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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網路安全倡議書

發布時間:2022-09-07 10:54:28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一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第十三條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Ⅱ 關於網癮的倡議書

「文明上網,遠離網癮」倡議書
同學們:
隨著計算機的迅猛發展,它已進入並深刻影響我們的生活。網路已成為大學生學習知識、交流思想、休閑娛樂的重要平台。但網路是一把雙刃劍,它在給我們生活帶來方便的同時,不良資訊、長時間上網等也危害我們的身心健康,尤其是沉湎於網路將嚴重影響我們的學業。
大學生是最具科技意識和創新意識的一個群體,大學生網民毋庸質疑是網路活動的主體,實施網路安全工程和網路文明工程,大學生理應發揮其重要作用。
共青團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國務院新聞辦、全國青聯,全國學聯、全國少工委、中國青少年網路協會等單位曾共同發布的《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倡議:「要善於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要增強自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要維護網路安全,不破壞網路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公約》表達了我們的心聲。為進一步增強我校學生的文明上網意識,我們向全校同學發出如下倡議:
一、遵守公約,爭做網路道德的模範。我們要學習網路道德規范,懂得基本的對與錯、是與非,增強網路道德意識,分清網上善惡美醜的界限,激發對美好的網路生活的嚮往和追求,形成良好的網路道德行為規范。
二、遵守公約,爭做網路文明的使者。我們要認識網路文明的內涵,懂得崇尚科學、追求真知的道理,增強網路文明意識,使用網路文明的語言,在無限寬廣的網路天地里倡導文明新風,營造健康的網路文明環境。
三、遵守公約,爭做網路安全的衛士。我們要了解網路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網路的資源,增強網路安全意識,監督和防範不安全的隱患,維護正常的網路運行秩序,促進網路的健康發展。
同學們,網路在我們面前展示了一幅全新的生活畫面,同時,美好的網路生活也需要我們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創造。讓我們認真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要求,響應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的號召,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自尊、自律,上文明網,文明上網,遠離網癮。讓網路陪伴你健康成長!

Ⅲ 凈化網路環境,文明上網倡議書

我覺得吧對造謠者處罰太輕了,判個幾年看誰還敢造謠。

Ⅳ 中國青少年網路安全公約內容

要善於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

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

要增強自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

要維護網路安全,不破壞網路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

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為貫徹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促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方略的實施,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關於"要引導網路機構和廣大網民增強網路道德意識。



(4)國務院網路安全倡議書擴展閱讀:

相關背景

2001年11月22日上午,共青團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全國青聯、全國學聯、全國少工委、中國青少年網路協會在人民大學聯合召開網上發布大會,向社會正式發布《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

10時整,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許嘉璐鄭重按動鍵盤,正式揭開了中國青少年計算機信息服務網上的《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主頁面,宣告《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正式發布。

這標志著我國青少年有了較為完備的網路行為道德規范。這是我國青少年網路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必將在今後的網路使用中產生深遠的影響。

Ⅳ 上網要遵守網路文明公約

一下都是借鑒,非原創。

1.......

面對良莠不齊,泥沙俱下的網上咨訊,年輕一代的辨別和自律能力就顯得尤其重要了。為增強青少年自覺抵禦網上不良信息的意識,團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國務院新聞辦、全國青聯、全國學聯、全國少工委、中國青少年網路協會向全社會發布了《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公約內容如下:

要善於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

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

要增強自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

要維護網路安全,不破壞網路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

2......

遵守網路文明公約 爭做文明上網人
計算機互聯網作為開放式信息傳播和交流的工具,已經走進了我們的學習和生活。從它剛剛興起直到現在的風靡一時,年青的我們憑著對新鮮事物特有的接受能力,一直都是它忠實的應用者,無論是學習、休閑還是交流,網路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網路是把「雙刃劍」在給我們帶來利處的同時,由於我們辨別是非的經驗不足,一些網路糟粕也隨之侵襲著我們的心靈。到底怎麼樣才算是文明上網?反過來網路最大的文明又應該是什麼?
其實,關於網路所出現的問題,早已引起了家長、學校和社會的關注,2004年11月,團中央等8個單位發布了《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提倡"要善於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要維護網路安全,不破壞網路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只要我們正確健康地上網,網路就會成為我們學習知識、交流思想、休閑娛樂的重要平台。現在,我們不僅學校有電腦,而且很多家庭都有了電腦,那我們在使用網路時該注意什麼呢?
善於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現在人們對我們中學生上網有一種普遍的看法:即不是玩游戲就是聊天。其實,網上學習,天地寬廣。在網上學習,可以查關於學習的資料,也可以在BBS上與同學交流學習的經驗。這樣好的條件,何樂而不為呢?但凡是不良信息的網站,不應該瀏覽;不健康的聊天室,都應該馬上離開;如果不小心點擊出了不健康的頁面,應該馬上關閉。
網路語言尤其是對於正處於青春期與成長期的我們而言具有強烈的吸引力。青少年永遠是時尚和流行的載體與傳播者,網路上的個性也在我們身上表現的淋漓盡致。網路語言這些獨特的表達方式,反映了我們的個性和聯想能力。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們的特徵——年輕的心態和不拘一格的想法。但是自從「第四媒體」互連網出現以後,任何一個連接到互連網的人都能夠把自己的言論傳播到網路上去。網路在帶來發表言論,表達思想機會的同時,也導致了「濫言時代」。網路的虛擬性,使的埋藏在人們心底的許多東西都迸發了出來,特別是許多不健康,不文明的東西,「反正都不認識現實的我,我想怎麼說就怎麼說」,許多人正是抱著這種想法,成為了不文明事物和行為的傳播者,甚至是始作俑者。作為我們青少年應嚴格規范要求自己,堅決抵制上網使用不文明用語,在網路上不講臟話不帶粗口,做到時時使用網路文明語言,在無限寬廣的網路天地里

3........

遵守公約,爭做網路道德的規范。我們要學習網路道德規范,懂得基本的對與錯、是與非,增強網路道德意識,分清網上善惡美醜的界限,激發對美好的網路生活的嚮往和追求,形成良好的網路道德行為規范。

遵守公約,爭做網路文明的使者。我們要認識網路文明的內涵,懂得崇尚科學、追求真知的道理,增強網路文明意識,使用網路文明的語言,在無限寬廣的網路天地里倡導文明新風,營造健康的網路道德環境。

遵守公約,爭做網路安全的衛士。我們要了解網路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網路的資源,增強網路安全意識,監督和防範不安全的隱患,維護正常的網路運行秩序,促進網路的健康發展。

網路在我們面前展示了一幅全新的生活畫面,同時,美好的網路生活也需要我們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創造。讓我們認真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要求,響應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的號召,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自尊、自律,上文明網,文明上網。

4......

隨著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科學技術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利用網路從事研究、傳遞信息、交流情感,互聯網得到迅速普及並逐漸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給人們的學習和娛樂開辟了新途徑,這個時代也被譽為「網路時代」。但是我們也很不情願的看到,互聯網在加速信息交流、促進知識創新、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其負面影響也開始顯現,尤其是對青少年影響尤甚。有多少青少年沉迷於網路「異度」空間,樂在其中欲罷不能,寄生於網吧,甚至以身試法。為加強全校師生的網路道德,引導同學們文明上網,營造健康的網路道德環境,學校三年三班學生發出倡議書、學校領導利用國旗下講話向同學們提出要求:希望同學們要正確對待網路虛擬世界,合理使用互聯網和手機,爭做網路文明的小使者和網路文明安全的小衛士。把握好上網時間,培養身心健康文明上網的良好習慣。

自己總結一下,篩選出有用的段落。

整理起來,應該夠了。 - -。。。。。。

Ⅵ 健康上網的倡議書

什麼意思
去163注冊時的那個資料就是了嘛

Ⅶ 關於網路的倡議書200—400字(小學)

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互聯網已廣泛深入到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成為傳播先進文化的新途徑、公共文化服務的新平台、健康文化生活的新空間,在創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推動依法辦網、誠信辦網、文明辦網風氣的形成,營造良好的互聯網輿論環境,根據中央文明辦、中央外宣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局辦《關於廣泛開展創建「文明網站」活動的通知》(文明辦[xx]9號)要求,結合國家本年度有關強化互聯網管理的工作重點,我辦發出如下倡議:
一、嚴格遵守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等法規規章,認真執行網站備案管理規定,標注網站備案號,及時報備網站主體變更信息,不在網站上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內容;
二、完善網站信息安全責任制,配備信息安全管理人員,落實信息發布審查制度,強化網路安全保障措施,加強用戶信息保護,確保不發生網路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三、抵制網路謠言,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配合市委、市政府及各有關部門依法打擊利用網路傳播謠言的行為;提供健康向上的網路文化產品和服務,引導網民理性思考、文明發言、有序參與,不提供涉黃、賭博、暴力等網路游戲,營造有利社會穩定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文化環境;
四、自覺遵守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相關規定,不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五、反對和抵制操縱網路輿論、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等非法網路公關行為,不斷提高應對非法網路公關行為的能力;
六、積極配合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開展互聯網低俗信息專項整治、違法廣告專項整治等活動,不登載和傳播淫穢色情、低俗、非法收售葯品等信息:
七、文明辦網,誠信自律,不發布違法虛假廣告和虛假發票信息,努力營造安全可信的網路環境。
我們熱忱期待各單位積極參與文明網站創建活動,共同為促進全市互聯網的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Ⅷ 關於綠色上網的倡議書。

關於綠色上網的倡議書篇一:
青少年朋友們:
互聯網是一個信息內容、種類和數量空前豐富的媒體,它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學習生活方式。據有關調查顯示:全國6000萬上網人數中,2000萬網民是青少年,青少年已日益成為當代「網民」主流群體,這反映了我們當代青少年接受新事物、掌握新知識的能力是強大的。通過上網,我們不但可以學到網路知識和網路技能,還可以配合課堂教育接受全省最優秀教師的同步輔導,更能開闊視野,拓展教育空間,提高綜合素質。同時通過各種網路教育,我們還可以根據個人興趣選擇適合自己的學習方式和內容,發展自己的個性化特長。互聯網已成為我們尋求知識了解社會的便捷工具。 但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互聯網高速傳播的信息中也充斥著諸如色情、暴力等不良內容,個別同學因過分沉溺於虛擬時空而影響了學習, 這些負面影響都危害著我們的健康成長。因此倡導綠色上網,保證青少年有一個健康純凈的網路環境一直是社會各界共同的心願。
為引導青少年健康上網,提高學生的網路文明和應用意識,來安縣婦聯發起了「倡導綠色上網,共享健康網路」活動,旨在將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成就更好地服務於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長,使青少年通過互聯網汲取更多有益的科學知識和社會知識,鼓勵、引導青少年健康、安全地使用互聯網,共享與世界同步的網路文明和信息文明。
讓我們積極參與到「青少年綠色上網」活動中來,努力學習網路知識和技能,通過網路尋求更多有利於自己成長、學習的信息和知識。抵制網路上反動、消極內容對自己的侵蝕,並且積極參與到清除網路垃圾的行動中去。樹立健康上網的新風尚,創造全新的網上生活方式。自覺遵守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
要善於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
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
要增強保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
要維護網路安全,不破壞網路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我們相信:通過參與「青少年綠色上網」活動,同學們能在網路中獲益匪淺,更加健康快樂地成長!早日為我國實現跨世紀的宏偉目標貢獻智慧和力量。
倡議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關於綠色上網的倡議書篇二:
全體同學:
隨著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科學技術迅猛發展,隨之掀起了網路熱潮。網路改變了我們生活。但我們也清楚的看到,互聯網負面影響也有顯現,尤其是對中學生的影響尤甚。網上的腐朽文化,對部分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進行侵略;網上的黃色流毒,對部分學生的身心進行摧殘;網上的暴力文化,對部分學生的行為進行誤導。對少數學生造成了極大的危害,讓我們感到非常痛心。在我們學校也大量存在著在家上網、在校逃學外出上網、用手機上網等現象的存在,對我們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很大影響。 為了在全校倡導文明上網,健康上網,學習上網,遠離低俗,遠離毒源,營造校園網路文明、健康的環境。特向全校同學發出如下倡議:
1、遵守《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爭做網路道德規范榜樣。我們要學習網路道德規范,增強網路道德意識,分清網上善惡美醜的界限;要認識網路文明的內涵,懂得崇尚科學、追求真知的道理;要了解網路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網路的資源,增強網路安全意識,形成良好的網路道德行為規范。
2、養成在校不上網、雙休日合理上網的好習慣,不沉迷於網路,不登陸、瀏覽不健康的網站、視頻、圖片等,不在網路上發布、傳播謠言和反動不健康的言論。
3、各班主任利用班會時間召開專題班會,引導廣大學生正確認識沉迷於網路的危害,學會正確對待使用網路資源,講述沉迷於網路的危害,倡議文明合理上網。
網路在我們面前展示了一幅全新的生活畫面,同時,美好的網路生活也需要我們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去創造。讓我們積極響應《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的號召,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自尊、自律,上文明網,文明上網。
倡議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關於綠色上網的倡議書篇三:
XXX:
為在全校師生中營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網路文化氛圍,增強青少年朋友自覺抵禦網上不良信息的意識和能力,養成健康、科學、文明的網路生活方式,向全校師生發出如下倡議: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堅決不進入營業性網吧。
二、不進入青少年不該進入的網站,自覺抵禦色情網站,做到不碰、不沾、不看、不傳。
三、正確把握上網時間和上網時段,不沉迷於網路游戲,拒絕網上賭博。
四、樹立正確的上網觀,充分運用現代網路優勢,吸取知識,增長本領,豐富閱歷。
五、嚴格遵從網路規則,恪守網上道德,不黑他人網站,不改他人網頁,聊天講文明,發帖遵法律。
青少年朋友們,網路在我們面前展現了一幅嶄新的生活畫面,美好的網路生活需要我們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創造。讓我們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網路生活方式,珍惜美好時光,把主要精力和時間用於學習,為自己今後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倡議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Ⅸ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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