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全國大學生網路安全知識競賽的證書是真實有效的么可以做什麼
是真的,可以加社會實踐學分。
考試流程 ,注冊中國大學生在線賬戶,登陸活動平台答題,答題時請輸入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學校等信息,系統將隨機從題庫中抽取50道題,每題2分,滿分100分。答題時間為30分鍾,每個用戶限答題1次,學生完成答題且得分等於、高於60分,可在答題平台自動獲得第三屆網路安全知識競賽證書,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經驗。
學生報名後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答題,根據學校參與人數、平均成績進行排名,其中參與人數佔30%,平均成績佔70%。
活動要求 ,由於活動涉及到多個部門,要求所有部門都做好自己的相關宣傳工作,要求認真對待全國大學生網路安全知識競賽,為學校爭取好的成績。
根據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關於組織參加2016年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活動的函的通知精神,將於9月19日至25日開展網路宣傳周活動,為配合宣傳周活動,組織參加全國大學生網路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㈡ 國家網路安全周是每年9月第幾周
國家網路安全周是每年9月第3周.
經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批准,中央網信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共青團中央等六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於印發〈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活動方案〉的通知》,確定網路安全宣傳周活動統一於每年9月份第三周舉行。
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活動以學習宣傳習近平總書記網路強國戰略思想、國家網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准為核心,以增強廣大網民網路安全意識,提升基本防護技能,營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網路環境為目的,由中央網信辦牽頭,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共青團中央等相關部門共同舉辦。
(2)國家網路安全宣傳通知擴展閱讀:
《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活動方案》要求,在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活動期間,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網信辦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地網路安全宣傳周活動。
國家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根據實際舉辦本行業網路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主要活動內容包括製作播放網路安全公益廣告和專題節目、開展有獎徵集活動和網路安全競賽、組織網路安全技術研討交流、發放網路安全科普材料、表彰網路安全先進典型等。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㈣ 怎麼催家長完成網路安全教育
告訴家長通過安全教育能增長安全知識,家長就會引起注意。
全體師生及家長:10月11日至10月17日是2021年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今年主題是「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網路安全不僅事關國家安全、社會和諧,也涉及個人安全,具備網路安全意識,也是自我保護的需要。為增強大家網路安全防護意識,共築精神家園,共建網路安全,共享網路文明,特向希望盡快完成網路安全教育。
2021年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主題是「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為了引導學生安全上網、健康上網和文明上網,在此,我校提出以下幾點建議,懇切地希望能夠得到各位家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積極引導學生正確認識互聯網,並健康、安全地上網:
一、教育孩子上網需徵求家長同意。
二、不要在網上隨便填寫自己姓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更不能隨意泄露家庭的各種信息。
三、自覺遠離不良信息網站,要在青少年專屬網站、貼吧、博客里學習交流,有益自己成長。
㈤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㈥ 2022年國家安全教育日主題是什麼
2022年國家安全教育日主題是樹牢總體國家安全觀。2022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傳活動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把國家安全貫穿到黨和國家工作各方面全過程,深入開展憲法和國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網路安全法等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學習宣傳。
國家安全教育日主題特點
結合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加強數據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推動全社會充分認識數據安全生物安全對於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提高全社會防範和應對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通知要求要抓好領導幹部青少年等重點群體的國家安全法治宣傳教育,加大以案普法力度,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加強釋法說理,讓典型案例成為全民法治公開課,讓社會公眾知曉哪些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實增強宣傳實效。
㈦ 近年來國家網信辦出台了什麼為了保障網路安全
網路交易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4-1-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8-29)文化部關於實施《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法》的通知/文化部——(2013-8-12)·網路發票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2013-2-25)閱3125次·國務院關於修改《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國務院——(2013-1-30)閱3659次·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國務院——(2013-1-30)閱5690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12-28)閱7907次·證券期貨業網路時鍾授時規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12-26)閱2694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閱12480次·網路文化市場執法工作指引/文化部——(2012-9-24)閱3594次·關於進一步加強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公室——(2012-7-6)閱2次·農業部公廳關於做好農業部門信息網路安全工作的通知/農業部公廳——(2012-5-15)閱1356次·關於加強網路團購經營活動管理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2-3-12)閱3715次·國家郵政局、商務部關於促進快遞服務與網路零售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家郵政局商務部——(2012-2-27)閱2608次·商務部關於做好元旦春節期間網路零售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2011-12-23)閱2046次·商務部公廳關於做好網路購物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總結工作的通知/商務部公廳——(2011-6-30)閱3400次·關於開展打擊網路傳銷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2011-6-27)閱6145次·關於進一步推進網路購物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1-4-21)閱5330次·文化部公廳關於清理違規網路音樂產品的通告/文化部——(2011-1-7)閱4021次·商務部關於規范網路購物促銷行為的通知/商務部——(2011-1-5)閱4917次·知識產權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網路購物領域實施方案的通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0-12-28)閱5388次·關於促進出版物網路發行健康發展的通知/新聞出版總署——(2010-12-7)閱3977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地下錢庄和網路炒匯等非法買賣外匯活動處罰情況的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2010-11-5)閱4362次··印發《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9-26)閱1607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8-31)閱24662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廳關於印發總局網路運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的通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廳——(2010-8-4)閱2762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路運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廳——(2010-8-4)閱3903次·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於加強網路游戲市場推廣管理制止低俗營銷行為的函/文化部——(2010-7-6)閱2676次·商務部關於促進網路購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務部——(2010-6-24)閱3353次·關於認真貫徹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法》的指導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6-22)閱4982次·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文化部——(2010-6-3)閱7163次·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5-31)閱12693次·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1-21)閱4278次·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網路道德教育抵制網路不良信息的通知/教育部——(2010-1-13)閱1923次
㈧ 微信競賽庫是真實的嗎其知識競賽的紙質證書是否真實
是真實的。
考試流程 ,注冊中國大學生在線賬戶,登錄活動平台答題,答題時請輸入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學校等信息,系統將隨機從題庫中抽取50道題,每題2分,滿分100分。
答題時間為30分鍾,每個用戶限答題1次,學生完成答題且得分等於,高於60分,可在答題平台自動獲得第三屆網路安全知識競賽證書,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經驗。
學生報名後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答題,根據學校參與人數,平均成績進行排名,其中參與人數佔30%,平均成績佔70%。
活動要求 ,由於活動涉及到多個部門,要求所有部門都做好自己的相關宣傳工作,要求認真對待全國大學生網路安全知識競賽,為學校爭取好的成績。
根據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關於組織參加2016年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活動的函的通知精神,將於9月19日至25日開展網路宣傳周活動,為配合宣傳周活動,組織參加全國大學生網路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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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化進程加快和科技進步的日新月異,網路已影響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滲透到人們學習生活和工作的各個角落。
改變著人們學習,生活,工作,思維等方式。大學生作為網路用戶的重要群體,其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行為模式等深受網路影響。
如何駕馭網路這把雙刃劍,趨利避害,既是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更是廣大學生工作者認真思考並努力踐行的重大問題。
先進入官網,然後用手機號注冊建立個班級,接著添加學生5人,添加本班老師。完成後用這個賬號再進入,點擊列印班級學生名單,就可以把剛才所有的人(包括老師和學生,以及學生家長)賬號密碼列印出來。最後讓他們各自用賬號密碼進入考試,每個號有2次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