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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網路安全法

發布時間:2023-01-23 23:09:21

❶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什麼的原則

1、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2、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3、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法律依據:《網路安全法》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隱私權侵害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❷ 簡訊轟炸扣話費嗎

不扣話費。簡訊轟炸行為,絕不是一樁小事。在民法典、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對侵犯隱私、侵擾私人生活安寧、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的行為,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簡訊轟炸騷擾,可能構成違法。

❸ 同上一堂網路安全課觀後感心得5篇精選2020

互聯網又像一個大禮堂,必須時刻有禮貌,更不能用粗言穢語辱罵別人,取笑別人,而且要做到言行一致,不能出爾反爾哦!一起來看看同上一堂網路安全課 觀後感 心得5篇精選2020,歡迎查閱!

同上一堂網路安全課觀後感心得1

大明經常和業務來往單位用qq聯系。近段,大明非常的煩惱,他的qq號碼被盜了,就連qq名稱都被修改,被盜者在空間里轉載不健康的內容。qq號碼是怎樣被盜的,大明到現在也說不清楚,就知道有一次電腦中了病毒,之後,qq號碼被盜用了。

qq號碼,只不過是個人網路信息安全的一個方面,qq號碼被盜給我們增加了煩惱,但是損失不是很大。假如一個人的銀行卡信息被盜,損失就大了。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走進了信息化時代,不僅是個人網路信息安全重要,實際上單位的信息安全更加重要,一份圖紙,一個策劃,一個發明,都凝結了眾多員工的心血和汗水,如果網路安全工作較差,把這些重要的信息泄露或被盜,就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個人及單位就會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中國華為中興集團在美國收購案,只所以沒有成功,是因為美國對華企業的歧視,更有美國對自身信息安全的考量。現在很多國家都把信息安全看成是國家安全是一部分,有一些國家還組建信息安全部隊,這說明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在一切網路化的今天,我們更應該保護好個人、單位、國家的網路信息安全。

同上一堂網路安全課觀後感心得2

科技越來越發達,網路現在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已成為我們學習知識、結交朋友、獲取信息、交流思想、休閑娛樂的重要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網路騙取個人信息,利用網路去進行詐騙。我們一定要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星期五,老師組織我們觀看了《 網路 安全知識 》的小視頻,讓我們學到了不少知識。例如:第一個視頻,有一位姐姐,她看到她的同學讓她進她的空間看看,這位姐姐說:「這個小氣鬼,怎麼會讓我進他的空間看呢?點開看一下吧。」我覺得,在這個時候這位姐姐既然有疑惑,就應該先給她的那位同學打電話確認一下,可是她沒有這樣做。這位姐姐打開看過以後說:「這不是他的空間呀!」然後下面有個小方框,提示:「您的qq已下線。」這位姐姐說:「我的qq怎麼會自己下線了,我再登陸一下試試吧。」這位姐姐再登qq的時候,發現自己的qq已經被盜了,這位姐姐是愁眉苦臉了。這個小 故事 告訴我們,不要隨意接收陌生人發來的文件,防止因中木馬病毒導致qq號碼被盜;不要向陌生人透露個人及親朋好友信息,若發現qq號被盜,要盡快取回密碼並更改,若無法取回密碼,應及時告知qq上的好友。

還有一個視頻是講騙子利用網路創建了一個工商銀行的號,進行詐騙的小故事。違法簡訊的內容越來越具有誘惑力,使人有抗拒不了的誘惑,更有甚者冒充銀行和公安機關,冒充金融部門,利用人們對銀行和公安 機關的信任進行詐騙,具有很強的`欺騙性。騙子很狡猾,我們一定要提高警惕,謹防上當。第一: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對任何人都不要同時說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碼、銀行卡密碼。注意:絕對不能同時公布三種號碼!第二:當不能辨別簡訊的真假時,要在第一時間先撥打銀行的查詢電話。注意:不要先撥打簡訊中所留的電話!第三:不要用手機回撥電話,最好找固定電話打回去。第四:對於一些根本無法鑒別的陌生簡訊,最好的做法是不要管它。第五:如果已經上當,請立即報案。第六:不要和陌生簡訊說話,不相信、不貪婪、不回信,這是對付詐騙簡訊的絕招。

小夥伴們,在我們享受高科的同時,也要謹防那些騙子利用高科技來騙我們哦!

同上一堂網路安全課觀後感心得3

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下稱:《網路安全法》)。《網路安全法》共有七章七十九條,內容十分豐富,具有六大突出亮點。一是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二是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三是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四是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五是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六是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針對當前通訊信息詐騙特別是新型網路違法犯罪呈多發態勢,「網路安全法」增加了懲治網路詐騙等新型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即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 方法 ,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與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並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目前,我國公民的網路安全面臨著日益嚴峻的形勢,特別是不法分子利用現代通訊信息技術實施新型網路犯罪呈高發態勢,犯罪涉案鏈條長,團伙組織嚴密,犯罪手法逐步升級更趨隱蔽,受害群體已覆蓋各行各業,各個年齡階段,給人民群眾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已經成為侵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公害,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這類新型網路違法犯罪的典型特徵是不法分子利用通訊、互聯網等技術和工具,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植入木馬等手段,網路誘騙(盜取)被害人資金匯(存)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戶等行為。

為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和非法使用,《網路安全法》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的基礎上用較大的篇幅專章規定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這之中有四大亮點,引人注目:一是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二是網路運營商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目的明確原則和知情同意原則。三是公民個人信息的刪除權和更正權制度,即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 措施 予以刪除或者更正。四是網路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制度等。

《網路安全法》針對實踐中網路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應對網路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保障公民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確立保障網路安全基本制度,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以及促進 網路技術 創新和信息化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了保護各類網路主體的合法權利的立法原則,特別是把保障公民網路空間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作為網路安全立法的基礎。

針對通訊信息網路詐騙等新型網路違法犯罪的多發態勢,《網路安全法》第四章設定了兩項禁止性規定:一是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二是不得利用網路發布與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

當前,新型網路犯罪日益呈現出精準化、職業化的特徵,其精準度和成功率不斷提高,症結在於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防線不斷失守。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侵犯個人信息和實施通訊信息網路詐騙是兩大主要新型網路違法犯罪類型,其中「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和通訊群組」以及「利用網路發布與實施詐騙」是上述兩大犯罪的兩個「終端」。《網路安全法》有針對性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與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這兩項規定對於保護公民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網路空間的安寧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充分體現了我國網路安全立法「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核心理念,符合當前網路安全工作的實際和需要,也為今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上位法基礎。

同上一堂網路安全課觀後感心得4

網路安全應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徵:

保密性:信息不甚露給非授權用戶、實體或過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完整性:數據未經授權不能進行改變的特性。即信息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壞和丟失的`特性。

可用性:可被授權實體訪問並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當需要時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網路環境下拒絕服務、破壞網路和有關信息的正常運行等都屬於對可用性的攻擊;

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

可審查性:出現的安全問題時提供依據與手段。

從網路運行和管理者角度說,他們希望對本地網路信息的訪問、讀寫等操作受到保護和控制,避免出現「陷門」、病毒、拒絕服務和網路資源非常佔用和非常控制等威脅,制止和防禦網路黑客的攻擊。對安全保密部門來說,他們希望對非常的、有害的或涉及國家機密的信息進行過濾和防堵,避免機要信息泄露,避免對社會產生危害,對國家造成巨大損失。從社會 教育 和意識形態角度來講,網路上不健康的內容,會對社會的穩定和人類的發展造成阻礙,必須對其進行控制。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速發展,在計算機上處理的業務也由基於單機的數學運算、文件處理,基於簡單連接的內部網路的內部業務處理、辦公自動化等發展到基於復雜的內部網(Intranet)、企業外部網(Extranet)、全球互聯網(Internet)的企業級計算機處理和世界范圍內的信息共享和業務處理。在處理能力提高的同時,連接能力也在不斷的提高。但在連接能力信息、流通能力提高的同時,基於網路連接的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整體的網路安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網路的物理安全、網路拓撲結構安全、網路安全、應用安全和網路管理的安全等。

因此計算機安全問題,應該像每家每戶的防火防盜問題一樣,做到防範於未然。甚至不會想到你自己也會成為目標的時候,威脅已經出現了,一旦發生,常常措手不及,造成極大的損失。

同上一堂網路安全課觀後感心得5

星期五,老師給我們布置了一項作業,觀看網路安全的視頻。打開視頻,我看見了許多網路小知識,對我來說收獲很大,現在我講講我的感受:

第一個視頻是:有一個小女孩寫完日誌後,發現越越讓看她的空間,她點開後發現自己的qq被盜了。安安告訴我們:「她遇到的是典型的釣魚盜號,釣魚盜號就是假冒qq空間鏈接,當輸入你自己的qq密碼時,就等於把自己的qq密碼告訴他人了。」

第二個視頻是:有一個高二的哥哥告訴我們怎麼防騙,還有一個警察告訴我們已有五千多名師生被騙了。平時我們去商場時,都會有wifi免費讓大家使用,有一些不法分子就會利用這些惡意程序植入到你的手機埠,來竊取你的賬號、密碼、通訊錄等私人信息。

第三個視頻是:有一個小男孩,在上qq 時,看到他的好友給他發文件,他點開發現掉線了,他重新登錄時不知自己的qq已經被盜,自己所發內容圖片已被泄密。安安告訴我們:「如果點qq木馬,就會讓你的qq下線並且被盜,所以,我們要開啟網路安全軟體,並定期更新軟體定期給電腦殺毒。

第四個視頻是:有一個男生因要寫模擬試題,所以不能看鋼鐵俠,就在網上看,並在網上購買試題答案,結果發現自己被騙了。

第五個視頻是:有兩個人,想在網上騙錢,就裝成工行工作人員發信息來行騙,有人接受到簡訊並回復簡訊,騙子拿到錢,那人才發現自己受騙了。

這些視頻告訴我們,在生活中、工作中,一定要多學習知識,學習 文化 ,學習法律法規,提高我們的法律意識,增強我們法律觀念,不輕信網路信息,網路中獎等事情,不能貪圖小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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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掌握超過多少用戶個人信息的網路平台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1]  。

2021年3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四部門聯合發布《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關於個人信息收集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規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個人信息收集行為,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7]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個人信息保護法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 [8]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公告》稱,全國信息安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的GB/T 35273-2020《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正式發布,並將於2020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❺ 我國憲法對隱私權是怎麼規定的

憲法對於公民權益是概括性規定,詳細的規定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章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基本內容包括:

❻ (完整版)法學專業畢業論文942342

這篇談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還不錯,你可以借鑒一下

一、引言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給科技進步、信息共享、商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社會活動網路化的發展趨勢更給予了個人信息豐富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使它成為對於國家、社會、組織乃至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資源。與此同時,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高發態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擴大了主體范圍,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7年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判決結果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一審判決逐年進行檢索,2009-2019年間各年份相關判決數如圖表 1所示。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為四個階段:2009~2012年,此類判決數為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實踐中鮮有發生;2012~2016年,判決數量開始緩速增長,總量尚較少;2016~2017 年判決數量激增 214.6%,呈現出高發態勢;2016~2019年,犯罪數量增速放緩。

圖表 1
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范圍、判斷標准對立法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解釋》第1條對其概念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和如何認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等。由此觀之,要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准確認定,我們應該對其行為對象的內涵、外延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對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提供有益參考。

二、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合理保護限度的設定原則

信息網路時代,我們要在推動信息科技的發展應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過小或者過大,都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基於以下三項原則設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合理設置處罰的范圍與程度,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打擊某種違法行為、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方式足以打擊某種犯罪、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則同樣是刑法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規制時應遵循的首要原則。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當下,刑法作為最後保障法首先介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控制打擊范圍和力度。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實踐中,較常見的是認定范圍過寬的問題,如公民的姓名、性別等基礎性個人信息,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個人身份,但大多數人並不介意此類個人信息被公開,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必動用刑罰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濟。
(二)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
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價值的凸顯,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的價值沖突也逐漸凸顯。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給國家、社會、個人都帶來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正常秩序甚至國家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威脅。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需要使得數據的自由流通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如何平衡好其與個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是運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則會導致信息流通的過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危險境地、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保護過度,則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妨礙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會成員成為一座座「信息孤島」,全社會也將成為一盤散沙,也將信息化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拒之門外。
刑法要保護的應當僅僅是具有刑法保護的價值和必要,並且信息主體主動要求保護的個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協調各種相互矛盾的利益關系,通過立法和司法,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實現雙贏。應努力構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促進信息應有的自由流動,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
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渡是合理的且必須,因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的保障。但是這種讓渡的前提是所換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當的,並且不會對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門因為社會管理的需要往往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信息網路的發展也使得大數據技術在社會安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於公民個人利益邊界的觸碰,由此產生公共管理需要與個人權益維護之間的沖突。相對於有國家機器做後盾的公權力,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處於弱勢地位,讓個人信息的保護跟得上信息化的發展,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此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王利明教授將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兩類。對於前者,可將其個人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公民監督權或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個人信息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的讓步是必須的;另一類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個人隱私類信息,由於這部分個人信息與其政治性職務完全無關,所以應受與普通人一樣的完全的保護。對於社會性公眾人物,其部分個人信息是自己主動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獲得相應的交換利益,對於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進行保護;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雖然被公開,但符合人們對其職業的合理期待,且不會有損信息主體的利益,對於此類信息,也不在刑法保護范圍內;但對於這類信息主體的住址、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因實踐中有很多狂熱的粉絲通過人肉搜索獲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對明星的個人隱私進行偷窺、偷拍,此類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安寧和基本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三、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特徵及相關范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狀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詞,對於其含義的一些爭議問題,筆者持以下觀點:
(1)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
從字面上和常理來看,中國刑法中的「公民」似乎應專門指代「中國的公民」。但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信息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而不應當把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局限於中國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條採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規范用語的理解和適用,我們不應人為地對其范圍進行不必要的限縮,在沒有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下,不應將「公民」限定為中國公民。
第二,全球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時代,將大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排除在我國刑法之外,會放縱犯罪,造成對外國籍人、無國籍人刑法保護的缺失,這既不合理,也使得實踐中同時涉及侵犯中國人和非中國人的個人信息的案件的處理難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並不限於僅對「中國公民」的保護,也同等地對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此類權利進行保護。因此,處於我國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對象,也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我國對中國公民、處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 籍人以及遭受中國領域內危害行為侵犯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護,不主張有例外。」
(2)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
對於死者,由於其不再具有人格權,所以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主體。刑法領域上,正如對屍體的破壞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樣,對於死者個人信息的侵犯,不應成立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譽權、財產權,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或繼承財產來進行保護。
對於法人,同樣不能成為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權,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權,其只是法律擬制概念,不會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雖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已有商業秘密等商法領域的規定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個人信息」的含義
法學理論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識別說、關聯說和隱私說。
識別說,是指將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可識別性根據識別的程度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通過單個信息就能夠直接確認某人身份的直接識別,和通過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通過信息對比分析來識別特定個人的間接識別。學界支持識別說觀點的學者大多指的是廣義的識別性,既包括直接識別,又包括間接識別。
關聯說認為所有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動態行為和個人觀點及他人對信息主體的相關評價」。根據關聯說的理論,信息只要與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隱私說認為,只有體現個人隱私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個人信息內容。隱私說主要由美國學者提倡,主張個人信息是不願向他人公開,並對他人的知曉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筆者認為,通過識別說對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最為可取。關聯說導致了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過分擴大,而隱私說則只將個人信息局限在個人隱私信息的范圍內,忽略了不屬於個人隱私但同樣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個人信息,同時由於對隱私的定義受個人主觀影響,所以在實踐中難以形成明確的界定標准。相比之下,識別說更為可取,不僅能反應需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適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不斷增多。
且通過梳理我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識別說的觀點貫穿其中。

名稱

生效年份

對「個人信息」核心屬性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依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

隱私性

《網路安全法》

2016年

可識別性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

可識別性、可反映活動情況

圖表 2
《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中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疑最具權威性。《網路安全法》採用了識別說的觀點,將可識別性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而後者採用了廣義的「可識別性」的概念,既包括狹義可識別性 (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體現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兩者之所以採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為《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做了整體而基礎性的保護,而《2017年解釋》考慮到,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動情況信息,隨著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逐漸成為本罪保護的一個重點,因此在採用了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對活動情況信息的強調性規定,但其本質仍是應涵括在身份識別信息之內的。
所以,應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體現了其區別於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價值。明確刑法領域個人信息的特徵,有助於在司法中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認定。
1.可識別性
這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可識別是指可以通過信息確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體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通過單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證號、指紋、DNA等信息均可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間接識別,是指需要將某信息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進行對比分析才能確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學習經歷、工作經歷、興趣愛好等信息均需要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才能識別出特定的信息主體。
2.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是對信息主體的客觀真實的反映,。一方面,主觀上的個人信息對特定個人的識別難度極大;另一方面,現行刑法關於侮辱罪或誹謗罪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此類主觀信息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實現科學、高效鑒別個人信息客觀真實性,是司法機關應努力的方向。現有的隨機抽樣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夠嚴謹。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證明其所侵犯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構成本罪。
3.價值性
刑法的兩大機能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從保護法益的機能出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而判斷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關鍵就在於該信息是否具有價值。價值性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從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角度分析,個人隱私類信息的公開,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行蹤軌跡類信息的公開,會對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從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屬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時代,信息就是社會的主要財產形式,能夠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信息價值僅在當行為人主張其個人價值時才被考慮」,只有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信息,才值得國家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很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採用「個人信息」的概念,美國多採用「個人隱私」的概念,歐洲多採用「個人數據」的概念,而「個人信息」的表述則在亞洲較為常見。對於這三個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觀點分歧。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隱私,以個人數據為載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明確區分。
1.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
關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有學者主張前者包含後者,有學者主張後者包含前者,還有學者認為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筆者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相互交叉,個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隱私信息,個人隱私包括隱私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所以兩者的交叉在於隱私信息。兩者制建有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個人信息中除隱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體進行公開的,如姓名、手機號、郵箱地址等,而個人隱私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個人不願將其公開;其次,判斷標准不同,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是完全客觀的,根據其是否具有識別性、真實性、價值性來進行判斷即可,而個人隱私在判斷上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不同主體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後,個人信息既具有消極防禦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動對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公開其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利益,而個人隱私則側重消極防禦,主體的隱私信息和隱私活動不希望被公開,隱私空間不希望被侵犯。
2.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區別在於,個人數據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為載體的對信息主體的客觀、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如個人在醫院體檢後從自助機取出的血液化驗報告單;後者是指,數據中可對接收者產生一定影響、指導其決策的內容,或是數據經過處理和分析後可得到的上述內容,如血液化驗報告數據經系統或醫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導作用的結果報告,換言之,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分析處理。

四、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概念和原則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在本部分,筆者對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進行總結歸納,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認定
「可識別性是指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指向確定的主體。」經過上文中的討論,根據《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我們能夠得出,「識別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解釋第3條第2款印證了這一觀點。對於能夠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來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往往是個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的認定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面對實踐中的具體案情,對於部分關聯信息是否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時,可從行為人主觀目、信息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結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加以判斷。
以此案為例:某地一醫葯代表為了對醫生給予用葯回扣,非法獲取了某醫院某科室有關病床的病床號、病情和葯品使用情況。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獲取的信息不宜納入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首先,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看,並沒有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獲取用葯情況;其次,從以上信息對病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生活安寧的重要性上來看,行為人獲取以上信息並不會對病人權益造成侵犯;最後,從這些信息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的程度來看,病床號、用葯情況等信息並不能直接識別到個人,需要結合病人的身份證號等才能起到直接識別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2017年解釋》第五條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並設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准。

類別

列舉

「情節嚴重」標准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情節特別嚴重「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特別敏感信息

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

五百條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條以上

五千條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條以上

五萬條以上

圖表 3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對標准適用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1.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
行蹤軌跡信息敏感程度極高,一旦信息主體的行蹤軌跡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會對權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緊迫的威脅。《2017年解釋》中對於行蹤軌跡信息入罪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以上」的,即構成犯罪。由於《2017年解釋》中對行蹤軌跡信息規定了極低的入罪標准,所以司法認定時應對其范圍做嚴格把控,應將其范圍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位置的信息,如車輛軌跡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實踐中,信息的交易價格也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屬於「行蹤軌跡信息」的參考,因為行蹤軌跡信息的價格通常最為昂貴。
對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車票信息後判斷出他人的行蹤的情況,載於車票的信息不宜被認定為《2017年解釋》所規定的「行蹤軌跡信息」,因為該信息只能讓行為人知道信息主體大概的活動軌跡,並不能對其進行准確定位。
2.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
財產信息是指房產、存款等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信息。對於財產信息的判斷,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要綜合考量主客觀因素,因為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而是考慮到敏感個人信息的入罪門檻已經極低,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其范圍。
以此案為例:行為人為了推銷車輛保險,從車輛管理機構非法獲取了車主姓名、電話、車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認定為「財產信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多隻會對行為人的生活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應適用非敏感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准。
(三)不宜納入本罪保護對象的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認定
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理論界存在觀點分歧。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不以隱私性為必要特徵,因為《2017年解釋》第1條並為採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因此,信息的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權利人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顯然合法,且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當前也不宜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隱私性」作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可見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從隱私權中分離出來的權利,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於對公民隱私和生活安寧的保護。權利人之所以自願甚至主動公開其個人信息,說明這部分信息即便被獲取、出售,也通常不會對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造成侵犯,因此不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內;第二,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對於已經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為在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存在權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權,也就是說不應認定行為人對獲取的已經由權利人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為系「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應將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侵犯權利人未公開的個人信息的案件作為打擊的重點。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但如果後續的出售或提供行為違背了權利人意願,侵犯到了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或是對權利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則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是獲取信息之後的出售、提供行為如果對信息主體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寧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體對其相關個人信息有強烈保護意願,則應據其情節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對個人、組織、社會乃至國家均具有重要價值,由此也滋生了越來越多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其概念界定、特徵分析、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以及司法認定對於打擊相關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結論性的認識:第一,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則。一是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打擊范圍既不過寬而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過窄而使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應遵循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不妨礙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應遵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協調原則,允許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步,但杜絕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和過度限制。第二,公民個人信息之「公民」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個人信息之「個人信息」應採取「識別說」進行界定,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除了可識別性,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價值性等特徵可作為輔助判斷標准。還應注意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相關概念的區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混淆。第三,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可識別性」是其判斷的難點,可以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信息對其主體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與其他信息的結合程度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對於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由於其入罪門檻低、處罰力度大,應嚴格把控其范圍並結合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進行考量;對於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應分情況討論,對於信息主體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其獲取、出售和提供,不應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信息主體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信息的獲取是合法的,但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可以依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論處。
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完善貢獻微小的力量。

❼ 小學生網路安全教育心得體會

寫作思路:把觀看網路安全教育視頻中的所見所聞所感寫下來。

網路安全法,體現我黨在樹立網路安全監督管理期間充分依靠人民、相信人民,是黨的群眾路線在互聯網安全中的具體體現。

互聯網雖然是虛擬的,但使用互聯網的人都在現實中。鑒於網路安全的形式日益嚴峻,對付網路安全要有非常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讓社會上的每一個分子都成為參與者, 都能積極貢獻自己的一份力

現在社會已經進入了互聯網的時代,人人都離不開互聯網,互聯網已經成為生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安全更是網路發展的基礎和基石,是發展互聯網產業的前提,兩者之間相輔相成。

誠然,互聯網發展豐富了人們的生活,同時也帶來了互聯網相關產業發展。但也存不少問題,例如網路系統、軟體及其系統中的數據保護不到位,"hacker" 惡意破壞、更改、泄露,給人民生活帶來不必要麻煩等問題。嚴重泄露國家機密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必要損。

因此,國家及政府相關部應積極對新形勢的網路安全,加強網路監管、執法的力量,實時監控、及時圍剿破壞網路安全的違法分子,樹立網路安全「重於泰山」的安全思想意識,對威脅網路安全者,給予嚴懲不貸,「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維護網路安全是全社會共同責任,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廣大網民共同參與,共築網路安全防線。

維護網路安全,人人有責。我們在使用互聯網的時候,不僅要守法,還要護法,要向周圍的人群宣傳網路安全法。和平年代網路信息安全關乎國家與人民的利益,如何為網路築起一道「安全門」。需要人民群眾上下一心主動投身到網路安全事業中去,全心全意為國家網路安全拉起一道「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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