務。穩妥推進投貸聯動試點工作。推廣專利權質押等知識產權融資模式,鼓勵保險公司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提供保證保險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供風險補償或保費補貼。持續優化科技型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機制,穩步擴大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規模。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債提供擔保。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政銀擔、政銀保等不同類型的風險補償機制。(銀監會、人民銀行、保監會、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證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改革財政資金、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投入、管理與退出標准和規則,建立完善與其特點相適應的績效評價體系。依法依規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適時推廣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推動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第三方徵信機構完善信用記錄,實現創業投資領域信用記錄全覆蓋。(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推動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立一批創業投資子基金。引導和規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建立完善對引導基金的運行監管機制、財政資金的績效考核機制和基金管理機構的信用信息評價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健全完善創新券、創業券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在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探索建立創新券、創業券跨區域互通互認機制。(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

深入實施「互聯網+」、「中國製造2025」、軍民融合發展、新一代人工智慧等重大舉措,著力加強創新創業平台建設,培育新興業態,發展分享經濟,以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改造傳統產業,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新興產業與傳統產業協同發展。

(十四)加強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改革和創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經費使用方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勵科研人員與創業者開展合作和互動交流,建立集群思、匯眾智、解難題的眾創空間。面向企業和社會創新的難點,凝練和解決科學問題,舉辦各種形式的創新挑戰賽,通過眾包共議方式,提高創新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財政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在戰略性領域布局建設若干產業創新中心,整合利用現有創新資源形成充滿活力的創新網路。依託企業、聯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設符合發展需求的製造業創新中心,開展關鍵共性重大技術研究和產業化應用示範。推動建立一批軍民結合、產學研一體的科技協同創新平台。(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實施企業創新創業協同行動。支持大型企業開放供應鏈資源和市場渠道,推動開展內部創新創業,帶動產業鏈上下游發展,促進大中小微企業融通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鼓勵大型企業全面推進「雙創」工作,建設「雙創」服務平台與網路,開展各類「雙創」活動,推廣各類大型企業「雙創」典型經驗,促進跨界融合和成果轉化。(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促進分享經濟發展,合理引導預期,創新監管模式,推動構建適應分享經濟發展的包容審慎監管機制和社會多方協同治理機制,完善新就業形態、消費者權益、社會保障、信用體系建設、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研究完善適應分享經濟特點的稅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業履職盡責與依法獲得責任豁免的聯動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中央網信辦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發布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戰略綱要,強化系統性設計,打破制約數字生產力發展的制度障礙,推進市場化的生產資料分享,提升市場配置資源效率,加速數字化轉型,引領和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發起「一帶一路」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倡議,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數字經濟交流與合作。(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進一步完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統計分類,充分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研究制定「雙創」發展統計指標體系,科學、准確、及時反映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的新進展。(國家統計局牽頭負責)

(二十一)加快研究制定工業互聯網安全技術標准,建設工業互聯網網路安全監測平台和中小企業網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強化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支撐能力。(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負責)

(二十二)積極落實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勵盤活利用現有用地,引導新產業集聚發展,完善新產業用地監管制度。(國土資源部牽頭負責)

(二十三)研究制定促進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示範應用的意見,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研發、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完善財政、金融、保險等支持政策,明確相關招標采購要求,建立示範應用激勵和保障機制,營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場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二十四)充分利用產業投資基金支持先進製造業發展。實施新一輪技術改造升級重大工程,支持關鍵領域和瓶頸環節技術改造。(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人才流動激勵機制

充分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改革分配機制,引進國際高層次人才,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健全保障體系,加快形成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創新創業人才隊伍。

(二十五)制定人才簽證實施細則,明確外國人申請和取得人才簽證的標准條件和辦理程序;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簡化外國高層次人才辦理工作許可證和居留證件的程序。開展外國高層次人才服務「一卡通」試點,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學和醫療保健服務通道。進一步完善外國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轉換機制,實現工作許可、簽證和居留有機銜接。(國家外專局、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允許外國留學生憑高校畢業證書、創業計劃申請加註「創業」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外國人依法申請注冊成為企業的,可憑創辦企業注冊證明等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專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七)實施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吸引更多高素質留學人才回國創新創業。繼續推進兩岸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推動內地與港澳地區開展創新創業交流合作。深入開展「萬僑創新行動」,支持建設華僑華人創新創業基地,探索建立華僑華人創新創業綜合服務體系,為華僑華人高層次專業人才和企業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件提供便利。推動來內地創業的港澳同胞、回國(來華)創業的華僑華人享受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的社會公共服務。繼續推進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台辦、國務院僑辦、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績效考核辦法,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員和招聘急需緊缺人才,可簡化招錄程序,沒有崗位空缺的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並按相關規定辦理人事關系,確定崗位薪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實施社團創新創業融合行動,搭建創新創業資源對接平台,推介一批創新創業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動創新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進一步引導和推動各類科技人員投身創新創業大潮。(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加快將現有支持「雙創」相關財政政策措施向返鄉下鄉人員創新創業拓展,將符合條件的返鄉下鄉人員創新創業項目納入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范圍。探索實施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及農業設施、農機具抵押貸款試點。允許返鄉下鄉人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開展創新創業。返鄉農民工可在創業地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返鄉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按規定將其子女納入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協調推動機制,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設立「綠色通道」,為返鄉下鄉人員創新創業提供便利服務。(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一)各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靈活的引才引智政策,採取不改變人才的戶籍、人事關系等方式,以用為本,發揮實效,解決關鍵領域高素質人才稀缺等問題。(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六、創新政府管理方式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營商環境,放寬市場准入,推進試點示範,加強文化建設,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社會良性互動的創新創業生態。

(三十二)出台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進一步健全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強化審查責任,推動全面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為創新創業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推進「多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將涉企登記、備案等有關事項和各類證照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對內外資企業,在支持政策上一視同仁,推動實施一個窗口登記注冊和限時辦結。推動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推廣自主申報。全面實施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實現市場主體退出便利化。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營業執照管理系統,推進無介質電子營業執照建設和應用。(工商總局牽頭負責)

(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開展跨部門「雙隨機」聯合檢查,提高監管效能。健全跨部門、跨地區執法協作機制,推進市場監管領域綜合執法改革。(工商總局、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五)在有條件的基層政府設立專業化的行政審批機構,實行審批職責、審批事項、審批環節「三個全集中」。(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六)適時適當放寬教育等行業互聯網准入條件,降低創新創業門檻,加強新興業態領域事中事後監管。(教育部牽頭負責)

(三十七)推進跨省經營企業部分涉稅事項全國通辦。推進銀行卡受理終端、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多元化繳稅方式。加強國稅、地稅聯合辦稅。建立健全市、縣兩級銀稅合作工作機制,加大基層銀稅合作力度,逐步擴大稅務、銀行信用信息共享內容。探索通過建立電子平台或在銀稅雙方系統中互設介面等方式,實現銀稅信息「線上」互動。(稅務總局牽頭負責)

(三十八)積極有序推進試點示範,加快建設全國雙創示範基地,推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整合創建一批農村創新創業示範基地。推廣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經驗。研究新設一批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區,深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九)辦好全國「雙創」活動周,營造創新創業良好氛圍。組織實施好「創響中國」系列活動,開展創業投資企業、院士專家、新聞媒體地方行。高質量辦好創新創業賽事,推動創新創業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的各項要求,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切實履職盡責,密切配合,勇於探索,主動作為,及時總結經驗,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壯大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和促進我國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強勁支撐。

國務院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2. 電子稅務局驅動裝不了是什麼原因

電子稅務局驅動裝不了是因為系統與程序不兼容導致的。

拓展:

所謂電子稅務是指利用電子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構建可以完成傳統稅務局各項管理與服務職能,並為納稅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服務的電子化的稅務機構。電子稅務是電子政務的一部分。


實施電子稅務最重要的意義在於電子稅務能顯著地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降低稅收征納的成本。主要表現在:(1)電子稅務突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可以讓納稅人隨時隨地通過電腦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可通過網站獲得稅務機關的相應服務,既節省了報稅納稅的成本,又可方便、快捷地辦理涉稅事務。(2)電子稅務使得稅款徵收和稅款劃解從傳統的手工化、紙面化操作向電子化、無紙化轉變,由新穎的電子化票據代替傳統的紙面實物票據,這必然會降低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3)實施電子稅務必然帶來稅務檔案的電子化。電子化稅務檔案既能保證納稅檔案的完整、系統,又能讓稅務人員按其不同的需要極其方便地調閱。如可以按納稅人的經濟性質、不同稅種、納稅人的業務特點等分別生成不同的稅務檔案,供調查、研究使用。(4)電子稅務的實施和各種稅收征管軟體的運行,必然會提高稅收征管數據的質量,提高稅收征管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從而對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納成本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3. 電子稅務局怎麼登錄不上顯示網路不通

1、寬頻或光纜出現問題。——檢查修復即可。
2、稅務系統伺服器出現問題。——等待修復。
3、申報的企業戶太多,造成網路擁堵。——換個時間段試試看。

4. 電子稅務局在我這台電腦不能登錄,在其他電腦可以登錄,請問世咋回事

1:點擊桌面《我的電腦》右鍵,選擇管理。 2:選擇《服務和應用程序》——《服務》 3:在右邊找到《server》點右鍵選擇《屬性》 4:把《自動》改成《已禁用》 5:點擊窗口右下角《應用》 6:搞定!別人不能上你機器了!

5. 地方稅務局網路安全

你有相關的人脈沒 沒的話就不要想了

據我所知 現在地稅的網路開發 安全 服務等供應商都是走政府采購 及時沒有列入政府采購目錄 都是找相應的人脈客戶來做

別的地方不知道 陝西地稅設備都是政府采購的 比如電腦、不間斷電源、交換機等
征管系統用的是秦稅二期 涵蓋了征管系統、申報系統、發票系統、評估系統、稽查系統
從稅軟公司又有電子查賬 電子地圖預警等系統

而且花錢上 實行不買對的 只買貴的

6. 國家稅務總局「互聯網 稅務」行動計劃包括哪些板塊

包括五大板塊:

  1. 社會協作。

  2. 辦稅服務。

  3. 發票服務。

  4. 信息服務。

  5. 智能應用。


7. 稅務總局30條硬措施優化稅收環境,一圖了解有哪些干貨

(一)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

堅持放要徹底且有序,進一步取消稅務行政審批和前置性審核事項,精簡納稅人資料報送,打造權力瘦身 的「緊身衣」,切實為納稅人減負。
1.減少和優化稅務行政審批。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取消非居民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場所的審批,由納稅人自主選擇納稅申報地點。結合納稅人信用積分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用票數量,完善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推動取消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便利納稅人生產經營。
2.推行稅收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定稅務系統權責清單範本,推進權力和責任清單規范化工作,確保相同的權力和責任事項,在各級稅務機關的名稱、類型、依據、履責方式和追責情形統一規范,努力形成上下貫通、有機銜接、運轉順暢、透明高效的全國稅務系統權責清單運行體系。
3.簡化納稅人設立、遷移、注銷手續。辦稅服務廳不設置新辦納稅人補充登記窗口,「多證合一」納稅人首次辦稅時不進行信息補充採集。加強與工商部門溝通協調,建立工商登記數據質量和傳輸的通報、對賬機制及管理辦法,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確性和完整性。取消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實行網上報驗。簡化納稅人在本省內跨市、縣變更登記流程,便利市場主體自由遷移。制定簡易注銷辦法,實現市場主體退出便利化。
4.改進納稅人優惠備案和合同備案。改進各稅種優惠備案方式,基本實現稅收優惠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減輕納稅人備案負擔。簡化建築業企業選擇簡易計稅備案事項。取消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合同備案環節,優化對外支付備案程序。
5.精簡涉稅資料報送。清理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2018年年底前精簡四分之一以上。實行涉稅資料清單管理,清單之外原則上不得要求納稅人報送。將小微企業財務報表由按月報送改為按季報送,減少小微企業報表報送次數。推動涉稅資料電子化,減少納稅人紙質資料報送。
(二)切實創新監管方式
堅持管要規范且有效,樹立誠信推定、風險監控、信用管理等現代稅收管理理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和制度建設,推動轉變稅收征管方式,提高稅收征管效能。
6.改革稅收管理員制度。按照屬地固定管戶向分類分級管理轉變的要求,合理確定稅收管理員工作職責,簡並整合日常事務性管理事項,健全完善稅源管理的銜接機制和配套制度,稅收管理員主要做好以風險應對為重點的事中事後管理,進一步實現管理方式轉型。
7.全面推行實名辦稅。建立健全實名辦稅制度,按照企業類型、涉稅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實名信息採集范圍。推行國稅局、地稅局實名信息雙方互認,實現一次採集多次、多處使用。充分利用實名身份信息,簡並相關附報資料,優化辦稅流程,加強信用管理,防範領用、代開發票等各類涉稅風險。
8.推進跨區域風險管理協作。打通省際之間、國稅局與地稅局之間橫向通道,建立稅務系統內部追逃清單,加強異常普通發票、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風險信息交換,推進非正常戶、D級信用戶、涉嫌騙稅和虛開發票納稅人等風險情報信息共享,提升跨區域風險監控能力。
9.建立信用動態監管方式。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制度,擴大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縮短評價周期。以推行實名辦稅為契機,歸集辦稅人員信用記錄,建立辦稅人員涉稅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個人信用與企業信用之間的聯動。運用稅收大數據,建立信用積分制度,健全動態信用評價和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實現對納稅人信用和風險狀況的動態監控評價,根據監控評價結果實施分類服務和差異化管理。
10.優化征管資源配置。各地稅務機關建立與制度改革和業務創新相配套的崗責體系,明確各部門間的專業化分工關系,優化整合辦稅服務資源,強化風險管理資源配置,做好前後台職責分工銜接,實現征管資源集約化利用。
11.強化部門協同合作。各地國稅局、地稅局要聯合加強與外部門之間的合作,提高協稅護稅水平。進一步推動將納稅信用體系融入社會信用體系,強化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構建納稅人自律、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管相結合的合作機制。深入推進「銀稅互動」,加大銀稅合作力度,逐步擴大稅務、銀行信用信息共享內容,助力解決小微企業融資貴、融資難問題。
(三)不斷優化納稅服務
堅持服要優質且有感,以問題為導向,抓住主要矛盾,調整關鍵環節,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創新服務方式,讓納稅人辦稅更便捷、更貼心、更舒心。
12.推行新辦納稅人「零門檻」辦稅。為新辦納稅人提供「套 餐式」服務,一次性辦結多個涉稅事項。將增值稅普通發票核定事項由限時辦結改為即時辦結,大幅縮短辦理時間。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新辦納稅人納入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范圍,減輕納稅人發票認證負擔和辦稅服務廳工作壓力。
13.創新發票服務方式。推進稅務信息系統與公路收費系統對接,依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發票服務平台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動物流行業降本增效。試行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線上申請、網上繳稅、自行出票」模式,分行業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適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推行稅控器具網上變更。推動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取消發票領購簿等規定。
14.便利申報納稅。簡並優化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申報表,提供網上辦理更正申報功能,較大幅度精簡表單填報,縮減納稅人申報納稅准備時間。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額、所得額不超過定額的,取消年度匯總申報。
15.大力推行網上辦稅、就近辦稅。稅務總局編制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推進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最大限度減少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次數。省稅務機關編制辦稅事項「全程網上辦」清單,在部分地區試行國稅、地稅業務省內通辦,實現納稅人就近辦理涉稅事項。
16.深化國稅局、地稅局合作。拓展網上辦稅功能,實現納稅人應納增值稅、消費稅等主稅和地方附加稅費的一體化申報繳稅。推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簽署稅銀協議,實現線上線下一方簽署雙方互認,解決納稅人多頭跑問題。打通國稅局、地稅局信息壁壘,擴大一方採集、雙方共享范圍。在更大范圍內,實現納稅人「進一個門、上一個網、辦兩家事」。
17.提高政策服務透明度。對稅收政策科學分類,明確上網發布渠道和形式,升級12366納稅服務平台,提高稅收政策透明度。省稅務機關暢通12366、門戶網站、網上辦稅服務廳等渠道,加大稅收熱點問題的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確定性的服務需求。
18.完善納稅服務評價機制。對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納稅評價指標,積極參與國家營商環境稅收指標的制定和評價工作。結合我國國情、稅情,建立納稅便利化評價指標體系,完善納稅人評價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成效的機制。
(四)持續改進稅收執法
堅持法治思維,規范稅收執法權力運行,加強執法行為監督,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開公平公正文明的稅收法治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19.規范稅務行政處罰。各省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制定並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行重大稅務行政處罰集體審議,減少稅務行政處罰裁量空間。完善簡易處罰流程,簡化辦理環節,合並執法文書,提高執法效率。
20.嚴格核定徵收管理。嚴格依法行使稅收核定權,進一步規范各稅種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核定徵收的標准、程序和計算方法;國稅局、地稅局聯合開展核定徵收,統一核定基數,保證同一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納稅人的核定結果基本相當。推行核定信息公開,完善公開內容和程序,提高核定徵收透明度。
21.科學應用風險應對策略。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對信用級別低、風險等級高的納稅人實施重點監控;對風險等級低的納稅人主要做好風險提示提醒,促進納稅人自我修正、自願遵從;對信用級別高、無風險的納稅人避免不當打擾。
22.完善稅務稽查執法機制。加強稅務稽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進一步強化金稅三期雙隨機工作平台的運用和管理,結合信用管理、「黑名單」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及時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查處結果,提高稽查隨機抽查的針對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拓展跨區域稽查范圍,提升稅務稽查資源的配置效率。
23.加強風險應對扎口管理。省稅務機關建立健全風險應對任務扎口管理機制,統一通過金稅三期風險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風險應對任務。加強進戶執法計劃管理,合並進戶執法事項,推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執法,避免對同一納稅人多頭執法、重復檢查。
24.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擴大稅務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有效履行職責。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依託信息化手段,實現對執法過錯行為的事後追責。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稅務行政應訴工作,積極預防和化解稅務行政爭議。
(五)統籌升級信息系統
堅持科技引領,以用戶體驗為中心,提升完善信息系統功能,優化用戶界面,推動數據共享共用,充分發揮稅收信息化支撐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作用。
25.優化金稅三期系統功能。拓展核心征管系統功能,增強系統的穩定性和高效性。完善提升決策支持系統,做好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兩級基礎庫建設,優化風險分析模型、指標體系以及案例庫。擴展稅務總局大數據平台應用功能,支持省稅務局基於稅務總局大數據平台實現相關數據應用,滿足個性化需求。
26.完善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整合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相關子系統,優化系統架構和功能,強化納稅人端技術支撐,完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加強系統安全管理,提升發票數據應用保障能力。
27.加快推進電子稅務局建設。制定出台全國電子稅務局業務、技術標准規范,改造升級各省網上辦稅服務廳,建成統一規范的電子稅務局,實現納稅人申報、繳稅、發票領用和開具、證明開具等絕大部分涉稅事項網上辦理,讓納稅人辦稅更加快捷高效。
28.集成整合信息系統。加快金稅三期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網上辦稅系統的系統集成步伐,實現三大系統功能整合、數據互通、一體運維。推動跨信息系統流程整合、數據自動傳遞,一處錄入多處使用,便利納稅人辦稅和基層稅務幹部操作。加強統一運維管理平台應用,全面提升系統運維、網路安全、應急管理的支撐保障能力。
29.加快對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同步開展稅務信息系統自查和信息資源普查,清除「僵屍」信息系統,提出本單位清理整合的信息系統清單和需要其他部門提供共享的信息資源需求,編制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國家統一規定將整合後的信息系統接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
30.推動數據融合聯通。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問題數據發現、分析、修復機制,從源頭修復問題數據。有序開放稅務總局集中數據的介面和查詢許可權,方便各級稅務機關准確獲取數據查詢結果。健全數據共享共用機制,加快推動前後台、系統間、各層級、國稅地稅、內外部數據的互聯互通和共享聚合,為稅收服務與管理提供有力數據支撐。

8. 《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綱要》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
(2015年3月13日)
創新是推動一個國家和民族向前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動整個人類社會向前發展的重要力量。面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的重大機遇和挑戰,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的趨勢變化和特點,面對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任務和要求,必須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是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約創新的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提升勞動、信息、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效率和效益,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研發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增強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度,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環境和制度環境。
——堅持需求導向。緊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著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通道,著力破除科學家、科技人員、企業家、創業者創新的障礙,著力解決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的制約,讓創新真正落實到創造新的增長點上,把創新成果變成實實在在的產業活動。
——堅持人才為先。要把人才作為創新的第一資源,更加註重培養、用好、吸引各類人才,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優化配置,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更加註重強化激勵機制,給予科技人員更多的利益回報和精神鼓勵;更加註重發揮企業家和技術技能人才隊伍創新作用,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
——堅持遵循規律。根據科學技術活動特點,把握好科學研究的探索發現規律,為科學家潛心研究、發明創造、技術突破創造良好條件和寬松環境;把握好技術創新的市場規律,讓市場成為優化配置創新資源的主要手段,讓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力量,讓知識產權制度成為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大力營造勇於探索、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和社會氛圍。
——堅持全面創新。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統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領域改革,統籌推進科技、管理、品牌、組織、商業模式創新,統籌推進軍民融合創新,統籌推進引進來與走出去合作創新,實現科技創新、制度創新、開放創新的有機統一和協同發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適應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的制度環境和政策法律體系,為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資本、技術、知識自由流動,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協同創新,創新活力競相迸發,創新成果得到充分保護,創新價值得到更大體現,創新資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創新人才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真正落地,進而打造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創業的新引擎,構築參與國際競爭合作的新優勢,推動形成可持續發展的新格局,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營造激勵創新的公平競爭環境
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根本性作用,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強化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對創新的引導,促進優勝劣汰,增強市場主體創新動力。
(一)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研究降低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門檻,調整損害賠償標准,探索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權利人維權機制,合理劃分權利人舉證責任。
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明確商業秘密和侵權行為界定,研究制定相應保護措施,探索建立訴前保護制度。研究商業模式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完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機制,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審合一」,積極發揮知識產權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異地審理機制,打破對侵權行為的地方保護。
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查處機制,強化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加強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體系,將侵權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二)打破制約創新的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
加快推進壟斷性行業改革,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建立鼓勵創新的統一透明、有序規范的市場環境。
切實加強反壟斷執法,及時發現和制止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拓寬空間。
打破地方保護,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規定和做法,糾正地方政府不當補貼或利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探索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三)改進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的准入管理
改革產業准入制度,制定和實施產業准入負面清單,對未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破除限制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發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礙。對葯品、醫療器械等創新產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監管模式,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多種渠道增加審評資源,優化流程,縮短周期,支持委託生產等新的組織模式發展。對新能源汽車、風電、光伏等領域實行有針對性的准入政策。
改進互聯網、金融、環保、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領域的監管,支持和鼓勵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發展。
(四)健全產業技術政策和管理制度
改革產業監管制度,將前置審批為主轉變為依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主,形成有利於轉型升級、鼓勵創新的產業政策導向。
強化產業技術政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明確並逐步提高生產環節和市場准入的環境、節能、節地、節水、節材、質量和安全指標及相關標准,形成統一權威、公開透明的市場准入標准體系。健全技術標准體系,強化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加強產業技術政策、標准執行的過程監管。強化環保、質檢、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
(五)形成要素價格倒逼創新機制
運用主要由市場決定要素價格的機制,促使企業從依靠過度消耗資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競爭,向依靠創新、實施差別化競爭轉變。
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完善市場化的工業用地價格形成機制。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實現勞動力成本變化與經濟提質增效相適應。
三、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
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和各類創新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調整創新決策和組織模式,強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進企業真正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六)擴大企業在國家創新決策中話語權
建立高層次、常態化的企業技術創新對話、咨詢制度,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國家創新決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業參與研究制定國家技術創新規劃、計劃、政策和標准,相關專家咨詢組中產業專家和企業家應占較大比例。
國家科技規劃要聚焦戰略需求,重點部署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關鍵領域研究,競爭類產業技術創新的研發方向、技術路線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業依據市場需求自主決策。
(七)完善企業為主體的產業技術創新機制
市場導向明確的科技項目由企業牽頭、政府引導、聯合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實施。鼓勵構建以企業為主導、產學研合作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更多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業自主決策、先行投入,開展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裝備和標準的研發攻關。
開展龍頭企業創新轉型試點,探索政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的新機制。
完善中小企業創新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創業孵化、知識產權服務、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等機構的專業化、市場化改革,壯大技術交易市場。
優化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構建開放共享互動的創新網路,建立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有效開放的機制。探索在戰略性領域採取企業主導、院校協作、多元投資、軍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產業創新中心。加大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基礎信息資源等向社會開放力度。
(八)提高普惠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堅持結構性減稅方向,逐步將國家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投入方式轉變為以普惠性財稅政策為主。
統籌研究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完善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調整目錄管理方式,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重點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力度。
(九)健全優先使用創新產品的采購政策
建立健全符合國際規則的支持采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策體系,落實和完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加大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力度。鼓勵採用首購、訂購等非招標采購方式,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促進創新產品的研發和規模化應用。
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鼓勵政策,健全研製、使用單位在產品創新、增值服務和示範應用等環節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放寬民口企業和科研單位進入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采購范圍。
四、強化金融創新的功能
發揮金融創新對技術創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壯大創業投資和資本市場,提高信貸支持創新的靈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類金融工具協同支持創新發展的良好局面。
(十)壯大創業投資規模
研究制定天使投資相關法規。按照稅制改革的方向與要求,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的投資,統籌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研究擴大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放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限制,並在試點基礎上將享受投資抵扣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范圍擴大到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
結合國有企業改革設立國有資本創業投資基金,完善國有創投機構激勵約束機制。按照市場化原則研究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帶動社會資本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發展。
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規定,有效利用境外資本投向創新領域。研究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
(十一)強化資本市場對技術創新的支持
加快創業板市場改革,健全適合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制度安排,擴大服務實體經濟覆蓋面,強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融資、並購、交易等功能,規范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加強不同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
發揮滬深交易所股權質押融資機製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項目收益債,募集資金用於加大創新投入。
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業務。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積極探索和規范發展服務創新的互聯網金融。
(十二)拓寬技術創新的間接融資渠道
完善商業銀行相關法律。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
政策性銀行在有關部門及監管機構的指導下,加快業務范圍內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創新活動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穩步發展民營銀行,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支持面向中小企業創新需求的金融產品創新。
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簡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流程。加快發展科技保險,推進專利保險試點。
五、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
強化尊重知識、尊重創新,充分體現智力勞動價值的分配導向,讓科技人員在創新活動中得到合理回報,通過成果應用體現創新價值,通過成果轉化創造財富。
(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
不斷總結試點經驗,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盡快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
(十四)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
完善職務發明制度,推動修訂專利法、公司法等相關內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提高骨幹團隊、主要發明人受益比例。完善獎勵報酬制度,健全職務發明的爭議仲裁和法律救濟制度。
修訂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對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於20%提高到不低於50%。
(十五)加大科研人員股權激勵力度
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
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建立促進國有企業創新的激勵制度,對在創新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權激勵。
積極總結試點經驗,抓緊確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標准。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原則上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研究進一步激勵科研人員創新的政策。
六、構建更加高效的科研體系
發揮科學技術研究對創新驅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遵循規律、強化激勵、合理分工、分類改革,增強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原始創新能力和轉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術研發能力。
(十六)優化對基礎研究的支持方式
切實加大對基礎研究的財政投入,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機制,加大穩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機構自主布局科研項目,擴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學術自主權和個人科研選題選擇權。
改革基礎研究領域科研計劃管理方式,尊重科學規律,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識」創新項目的制度。
改革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優化工資結構,保證科研人員合理工資待遇水平。完善內部分配機制,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乾和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傾斜。
(十七)加大對科研工作的績效激勵力度
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制度,強化績效激勵,合理補償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體現科研人員的創新價值。
(十八)改革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評價制度
強化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動的分類考核。對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實行同行評價,突出中長期目標導向,評價重點從研究成果數量轉向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
對公益性研究強化國家目標和社會責任評價,定期對公益性研究機構組織第三方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引導建立公益性研究機構依託國家資源服務行業創新機制。
(十九)深化轉制科研院所改革
堅持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方向,對於承擔較多行業共性科研任務的轉制科研院所,可組建成產業技術研發集團,對行業共性技術研究和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分類管理、分類考核。
推動以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轉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場化改革,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或整體上市,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推進產業技術聯盟建設。
對於部分轉制科研院所中基礎研究能力較強的團隊,在明確定位和標準的基礎上,引導其回歸公益,參與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支持其繼續承擔國家任務。
(二十)建立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制
逐步實現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與下屬公司剝離,原則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
建立完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統計和報告制度,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化的,可由國家依法強制許可實施。
七、創新培養、用好和吸引人才機制
圍繞建設一支規模宏大、富有創新精神、敢於承擔風險的創新型人才隊伍,按照創新規律培養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場規律讓人才自由流動,實現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用有所成。
(二十一)構建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
開展啟發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學方法改革試點,弘揚科學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改革基礎教育培養模式,尊重個性發展,強化興趣愛好和創造性思維培養。
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著力提高本科教育質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技術型高等學校轉型,開展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試點,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徑與方式。
分類改革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科教結合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培養新模式,擴大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進教學與實踐的融合。
鼓勵高等學校以國際同類一流學科為參照,開展學科國際評估,擴大交流合作,穩步推進高等學校國際化進程。
(二十二)建立健全科研人才雙向流動機制
改進科研人員薪酬和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
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
允許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試點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高等學校新聘工程類教師的必要條件。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員在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促進人才雙向自由流動。
(二十三)實行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制定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見,加快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規范和放寬技術型人才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條件,探索建立技術移民制度。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
加快制定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給予工作許可便利,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及其隨行家屬給予簽證和居留等便利。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國外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取消來華工作許可的年齡限制。
圍繞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進首席科學家等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建立訪問學者制度。廣泛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從事創新研究。
穩步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逐步放寬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外資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國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走出去與國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合作,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積極參與國際人才競爭與合作。
八、推動形成深度融合的開放創新局面
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以更加主動的姿態融入全球創新網路,以更加開闊的胸懷吸納全球創新資源,以更加積極的策略推動技術和標准輸出,在更高層次上構建開放創新機制。
(二十四)鼓勵創新要素跨境流動
對開展國際研發合作項目所需付匯,實行研發單位事先承諾,商務、科技、稅務部門事後並聯監管。
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進行分類管理,放寬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改革檢驗管理,對研發所需設備、樣本及樣品進行分類管理,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採用重點審核、抽檢、免檢等方式,提高審核效率。
(二十五)優化境外創新投資管理制度
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合力支持國內技術、產品、標准、品牌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強化技術貿易措施評價和風險預警機制。
研究通過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海外創新投資基金,外匯儲備通過債權、股權等方式參與設立基金工作,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創新資源。
鼓勵上市公司海外投資創新類項目,改革投資信息披露制度,在相關部門確認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業商務談判進展,適時披露有關信息。
(二十六)擴大科技計劃對外開放
制定國家科技計劃對外開放的管理辦法,按照對等開放、保障安全的原則,積極鼓勵和引導外資研發機構參與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在基礎研究和重大全球性問題研究等領域,統籌考慮國家科研發展需求和戰略目標,研究發起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工程,吸引海外頂尖科學家和團隊參與。積極參與大型國際科技合作計劃。引導外資研發中心開展高附加值原創性研發活動,吸引國際知名科研機構來華聯合組建國際科技中心。
九、加強創新政策統籌協調
更好發揮政府推進創新的作用。改革科技管理體制,加強創新政策評估督查與績效評價,形成職責明晰、積極作為、協調有力、長效管用的創新治理體系。
(二十七)加強創新政策的統籌
加強科技、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政策、規劃和改革舉措的統籌協調和有效銜接,強化軍民融合創新。發揮好科技界和智庫對創新決策的支撐作用。
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組織開展創新政策清理,及時廢止有違創新規律、阻礙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發展的政策條款,對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約創新進行審查。
建立創新政策調查和評價制度,廣泛聽取企業和社會公眾意見,定期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並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八)完善創新驅動導向評價體系
改進和完善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方法,體現創新的經濟價值。研究建立科技創新、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相結合的創新驅動發展評價指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加大技術創新在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的比重。對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和產出進行分類考核,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考核機制。把創新驅動發展成效納入對地方領導幹部的考核范圍。
(二十九)改革科技管理體制
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建立依託專業機構管理科研項目的機制,政府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主要負責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布局、評估和監管。
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統籌協調的科技宏觀決策機制,加強部門功能性分工,統籌銜接基礎研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等各環節工作。
進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權和職能定位,建立責權統一的協同聯動機制,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
遵循創新區域高度集聚的規律,在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授權開展知識產權、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動、國際合作、金融創新、激勵機制、市場准入等改革試驗,努力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新突破,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為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任務,認真抓好落實。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分解改革任務,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要加強對創新文化的宣傳和輿論引導,宣傳改革經驗、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輿論,為創新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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