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安全法的頒布,對你的網路生活有了哪些積極影響
您好,
出台《網路安全法》,可以補上我國參與國際網路安全治理的短板。
我國的網路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較為落後,限制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網路安全合作和參與國際網路空間安全治理。很多國家的政府和行業組織在評估網路安全狀況時,都明確指出中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護能力,因此都不願意和中國政策對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國代表參與相關的規則制定。
特別是在隱私保護、數據跨境和個人信息安全領域等關鍵網路空間國際規則制定的領域,對中國一直或明或暗的排斥。如美歐發布了新的《隱私盾》協議,規定美歐之間加入協議的企業可以自由的傳輸數據。但這些國家卻不願意跟中國簽署類似的數據跨境傳輸協議,認為中國沒有法律保障,不能對數據進行嚴格保護。因此,中國的數據可以向外流通到美歐,但是很多在歐美經營的中國企業,卻不能將相關的數據傳回中國。這不僅提高了企業經驗成本,同時也對我國的國家主權是一種損害。《網路安全法》的發布和實施,可以有效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讓我國能夠有底氣更主動、更積極的參與相應的國際規則制定。
其次,出台《網路安全法》將會激發廣大發展中國家提高網路安全保護的動力。
與發達國家積極立法應對網路安全威脅相反,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在應對網路安全威脅挑戰上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和防禦能力。我國《網路安全法》的出發點和所要應對的問題與很多發展中國家相似,有共同的理解基礎。《網路安全法》制定和頒布,為發展中國家探索網路安全治理做出了良好的示範作用,法理制定過程中的經驗可以被發展中國家借鑒和參考。
網路安全是全球性問題,很多專家都用「水桶理論」來形網路空間的安全狀況,只要有一塊短板,整個安全的水平就會下降。發展中國家數量占據了國際社會的主流,提高發展中國家應對網路安全威脅的能力,是提高全球網路安全水平的重要部分。《網路安全法》頒布之後,我國政府應當專門就《網路安全法》在起草和實施過程中所總結的經驗教訓向廣大發展中國家分享,共同維護全球網路安全。
再次,出台《網路安全法》也有利於全球ICT企業更好的在華經營。
《網路安全法》兩個版本的草案都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相關報道,美國商會和歐盟商會也分別組織了在華的跨國企業積極研究《網路安全法》(草案),並針對草案提交了大量反饋意見,其中有些意見也被吸納進正式文本當中。
網路空間法制化是一個大的趨勢,對很多跨國企業而言,雖然法律提高了成本,但通過合規性可以有效降低運營的戰略風險。《網路安全法》的頒布可以幫助跨國企業更好的做好合規性工作,同時也可以用法律在保護自己在華的經營。
㈡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備受關注的《網路安全法》於6月1日正式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的基礎性法律,它的施行,標志著我國網路安全從此有法可依,網路空間治理、網路信息傳播秩序規范、網路犯罪懲治等即將翻開嶄新的一頁,對保障我國網路安全、維護國家總體安全具有深遠而重大的意義。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共七章七十九條,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維護網路主權與合法權益。
該法第一條即明確規定「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
支持與促進網路安全。
專門拿出一章的內容,要求建立和完善國家網路安全體系,支持各地各相關部門加大網路安全投入、研發和應用,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提升保護水平。
強調網路運行安全。
利用兩節共十九條的篇幅作了詳細規定,突出「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保障網路信息安全。
以法律形式明確「網路實名制」,要求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出售個人信息」。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要求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建立網路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重大突發事件可採取「網路通信管制」。
完善監督管理體制。
實行「1+X」監管體制,打破「九龍治水」困境。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明確相關利益者法律責任。
該法第六章對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關鍵信息基礎設置運營者,以及網信、公安等眾多責任主體的處罰懲治標准,作了詳細規定。
總體來說,該法呈現出六大亮點明確禁止出售個人信息行為;嚴厲打擊網路詐騙;從法律層面明確網路實名制;把對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擺在重要位置;懲治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行為;明確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可採取「網路通信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 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㈢ 談談對網路安全的認識
網路空間安全專業是網路空間安全一級學科下的專業,學科代碼為「083900」,授予「工學」學位,涉及到以信息構建的各種空間領域,研究網路空間的組成、形態、安全、管理等。網路空間安全專業,致力於培養「互聯網+」時代能夠支撐國家網路空間安全領域的具有較強的工程實踐能力,系統掌握網路空間安全的基本理論和關鍵技術,能夠在網路空間安全產業以及其他國民經濟部門,從事各類網路空間相關的軟硬體開發、系統設計與分析、網路空間安全規劃管理等工作,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寬廣的國際視野、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拔尖創新人才和行業高級工程人才。
㈣ 網路安全研究的內容
網路安全從其本質上來講就是網路上的信息安全。從廣義來說,凡是涉及到網路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實性和可控性的相關技術和理論都是網路安全的研究領域。網路安全涉及計算機科學、網路技術、通信技術、密碼技術、信息安全技術、應用數學、數論、資訊理論等多種學科的綜合性學科。 網路安全應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徵: 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用戶、實體或過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完整性:數據未經授權不能進行改變的特性。即信息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壞和丟失的特性。
可用性:可被授權實體訪問並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當需要時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網路環境下拒絕服務、破壞網路和有關系統的正常運行等都屬於對可用性的攻擊;
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
可審查性:出現的安全問題時提供依據與手段 從網路運行和管理者角度說,他們希望對本地網路信息的訪問、讀寫等操作受到保護和控制,避免出現「陷門」、病毒、非法存取、拒絕服務和網路資源非法佔用和非法控制等威脅,制止和防禦網路黑客的攻擊。對安全保密部門來說,他們希望對非法的、有害的或涉及國家機密的信息進行過濾和防堵,避免機要信息泄露,避免對社會產生危害,對國家造成巨大損失。從社會教育和意識形態角度來講,網路上不健康的內容,會對社會的穩定和人類的發展造成阻礙,必須對其進行控制。
記得採納啊
㈤ 網路安全法維護了哪些利益和權益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㈥ 網路的法律
法律分析:網路的法律有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㈦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2)
2017年《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㈧ 網路安全法本身看,什麼是網路安全
《網路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服務於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網路強國建設
二、助力網路空間治理,護航「互聯網+」
三、構建我國首部網路空間管轄基本法
四、提供維護國家網路主權的法律依據
五、在網路空間領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精神
六、成為網路參與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則和依據
整體來看,《網路安全法》的出台,順應了網路空間安全化、法制化的發展趨勢,不僅對國內網路空間治理有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國際社會應對網路安全威脅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中國在邁向網路強國道路上至關重要的階段性成果,它意味著建設網路強國、維護和保障我國國家網路安全的戰略任務正在轉化為一種可執行、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盡管《網路安全法》只是網路空間安全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它是重要的起點,是依法治國精神的具體體現,是網路空間法制化的里程碑,標志著我國網路空間領域的發展和現代化治理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㈨ 關於淺談網路安全論文有哪些
以下是我為大家帶來的網路安全相關的論文三篇,希望大家滿意。歡迎閱讀!!!
淺談網路安全論文一:
一、網路安全概述
網路安全是指網路上的信息和資源不被非授權用戶使用。網路安全設計內容眾多,如合理的安全策略和安全機制。網路安全技術包括訪問控制和口令、加密、數字簽名、包過濾以及防火牆。網路安全,特別是信息安全,強調的是網路中信息或數據的完整性、可用性及保密性。完整性是指保護信息不被非授權用戶修改或破壞。可用性是指避免拒絕授權訪問或拒絕服務。保密性是指保護信息不被泄漏給非授權用戶。
網路安全產品有以下特點:一是網路安全來源於安全策略與技術的多樣化;二是網路的安全機制與技術要不斷地變化;三是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網路安全體系,需要國家政策和法規的支持及集團聯合研究開發。安全與反安全就像矛盾的兩個方面,總是不斷地向上攀升,所以安全產業將來也是一個隨著新技術發展而不斷發展的產業。
二、網路安全存在的威脅因素
目前網路存在的威脅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非授權訪問,即沒有預先經過同意,就使用網路或計算機資源。
第二,信息遺漏或丟失,即敏感數據在有意或無意中被泄漏出去或丟失。
第三,破壞數據完整性,即以非法方式竊得對數據得使用權,刪除、修改、插入或重發某些重要信息,以取得有益於攻擊者得響應;惡意添加,修改數據,以干擾用戶得正常使用。
三、網路安全技術
(一)防火牆
網路防火牆技術是一種用來加強網路之間訪問控制,防止外部網路用戶以非法手段通過外部網路進入內部網路,訪問內部網路資源,保護內部網路操作環境的特殊網路互聯設備。它對兩個或多個網路之間傳輸的數據包如鏈接方式按照一定的安全策略來實施檢查,以決定網路之間的通信是否被允許,並監視網路運行狀態。根據防火牆所採用的技術不同,我們可以將它分為3種基本類型:包過濾型、網路地址轉換-NAT、代理型。
1、包過濾型。包過濾型產品是防火牆的初級產品,其技術依據是網路中的分包傳輸技術。網路上的數據都是以「包」為單位進行傳輸的,數據被分割成為一定大小的數據包,每一個數據包中都會包含一些特定信息,如數據的源地址、目標地址、TCP/UDP源埠和目標埠等。防火牆通過讀取數據包中的地址信息來判斷這些「包」是否來自可信任的安全站點,一旦發現來自危險站點的數據包,防火牆便會將這些數據拒之門外。系統管理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制訂判斷規則。包過濾技術的優點是簡單實用,實現成本較低,在應用環境比較簡單的情況下,能夠以較小的代價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系統的安全。但包過濾技術的缺陷也是明顯的。包過濾技術是一種完全基於網路層的安全技術,只能根據數據包的來源、目標和埠等網路信息進行判斷,無法識別基於應用層的惡意侵入,如惡意的Java小程序以及電子郵件中附帶的病毒。有 經驗 的黑客很容易偽造IP地址,騙過包過濾型防火牆。
2、網路地址轉化-NAT。網路地址轉換是一種用於把IP地址轉換成臨時的、外部的、注冊的IP地址標准。它允許具有私有IP地址的內部網路訪問網際網路。它還意味著用戶不許要為其網路中每一台機器取得注冊的IP地址。在內部網路通過安全網卡訪問外部網路時,將產生一個映射記錄。系統將外出的源地址和源埠映射為一個偽裝的地址和埠,讓這個偽裝的地址和埠通過非安全網卡與外部網路連接,這樣對外就隱藏了真實的內部網路地址。在外部網路通過非安全網卡訪問內部網路時,它並不知道內部網路的連接情況,而只是通過一個開放的IP地址和埠來請求訪問。OLM防火牆根據預先定義好的映射規則來判斷這個訪問是否安全。當符合規則時,防火牆認為訪問是安全的,可以接受訪問請求,也可以將連接請求映射到不同的內部計算機中。當不符合規則時,防火牆認為該訪問是不安全的,不能被接受,防火牆將屏蔽外部的連接請求。網路地址轉換的過程對於用戶來說是透明的,不需要用戶進行設置,用戶只要進行常規操作即可。
3、代理型。代理型防火牆也可以被稱為代理伺服器,它的安全性要高於包過濾型產品,並已經開始向應用層發展。代理伺服器位於客戶機與伺服器之間,完全阻擋了二者間的數據交流。從客戶機來看,代理伺服器相當於一台真正的伺服器;而從伺服器來看,代理伺服器又是一台真正的客戶機。當客戶機需要使用伺服器上的數據時,首先將數據請求發給代理伺服器,代理伺服器再根據這一請求向伺服器索取數據,然後再由代理伺服器將數據傳輸給客戶機。由於外部系統與內部伺服器之間沒有直接的數據通道,外部的惡意侵害也就很難傷害到企業內部網路系統。
代理型防火牆的優點是安全性較高,可以針對應用層進行偵測和掃描,對付基於應用層的侵入和病毒都十分有效。其缺點是對系統的整體性能有較大的影響,而且代理伺服器必須針對客戶機可能產生的所有應用類型逐一進行設置,大大增加了系統管理的復雜性。
(二)加密技術
與防火牆配合使用的還有數據加密技術。目前各國除了從法律上、管理上加強數據的安全保護之外,從技術上分別在軟體和硬體兩方面採取 措施 推動數據加密技術和物理防範技術不斷發展。按作用不同,數據加密技術分為數據傳輸、數據存儲、數據完整性的鑒別和密鑰管理技術4種。數據傳輸加密技術是對傳輸中的數據流加密,常用的 方法 有線路加密和端一端加密兩種;數據存儲加密技術目的是防止存儲環節上的數據失密,可分為密文存儲和存取控制兩種。前者一般是通過加密演算法轉換、附加密碼、加密模塊等方法實現;後者則是對用戶資格、格限加以審查和限制,防止非法用戶存取數據或合法用戶越權存取數據。數據完整性鑒別技術目的是對介入信息的傳送、存取、處理人的身份和相關數據內容進行驗證,達到保密的要求,一般包括口令、密鑰、身份、數據等項的鑒別,系統通過對本驗證對象輸入的特徵值是否符合預先設定的參數。實現對數據的安全保護。密鑰管理技術是為了數據使用的方便,往往是保密和竊密的主要對象。密鑰的媒體有磁卡、磁帶、磁碟、半導體存儲器等。密鑰的管理技術包括密鑰的產生、分配保存、更換與銷毀等各環節的保密措施。
(三)PKI技術
PKI(Publie Key Infrastucture)技術就是利用公鑰理論和技術建立的提供安全服務的基礎設施。PKI技術是信息安全技術的核心,也是電子商務的關鍵和基礎技術。由於通過網路進行的電子商務、電子政務、電子事務等活動缺少物理接觸,因此使得用電子方式驗證信任關系變得至關重要。而PKI技術恰好是一種適合電子商務、電子政務、電子事務的密碼技術,他能夠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應用中的機密性、真實性、完整性、不可否認性和存取控制等安全問題。一個實用的PKI體系應該是安全的易用的、靈活的和經濟的。它必須充分考慮互操作性和可擴展性。它是認證機構(CA)、注冊機構(RA)、策略管理、密鑰(Key)與證書(Certificate)管理、密鑰備份與恢復、撤消系統等功能模塊的有機結合。
1、認證機構。CA(Certification Authorty)就是這樣一個確保信任度的權威實體,它的主要職責是頒發證書、驗證用戶身份的真實性。由CA簽發的網路用戶電子身份證明-證書,任何相信該CA的人,按照第3方信任原則,也都應當相信持有證明的該用戶。CA也要採取一系列相應的措施來防止電子證書被偽造或篡改。
2、注冊機構。RA(Registration Authorty)是用戶和CA的介面,它所獲得的用戶標識的准確性是CA頒發證書的基礎。RA不僅要支持面對面的登記,也必須支持遠程登記。要確保整個PKI系統的安全、靈活,就必須設計和實現網路化、安全的且易於操作的RA系統。
3、策略管理。在PKI系統中,制定並實現科學的安全策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這些安全策略必須適應不同的需求,並且能通過CA和RA技術融入到CA和RA的系統實現中。同時,這些策略應該符合密碼學和 系統安全 的要求,科學地應用密碼學與網路安全的理論,並且具有良好的擴展性和互用性。
4、密鑰備份和恢復。為了保證數據的安全性,應定期更新密鑰和恢復意外損壞的密鑰是非常重要的,設計和實現健全的密鑰管理方案,保證安全的密鑰備份、更新、恢復,也是關繫到整個PKI系統強健性、安全性、可用性的重要因素。
5、證書管理與撤消系統。證書是用來證明證書持有者身份的電子介質,它是用來綁定證書持有者身份和其相應公鑰的。通常,這種綁定在已頒發證書的整個生命周期里是有效的。但是,有時也會出現一個已頒發證書不再有效的情況這就需要進行證書撤消,證書撤消的理由是各種各樣的,可能包括工作變動到對密鑰懷疑等一系列原因。證書撤消系統的實現是利用周期性的發布機制撤消證書或採用在線查詢機制,隨時查詢被撤消的證書。
(四)網路防病毒技術
在網路環境下,計算機病毒有不可估量的威脅性和破壞力,一次計算機病毒的防範是網路安全性建設中重要的一環。網路反病毒技術包括預防病毒、檢測病毒和消毒三種技術。
預防病毒技術,即通過自身的常駐系統內存,優先獲得系統的控制權,監視和判斷系統中是否有病毒存在,進而阻止計算機病毒進入計算機系統和對系統進行破壞。這類技術有加密可執行程序、引導區保護、系統監控和讀寫控制。
檢測病毒技術,即通過對計算機病毒的特徵進行判斷的技術,如自身校驗、關鍵字、文件長度的變化等。
消毒技術,即通過對計算機病毒的分析,開發出具有刪除病毒程序並恢復原文的軟體。
網路反病毒技術的具體實現方法包括對網路伺服器中的文件進行頻繁的掃描和監測;在工作站上用防毒晶元和對網路目錄及文件設置訪問許可權等。
四、安全技術的研究現狀和動向
我國信息網路安全研究歷經了通信保密、數據保護兩個階段,正在進入網路信息安全研究階段,現已開發研製出防火牆、安全路由器、安全網關、黑客入侵檢測、系統脆弱性掃描軟體等。對我國而言,網路安全的發展趨勢將是逐步具備自主研製網路設備的能力,自發研製關鍵晶元,採用自己的 操作系統 和資料庫,以及使用國產的網管軟體。我國計算機安全的關鍵在於要有自主的知識產權和關鍵技術,從根本上擺脫對國外技術的依賴。
網路安全技術在21世紀將成為信息網路發展的關鍵技術,21世紀人類步入信息社會後,信息這一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需要網路安全技術的有力保障,才能形成社會發展的推動力。在我國信息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產品開發仍處於起步階段,仍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我們去研究、開發和探索,以走出有中國特色的產學研聯合發展之路,趕上或超過發達國家的水平,以此保證我國信息網路的安全,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
淺談網路安全論文二:
網路做為一個傳播信息的媒介,是為人們提供方便,快捷的共享資源而設立的,由於要使人們輕松的使用網路,它的復雜程度,不能太高,所以在網路上對安全的考慮就不能太多,因此網路自產生以來黑客等許多問題一直存在得不到有效解決。網路之所以容易被入侵,是由於網路自身的性質所決定的,而如果不重視網路的安全性,輕者個人的信息泄露,電腦使用不便,重者會給公司或個人造成很大的損失。非法侵入,造成保密資料泄露,財務報表,各種資料被任意地修改,使所在單位和公司蒙受重大的損失。黑客惡意攻擊,使網路癱瘓,數據失效,使整個網路處於停頓,所造成的損失比侵入帳戶的損失還大。所以作為網路使用者有必要了解一下網路入侵者的攻擊手段以保護自己電腦的安全。
網路入侵者的攻擊手段可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1)社會攻擊。這是最簡單,最陰險,也是最讓人容易忽視的方法,入侵者在用戶無意識的情況下將密碼竊得,以正當身份進入網路系統。
(2)拒絕服務。目的是阻止你的用戶使用系統,而為侵入提供機會。
(3)物理攻擊。使用各種手段進入系統的物理介面或修改你的機器網路。
(4)強制攻擊。入侵者,對口令一次次的精測重測試。
(5)預測攻擊。根據所掌握的系統和用戶的資料輔助進行攻擊。
(6)利用操作系統和軟體瑕疵進行攻擊。
針對以上入侵者行為,電腦軟體的開發者們採取了一些解決方法,如:
(1)帳戶管理和登陸:根據用戶的不同情況,將相同的帳戶分成同組,按最小許可權原則,確定組的許可權,而不用單個帳戶進行管理。使用配置文件腳本文件等,設置用戶的工作環境。根據用戶的工作環境,盡量將用戶固定在固定的位置上進行登錄,並用 其它 的硬體設置進行驗證機器。防止非法用戶從其他地方入侵,並可設置登錄腳本對用戶身份進行多重驗證,確定登錄次數。對傳輸的信息進行加密,防止帳戶被截獲,破譯。
(2)存取控制:確保唯有正確的用戶才能存取特定的數據,其他人雖然是合法用戶但由於許可權限制不能存取。將共享資源和敏感資源放在不同的伺服器上,之間用防火牆分開,並施以不同的許可權,讓不同的用戶訪問不同的資源。
(3)連接完善:維護用戶的正確連接,防止不正確的用戶連接,通過電纜和所有有關的硬體安全保密事況。使用登錄日誌,對登錄的情況進行記錄以使查詢,檢查非法入侵者,對入侵者情況進行 總結 通報。
(4)備份和恢復:定期對資源進行普通,副本,差異,增量等備份,防止數據意外丟失。
當然,以上方法是為廣大的電腦用戶共同設置的,並不能完全將入侵者擋在門外。對於每一個使用電腦的普通個體來說應該大體了解自己電腦上的這些功能,使用這些功能來保護自己的電腦。比如當我們登陸網站使用郵箱、下載資料、QQ視頻聊天時,必須要輸入自己的賬號和密碼,為防止被盜,我們不要怕麻煩養成定期更改的習慣,盡量不使用自己的名字或生日、多使用些特殊詞,最好隨機產生(電腦會顯示安全性強度幫助你比較)。對於不同的網站,要使用不同口令,以防止被黑客破譯。只要涉及輸入賬戶和密碼,盡量在單位和家裡上網不要去網吧;瀏覽正規網站,不要輕易安裝和運行從那些不知名的網站(特別是不可靠的FTP站點)下載的軟體和來歷不明的軟體。有些程序可能是木馬程序,如果你一旦安裝了這些程序,它們就會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更改你的系統或者連接到遠程的伺服器。這樣,黑客就可以很容易進入你的電腦。不要輕易打開電子郵件中的附件,更不要輕易打開你不熟悉不認識的陌生人發來的郵件,要時刻保持警惕性,不要輕易相信熟人發來的E-mail就一定沒有黑客程序,不要在網路上隨意公布或者留下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去轉信站申請一個轉信信箱,因為只有它是不怕炸的,對於郵件附件要先用防病毒軟體和專業清除木馬的工具進行掃描後方可使用。在使用聊天軟體的時候,最好設置為隱藏用戶,以免別有用心者使用一些專用軟體查看到你的IP地址,盡量不和陌生人交談。使用移動硬碟,U盤等經常備份防止數據丟失;買正版殺毒軟體,定期電腦殺毒等。很多常用的程序和操作系統的內核都會發現漏洞,某些漏洞會讓入侵者很容易進入到你的系統,這些漏洞會以很快的速度在黑客中傳開。因此,用戶一定要小心防範。軟體的開發商會把補丁公布,以便用戶補救這些漏洞。總之,注意 電腦安全 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淺談網路安全論文三:
如今社會效率極高之重要原因是使用了計算機網路,而享受高效率的同時也越發對網路存在著依賴性。這也就使得我們對網路安全性的要求越來越高。
國際標准化組織將「計算機網路安全」定義為:為數據處理系統建立和採取的技術和管理的安全保護。保護計算機硬體、軟體數據不因偶然和人為惡意等原因而遭到破環、更改和泄漏。也就是所謂的物理安全和邏輯安全。如果計算機在網路中不能正常運作,很可能是出現了安全漏洞。鑒於出現漏洞原因的不同,下面就做以簡單討論。
籠統來講,計算機安全隱患分為人為和非人為兩大類。例如操作系統自身具有的安全隱患即屬於非人為因素。雖然非人為因素的安全隱患我們避免不了,可人為因素有時候可能會給我們帶來更大的威脅。「黑客」就是闡述由於人為因素造成網路安全問題的最典型的名詞。
下面就幾種常見的網路安全問題及應對策略和相關技術做以簡單討論:
(一)網路安全問題方面
網路環境中,由於網路系統的快速度、大規模以及用戶群體的集中活躍和網路系統本身在穩定性和可擴展性方面的局限性等原因都可能激起安全問題的爆發。同時還會遇到因為通訊協議而產生的安全問題。目前,區域網中最常用的通信協議主要是TCP/IP協議。
1、TCP/IP協議的安全問題
在廣泛採用TCP/IP協議的網路環境中異種網路之間的相互通信造就了其開放性。這也意味著TCP/IP協議本身存在著安全風險。由於TCP作為大量重要應用程序的傳輸層協議,因此它的安全性問題會給網路帶來嚴重的後果。
2、路由器等網路設備的安全問題
網路內外部之間的通信必須依賴路由器這個關鍵設備,因為所有的網路攻擊也都經過此設備。有時攻擊是利用路由器本身的設計缺陷進行的,而有時就通過對路由器設置的篡改直接展開了。
3、網路結構的安全問題
一般用戶在進行網路通信時採用的是網間網技術支持,而屬於不同網路之間的主機進行通信時都有網路風暴的問題,相互傳送的數據都會經過多台機器的重重轉發。在這種「開放性」的環境中,「黑客」可對通信網路中任意節點進行偵測,截取相應未加密的數據包。例如常見的有對網路電子郵件的破解等。
(二)網路安全應對策略問題
1、建立入網訪問模塊和網路的許可權控制模塊,為網路提供第一層訪問控制並針對網路非法操作提出安全保護措施。
2、實行檔案信息加密制度並建立網路智能型日誌系統,做好數據的__,使日誌系統具備綜合性數據記錄功能和自動份類檢索能力。
3、建立備份和恢復機制,避免因一些硬體設備的損壞或操作系統出現異常等原因而引起麻煩或損失。
4、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網路的安全管理,指定有關 規章制度 。
5、對網路進行分段並劃分VLAN,使非法用戶和敏感的網路資源相互隔離,並克服乙太網廣播問題。
(三)網路安全相關技術
網路安全技術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網路安全的保障來源於安全策略和技術的多樣化及其快速的更新。從技術上來說,網路安全由安全的操作系統、安全的應用系統、防病毒、防火牆、入侵檢測、網路監控、信息審計、通信加密、災難恢復、安全掃描等多個安全組件組成,一個單獨的組件無法確保信息網路的安全性。目前成熟的網路安全技術主要有:防火牆技術、防病毒技術、數據加密技術等。
1、防火牆技術
所謂「防火牆」則是綜合採用適當技術在被保護網路周邊建立的用於分隔被保護網路與外部網路的系統。它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之間的第一道安全屏障。在選擇防火牆時,雖然無法考量其設計的合理性,但我們可以選擇一個通過多加權威認證機構測試的產品來保證其安全性。目前的防火牆產品有包過濾路由器、應用層網關(代理伺服器)、屏蔽主機防火牆等。最常用的要數代理伺服器了。
2、防病毒技術
目前數據安全的頭號大敵就是計算機病毒。它具有傳播性、隱蔽性、破壞性和潛伏性等共性。我們常用的殺毒軟體有驅逐艦網路版殺毒軟體、趨勢網路版殺毒軟體、卡巴斯基網路版殺毒軟體等。網路防病毒軟體主要注重網路防病毒,一旦病毒入侵網路或者從網路向其它資源感染,網路防病毒軟體會立刻檢測到並加以刪除。
3、訪問控制和數據加密技術
訪問控制:對用戶訪問網路資源的許可權進行嚴格的認證和控制。例如,進行用戶身份認證,對口令加密、更新和鑒別,設置用戶訪問目錄和文件的許可權,控制網路設備配置的許可權等。
數據加密:加密是保護數據安全的重要手段。加密技術可分為對稱密鑰密碼體制和非對稱密鑰密碼體制。非對稱密鑰密碼技術的應用比較廣泛,可以進行數據加密、身份鑒別、訪問控制、數字簽名、數據完整性驗證、版權保護等。
除此之外,我們也要自我建立網上行為管理系統,控制P2P,BT等下載,防範惡意代碼,間諜軟體;控制管理及時通訊工具的使用及其附件管理;防範網站或品牌被釣魚或惡意代碼攻擊並發出警告;提供網頁伺服器的安全漏洞和風險分析,提供資料庫及時的更新等。
總之,網路安全是一個綜合性的課題,涉及技術、管理、使用等許多方面,既包括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問題,也有物理的和邏輯的技術措施。所以計算機網路安全不是僅有很好的網路安全設計方案就能解決一切問題,還必須由很好的網路安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來保證。我們只有依靠殺毒軟體、防火牆和漏洞檢測等設備保護的同時注重樹立人的安全意識,並在安全管理人員的幫助下才能真正享受到網路帶來的便利。
㈩ 如何評價《網路安全法》
願這部法律成為改變「發泄情緒是網民基本屬性」的第一步。
法律責任方面幾乎沒改,二次稿的五十七條到七十一條和一稿的五十一條到六十四條幾乎一模一樣好吧,就是把六十三、六十四條合二為一了而已。
先說立場,我支持把目前的管理政策法律化和實行網路實名制,我還希望實名制能夠更加普及和直觀,到個人用戶都能通過一定法律程序查詢網上人員身份的程度,這將是對電信詐騙、網上誹謗侮辱等難以追查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效嚇阻和預防。網路應為公共場所,而非隱私區域。
至於那些大叫查水表的,我認為純屬起鬨,並沒有幾個真正被查過水表,而如果作死到了成立煽顛和顛覆罪的程度,難道現在就查不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