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院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措施是什麼,那位大哥大姐知道請告訴小弟,急用。。
各大醫院系統必須做等保,互聯網醫療要想上線取的上診療資質,必須過等保。
等級保護是我們國家的基本網路安全制度、基本國策,也是一套完整和完善的網路安全管理體系。遵循等級保護相關標准開始安全建設是目前企事業單位的普遍要求,也是國家關鍵信息基礎措施保護的基本要求。
等級保護一共分為5級:
① 第一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② 第二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
③ 第三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④ 第四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
⑤ 第五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
證書案例
2. 互聯網醫院分為哪幾類
互聯網醫院三大類形式!
五紀時代
根據使用的人員和服務方式,將「互聯網+醫療服務」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遠程醫療,由醫療機構之間使用本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會診和遠程診斷。
第二類為互聯網診療活動,由醫療機構使用本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技術直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家庭醫生的簽約服務。並明確規定,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三類為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互聯網醫院可以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互聯網醫院可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家庭醫生的簽約服務。此外,當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由接診的醫師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師進行會診時,會診的醫師可以直接出具診斷意見並開具處方。
其中,第二類和第三類均屬於醫療機構通過互聯網直接為患者提供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
准入程序和監管
互聯網醫院可以按照醫療機構設置程序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的第二名稱,由實體醫療機構申請設置並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由其發證機關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為保證互聯網醫療服務新業態的醫療質量和安全底線,要求開展互聯網醫院准入前必須建立全省的統一監管平台;所有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必須全程留痕、可追溯,並向監管部門開放數據介面。
明確法律責任關系
三個文件都分別明確了法律責任的主體:互聯網診療責任主體就是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的實體醫療機構,互聯網醫院首先要向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訴求,由落地的實體醫療機構和互聯網醫院共同來承擔責任,兩者之間的法律責任的分擔根據協議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
遠程醫療服務分為兩類,一種叫遠程會診,一種叫遠程診斷。遠程會診目前應用較多,會診受邀請方只提供診療意見,最後診斷和治療的決策權依然在邀請方,所以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由邀請方來承擔。
現在很多大醫院都在建立醫聯體,在醫聯體內利用遠程診斷的方式,解決基層人才能力不足的問題,即「基層檢查,上級診斷」,這種情況下由邀請方和受邀方兩者共同來承擔法律責任。
在線咨詢不屬於互聯網診療范圍
在線疾病咨詢和在線疾病診療兩者之間確實存在交叉,但在線疾病咨詢不屬於互聯網診療的范圍。
互聯網診療是醫生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對疾病下診斷結論,並且提出治療方案,如果只提供疾病咨詢,給一些如要少吃鹽、多運動等建議,沒有明確診斷和治療,這屬於咨詢范圍。如果對某個疾病做出明確診斷,並告訴患者要吃什麼葯,或到醫院做某種治療,就屬於診療的范疇,要按照互聯網診療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如何判斷初診、復診病人
通過正在建立的區域衛生信息平台,以及電子病歷資料庫,把電子病歷和居民電子健康檔案連接起來,在線開展復診並且開具處方的時候,醫師一定要掌握患者相應的病歷資料,明確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已經就一種病或者幾種病有過明確的診斷,就可以針對已經明確診斷的疾病提供復診的服務。
如果查詢不到任何患者病歷資料,就只能建議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建立了電子就診記錄以後,下一次如果是屬於診斷明確的疾病在線復診,那麼醫生可以給他提供相應在線服務。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保存期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依據此條款,包含個人信息的相關網路日誌至少需要保存六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依據此條款,對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來說,包含個人信息的交易信息保存期限應該不少於三年。
3.《徵信業管理條例》
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依據此條款,對於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超過5年的應予以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表決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下文簡稱《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從宏觀的層面來講,這意味著網路安全同國土安全、經濟安全等一樣成為國家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微觀層面來講,意味著網路運營者(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擔負起履行網路安全的責任。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並對「網路(Cyber)」進行了重新定義,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其涵義外延更大。既然作為基本法,與之前看到的各部門規章有著本質區別,它明確提出不履行相應的責任與義務,都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罰。處罰也從不同角度進行了細化和明確,特別是會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醫療機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從事計算機網路信息活動時,必須遵守《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信息安全教育。
2、計算機等硬體設備由公司統一配置並定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允許私自挪用調換、外借和移動電腦。
3、電腦硬體及其配件添置應列出清單報審計部,在徵得公司領導同意後,由信息部負責進行添置。
4、電腦操作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1)電腦的開、關機應按按正常程序操作,因非法操作而使電腦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費用由該部門負責;
(2)電腦軟體的安裝與刪除應在業務部門負責人的許可下進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允許擅自增添或刪除電腦硬碟內的數據程序;
(3)電腦操作員應在每周及時進行殺毒軟體的升級,每月打好系統補丁;
(4)不允許隨意使用外來U盤,確需使用的,應先進行病毒監測;
(5)禁止工作時間內在電腦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玩游戲、聽音樂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3]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