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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網網路安全法

發布時間:2022-10-01 01:39:30

㈠ 企業網路安全主要負哪些責任

網路安全法企業責任有:
1、嚴格保密用戶信息,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2、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3、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文》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㈡ 網路安全法明確禁止網路使用者的七類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明確禁止網路使用者的七類行為來自第二十七條,具體為: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2)企業網網路安全法擴展閱讀:

互聯網在便利人們生活的同時,人們的正當權益也在網路空間面臨著各種新型威脅的沖擊和挑戰。目前,相關部門已對互聯網企業過度追求商業利益以及不良競爭、對影響廣大普通網民幸福生活的新型網路欺詐、對網路空間非法販賣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等,開始了一系列治理工作。

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戰略規劃建設也在高速推進之中。《網路安全法》《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網路空間國際合作戰略》等一系列法規和文件的出台,初步奠定了中國網信事業發展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和戰略架構。

㈢ 網路安全法的立法重點

網路安全法》的頒布,其立法本意是要在我國領域內推廣「安全可控」的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包含著三方面的意思,首先,在於「產品的安全可控」,即禁止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損害用戶對設備和系統的控制權;其次,在於「數據的自主可控」,即禁止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重要數據,損害用戶對自己數據的控制權;第三,在於「用戶的選擇可控」,即禁止服務提供者利用用戶對其產品和服務的依賴性,限制用戶選擇使用其他產品和服務,損害用戶的網路安全和利益。

要點一

網路空間主權原則制度。《網路安全法》前所未有的提出了網路空間主權概念,豐富了我國享有的主權范圍,其將網路空間主權視為是我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現。將網路空間的概念上升為國家主權,更有利於保障我國合法網路權益不受他國或國外組織的侵害。一切在我國網路空間領域內非法入侵、竊取、破壞計算機及其他服務設備或提供相關技術的行為,都將被視作是侵害我國國家主權的行為。

要點二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安全法》確立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將網路安全分為五個等級,隨著級別的增高,國家信息安全監管部門介入的強度越大,以此對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起到監督和檢查。

要點三

實名認證制度。《網路安全法》規定了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者及其他主體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採取實名認證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接入、域名注冊、入網手續辦理、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實務中,這一制度靈活性及可操作性較強,可採取前台匿名,後台實名的方式進行。但是,實名認證的工作必須落實到位,若不實行網路實名制的,則最高可對平台處以50萬元的罰款。

要點四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網路安全法》對提高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可控水平提出了相關法律要求,並配套相繼出台了《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該《辦法》與《網路安全法》均於2017年6月1日起生效),明確了關系國家安全的網路和信息系統采購的重要網路產品和服務,對網路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可控性應當經過網路安全審查。涉及國家安全、軍事領域等產品及服務的采購,若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經過國家安全審查。

要點五

安全認證檢測制度。針對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網路安全法》規定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

要點六

重要數據強制本地存儲制度。該制度主要調整的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搜集個人信息重要數據的合法性問題,規定了需要強制在本地進行數據存儲。

要點七

境外數據傳輸審查評估制度。本地存儲的數據若確屬需要數據轉移出境的,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經過安全評估認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2、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另外,該制度還規定了一些法律擬制的情況,比如撥打國際電話、發送國際電子郵件、通過互聯網跨境購物以及其他個人主動行為,均可視為已經取得了個人信息主體同意。

要點八

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網路安全法》在如何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這一問題上有了相當大的突破。它確立了網路運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過程中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形式上,進一步要求通過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經被收集者同意後方可收集和使用數據。另一方面,《網路安全法》加大了對網路詐騙等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對網路詐騙嚴厲打擊的相關內容,切中了個人信息泄露亂象的要害,充分體現了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立法原則。

要點九

個人信息流通制度。針對目前個人信息非法買賣、非法分享的社會亂象,《網路安全法》給出了一記重拳。規定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義務。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不在此列。這樣的規定即杜絕了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濫用,又不影響網路經營者及管理者由於自身企業發展需要所面臨的大數據分析問題。

要點十

網路通信管制制度。網路通信管制制度的確立目的是在發生重大事件的情況下,通過賦予政府行政介入的權力,犧牲部分通信自由權,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制度。該做法是國際通行做法,例如在發生暴恐事件中,可切斷不法分子的通聯渠道,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但是這種管制影響是比較大的,因此《網路安全法》嚴謹地規定實施臨時網路管制,需要經過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一般來說,網路通信管制制度的實施是短時性的,一旦事件處置結束,政府會立即恢復正常通信,以盡可能小的對個人通信帶來不便。

㈣ 網路安全法的第一條講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一條講的是: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4)企業網網路安全法擴展閱讀

2015年6月24日,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不斷完善網路安全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十分必要。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網路安全法草案。

《網路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網信辦網路安全協調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針對「《網路安全法》會製造貿易壁壘」的擔憂,負責人明確表示,制定和實施《網路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國外企業、技術、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不是要限制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㈤ 網路安全法對企業等級保護建設有哪些要求,應該怎麼應對

《網路安全法》對企業提高了准入門檻和運行安全能力要求。網安法在第21條、第31條明確規定了網路運營者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都應該按等級保護要求對系統進行安全保護,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等級保護工作為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國策,並在法律層面確立了其在網路安全領域的基礎、核心地位。因此,企業/網路運營者應該採取合適的廠商提供全方面的安全服務,確保信息安全和網路安全。可以看看銳捷的案例

㈥ 網路安全法實施5周年有哪些意義

《網路安全法》實施5周年的意義如下:

《網路安全法》落地五年來,通過不斷健全完善網路安全法律制度、加強網路安全領域執法力度與協作,取得了一系列實施成就,構建了切實有效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為我國數字經濟高質高效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

《網路安全法》實施的成果

自《網路安全法》落地以來,我國不僅構建了切實有效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還在推動網路安全人才培養方面,採取系列舉措。在前期設立網路空間安全一級學科基礎上,國家組織實施一流網路安全學院建設示範項目。截至目前,國內有60餘所高校設立網路安全學院,200餘所高校設立網路安全本科專業,每年網路安全畢業生超過2萬人。

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國將全面加強網路安全保障體系和能力建設,不斷打造網路安全工作新格局。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一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第十三條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㈧ 網路安全法企業責任有哪些

1、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2、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3、違法信息處置義務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4、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5、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㈨ 網路安全法第五章規定責任主體為網路運營者的是什麼

網路安全法認為網路運營者的主要義務是網路安全保護。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網路空間第一部基本大法,它強化了我國網路空間主權的戰略意義與監管的范疇,其中第9條總括性地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網路安全義務。

同時,《網路安全法》第21條、第24條、第40—44條、第47條、48條、第49條,以及《刑法》第286條均對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進行了規定。未來,網路網路運營者責任重大。

(9)企業網網路安全法擴展閱讀:

網路運營商,特別是大型互聯網企業,用戶眾多,是網路社會最重要的節點,也是實施網路治理的關鍵主體。在網路政策方面,中國倡導「誰訪問,誰負責」和「誰操作,誰負責」。它一直強調網路運營商的「主體責任」,要求網路運營商對其運營的網站和提供的網路產品和服務承擔安全義務。

《網路安全法》從法律層面對網路經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和責任進行了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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