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廣西北海傳銷真是國家允許地方保護
廣西北海傳銷不是國家允許地方保護,也是一樣嚴厲打擊的。打傳隊根據日常走訪調查獲取線索,與轄區派出所開展了聯合打傳行動,北海市海城區打傳隊自今年3月15日組建以來,共端掉傳銷窩點1633個。
抓獲涉傳人員14232人,移交刑事拘留176人,逮捕21人,解救傳銷新人301人,查封傳銷出租屋1633戶,查扣涉傳大巴車66輛,小汽車67輛,罰沒款375餘萬元,配合海城公安分局創建了47個「無傳銷小區」。
(1)廣西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擴展閱讀:
從廣西北海組織的打擊傳銷集中行動和專項行動中發現有傳銷組織和傳銷分子打著「資本運作」、「連鎖銷售」、「北部灣大開發」、「西部大開發」和「1040工程」等旗號,實則是從事「拉人頭」的傳銷活動,他們還冠以「國家秘密行為」的名頭。
傳銷組織和傳銷分子說是「國家秘密行為」「半透明運作」等無非是在故弄玄虛,掩飾它的騙人本質,讓群眾不願去了解它是否合法,不敢去揭穿這種謊言。傳銷分子往往以所謂「分紅」或者返款等形式的「蠅頭小利」來迷惑群眾,使之上當受騙。
而所謂的「成員之間電話免費」也往往是傳銷分子利用通訊公司推出的優惠活動所製造的幌子。北海市委、市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等執法部門一貫堅持對傳銷的嚴打態勢,不存在所謂的暗中保護。
㈡ 廣西信產公司雲數據是如何進行安全保護的
採用標准化的電信專業級機房環境;部署7*24小時現場維護人員;採用高性能硬體防火牆、以及電信級網路實時監控系統進行實時監控;並且構建365天不間斷的穩定運行保障體系。
㈢ 廣西壯族自治區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保障電信設施穩定運行和電信網路安全暢通,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專用電信網的建設和保護,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信設施,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電信服務並實現電信功能的通信交換、傳輸、數據存儲設備、通信線路及其配套設施,包括通信機房、基站、光(電)纜、管道、桿(塔)、分線箱(盒)、交接箱(間)、節點設備和供電設施等。第四條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合理布局、資源共享、安全可靠和綠色協調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幫助和扶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和有居民海島加強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組織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電信設施規劃、建設、管理、運行與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第七條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全區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履行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電信設施規劃、建設與保護工作。第八條電信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不得危害電信設施安全,不得利用電信設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制止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並及時向公安機關、電信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舉報或者告知電信業務經營者。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應當統籌考慮應急通信保障。
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預案,指導電信業務經營者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預案。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本企業相應的應急預案,建立通信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第十條鼓勵社會資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第二章電信設施規劃和建設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的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全區電信設施發展規劃相銜接。
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全區電信設施發展規劃。編制電信設施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電信設施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編寫電信設施建設內容,並徵求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修改涉及電信設施建設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對電信設施建設作出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區電信設施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將需要獨立佔地的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公共電信基礎設施零星分散用地給予支持。第十四條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區電信設施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協調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開展電信設施共建共享工作。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電信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建設或者聯合建設。已有的電信設施應當資源共享;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當採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實現共享。
㈣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全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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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2006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按照縣級人民政府明確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範事故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在履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義務時,應當加大公益宣傳教育的力度。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 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三) 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五) 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 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 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 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並定期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十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使用危險化學品等高危險行業的建設項目、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時應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專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無法立即排除的,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編制整治方案、落實整治資金,限期排除,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應當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以及有關整治方案、應急預案報當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建立監控管理制度,定期檢測、檢驗設施、設備和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依法進行安全評估,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生產經營單位推薦或者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必須檢測、檢驗的特種設備、防護裝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其他安全設備,應當由取得資質的安全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單位以及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評價結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區應當與毗鄰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周邊公眾活動區之間保持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設置的戶外生產經營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設備大修、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拆裝、危險品裝卸、超高堆垛物品、臨近高壓電線作業、密閉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指揮和安全監護,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租、發包的場所、設備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事故隱患的,出租、發包方應當與承租、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確事故隱患所在並約定整治責任方,場所、設備經整治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區(點)、網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經營場所有人數限制的,不得超過限定人數;
(二) 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並確保暢通;
(三) 在經營場所配備消防器材、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 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五) 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六)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至少應當配備一人,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至少應當配備一人,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機構、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重要工種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以及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並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費用應當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存儲,專項用於本企業的安全生產,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費用具體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用於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領導人和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以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等支撐體系建設資金的投入;對上級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並安排配套資金予以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整治的監督,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整治資金。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月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將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情況和信息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定期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進行分析。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培訓、咨詢、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證書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
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制定演練計劃和組織實施,並結合實際及時修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
第三十二條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的,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到醫院機構,並墊付醫療費用。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 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並審批結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 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並審批結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 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並審批結案,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
(四) 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員或者直接組織調查處理應當由下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法律、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出租、發包方隱瞞出租、發包的場所、設備存在的事故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租方、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依法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人數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以按照應配人數,每少配一人處以5000元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以按照應培訓人數,每少培訓一人處以500元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㈤ 關於最近在全國上下鬧得沸沸揚揚的,中國網通和電信兩集團簽署的競合協議,你是怎樣看的
我個人認為還是打破壟斷、減少重復建設的一種協議!
附協議全文:
中國建站報道: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與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合作協議
2006年2月16日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市簽署: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1號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
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網通」)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56號C座
法定代表人:張春江
中國電信和中國網通作為國有特大型通信骨幹企業,經營本地電話、長途電話、國際電話和互聯網業務等電信業務,肩負著向社會提供通信服務、推進國家信息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歷史重任。
中國電信和中國網通以國務院《關於印發電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6號)文件精神為指導,及時主動落實中央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和國家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方略,進一步加強合作、理性競爭,對於營造規范的電信市場環境,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務於廣大用戶,具有深遠的影響。
雙方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著「維持現狀、面對現實、規范將來」的精神,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1. 合作原則
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政府監管。
1.2. 公平公正對等,互惠互利,協調協商,誠實守信。
1.3. 合理利用資源,避免重復建設,促進共同發展。
1.4. 規范市場行為,開展理性競爭,避免惡性價格戰。
1.5. 尊重用戶權益,為用戶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務。
1.6. 在對等、公平、合理、科學的基礎上,開展互聯互通。
2. 合作內容
2.1 停止在非主導區域發展新用戶(包括傳統固話用戶,大靈通、小靈通等無線市話用戶,寬頻用戶,呼叫中心等所有類型客戶)
2.1.1 非主導區域停止發展新政企客戶
2.1.1.1 2007年3月1日前,在雙方集團大客戶部管控下,各省(區、市)非主導方向主導方提交在2007年2月28日前已提供服務的政企客戶列表(含集團總部發展的客戶),列表應包括客戶所在地、客戶名稱、所提供的服務種類、是否單獨提供服務等內容,雙方據此共同確認政企客戶名單和使用的業務。在雙方確認的政企客戶名單內的客戶,視為老政企客戶,不在雙方確認的政企客戶名單內的客戶,視為新政企客戶。
2.1.1.2 對於新政企客戶
如客戶需求不涉及跨南北,一律由主導方提供服務,非主導方不得進行投標和提供服務。
如客戶需求涉及跨南北,由主導方投標,中標後,長途段由中標方提供; 本地段南方21省由中國電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國網通提供。
2.1.1.3 對於老政企客戶
當該客戶僅使用了一方的業務時,該方可繼續跟蹤服務,另一方不再參與競標。
當該客戶同時使用了雙方的業務時,如客戶提出需求是新業務需求且跨南北,由主導方投標,中標後,長途段由中標方提供; 本地段南方21省由中國電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國網通提供。如客戶提出需求是新業務需求且不跨南北,由主導方投標並提供服務;如客戶需求是在原有設備上進行擴容提供老業務,一律由原業務提供方提供業務。
2.1.1.4 為滿足IDC、ISP、網吧客戶的高通信質量需求,雙方可為上述客戶提供雙接入服務。
2.1.1.5 雙方不在非主導區域發展新的400X,800客戶。
2.1.1.6 對1字頭及95/96字頭業務台
對1字頭政府公務類、社會服務類短號碼和95字頭一點集中設台的企業短號碼話務台業務,應由集中設台所在地的主導方進行投標,中標後,長途段由中標方提供; 本地段南方21省由中國電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國網通提供。
對1字頭政府公務類、社會服務類短號碼和95及96字頭本地分散設台的企業短號碼話務台業務,由主導方進行投標,中標後,南方21省由中國電信負責提供接入,北方10省由中國網通負責提供接入。
2.1.1.7 由中標方對技術規范、介面標准、設備型號及服務規范統一等組網方案進行要求,雙方應在其主導區域內提供開通服務、故障測試、故障處理、運行報告等服務內容。
2.1.2 停止發展公眾用戶
2.1.2.1 自2007年3月1日起,非主導方在各本地網不再增加新的端局號,在各省不再增加新的IP地址段。
2.1.2.2 非主導方不再進行針對公眾客戶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宣傳及促銷活動,不再推行新套餐,不再增加代理商。
2.1.2.3 非主導方電話用戶總數在2007年2月底的基礎上不再增加。非主導方電話用戶總數以雙方關口局過網的非主導方用戶總數為准。2007年3月15日前,雙方集團交換分省的非主導方2007年2月過網電話用戶總數。
2.1.2.4 非主導方寬頻用戶總數在2007年2月底的基礎上不再增加。非主導方寬頻用戶總數以在信息產業部備案的非主導區域IP地址段下的用戶總數為准。2007年3月1日前,雙方集團交換非主導方分省的IP地址段、寬頻用戶總數。
2.2 控制重復建設,加強資源合作
2.2.1 自2007年3月1日起,雙方停止在非主導區域的所有項目投資,因安全因素所需的機房改造、優化互聯網結構以及國際光纜引接三項投資除外。
2.2.2 雙方在電信基礎設施方面開展資源合作。雙方在非主導區域內現有資源無法滿足需求時,應優先租用主導方本地網網路元素和設施(包括電路、光纖、子管、管道、桿路等網路元素和局房、電源以及相關配套設施等),各自在本主導區域內以提供給大客戶的最低價格向對方出租基礎電信設施資源。
2.3 保證網間互聯暢通
2.3.1 雙方高度重視並充分滿足對方的互聯需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互聯申請後,另一方應積極配合,給予優先安排,保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網路互聯和業務開放。雙方均不擅自向對方開放或在對方網路開放雙方尚未協商同意開放的網間業務。
2.3.2 雙方協商確定網間互聯方式,並相互配合做好互聯電路的擴容、調整等工作。
2.3.3 雙方在網間結算及大客戶合作的結算工作中誠信合作,明確雙方對口責任部門和具體負責人,規范賬務核對、差異處理、資金結算周期與流程,相互提供結算清單,以保證按時、准確、完整地進行結算,不得擅自以更改路由、變換主叫號碼、人為調整網間結算數據或以機構變更重組等方式逃避、滯後結算。
2.4 規范通信建設行為
2.4.1 雙方必須嚴格遵守通信建設的各項規定,不得危害對方通信設施安全。
2.4.2 雙方嚴禁擅自改動、遷移、使用或拆除對方的通信線路(管線)及設施,嚴禁擅自將通信線路及設施引入或附掛在對方的機房、管道和桿路等設施。
2.4.3 雙方嚴禁在對方固定通信線路上擅自加裝各種電信設備(撥號器、選路器、音頻接入設備、並接分線設備、小交換機等)改變對方路由、旁路對方話務量。
2.4.4 當發生路權糾紛時,雙方要積極採取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杜絕破壞通信設施行為的發生。
2.5 維護對方企業商譽
2.5.1 對於發生的糾紛,雙方不得通過媒體惡意炒作,損害對方的企業形象。
2.5.2 雙方不得通過煽動用戶、代理商上訪等方式解決糾紛。
2.5.3 雙方不得通過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用戶詆毀對方商譽和企業形象。
2.6 進一步加強維護合作
2.6.1 雙方制定進入所租用對方機房進行設備維護、緊急故障處理、工程實施等工作的相關流程。
2.6.2 雙方進一步加強網路維護工作的溝通與合作,共享維護資源和經驗,不斷提高網路維護水平和運行效率。
2.6.3 雙方在重要通信、應急通信、大客戶通信和互聯網網路安全、資源保護等領域加強合作,共同做好黨政通信、應急通信、重要通信、大客戶通信支撐保障及互聯網資源開發工作。
2.6.4 對於涉及重要通信、大客戶通信、應急通信等發生的故障,應明確接入段故障處理時的指揮、資源調度的管理制度和處理流程。
2.7 開展其他方面的業務、技術合作
2.7.1 在信息產業部組織PC-PHONE商用試驗期間,鑒於PC-PHONE的技術和商用模式尚不完善,雙方均不在對方主導區域發展PC-PHONE電話語音業務。商用試驗結束後,如確因形勢變化而需要發展,雙方另行協商。
2.7.2 雙方在3G、PC-PHONE等技術研究、新技術跟蹤、體制標准研究等方面積極開展合作。
2.7.3 雙方共同推進國際標准,促進我國電信業的發展。
2.7.4 在新技術測試、新產品入網等不涉及到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領域,雙方共享信息資源。
2.7.5 雙方積極探討在其它業務領域的合作,在涉及共同利益的問題上加強溝通、統一立場,如有必要,以專項協議形式落實合作事宜。
3. 實行投資收入預算調控
3.1 2007年,中國電信北方10省(區、市)投資預算不超過30億元,收入預算不超過55億元;中國網通南方21省(區、市)投資預算不超過70億元,收入預算不超過105億元。
3.2 雙方在非主導區域不得進行預算外投資。嚴格禁止租賃設備、合資建設、合作經營、借用設備等變相投資和經營行為。否則,其發生的預算外投資額和收入將納入非主導區域2007年投資和收入預算總額。
3.3 在2007年3月1日前,雙方集團公司相互交換非主導區域內分省的投資及收入預算安排。
雙方2007年非主導區域收入預算口徑應以2006年各自上報信息產業部規劃司的收入口徑為准。
4.強化監督,加強落實
4.1 雙方在集團、省級層面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督協調機制。雙方集團領導建立定期會晤制度,溝通雙方投資、收入、用戶發展情況。雙方集團市場部、大客戶部等專業對口部門間加強溝通,管控省公司做好按月交換數據及監督協調工作。雙方省級公司設立協調對口部門,督促協議落實,協調解決落實過程中的問題。
4.2 雙方集團每雙月15日交換一次分省的已發生的收入、投資額數據。
4.3 在雙方集團市場部門管控下,雙方省級公司按月交換本省(區、市)關口局過網的非主導方電話用戶總數及寬頻用戶總數和IP地址段,保證07年各自非主導方用戶總數在2007年2月底的基礎上不再增加。
4.4 雙方省級機構要根據本協議,重點監督非主導方對停止發展用戶、收入控制、投資控制等原則的執行。
4.5 年終由會計師事務所對非主導方投資收入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相互交換。
4.6 為加強協議落實,雙方集團共同確認集團、省級的第三方管控機構,雙方應將相互交換的信息報送第三方,接受第三方的監督檢查,在雙方出現分歧時,以第三方的協調意見為准。
5.保密及對外披露
5.1 協議的保密條款為持續性條款,且無論本協議無效或終止,均不影響保密條款的有效性。
5.2 雙方均對本協議及其附件,以及協議中涉及提供的資料和信息等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除外)。當需要對外披露時,雙方應共同協商,統一步驟和披露口徑。
5.3 雙方在簽署具體相關協議時,不得違背本協議中約定的原則,不得向用戶、媒體等其它第三方披露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6. 通知
任何一方依照本協議要求發出的通知或其他聯系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件、或以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發送到另一方。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下述方法確定:
(1)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遞交之日視為送達;
(2)以掛號信件發出的通知應在寄出日(以郵戳為憑)後第10日視為已送達;
(3)以圖文傳真發送的通知在成功傳送和接收日後的第1個工作日視為已送達。
7. 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
7.1 合作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對於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規范競爭、誠信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
7.2 雙方集團公司對於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下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應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直至給予免除全年績效獎勵和撤職的處理,並抄送對方。
7.3 如非主導方發生新發展用戶的情況,應將新發展用戶轉交給主導方;如發生收入、投資超出預算額度的情況,應按照超出數額向對方支付等額的違約金。
8.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條款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告知對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雙方均存在履約能力時,應當繼續履行協議。
9.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如果在此期間,發生行業重組、發放新的移動牌照等重大事件,且雙方對本協議均無異議,本協議繼續生效。
10.適用范圍
本協議中「雙方」包括但不僅限於各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全資子公司、分公司及附屬公司,對於雙方參股的公司,各集團公司有義務積極推動控股方不得採取有悖於本協議相關規定的行為。
附屬公司,就本協議雙方而言,指由該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企業或其它擁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如果(a)過半數的投票權由該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b)過半數的可分配利潤由該方直接或間接享有;或(c)董事會的組成由該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d)過半數的注冊資本由該方直接或間接持有。
「主導方」指南方二十一省(區、市)的中國電信各省級公司和北方十省(區、市)的中國網通各省級公司;「非主導方」指南方二十一省(區、市)的中國網通各省級公司和北方十省(區、市)的中國電信各省級公司。北方十省(區、市)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共10省(區、市)。南方二十一省(區、市)指: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共21省(區、市)。
11.附則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協議的效力時,本協議的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
未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本協議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叄份。
本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文首載明的日期簽署。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 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