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甘肅省蘭州市身份證辦理大廳在哪兒
甘肅省蘭州市身份證辦理大廳在公安局內,地址是蘭州市武都路482號。
市公安局設有辦事機構:辦公室,政治部,裝備和財務科,指揮中心,宣傳科,警察監督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公安管理支隊,家庭管理辦公室,刑警支隊,移民管理辦公室, 消防支隊,安全部門,禁毒支隊,內部安全支隊和網路安全支隊。
(1)蘭州網路安全宣傳周張淼擴展閱讀:
職責:
1、組織制定城市治安工作指導方針和政策,起草地方法規,規章和治安工作草案,指導,監督和檢查城市治安工作。
2、全面掌握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情報和信息,並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社會治安的重要信息。
3、組織指導市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直接承辦各類重大刑事案件。
4、負責全市公安管理工作,組織引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依法開展公安行政工作,協調和處理重大公安事件。
5、負責城市的家庭管理,加強戶籍和身份證管理,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❷ 蘭州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和處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事故的預防應當堅持安全優先、各司其職、多方配合的原則。事故的處理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第四條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和社會的共同責任。第五條市、縣(區)應當建立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院、檢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工商、環保、建設、交通、水務、國土、衛生計生、文化旅遊、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食品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共青團、婦聯等機關、部門和團體參加的學校安全管理協作綜合治理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事故預防與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學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共同維護學校及周邊地區安全,做好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涉及學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報道事故糾紛應當客觀、公正。第八條建立學校風險防範和風險分擔機制。公辦學校由財政保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和校方無過失責任險。民辦學校由學校舉辦者自行決定購買校方責任險和校方無過失責任險。購買校方責任險和校方無過失責任險的標准應當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賠償實際逐步提高。第二章事故的預防第九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建立事故預防制度和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監督機制;
(二)制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落實學校安全防範工作責任制;
(三)指導學校開展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建立教職員工安全培訓制度,組織、指導教職員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
(四)定期組織對學校的校舍、場地和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其他生活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
(五)指導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預防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協調事故糾紛的應急處置;
(六)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七)指導和監督學校落實安全管理的機構、人員和經費等工作;
(八)協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構建校園內部治安防控網路;
(二)加強學校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工作,加強對校園警務室的監督、檢查、指導,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擾亂學校秩序、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工作,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督促學校完善消防設施設備,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四)加強學校及其周邊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禁止在校門前及兩側可通行距離五十米范圍內設立經營性停車場(位),依法完善校園周邊道路安全交通設施和標識;
(五)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協助學校開展治安、消防、禁毒、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飲用水衛生安全、教學和生活環境衛生安全等的監督檢查。
食品葯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導和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定期對學校食堂及周邊地區餐飲經營場所(包括校外托護點)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❸ 西安一小區大選如兩軍對壘情形如何
西安市融僑馨苑小區入口處的廣場上立著兩塊展板,兩塊展板相隔不過十幾米,內容劍拔弩張,如兩軍對壘……
兩塊展板都是白底黑字,三米多高,六七米寬,一前一後,立在西安市融僑馨苑小區入口處的廣場上。
紅色大標題印在展板左上方,遠遠就能瞧清楚寫著什麼。一個是「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公告」,另一個是小區物業公司針對業主大會決議的「公開聲明」。
兩塊展板講述了同一個小區的故事,卻講出了涇渭分明的兩個版本。
在業委會的版本中,這是一次從2017年10月29日持續到2018年1月12日的大規模投票,是一場曠日持久的拉鋸戰最終獲得的「勝利」——「不再續聘金輝物業」。
曾有人在西安某網路論壇發帖,對小區中央步行街上有人跳廣場舞表達不滿。業委會認為,廣場舞問題背後隱藏著的,其實是業主公共活動空間被物業作為商鋪租賃出去的問題。
為這些林林總總的問題,張淼曾經拒絕繳納物業費。他因此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並經調解繳清費用。如今舊事重提,張淼也承認自己當時「不佔理」。學習過《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之後,他對如何維護業主的權益,有了「更理性」的看法。
「這件事的重點是,業主想要選物業,是個商業關系,僱傭關系。並不是說物業非得有多糟糕才能換。業主完全可以換個性價比更高的,貨比三家,選個更好的。」 張淼說。
「當時是想在這里養老」,一位年逾70歲的業主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說,「但現在,要是金輝物業不走,我就走。」
這是最早入住的業主之一。2007年,他從樓盤中選擇了這個打著「公園式社區」廣告的小區。
十年來,融僑馨苑的房價翻了將近一番,如今每平方米1.5萬元左右。它的物業費也較其他小區更高,相鄰的小區物業費大多都是每平方米1.2元,而融僑馨苑的收費是1.5元。
這位業主還記得,剛搬來的時候,物業費也是1.2元,大約3年前漲到了現在這個價格。對漲價一事,包括他在內,許多業主表達過不滿。
記者在融僑馨苑走訪時遇到的業主,一部分對物業的服務覺得「還行」,一部分則提出了對安保、車輛佔道或供暖問題的不滿。而在附近幾個地產中介員工的口中,金輝物業「在附近的小區里算是不錯的」,「沒有外面說的那麼差」。
有一位業主直接表示,對物業和業委會,他「誰都信不過」,「都是為了利益」。
2016年6月,金輝物業的合同到期,是否續約,成為業主大會需要作出決定的一件事。
由此,一場持續了一年半的對峙開始了。
投票像是諜戰:前往計票地點的路上,用黑色的袋子把票箱偽裝起來
在對峙中,打油詩發揮了獨特的作用。
以選聘物業為主題,從2016年至今,融僑馨苑一共召開過兩次業主大會。
第一次業主大會從2016年8月持續到9月,投票未能達到業主戶數與專有面積的「雙過半」,最終結果無效。那次投票期間,小區的電梯、入戶門、步行街等公共區域,一度貼滿了打油詩。
「最近小區為啥亂,有人想把物業換,整個小區都癱瘓,房價掉了一大半,垃圾堆得像座山,最終業主來買單。」這是一方的態度。
「為啥要把物業換?因為物業真太爛,只管收錢不實干。車混亂賊泛濫,採暖漏水一河灘。要再不把物業換,小區才會真完蛋。」這是另一方的態度。
15號樓的一位業主第一次投票給了金輝物業,然而他發現,從物業和業委會對峙之後,「物業服務水平直線下降」。他站在小區曾經的「小橋流水」景觀旁,向記者歷數這些年小區內被盜的情況。旁邊的水池,如今只余淤泥。最近這次投票,物業公司丟掉了他的選票。
第二次業主大會是在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間召開的。投票的過程讓業委會的委員們「焦頭爛額」。2017年年初開始,小區51棟樓建立了各自的業主微信群,幾乎每棟樓都選出了樓長或業主代表。
在當地街道辦事處的建議下,業委會決定公開招標物業公司。最終在選票上接受選擇的,除了金輝物業,還有另外兩家物業公司。
負責票箱的工作人員兩兩一組,開始了「掃樓」工作,挨家挨戶發放投票單。小區戶數龐大,有的業主已經將房子出租,有的業主時常不在家中。對不在小區居住的業主,業委會只好通過電話和簡訊聯絡,請他們回來投票或委託他人代投。
業委會成員感慨,對融僑馨苑這樣的大型小區來說,召開一次業主大會遠比一般小區要難。
半年來,小區公共區域所有的燈箱和布告欄,都成了雙方的輿論戰陣地。物業貼一篇《十問業主委員會》,業委會還一篇《公開回應》。業委會指責一句「物業鼓動製造群體事件」,物業反擊一句「《合同》存陷阱,業主應警醒」。「選戰」還延伸到虛擬空間,在雙方各自的微信公眾號里,半年來幾乎所有的內容都是質疑對方。
「一個物業公司的公眾號,沒多少服務的內容,都是質疑業委會。這在業內都是笑話吧?」業委會的成員在討論時說。
關於這次投票,金輝物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前來采訪的記者立即離開,並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物業對業委會賬目的質疑,也貼在了布告欄上。在融僑馨苑,按原有合同,業委會負責管理的是小區電梯廣告位等公共收益的70%,其餘30%交給物業。由於業委會對物業的管理存在爭議,這30%並沒有完全付給物業。
不久後,一份審計報告被張貼出來,「隨時可以接受業主、物業、街道辦查閱」。對共有收益進行審計,需要業主大會表決同意,程序很慢。業委會成員自掏腰包,分攤費用,自費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業委會的財務收支進行了審計。
這場你來我往的戰火,一直打到2018年1月12日開票當天,仍然沒有停火的意思。
一位業委會成員將整個過程比喻成「諜戰」。為了保證安全,他們租了當地一家賓館的會議室開票。在前往計票地點的路上,還用黑色的袋子把票箱偽裝起來,防止有人來搶。事實上,現場也的確出現了四五個「來歷不明」的人,質疑和否定開票過程。
1月13日,融僑馨苑業委會公示了投票結果,宣布不再續聘金輝物業,聘用萬科物業以酬金制提供物業服務。業主總戶數6881戶,表決權總面積為77.64萬平方米。這次參加投票業主4537戶,相應表決權面積50.85萬平方米。「業主投票戶數、及相應的表決權面積均超過相應投票權數的50%,本次會議合法有效。」
但在兩天後,金輝物業公布了另一組數字。那是物業發放的「融僑馨苑《物業服務合同》續簽相關意見徵求表」。金輝物業表示,收回意見表4894張,「同意續聘金輝物業」票數3989張,不同意續聘票數606張,棄權票數299張。同意意見佔有效票數的81.51%,佔小區總戶數的57.97%,面積為46.23萬平方米,佔有效票數面積的82.88%。
金輝物業的聲明中還指出,這次業主大會的程序「嚴重違法違規」,在時間上超過了規定的期限,在收集票數的過程中,一部分業主是通過電話和簡訊投票的,可信度存疑。
業委會對此的回應是,從時間跨度到投票方式,都是嚴格按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西安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確保業主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的前提下,也可以採用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投票」。
對於這兩個結果, 西安雁塔區電子城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融僑馨苑業委會這次組織的業主大會,在投票過程中確實有違規現象,包括未對投票後期聘任的臨時工作人員進行詳細公示,未對投票過程中的票箱保管細節進行公示,選擇候選物業公司的過程也有違規之處,程序上存在瑕疵。
街道辦表示,對這次業主大會的投票結果,街道辦不做出評判。按照目前規定,公示之後投票結果具備法律效力,金輝物業需要在三個月內撤離融僑馨苑。
「物業的聲明只是公司行為」,上述負責人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解釋,「如果要否決業主大會的決議,按照規定,必須是業主來提出,物業公司是不具備這個資格的。」
根據《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業主認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等書面提出撤銷申請。
投票結果公布之後,陸續有業主接到了金輝物業的電話。一位業主把通話錄音公布了出來。
「有些業主向物業反映沒有政府部門介入,他們不認可。物業現在組織大家向政府部門請願。向街道辦、居委會請願,要求重新公開選舉。」電話里,物業工作人員說。
「投票是規定要政府介入嗎?」業主問。
「按規定要有政府介入,才合理合法。」
「有什麼具體的規定,有法律依據沒?比如物業管理條例之類的法律法規,有沒有規定要政府介入的?」業主又問。
「也沒有法律規定,就看您同意不同意請願政府介入,不同意的話我不登記。」
這位業主的最終答復是:「小區有業委會,幹嘛要請願?物業是個服務方,做好服務就行了。」
物業與業主的問題,其實是「誰動了誰的乳酪」的問題
在對物業公司招標中,融僑馨苑業委會將「酬金制」和「賬目共管」兩點寫在了合同中。這是受到了西安另一個小區心晴雅苑的啟發。
心晴雅苑業委會主任周洪斌,經常接待來取經的其他小區的業委會或業主代表。讓這個小區聞名的一個案例是,2017年,開發商要求心晴雅苑業委會支付長期佔用物業服務樓補償款192萬元,但最終,業委會在法庭上勝訴。
「開發建設單位向全體業主索要物業服務用房建設費的,這是全國首例。但實際上業主們買房時,已經一次性支付了小區公攤面積費用和小區配套公共建築費用。這都是當初開發商自己算在成本里的費用,小區配套公建產權屬於全體業主。」周洪斌對記者說。
在她看來,業主和開發商真正的矛盾,根本在於對小區公共利益歸屬權的爭議。「當開發商把所有房子賣給業主之後,小區真正的『投資人』,就已經是全體業主了,包括停車費、公共區域的廣告費這些收益,也都是全體業主的,不歸開發商,當然也不歸物業。物業只是被聘來提供服務的。」
這是個「究竟誰動了誰的乳酪」的問題。「物業覺得乳酪是他們的,但實際上,乳酪應該是全體業主的。」張淼說。
2017年1月1日,新的《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11月1日,新的《西安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實施,專門用以解決業委會成立難的問題。與之配套的政策也在制定之中。
用周洪斌的話說,政策在不斷完善,新的物業與業主的關系,總有一天會在全國普及。她經常向其他同行提到無錫市春江花園的例子。
那也是一個大型社區,從2008年6月開始,業主大會通過了「平穩過渡實施自治」的議案,開始實施業主自治。當時,業主每年繳納的物業費大約300萬元,而小區一年的公共收益約240萬元,這份原本該屬於全體業主的收益,被物業默認成了應得的管理費。
最終,春江花園業委會自己成立了物業管理處,聘請物業管理人員,開始了業主的社區自治管理。原本被物業公司截留的公共收益,全部拿來進行小區的建設和美化。
心晴雅苑也是西安市第一個引入物業酬金制,實現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共管賬目的小區。從2017年開始,心晴雅苑每年按物業費實際收費額的6%~12%,給物業公司給予計提管理費。
融僑馨苑的業主投票結果公示之後,金輝物業在回應的聲明中專門提到了酬金制:「『酬金制』有多少業主真正了解,更何況是鮮有先例的『賬戶共管』下的『酬金制』。上述制度在西安地區幾乎沒有成功經驗,融僑馨苑小區體量巨大,將小區作為試驗田,其後果不是廣大業主能夠承受的。」
對於物業的聲明,張淼的態度只有一句話:「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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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如何看待當前網路意識形態安全的形勢
在黨中央的高度重視下,當前網路意識形態總體上出現了向好趨勢。但是,隨著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網路新媒體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網路意識形態安全狀況出現了一些新的特徵,需要引起密切關注。
一是由於價值觀多元化的影響加大,主流意識形態在網路輿論場的引導力存在弱化現象。當前,在我國的網路輿論場上,對於社會事件進行公共討論的輿論氛圍,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單向度的媒體新聞報道方式,媒體引導輿論的角色正在顯著弱化。例如,在影響力排名前20的微信公眾號中,官方媒體中僅有「人民日報」和「央視新聞」上榜。26萬多個微信公眾號中,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關鍵詞的微信公眾號僅有5個。數量相對較少、覆蓋面相對較小、影響力相對較弱,已經成為主流意識形態宣傳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是由突發社會事件上升為意識形態論爭的頻率加大。主要表現為:當輿論遭遇社會熱點事件之後,體現不同意識形態的輿論論爭出現了頻發的態勢。2014年,從東莞掃黃、昆明暴恐、馬航失聯、魯甸地震、招遠血案、郭美美刑拘、蘭州自來水苯超標准、廣州茂名PX項目群體事件到香港違法佔中、烏克蘭政局劇變等事件,對於每一起社會事件的公共討論,幾乎都會出現意識形態論爭。在微博、微信、論壇等網路輿論場上,由具體社會事件引起意識形態論爭、論戰的輿情事件每天都在發生、發展。小到盲道修建、奶農倒奶、警察辦案,大到中央重大改革方案,一系列大大小小的社會事件在網路上都會被上綱上線為社會制度問題,持續不斷地沖擊著社會民眾的心理。
三是網路意識形態論爭的形式日趨復雜多樣。由於網路具有開放、匿名、即時、交互等特徵,它能夠使上述各種意識形態的觀點集中呈現在一個輿論平台上,使不同意識形態的正面交流、交鋒成為無法迴避的現實。各種意識形態都已經認識到,網路民心是一種巨大的政治資源,從而將網路作為宣傳自己政治觀點的「跑馬場」,在這里展開了爭奪政治人心的「角逐賽」。在競爭激烈的網路意識形態「角逐賽」中,網路意識形態論爭的復雜性、多樣性也日益深刻地顯現出來。由於參與者、話題內容、話語形式都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徵,意識形態論爭與學術思想論爭的界限不明,甚至一些人打著學術思想討論的幌子,公然挑戰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在參與者方面,除了國內普通民眾之外,還有國外敵對勢力及其代理人,他們積極利用國內開放式網路輿論平台進行政治活動;在話題內容方面,對中國近代史及其英雄人物的評價、對改革開放前後兩個30年、黨和政府重大改革方案、對社會道德狀況的評價等,都成為了當前網路意識形態論爭的重要話題;在表現方式方面,既有基於理論的理性探討,又有充滿戾氣的謾罵攻訐;既有僅限於網上的意識形態論爭,又有網上網下相結合的意識形態論爭。
❻ 蘭州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預防和處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事故的預防應當堅持安全優先、各司其職、多方配合的原則。事故的處理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第四條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和社會的共同責任。第五條市、縣(區)應當建立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院、檢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務、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共青團、婦聯等機關、部門和團體參加的學校安全管理協作綜合治理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事故預防與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學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共同維護學校及周邊地區安全,做好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涉及學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報道事故糾紛應當客觀、公正。第八條建立學校風險防範和風險分擔機制。公辦學校由財政保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民辦學校由學校舉辦者購買校方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標准應當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賠償實際逐步提高。第二章事故的預防第九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建立事故預防制度和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監督機制;
(二)制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落實學校安全防範工作責任制;
(三)指導學校開展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建立教職員工安全培訓制度,組織、指導教職員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
(四)定期組織對學校的校舍、場地和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其他生活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
(五)指導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預防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協調事故糾紛的應急處置;
(六)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七)指導和監督學校落實安全管理的機構、人員和經費等工作;
(八)協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構建校園內部治安防控網路;
(二)加強學校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工作,加強對校園警務室的監督、檢查、指導,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擾亂學校秩序、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加強學校及其周邊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禁止在校門前及兩側可通行距離五十米范圍內設立經營性停車場(位),依法完善校園周邊道路安全交通設施和標識;
(四)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五)協助學校開展治安、禁毒、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飲用水衛生安全、教學和生活環境衛生安全等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導和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定期對學校食堂及周邊地區餐飲經營場所(包括校外托護點)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環境的監督管理,防止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和電磁波輻射等污染源對學校、學生造成污染。依法監督學校處置實驗室過期、廢棄危險化學品。
❼ 《論手機簡訊的法律法規》應該從哪些方面論證
淺談手機簡訊息現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2009-12-01 18:13:38 來源:代寫工程碩士論文 作者:代寫工程碩士論文 難以有效規制手機簡訊息為傳播注入了新的活力,使溝通更加方便快捷,尤其是手機與互聯網的結合,進一步擴展了手機簡訊息的交流空間,逐漸形成了「點對點」與「點對面」的交叉復合傳播模式。手機簡訊息作為第五媒體的傳播方式之一,具有方蘭州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手機簡訊息的法律規制研究便自由、覆蓋面廣、迅速便捷、經濟實用等優點,以其「短、快、新、奇」的模式迎合了大眾的口味,發展飛速。2007年全球手機用戶已經達到31億,手機簡訊息發送量是1.9萬億條,簡訊營收額520億美元。而在我國,2005年手機簡訊息發送量為3046億條,比上一年增長39.9%;2006年的發送量接近4300億條,同比增長41%;2007年的發送量達到5921億條,同比增長37.8%,用戶數達到5.47億。三年來,手機簡訊息發送量每年的漲幅都接近40%,簡訊產業的收入早已超過500億,「拇指經濟」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是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手機簡訊息市場每年幾百億元的收入促進了通訊產業的迅猛發展,大大提升了我國的電子信息技術,為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事物的發展都具有兩面性,手機簡訊息的發展傳播也不例外。手機簡訊息作為第五媒體的傳播方式之一,不可避免地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比傳統媒體和傳統通訊具有更好的傳播和溝通功能,實現了以手機為載體的第五媒體所具有的通訊工具性;另一方面,具有傳統媒體和傳統通訊方式代寫工程碩士論文所不具有的主體性,產生了負面影響(垃圾簡訊),同時使得對手機簡訊息的治理成為必要。對手機簡訊息的負面影響—垃圾簡訊20,主流觀點認為:手機簡訊息的治理存在諸多的法律依據,垃圾簡訊發送者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簡訊內容和違反法律的不同而不同。但筆者認為,目前的理論觀點及其指導下的具體措施有點標本混淆,手機簡訊息作為互聯時代的產物,互聯技術視角的欠缺,使得對其治理隔靴搔癢。 (一)現有的互聯網法律中,治理手機簡訊息可援用的法條極為有限我國對互聯網內容的管理非常重視,相繼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由於上述行政法規制訂之時,簡訊息通信尚處於發展的初期,客觀上也不可能作為一種普遍性的公眾通信方式進入立法者的視野。這些調整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綜合性法規,涉及手機簡訊息非常有限,難以對簡訊息通信這種具體的通信方式進行針對性的規范和調整,目前可以援用的主要有: 20目前,對於垃圾簡訊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業界普遍認為,垃圾簡訊是批量發送的、內容違法或違規,或具有廣告信息內容或以惡意報復他人為目的,未經接受者同意並且在客觀上對接受者造成騷擾的簡訊。蘭州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手機簡訊息的法律規制研究1、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第15號令自2003年2月10日起施行《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中,本辦法所稱的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是指通過包括互聯網在內的各種信息網路,將視聽節目登載在網路上或者通過網路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在線收看或下載收看的活動,包括流媒體播放、互聯網組播、數據廣播、IP廣播和點播等。 2、文化部審議通過《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二)現有的手機簡訊息的法律法規針對性不強,效力層次低第五媒體是一個新領域中發生的新問題,尤其是手機簡訊息作為一種當前通信技術下第五媒體的主要傳播方式,還在發展之初,發展中的矛盾與問題,有的己暴露出來,有的正在逐漸暴露,有的恐怕還在孕育之中。目前對簡訊規制問題的認識,在總體上還處在相當初始的階段,在它所涉及的許多方面,人們還沒有達成共識,特別是離形成較為成熟的法律制度,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在新經濟時代,網路技術的發展使人們的信息傳遞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與傳統的行為方式已有深刻的區別,法律上應當如何認定這種新變化?應當給予新的信息傳遞方式(手機簡訊息)什麼樣的法律地位?目前的法律並無相關規定。 雖然信息產業部及其他政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力圖對濫用簡訊平台從事違法犯罪等危害社會利益和用戶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進行治理,但比較分散、不系統,並且立法的位階不高,在實踐中沒有相應的法律權威。這些規范性文件主要針對的主體是運營商和SP,對於一些個人不法分子利用簡訊從事違法犯罪行為制約作用不強,難以解決垃圾簡訊問題。譬如,信息產業部2004年4月發布的第一個關於簡訊息的規范性文件((關於規范簡訊息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只對社會反映強烈的簡訊息資費混亂、強迫或欺詐訂制、退訂服務難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針對的主體是SP。2005年頒布的《電信服務規范》對包括簡訊息服務在內的各種電信服務的質量和標准進行規范,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移動通信網路不良信息傳播治理的通知》要求電信運營企業按照「誰經營、蘭州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手機簡訊息的法律規制研究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網路運營商所應承擔的信息安全保障責任,加強網路的接入管理,有效監督接入其網路的SP,完善網路的接入和傳輸管理流程和工作制度,二者針對的主體是運營商。2005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與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禁止發布含有不良內容聲訊、簡訊息等電話信息服務廣告的通知》 (工商廣字[2005」22號),首次從法規層面對聲訊、簡訊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但難以有效治理現實中出現的大量垃圾簡訊。2005年7月,公安部、信息產業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開展治理手機違法簡訊息有關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177號),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嚴打,突出重點,集中治理人們接觸多、影響大、反映強烈的詐騙、騷擾和色情等五類違法簡訊息,只是針對特定時期出現的具體問題,提出的相應解決辦法。僅有2004年專門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n號)對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簡訊息做出了有關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5款規定:對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該款中的「多次」指的是3次或3次以上。這是首次從法律層面上對利用手機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進行處罰。當然,為加強簡訊業務的管理,各地通信管理局都相繼出台了簡訊息業務管理辦法,從業務管理的角度對簡訊息進行了規范,但地方性的管理辦法各具特色,內容也不盡相同,適用范圍小,法律效力低,且簡訊息的傳播具有跨地域、全網統一等特點,所以難以對簡訊息進行有效的管理。 (三)目前法律對第五媒體的界定不明確第五媒體到底指的是手機、手機報紙還是手機簡訊息?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對此沒有界定。如貴州省出台的《手機報管理暫行辦法》,這一標題就引起了業界的普遍關注,進行管理的是手機報而不是手機簡訊息或者彩信,換句話說,此處對手機報是按照媒體進行管理的。但現實的發展是,手機報僅是在現有的通訊技術水平下手機媒體的主要傳播方式,只是手機媒體的一項基本功能、一種技術手段,不應該將手機媒體等同於手機報。而且,我們更應該加以澄清的一個概蘭州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手機簡訊息的法律規制研究念是,簡訊也不能等同於媒體,簡訊只是第五媒體的一種介質,是眾多傳播方式之一,『,簡訊的各種表現形式只能算做是在手機媒體上開發出來的一種內容產品的不同形態。所以,就第五媒體的當前狀況而言,由於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對手機的監管還面臨著許多困惑。未來技術的發展,電信網、互聯網和廣電網「三網合一」的融合模式是最主流的發展趨勢,手機肩負著同互聯網「無縫對接」的責任,當三種網路真正實現無縫對接,手機應該被認定為是一種能以綜合數據傳輸手段負擔起未來信息傳播任務的新型媒體。 ========================================================================= 手機有害簡訊相關法律法規摘錄 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在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路技術的普及過程中,重視和支持對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路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故意製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路等電信設施; (四)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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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如何預防踩踏事件
1.加強內部安全管理
(1)制定預案:要制定《校園擁擠踩踏事故應急預案》,預案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根據學校的發展不斷完善。
(2)明確責任:學校要健全預防擁擠踩踏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層層分解,落實到人。
(3)落實措施
◎ 加強值班,建立教師在學生集中上下樓梯時的值班制度。在學生集中上下樓梯時,要有值班老師組織疏導。倡導錯開時間,分年級、分班級逐次下樓,強調安全第一,不強調整齊快速。
◎ 強化學校對晚自習的管理。學生晚間自習,必須有教師值班、幹部帶班;當停電或照明設施損壞時,要及時開啟應急照明設備,同時帶班幹部和值班教師要立即到現場疏導。
◎ 合理安排班級教室。學校要盡可能將班額大、年齡小的學生班級安排在底樓或較低樓層教室。
2.開展安全教育
(1)安全意識的教育:學校要通過慘痛的擁擠踩踏事故的案例,採用多種形式和途徑,對學生開展預防擁擠踩踏事故的專題教育,提高學生安全意識。讓學生充分認識發生擁擠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和嚴重後果,掌握防範措施。
(2)安全行為的培養:培養學生上下樓梯輕聲慢步並靠右行走的習慣,禁止追逐打鬧。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時,應當及時告誡、制止,與學生的監護人溝通。同時,學校要定期組織學生開展應對擁擠踩踏事故的訓練,提高學生防範能力。
(3)如何應對擁擠踩踏事故:心理鎮靜是個人逃生的前提,服從大局是集體逃生的關鍵。當出現擁擠踩踏時,應保持情緒穩定,切忌驚慌失措。要聽從現場老師的指揮,服從大局。當發現自己前面有人突然摔倒時,要馬上停下腳步,同時大聲呼救。若被推倒,要設法靠近牆壁,身體蜷成球狀,雙手在頸後緊扣,以保護身體最脆弱的部位,同時盡量露出口鼻,保持呼吸通暢。
3.加強檢查,完善設施設備
(1)定期檢查:學校要對樓梯通道、照明設施等,定期檢查,及時修理更換,消除安全隱患,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校舍、設施設備,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解決。
(2)確保通暢:學校應在樓道里安裝應急燈,及時清理樓道、樓梯間等通道的堆積物,確保樓道、樓梯通暢。
(3)標志明顯:學校要在樓梯台階上畫中間標識線及行進方向指示標志,在樓梯迎面牆壁上懸掛提醒學生上下樓梯注意安全的標志牌,樓道和樓梯的牆壁要有標明逃生方向的燈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