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隱私條款將接受考核
8月24日很多人在注冊微信、微博、淘寶用戶時,都點擊「同意」隱私條款,但對具體內容可能並不了解。為落實網路安全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要求,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國家標准委等四部門組成的專家工作組24日結束對首批10款網路產品和服務的隱私條款評審,規范其收集、保存、使用、轉讓用戶個人信息的行為,督促整改不合法的條款。
此次中央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啟動的隱私條款評審工作,採取分批選取重點網路產品和服務,對隱私條款進行分析評審。希望通過評審和宣傳形成社會示範效應,提升行業整體個人信息保護水平。9月下旬將公布首批網路產品和服務的評審結果。有專家表示,隱私條款評審只是第一步,還應由國家主管監管部門對履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希望網路給人民帶來更多更安全更好服務!隱私權一一這一人格人身權是應該受到應有公序良俗及社會公德的尊重。
㈡ 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㈢ 根據網路安全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四章,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3)網路安全法未添加隱私條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㈤ 17款移動App存在隱私不合規行為,其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互聯網時代人們的手機上會有各種各樣的APP,但是很多移動APP存在著隱私不合規的行為,具體以下幾種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未經用戶同意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每一個APP在注冊之前都會要求用戶閱讀隱私條款,但是隱私條款從另一角度來講屬於霸王條款,如果用戶不同意隱私條款,該APP就無法使用,一旦同意隱私條款就意味著APP可以在用戶使用期間隨意調取用戶的個人信息收集,在自己的資料庫中進行分析和研究,甚至是違法售賣。
收集用戶個人信息,身份證甚至銀行密碼等。除了一些比較正規的APP在收集隱私信息以外,例如銀行APP需要用戶登記身份證,銀行賬號和密碼等。其他所有娛樂類和社交類的APP不能夠私自的去收集用戶的身份證信息,甚至銀行賬號等,這些也已經涉嫌了違法行為。
向用戶推送垃圾廣告和垃圾信息,很多APP在使用的過程中經常彈出窗口這些窗口的內容,大多是各種廣告或垃圾信息非常的低俗。
㈥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有關規定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有關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6)網路安全法未添加隱私條款擴展閱讀:
尊重公民隱私權是信息時代的底線
互聯網的數據時代已經到來,特別是以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和人工智慧為背景的工業4.0產業革命中,數據信息逐漸取代用戶活躍度和流量,成為核心的價值取向和互聯網平台競爭的主要資源。
在網路公司的數據白熱化競爭中,公民數據信息安全大有被「物化」的趨勢。一些知名網站通過網民協議中的「霸王條款」,採用變相強占、冒用大數據等非法交易方式,嚴重侵害了用戶的隱私權和國家安全。
數據權作為一種新型人格權源自隱私權,是公民民事權利的重要客體,其所有權當然屬於公民自己而非網站。
我國《網路安全法》重申了公民數據信息權的自我控制權,既包括知情權、選擇權、退出權,也包括網站對公民數據信息的安全保障義務、告知義務、預警義務和更改義務等。
實踐中,一些網站以網民協議為幌子,將對公民合法權益至關重要的隱私協議「隱藏」在紛繁復雜的格式條款中,以「瞞天過海」的方式騙取用戶信任。這種表面明示、實則強取豪奪公民數據的行為儼然成為「商業慣例」。
公民在信息不對稱的背景下,成為數據被攫取掠奪的對象,大量隱私信息被非法竊取、交易和買賣。
針對此類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關於辦理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侵害公民隱私犯罪行為的具體標准和類型,將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置於法律保護的最高位階,在刑事法律上對侵害公民數據權的行為標清了底線。
不過,兩高司法解釋的重點在於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明偷」「明搶」,對於濫用格式條款非法「獲取」用戶授權,侵害公民隱私權的「暗偷」「暗搶」行為影響卻不大。
這是因為,隱私權作為民事權利,用戶也有自我處分的權利,一旦網站搬出已經獲得用戶授權的「隱私條款」作為抗辯理由,刑事法律就很難認定其為犯罪行為。
因此,最近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和國家標准委四部門對十款市面上主要應用的網路服務隱私條款,依據《網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評審,督促這些網路平台整改,從根源上保障了公民數據權始終掌握在用戶自己手中。
必須強調的是,個人信息與大數據性質並不相同,所適用的法律也不盡相同。按照我國《網路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
個人信息的性質屬於公民隱私權范疇,非法搜集、使用或交易都將承擔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在內的法律責任。大數據信息是直接或間接都無法識別到自然人特定身份的數據信息,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知識產權范疇。
大數據作為知識產權,獨立於公民個人隱私權,是數據信息時代的重要產品,產權人當然可以依法進行交易和使用。
現實中,一些網站有意混淆大數據與個人信息的界限,將個人信息打包,或者經過非法手段簡單「脫敏」後,冒以大數據的名義進行交易使用,這就是典型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
從技術角度講,個人信息確實有可能轉化成大數據,但必須經過「脫敏化」處理,即通過法定標准和程序,將用戶可識別信息進行「不可逆」性去除。
實踐中「脫敏」操作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缺乏統一法定標准,大數據中殘存可識別信息成分;二是存在數據「可逆」的可能,這兩點需要政府有關部門盡快出台相關標准和程序。
從實踐角度講,互聯網時代的數據權相比隱私權而言,更加突出用戶對自己數據的「控制權」。除了用戶知情權等倫理性權利之外,我國《網路安全法》還特別明確了用戶對自己數據的「自我決定權」。
該法第43條規定,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刪除權和更正權是公民隱私權在互聯網數據領域的延伸發展,與知情權和選擇權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信息時代公民數據權利的法律底線。
㈦ 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解讀
一、網路運營者(保障網路運行的第一責任人)
1、要求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定的要求,採取及時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維護網路運行安全。
2、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安全風險,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在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規定處罰措施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五條規定的,處罰措施: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雙罰制:網路運營者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本條第二款是關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處罰規定。
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及其負責人員的處罰重於一般的網路運營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對運營者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㈧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什麼罰款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8)網路安全法未添加隱私條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㈨ APP的《用戶隱私協議》是不是侵犯了用戶的合法權益
是。
APP為了更好地為用戶提供服務,請用戶仔細閱讀這份協議。本協議是用戶與應用就登錄本應用平台進行注冊及使用等所涉及的全部行為所訂立的權利義務規范。
在注冊過程中點擊注冊等按鈕及注冊後登錄和使用時,均表明用戶已完全同意並接受本協議,願意遵守本協議的各項規則,規范的全部內容,若不同意則可停止注冊或使用本應用平台。如是未成年人,還應要求監護人仔細閱讀本協議,並取得用戶同意。
(9)網路安全法未添加隱私條款擴展閱讀:
APP的用戶隱私協議注意事項:
在個人資料有變動的情況下,可以更新和修改個人資料已使其有效,在任何時候都能非常容易地使用注冊名與密碼登錄本網站以修改或刪除個人資料及檔案。
將採取嚴格的措施保護用戶的隱私,確保隱私權不受任何侵犯。只要用戶提供給任何個人信息,都會採取有效的手段保護用戶的信息(法律或政府的強制性規定不在此限)。
更新隱私條款:可能會對APP的隱私權政策進行修改,如果在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政策方面有大幅度修改時,會通過電子郵件通知用戶。
㈩ 用戶協議及隱私條款
法律分析:1、隱私協議是告知用戶網站或者移動端軟體如何收集和使用用戶信息和數據的文檔。一般網站或者APP在更新隱私協議的時候都需要告知用戶,尤其是當這種修改影響了用戶的權利。2、用戶協議作為一種格式合同,是企業常用來和用戶締結契約的方式。但是用戶沒有仔細看條款就簽署了用戶協議,是不可以「不知情為由」要求撤銷合同的。如果對方已經提供了全面的合同條款,並且明確告知用戶,需要閱讀完這些條款之後,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這也就是為何平台設置需要勾選「了解並同意」的原因),合同中重要的條款也以加粗、標紅等方式提醒了用戶,這個時候用戶是很難舉證說明自己是不知情的。如果用戶確實沒有一條一條仔細看,這種情況更多會被認為是用戶自身疏忽的問題。在合同本身中沒有明顯不平等條款的情況下,用戶想要主張無效合同無效、要求撤銷合同,是非常難的。所以簽訂隱私協議或用戶協議前需要慎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