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網路安全法規會受到的處罰有: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我國法律網路安全犯罪的規定
我國法律網路安全犯罪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正。 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如下:
1、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如下: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第十八條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 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擴散。
第二十三條 規定違反《暫行規定》及本辦法,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規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聯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規定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第33號令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 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 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 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叄』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3)法律禁止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擴展閱讀: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肆』 對於網路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一直是個熱點話題,它不僅關乎到公民的個人隱私、公司企業數據等,甚至還與國家安全息息相關。無論是個人、企業、還是政府,都要遵守其相關規定,共同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中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伍』 我國哪部法律法規對禁止以計算機病毒或其他方式攻擊通信設施危害網路安全和信
我國《刑法》第285條、第286條是對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破壞計算機數據(程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的規定。
1、第285條,它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罪屬於行為犯,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客觀上是採用非法跟蹤、解密等手段侵入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客體只限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那麼非法侵入金融證券機構、海陸空運輸系統、企業的內部商業區域網絡等計算機信息系統是否構成本罪呢?該條文採取的是列舉法的表述方式,因此就排除了其他行為構罪的可能。筆者以為應當擴大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范圍,即只要是未經許可(或未具備相應的職權)、非法侵入的,不管其對象是國家核心部門的系統還是普通公民的個人系統均應按「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
2、第286條,這一條有三款,第一款是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行為,第二款指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和程序的行為,第三款是指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第三款的規定清楚明了,在司法操作上不會存在疑義。但第一、二款在犯罪客體上卻容易引起歧義,即:究竟要對誰的計算機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以及對誰的計算機系統的數據、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才構成本罪?事實上用戶完全有權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配置,你可以將所購買的CPU超頻使用,也可選擇安裝或刪除Windows 98 捆綁的IE 5.0瀏覽器,還可以決定自己的計算機是作為普通辦公/家用機型還是作為圖形工作站來使用,至於對數據的「刪、改、加」則更是每天開機必做的工作,這些決定或操作是犯罪行為嗎?顯然不是。筆者以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負有特定職責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商業網路等的程序員、管理員、操作員,其有意或因重大過失實施了《刑法》第286條第1、2款所規定的行為或操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二是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並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至於個人用戶在本地機器上所進行的所有操作,只要沒有違反相關軟、硬體的購買使用協議或網路管理的規定,就不在刑法的調整范圍之例。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註:像這樣的法律還有很多。
『陸』 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有哪些表現
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包括三種類型:
一,是直接非法 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或者竊取網路數據。
二,是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專門的程序和工具。
三,是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而為其提供技 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為。
《網路安全法》第27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 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 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
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 事侵入網路、千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 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 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 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危害網路安全行為侵害他人權利的,應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柒』 如何處罰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
我國網路質量管理法已經明確規定,任何公民從事危害計算機相關安全,從事非法竊取公司財產或是惡意利用計算機漏洞,進行犯罪和間接犯罪的行為,都會受到相對應的制裁。而且對於公民自願行為或者是在未經他人許可的情況下從事腳本,編碼等竊取公司核心資料或者從事不正當權益謀取活動,那麼這個時候就構成犯罪,所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來看待問題。
其實不得不說的是,網路安全關繫到國計民生,也正是因為如此網路運營者和建設者,更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切實遵守黨的領導。同時對於像利用計算機從事境外非法竊取活動,也會觸犯相關的國家核心利益,而責任人在存在利益糾紛的時候也會承擔相對應的責任。
其實對我們來說,公民在合法的前提下,運用計算機知識和技能進行計算機活動,這本身也是個公民享有的自由。但在從事計算機活動的同時,更應該客觀公正的陳述和表述,任何從事第三方的活動竊取公司其他機密的行為,也構成犯罪,同時更應該堅持黨的領導,任何時候都應該遵守相關的國家立場。
『捌』 根據《網路安全法》 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四章,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8)法律禁止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玖』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什麼等危害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別人網路、干擾別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世界各國之間的綜合競爭力有很大一部分都體現在各國對於網路建設的自主創新,所以強化網路建設一直也都是國內政府非常注重的一項工作。不過網路安全在新時代之下卻面臨著很多空前的挑戰,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拾』 網路安全法明確禁止網路使用者的七類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明確禁止網路使用者的七類行為來自第二十七條,具體為: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10)法律禁止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擴展閱讀:
互聯網在便利人們生活的同時,人們的正當權益也在網路空間面臨著各種新型威脅的沖擊和挑戰。目前,相關部門已對互聯網企業過度追求商業利益以及不良競爭、對影響廣大普通網民幸福生活的新型網路欺詐、對網路空間非法販賣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等,開始了一系列治理工作。
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戰略規劃建設也在高速推進之中。《網路安全法》《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網路空間國際合作戰略》等一系列法規和文件的出台,初步奠定了中國網信事業發展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和戰略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