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安全是指由什麼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是指由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2. 網路安全主體責任制度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主體責任制度是執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明確了將等級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義務。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 網路安全法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2、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3、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4、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5、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安全防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有線廣播電視傳輸安全,加強對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的安全管理,防範各種破壞,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的設計、敷設、改造等活動。第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的設計、敷設、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嚴格執行《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安全暫行技術要求》,確保纜線安全。第四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使用的纜線必須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入網認定。第五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的設計、安裝施工,必須由持有省級(含)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給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承擔。第六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加快光纜改造工作。
新建或改造後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最後一級光節點用戶數應在500戶以下。第七條 光纜敷設應採用管道、直埋方式,避免明線敷設,以切實保障網路安全。第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將架空電纜改為管道和直埋方式,並安裝有線電視網路安全監控設備,實行有效的安全監控。第九條 建築物內電纜應進入牆內暗管或採用明管敷設。對裸露在外部分必須敷設在安全的地方並加強監管。第十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應加強對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中的放大器、分配器的管理,必須配備加鎖鐵箱予以保護。第十一條 布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完善網路維護隊伍、巡查制度,明確網路各環節、地段和設備的維護責任和措施。第十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完善值班制度、報告制度。確保24小時有人值守,保證聯絡暢通,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要問題及時上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諉和隱瞞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人為破壞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案件;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廣播電視節目的正常傳輸。第十四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建立快捷、有效的應急機制,及時、正確處理網路故障和突發事件,最大限度降低不良影響。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要加強與綜治辦、公安、安全等部門和街道,社區等單位的配合,共同做好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安全保護工作。第十六條 頒發《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必須符合本辦法第7、8、9、10、11、12條的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頒發。第十七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及《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安全暫行技術要求》,以市(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為基本檢查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纜線安全進行全面檢查。
對於未通過檢查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將取消其運營資格。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22日起施行。
5. 有線網路的有線網路安全
1.執行審計和繪圖
應該始終清晰地了解整個網路的基礎設施,例如供應商/型號、位置,以及防火牆、路由器、交換機、乙太網布線和端點以及無線接入點的基本配置。你還需要知道哪些伺服器、計算機、列印機和任何其他設備連接到網路上、何時被連接,以及其在整個網路的連接路徑。
在審計和繪圖的過程中,你可能會發現特定的安全漏洞,以及提高安全、性能和可靠性的方法。也許你還會發現未正確配置的防火牆或者物理安全威脅。
2. 保持網路更新
在完成基本的網路審計和繪圖後,應該檢查所有網路基礎設施組件的固件或軟體更新。同時,確保這些組件沒有使用默認密碼,檢查任何不安全的配置,並調查你沒有使用的其他安全功能或特性。
接下來,看看所有連接到網路的計算機和設備。確保基本安全性,例如OS和驅動程序更新、個人防火牆處於活動狀態、防病毒正在運行,並設置密碼。
3. 物理地保護網路
雖然物理網路安全常常被忽視,但這與面向互聯網的防火牆一樣重要。正如你需要抵禦黑客攻擊、僵屍網路以及病毒,你也需要抵禦本地的威脅。
6. 網路運營者應該履行哪些安全保護義務
法律分析:網路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7. 企業網路安全主要負哪些責任
網路安全法企業責任有:
1、嚴格保密用戶信息,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2、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3、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文》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8. 《網路安全法》中明確了四大主體的責任義務,四大主體具體是()
四大主體具體是國家、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
1、出台《草案》,並且在未來在這部高規格法律下完善相應的配套體系和制度,並體現其可操作化和可執行性。除此之外,還需要若乾的細則出台,比如建立網路安全標准體系,由國務院哪些部門組織制定,牽涉哪些行業;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哪些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需要予以明確等等。
3、「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企業更要樹立一定的責任感,積極按照法律條款建立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4、網路使用者即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具體條款細化為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還要增強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