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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基站設置規定

發布時間:2023-02-26 00:36:19

❶ 深圳市公眾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公眾移動通信基站管理,促進公眾移動通信事業的發展,保障公共利益,推進智慧深圳建設,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公眾移動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是指公眾移動通信運營企業在一定區域內設置的,通過移動通信交換中心與終端設備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台(站),包括獨立式宏基站、附設式宏基站和室內分布系統。
本辦法所稱的公眾移動通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是指依法獲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向社會公眾提供行動電話、數據業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基站配套條件,是指存在於建(構)築物內的天面、機房、管道等基站設置條件。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站的規劃、選址、設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基站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環境保護的原則。第五條基站是保障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破壞基站或者干擾基站運行。第六條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是本市基站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規劃和國土、交通運輸和市、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人居環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基站管理工作。第七條運營企業應當根據移動通信技術進步和城市發展情況,及時、合理、合法設置基站,保障本市移動通信的消費需求。第二章基站規劃第八條基站站址專項規劃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要求進行編制,並按規定程序批准後發布實施。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每年可根據城市建設和通信技術發展要求,按照規劃修訂程序對基站站址專項規劃進行修改。第九條法定圖則應當與基站站址專項規劃相銜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根據法定圖則及相關規定,落實基站站址。第十條編制基站站址規劃應當徵求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運營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運營企業應當提供與基站相關的規劃基礎資料。第十一條規劃基站站址,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網路覆蓋需要;
(二)電波傳播特性;
(三)設備性能狀態;
(四)網路優化需要;
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第十二條新開發區、城市更新片區附設式宏基站的配套條件應當符合規劃和設計要求,並與基站所附設的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運營企業應當配合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監理單位完成附設式宏基站配套條件的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建設工作。第十三條新建或者改、擴建大型建(構)築物應當按照基站技術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室內分布系統基站配套設施,滿足多套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共享要求。
運營企業和建設單位可以在其他建築物建設室內分布系統。第十四條編制基站站址相關規劃以及基站選址,應當優先在市、區政府及其下屬單位所屬的建(構)築物、設施、綠化帶或者其他場所(以下簡稱政府物業)上選址。
建(構)築物、設施或者場地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基站站址相關規劃的要求配合基站建設。第十五條運營企業應當開放站址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運營企業應當簽訂站址資源共享協議,明確基站建設成本分擔、管理和維護義務以及站址資源共享的其它權利義務。
運營企業在申請無線電台執照時,應當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站址資源共享承諾。
運營企業履行站址資源共享協議或者承諾發生爭議的,可以提請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解決,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第十六條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國土、人居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科學、合理、實用的原則,制定完善基站技術、外觀、配套條件等相關技術規范。
基站技術規范應當吸收無線電通信技術成果,促進無線電技術創新與發展。第三章基站設置第十七條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基站站址相關規劃,結合移動通信網路建設發展需求和區域建築特點,選擇基站站址,並將建站選址情況及時告知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基站站址專項規劃,支持運營企業的基站選址建設工作,會同規劃和國土、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人居環境等管理部門及時協調運營企業在基站選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基站站址專項規劃的要求。

❷ 長春市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移動通信基站的管理,維護移動通信用戶、移動通信業務運營者和社會公眾的權益,保障移動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移動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是指由移動通信業務運營者建設,在一定的無線電覆蓋區內,通過移動通信交換設備與移動通信終端設備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台(站),包括室外基站(含直放站)和室內覆蓋系統等。

本辦法所稱移動通信業務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是指依法獲准在本市建設移動通信網路,並向移動通信用戶提供移動語音、數據等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移動通信系統,包括蜂窩公眾移動通信系統、PHS無線接入系統、集群通信系統以及具備移動性的其他無線通信系統。

本辦法所稱室內覆蓋系統,是由信號源和室內天饋線分布系統(以下簡稱室內分布系統)組成。

本辦法所稱電台執照,是指依照規定向運營者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是運營者合法設置、使用基站的法定憑證。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站的設置、使用和管理活動。第四條市無線電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站設置、使用的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發展和改革、房地、國土、公安、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基站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無線電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移動通信的發展需求,堅持資源共享、布局合理的原則,編制移動通信基站發展規劃(以下簡稱基站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六條運營者應當在年度基站設置計劃周期開始的兩個月前,根據布局和選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設置需求,報市無線電主管部門。

市無線電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基站發展規劃和運營者提報的年度基站設置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基站設置計劃。運營者提報的年度基站設置需求中有布局或者選址重復的,由市無線電主管部門予以協調安排。

年度基站設置計劃的周期,由市無線電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第七條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內)擬設置基站的,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天面以及所需的管道、機房的空間和電力等配套條件。第八條鼓勵和支持運營者通過平等協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資源。

運營者之間不能就共享問題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市無線電主管部門提出協調申請。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市無線電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共享所需的技術條件進行評估論證。經評估論證具備共享條件的,佔有該站址資源的運營者應當與要求共享的運營者簽訂共享協議;拒絕簽訂共享協議的,五年內不得在同一區域另行建設基站。第九條承載基站天線的鐵塔(以下簡稱鐵塔)應當開放共享。

既有鐵塔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當採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進行共享。禁止在既有鐵塔同一區域新建鐵塔。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同一區域新建鐵塔的,應當經市無線電主管部門同意。

新建鐵塔應當共建共享。擬新建鐵塔的運營者應當書面告知其他運營者;其他運營者未提出共建共享需求的,不得在同一區域新建鐵塔。

除鐵塔之外的其他基站配套設施具備條件的應當開放共享。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構)築物和建設地鐵、隧道等,應當設計室內覆蓋系統的管道和機房,並按照多制式合路的方式建設室內分布系統。第十一條運營者新建室外基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居住區選址的,應當優先考慮設置和附加在非居住建(構)築物上。確需在居住建築物上設置或者附加的,應當徵得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二)選址時要盡量避開歷史保護建築。確需設置的,應當採用小型化、隱蔽化的建設方案;

(三)天線的走向和布局應當與建(構)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盡量採用小型化、美觀化的建設方案;

(四)設置和安裝不得危及相關建(構)築物的安全;

(五)不得干擾其他無線電通信系統。

既有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逐步進行改造。第十二條需要設置室外基站的,應當向市無線電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選址申請表;

(二)具有法定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所編制的基站設置方案;

(三)基站設置年度計劃中有景觀化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景觀化方案。

市無線電主管部門自收到選址申請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基站選址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置室外基站涉及其他審批的,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❸ 移動基站的安全范圍是多少

家《電磁輻射防護》規定中12v/m標准 實際中移動基站所產生的電磁環境輻射量反為1.5-2.5v/m。 國家制定了嚴格的技術標准 1.1國家頒布的相關技術標准 為防止電磁輻射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電磁技術的科學運用與發展,國家環境保護局、衛生部頒發了《公眾照射導出限值》(GB8702-88)與《環境電磁波容許輻射強度分級標准》(GB9175-88)兩個主要技術標准,並頒布了《電磁輻射防護規定》、《環境電磁波衛生標准》兩項技術標准。1997年3月,又發布國家環境保護18號令及《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以上標准比歐美各工業化國家所制定的標准要更加嚴格,按照上述標准,目前移動通信所用900MHz頻率帶寬,其電場強度只要小於每米12伏或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於40微瓦就符合安全標准。 基站建設時,天線必須高於天線主射線方向距離天線22米以內建築物1.2米以上。在這樣情況下(包括在居民樓頂安裝基站天線),通信基站是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不會對人體與環境造成危害。

❹ 移動通信基站是否可以建在居民住宅區

可以,《電信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上述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設置移動通信基站。

如果該基站相關設備放置在移動公司自有產權的房屋內,對照《物權法》相關規定,也不構成對公共設施或他人物權的侵佔或利用。

基站輻射國家標准

為了加強電磁環境管理,保障公眾健康,中國於2014年對《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 8702-88)和《環境電磁波衛生標准》(GB 9175-88)進行整合修訂,出台了《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並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根據該標准,通信頻段功率密度應小於40微瓦/平方厘米,美國這一標准為600微瓦/平方厘米,兩者相差了15倍。業內人士表示,考慮到基站信號會有相互疊加的水平出現,移動通信基站建設時執行的都是國標五分之一的標准,即小於8微瓦/平方厘米。

❺ 雲南省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保障通信安全暢通,維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無線通信網路的規劃建設、基站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線通信網路,是指公眾移動通信、無線集群通信和無線接入等移動通信的無線網路。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線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林地利用保護規劃,並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關頻率使用、規劃審查、基站設置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應當設立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章節。

有關單位編制開發區、產業園區、城市更新片區、旅遊景區和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鐵路等建設規劃,應當同時編制無線通信網路建設子規劃。

無線通信網路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基站站址和機房、天線、管道等設置要求。第五條省級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規劃,上報前應當聽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州(市)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無線電台站址規劃編制基站年度建設計劃,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審查結果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並抄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編制無線集群通信系統建設規劃或者計劃草案,應當徵求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機場、鐵路、公路、軌道交通等建設活動中,應當將基站機房、電源系統、傳輸管線等設施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審查有關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的初步設計。第七條建築物、構築物內的信號盲區或者弱區、大型公共場所等區域應當設置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並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准、規范。

設計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應當滿足多套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共享要求。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佔用場地、設施,應當與權利人簽訂相關協議並支付場地、設施租賃費。不得簽訂排斥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共享相關基礎設施資源的協議。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為基站設施的電力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按照規定收取費用。電力用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轉供電的,應當經供電企業委託並簽訂協議。電費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向供電企業交納。第十條基站選址應當優先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選址。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基站建設要求為基站設置提供條件。第十一條在下列場所設立基站的,其管理單位應當提供機房、天線位置、管道以及電力接入等條件: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公園、廣場、生態控制區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設施、居住小區;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設施。第十二條室外基站的選址、設置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居民區選址的,需徵得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單位的同意;

(二)在辦公區選址的,需符合信息安全控制區管理規定;

(三)在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選址的,需符合景觀風貌要求,並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同意;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徵得產權人同意,並採用小型化、隱蔽化的方案建設,天饋線走向、布局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五)在民用或者商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在施工前15日以上,通知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基站選址距離相近或者重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共用同一站址資源。

編制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建設方案,應當遵循多網合一、資源共享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未達成共建共享協議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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