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貴州省醫保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是那些
醫保信息系統管理制度一、醫保信息系統由院信息科統一管理,遵照網路管理制度統一使用。二、專人負責對對醫保信息系統的安裝、維護及管理。三、醫保系統操作人員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訪問數據,不得對醫保系統資料庫信息(包括中心資料庫、本地資料庫)進行修改或刪除。不得將醫保信息資料外傳。四、醫保路線為專線專用,任何人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進入醫保信息管理網路。五、系統出現故障時,先自行排除,若不能解決,及時通知醫保中心,請醫保中心協助解決
為確保醫保聯網計算機應用能夠正常、高效、安全
地運行,實現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網路安全和應用安全
的目標,特製定《醫保聯網計算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員管理
(1)
應定期對系統所有工作人員從政治思想、
業務水平、
工
作表現等方面進行考核,
盡可能保證這部分人員安全可靠。
對不適合接觸信息系統的人員要適時調離。
(2)
所有工作人員除進行業務培訓外,
還必須進行相應的計
算機安全課程培訓,才能進入系統工作。
(3)
醫保聯網計算機專人負責,定期更改系統口令。
二、計算機安全管理
(1)
除醫保應用相關程序外,
嚴禁隨意安裝其他軟體。
重要
的數據文件必須多份拷貝異盤存放。
(2)
嚴禁利用U盤、移動便盤、光碟等移動外設,拷貝文件至醫保聯網計算機上。
(3)
嚴禁修改、刪除醫保聯網計算機上文件。
(4)
醫保聯網計算機必須設置口令,對口令的產生、登記、更換期艱實行嚴格管理。口令最好在8位以上,
(5)
嚴禁區保聯網計第機上互聯網。未經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查詢或拷貝。
(6)
、
醫保線路為專線專用,任何人員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進入醫保信息系統網路。
② 醫保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醫保管理工作制度:1.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織,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並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2.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3.建立醫保管理網路,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醫院信息管理人員對醫保相關軟體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4.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治療。5.採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准,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並降低住院葯品佔比、自費率佔比,確保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達標。6.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准。規范葯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7.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准確及時傳送和網路的正常通暢運行。8.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9.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療保險執行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③ 我想知道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內部管理,工作制度
醫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葯、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葯、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徵得參保人員同意,並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西葯和中成葯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葯物吃完後方可開第二瓶葯,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葯適應症,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葯,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葯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並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范、客觀、真實、准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七、合理用葯、合理檢查,維護參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復檢查的必須有原因分析記錄。控制抗菌葯物和自費葯使用
八、嚴格掌握醫療保險病人的入、出院標准。嚴禁分解門診處方開葯、人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掛床住院或把門診治療、檢查的病人作住院處理,住院病歷內容必須規范完整,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復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於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體,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並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醫保定點醫院
醫保辦公室工作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醫保工作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寧波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
2、努力學習、宣傳醫保政策規定,提高業務素質。積極主動的支持、配合和協調醫保部門的各項工作,並結合實際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認真遵守《醫療定點機構服務協議書》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負責全院醫保管理工作。協調好醫保管理中心,參保職工、醫院等多方面的關系,為醫保患者營造一個通暢的綠色就醫通道。
4、每天做到登錄市醫保管理中心QQ群,及時准確掌握醫保信息,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5、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體、軟體和系統的正常運行。堅持數據備份制度,保證網路安全通暢。
6、准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對醫保月終結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進入《寧波醫保中心--內網首頁》、《慈溪市醫療申報審核登陸界面》掌握醫保新政策、本院醫保管理信譽、醫保定額結算、醫保結算剔除通知等,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方案。
④ 定點葯店醫保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基本醫療保險葯品銷售管理規定:(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葯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歷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2)嚴格執行處方葯和非處方葯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葯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並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葯師審核並在處方上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高凳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保存2年以上備查。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後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葯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葯品,控制患者自費比局顫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戚臘旅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⑤ 定點零售葯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規范定點零售灶冊帶葯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葯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布隱蘆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製定本制度。
法律依據:《零售葯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葯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姿指定點零售葯店,並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葯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葯品服務。
⑥ 醫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應定期對系統所有工作人員從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表_等方面進行考核,盡可能保證這部羨隱分人員安全可靠。對不適合接觸信息系統的人員要適時調離。所有工作人員除進行業務培訓外,還必須進行相應的計算機兄塌廳安全課程培訓,才能進入系統工作。醫保聯網計算機專人負責,定期更改系統口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衫基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⑦ 定點零售葯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並同嘩盯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葯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葯學、臨床葯學、中葯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葯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葯店所在地,葯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亂散和展葯品分類分區管理,並對所售葯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葯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掘銀醫保葯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介面標准,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葯品等基礎資料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零售葯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零售葯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葯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葯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葯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葯店,並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葯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葯品服務。
⑧ 葯店醫保信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也可以稱為員工手冊,作為一個企業的行為手冊重要性不言而喻。年底了,正是養精蓄銳的時候,讓公司在管理上更加良好,才是企業財運滾滾的基礎.這是我搜集整理的一份葯店管理制度,請大家給予指正。
一、店面行為規范
1、客戶到店,接待人員必須馬上起立,「歡迎光臨」,主動迎接。前台靠近自來水桶的人員提供倒水等服務。
2、嚴禁在店面大聲喧嘩,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前台不允許放與項目無關的東西,如水杯、化妝包、咐氏鏡子、報紙、雜志等。
4、有領導朋友來訪,由前台人員負責引見並提供倒水服務。茶幾處只用於接待使用,不得在此聊天、睡覺等。
5、業務、導購隨時作好接待客戶的准備,必須隨時有人在前台,以免影響接待客戶。
6、工作時間內必須認真接待每一組到訪客戶(包括行業同行和參觀產品客戶)。
7、前台電腦主要為日常辦公使用,嚴禁播放視頻音樂和上網。
8、業務員在完成來電和來訪客戶的接待工作後,應及時做好相關工作記錄。
9、尊老愛幼,不得以貌取人,不得恥笑他人。
二、店面管理
(一)培訓管理
1、根據店面新老員工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斗擾性的培訓計劃。
2、培訓計劃應充分考慮:公司企業文化、專業知識、產品知識、服務禮儀、銷售技巧、顧客反對意見及疑議等。
3、根據店內銷售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培訓,實際解決店內問題,從而提高店面業績。
4、建立公司內部微信群,實行網路在線的交流學習探討。
5.當地政策法規的學習及了解。一般可根據當地對開辦零售葯店許可的相關標准和GSP條款的相關要求。學習的步驟一方面是根據當地政策文件,另一方面主動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老師進行溝通學習,再次可前往當地同等規模的葯店現場溝通學習
(二)商品管理
1、符合GSP政策相關條款要求。經營管理角度需要配備ERP軟體,對門店商品的進、銷、存、退進行閉環管理,確保葯品的體內循環可追溯。
2、商品管理在符合GSP條款的基礎上,需要加強對貴重物品(零售價100元以上)進行班次盤點交接,確保損失當班清理。
3、每月盤存措施,工作人員定櫃、定品種進行盤存數量和效期。健全效期葯品管理制度,葯品養護管理制度,貴重葯品交接班制度,積壓葯品申報制度等。
4、設置效期葯品(在入庫操作時即以錄入效期)管理功能,對效期在6個月,3個月和1個月內的葯品進行三級預警。先來的葯先出。
5、在商品管理方面建議分組管理,責任到人,銷售時可串櫃,即保證商品的安全亦不影響銷售的連續性。
(三)客戶管理
1、根據與客戶的成交情況,督促員工做好顧客信息的錄入工作,以備後期查詢和匯總,有可持續發展的客戶,要及時跟蹤反饋。
2、經常對顧客檔案進行分析整理,將顧客進行衡銷散等級區分,督促員工做好顧客的回訪工作,了解客戶的產品需求情況。
3、定期作顧客消費記錄查詢及分析,了解客戶的最終成交金額,分析客戶的消費能力,喜歡的產品款式、最終的暢銷品等,針對不同的客戶群體做針對性的產品促銷活動。
4、建立產品微信交流群,與非同類各行業合作夥伴及潛在客戶的網上交流探討,鞏固合作夥伴、培養潛在客戶。
(四)銷售管理
1、根據店面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月、季、年銷售計劃及制定銷售目標。
2、根據銷售計劃,制定適應當地消費情況的促銷方案,報老闆批准並執行。
3、根據方案,實施銷售計劃及促銷方案,對以上兩種銷售方案進行最終總結,吸取經驗,不斷提高店面的銷售業績!
(五)財務管理
1.主要涉及營業款、備用金、非現金支付方式對賬(醫保、銀聯、支付寶、微信以及其他聯營卡等等)、相關稅費的核算和及時繳納。
2.對整個葯店所有固定資產進行編號,並錄入系統,同時匹配維護責任人(比如打粉機、體重秤、免費血壓計等等)。
三、店員職責及要求
1、嚴格遵守員工日常工作規范;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請假、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隨便調班或工休,需要調班或公休者須事前請示經理批准。
2、熱情待客、禮貌服務,主動介紹產品,做到精神飽滿,面帶微笑,有問必答。無顧客時要保持好良好的心態,整理樣板或學習產品知識或互相交流銷售技巧。
3、每天對店面、店內地磚、樣板間等需要清潔的地方按要求進行徹底清掃,做到任何地方均明亮無灰塵。
4、所使用的衛生清掃工具,應統一放置在顧客眼光觸及不到的地方,並做到清掃工具的清潔。
5、全店人員要團結一致,齊心協力把各項工作做好。不準提前下班或提早關門停止營業。下班時,切斷電源,鎖好保險櫃和門窗,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6、每月填制銷售明細表,便於月底銷售統計。查看庫存表,了解現有的產品,對產品性能和優勢有更多的學習,並針對庫存的產品進行針對性的銷售。
7、努力學習產品知識,全面提高專業技能及嫻熟應用銷售技巧;深入領會我們的服務理念,引導顧客參觀展廳,詳細熱情介紹相關產品特點,要求專業、系統、自信、主動協助店長完成銷售工作。
8、強化個人數據分析能力,對重點經營指標結合對比區域兄弟門店綜合水平進行比較,找出自身可提升的經營指標。並對目標提升指標列出改善方案並推行;強化員工學習能力:強化門店所有售賣商品的專業知識以及不同品類和品種的關聯性學習。積極主動與上級資源部門進行溝通,爭取有利促進銷售和對抗競爭的資源,最大化提升銷售額(市場佔有率)和毛利額(盈利基礎)的基礎上,合理控制費用支出。9.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努力完成下達的銷售指標。
四、工作流程
(一)組織晨會的召開
1、人員狀況確認(出勤、休假、輪班、儀容儀表及精神狀況)。
2、傳達老闆重要文件及通知。
3、昨日營業狀況確認、分析。
4、針對營業問題,指示有關人員改善。
5、分配當日工作計劃。
(二)對店內狀況的確認及工作安排
1、店面、展櫃、樣板的衛生清潔情況。
2、監督店員的工作情況,錯誤地方及時糾正。
3、檢查當天需送貨的客戶信息,與客服溝通好安排送貨事宜。
五、接單流程
接待客戶—分析客戶—確認定單交款—接單下單(客服)—完成定單。
1、每接待一位客戶,由當事銷售人員在客戶來訪登記上記錄。
2、客戶、設計師和公司員工進入公司前台必須全體起立,以示尊重。
3、銷售人員接待完客戶並完成應做工作後應立即回前台。
4、老客戶、電話預約客戶到店面詢問相關事宜,都算先前職員接待客戶一次。
5、只要客戶詢問有關事宜,即算接待客戶一次,認真填寫客戶資料。
六、績效管理
(一)銷售計劃制定
1、應根據當季到店人數、店面成交率、店面單筆成交金額制定當月銷售計劃,再把計劃分解到每一周、每一天。
2、該計劃必須包括總銷售額、上月的實際銷售額對比,分析差額。
3、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暢銷品、滯銷品進行分析,並對促銷活動提出建議。
(二)銷售計劃執行
根據銷售計劃認真執行,經理應對每天計劃執行情況作出總結,分析各成員對進店的顧客的接待情況、顧客信息的收集情況,督促導購員、業務員進行電話回訪或上門拜訪,確保與進入店面留信息的顧客都能達成交易。
(三)執行情況分析
1、每周、每月每位員工要對經理就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述職報告,分析差異原因,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關繫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及有關店面的各種獎勵。
2、經理對整個店的銷售負責,並要就每周、每月的執行情況作出述職報告,分析新老顧客的銷售比例及和計劃的差異原因,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關繫到店面及自身的考核及評選。
(四)績效考核及獎勵、處罰
1、可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員工的銷售能力進行分析,對完成銷售任務或超額完成任務的員工進行合理獎勵;
2、對於長時間銷售不達標或者管理、服務水平執行較差的員工,將給予自動降薪或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理。
(五)其他。人員檔案、考勤制度、薪酬制度、員工獎懲制度、請休假制度、會員管理制度、促銷活動執行制度、質量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制度、退換貨制度、培訓制度等等。所有制度擬定後,必須完成培訓,且所有人員簽字確認。
⑨ 零售葯店醫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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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處方外配絕賣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行為。
第三條定點零售葯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葯和便於管理。
第四條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葯品並燃逗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統發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葯。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葯費結算辦法以及葯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葯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定點零售葯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
⑩ 醫保葯品管理制度
醫保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葯品目錄》范圍內處方葯和非處方葯的購葯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做到葯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於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於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薯滑十條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前頌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徵收機關。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慧手鄭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徵收機關申報,並由徵收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