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疆公安機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規定
新疆公安機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1、公安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要求、規劃和技術規范;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制定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具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規劃;
2、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安信息網安全保密策略和技術規范,建設本級公安信息網的邊界接入、物理安全、網路安全、應用安全、數據安全、保密監督管理等技術防護手段。
公安信息網上的應用系統應當具備用戶管理、許可權管理、日誌審計等安全功能,不得留有後門程序或者繞過安全機制。重要應用系統應採用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進行身份認證和授權訪問。重要應用系統應將軟體源代碼留存備案。
未經公安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立公安信息網與其它網路的聯接,不得將公安信息網延伸到公安機關以外單位。
經公安部批准,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通過符合標准規范的邊界接入平台實現公安信息網與互聯網或者其它網路信息的安全交換。
公安信息網用戶不得越權訪問公安信息網,不得越權使用公安信息資源,不得泄露公安信息網上警務工作秘密、公民個人信息等不宜對外公開的信息。
公安信息網用戶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案事件調查,不得蓄意干擾、屏蔽、卸載、拆除安全保密監控程序或者監測設備。
法律依據
《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十九條 公安部按年度組織開展全國公安信息網安全檢查工作。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安全檢查,並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報告安全檢查結果、落實安全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