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要求、規劃和技術規范;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制定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具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規劃。公安安機關領導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負責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工作。科技信息化部門是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歸口單位,負責建設安全基礎設施、審核信息化項目安全建設方案、監控安全風險、開展安全檢查、對安全違規案事件進行技術調查等工作。人事訓練部門協助科技信息化部門對申請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的民警身份信息予以核實,指導科技信息化部門開展公安信息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⑵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答卷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已經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二__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 82 號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關於網路安全防護
網路安全防護是一種網路安全技術,是指解決如何有效干預和控制、如何保證數據傳輸安全等問題的技術手段,主要包括物理安全分析技術、網路結構安全分析技術、系統安全分析技術、管理安全分析技術,以及其他安全服務和安全機制策略。
二、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全面分析網路系統設計的各個環節,是建立安全可靠的計算機網路工程的首要任務。要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下大力氣抓好網路運行質量的設計方案。為了消除該網路系統固有的安全風險,可以採取以下措施。1.網路分段技術的應用將從源頭上杜絕網路的安全隱患。由於區域網採用以交換機為中心、路由器為邊界的網路傳輸模式,加上基於中心交換機的訪問控制功能和三層交換功能,採用物理分段和邏輯分段兩種方法實現區域網的安全控制。目的是將非法用戶與敏感網路資源隔離,從而防止非法攔截,保證信息安全暢通。2.用交換集線器取代共享集線器將是消除隱患的另一種方法。3、加強設施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非法用戶進入計算機控制室及各種違法行為;注意保護計算機系統、網路伺服器、列印機等硬體實體和通信線路免受自然災害、人為破壞和有線攻擊;驗證用戶的身份和訪問許可權,防止用戶越權操作,確保計算機網路系統的物理安全。4.加強訪問控制策略。訪問控制是網路安全防範和保護的主要策略,其主要任務是確保網路資源不被非法使用或訪問。各種安全策略必須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起到保護作用,但訪問控制是保證網路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
總而言之,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健全,直接關繫到計算機系統的安全。其管理機構由安全、審計、系統分析、軟硬體、通信、安全等相關人員組成。
⑶ 公安網安全保密紀律有幾條
公安部關於公安網路信息安全保密的「八條紀律」、「四個嚴禁」等規定。
一、八條紀律
(一)不準在非涉密網上存儲、傳輸和發布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不準在公安網上編制或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
(三)不準在公安網上建立與公安工作無關的網站、網頁和服務;
(四)不準在公安網上傳輸、粘貼有害信息或與工作無關的信息;
(五)不準擅自對公安網進行掃描、探測和入侵公安信息系統;
(六)不準對公安信息和資源越權訪問、違規使用;
(七)不準私自允許非公安人員接觸和使用公安網網路和信息;
(八)不準採取各種手段逃避、妨礙、對抗公安網路和信息安全保密檢查。
二、四個嚴禁
1、嚴禁在非涉密計算機上處理涉密內容;
2、嚴禁在計算機硬碟內存儲絕密級信息;
3、嚴禁將工作用計算機和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帶回家;
4、嚴禁在互聯網上使用涉密移動存儲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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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公安機關互聯網站安全服務平台中負責人有什麼責任
公安機關互聯網站安全服務平台中負責人通常是指平台的主管領導,其主要負責以下職責:
1. 確保平台的有效運轉:負責人是平台的管理者和決策者,需要制定合氏讓蠢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確保平台正常、穩定地運營。
2. 安全政策制定:負責人負責制定平台的安全政策,明確平台安全目標、安全策略和安全措施,並負責保護平台數據安全和網路安全。
3. 資源調配和協調:負責人需要對平台資源進行全殲陪面的調配和協調,包括網路設備、伺服器、應用軟體等,保證平台運作的正常性和優化性。
4. 平台開發和維護:負責人還需要對平台進行系統開發和維護,與技術人員密切合作,對平台進行及時調試、更新和維修等工作,保證平台的正常運轉。
5. 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在遭受到攻擊或其他安全事件時,負責人需要及時組織應急處理,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盡可能減少安全損失和風險。
總之,公安機關互滑凱聯網站安全服務平台中負責人必須具備深厚的安全技術和管理知識,能夠兼顧平台的實際需求和安全要求,保障公安機關信息化建設的安全、穩定和高效。
⑸ 等級保護工作有哪些規定動作
等級保護工作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具備完善的政策流程支撐,有規定的流程動作。以下就是等級保護工作的基本流程
1.1 基本實施流程圖
1.1.1 系統識別與定級
1. 確定定級對象:根據《信息系統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和《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定級指南》的要求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確定保護對象。
2. 初步確定等級:通過分析系統所屬類型、所屬信息類別、服務范圍以及業務對系統的依賴程度,確定系統被破壞後受侵害的客體以及侵害對客體的侵害程度,綜合判定侵害程度。初步確定系統的等級。
3. 專家評審:定級對象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組織信息安全專家和業務專家,對初步定級結果的合理性進行評審,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4. 主管部門審核:完成專家評審後,應將初步定級結果上報行業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5. 公安機關審核:將初步定級結果提交公安機關進行備案審查,審查不通過,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組織重新定級;審查通過後最終確定定級對象的安全保護等級。
1.1.2 系統備案
1. 資料准備:由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準備備案材料,填寫《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表》
2. 系統備案:由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到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網路安全保衛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3. 受理備案和審核:公安機關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定級准確、材料符合要求的頒發由公安部統一監制的備案證明。發現定級不準的,通知備案單位重新審核確定
1.1.3 等級保護測評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需要聘請經過認證的安全測評機構,依據《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要求》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測評過程指南》標准,對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狀況開展等級測評,按照《信息系統安全等級測評報告模板》(2019版)編寫等級測評報告。
等級保護測評工作採取詢問情況、查問和核對材料、調看記錄和資料、現場查驗、滲透測試、漏洞掃描等方式進行。通過等級測評,分析判斷目前信息系統所採取的安全措施與等級保護標准要求之間的差距,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查找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建設整改需要解決的問題,形成安全建設整改的安全需求。
1.1.4 整改
根據等級保護測評結果和整改建議,運營單位按照等級保護要求和相關規范和標准,進行安全建設。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設施安全手段,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1.1.5 周期性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依據管理辦法和檢查規范不定期對運營使用單位的信息系統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如發現未履行等級保護職責,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相應處罰,處罰標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條例》。
⑹ 公安部擬將網路分為幾個安保等級
據人不同,公安部近日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擬將網路分為五個安全保護等級,擬規定未經允許或授權,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數據和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收集、使用和處理數據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損毀其收集的數據和個人信息,不得非授權訪問、使用、提供數據和個人信息。
在重大隱患處置方面,《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要行業或本地區存在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應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網信部門和上級公安機關。
此外,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聯網、停機整頓。
⑺ 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網違規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違反「一機兩用」規定,將公安信息網及設備外聯其他信息網路,或者擅自拆除監控程序、逃避監控、擾亂上網注冊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五條編制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故意掃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統,破壞公安信息網站、竊取數據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第六條擅自在公安信息網上開設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網站(頁)、聊天室、BBS等網站(頁)的,給予警告處仿氏納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第七條在公安信息網上捏造或者核散歪曲事實,散布謠言,侮辱、誹謗備沒、詆毀他人,破壞他人名譽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⑻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預防網路違法犯罪,維護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依法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義務情況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第三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網路安全保衛部門組織實施。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科學管理、保障和促進發展的方針,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全面落實執法責任。第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六條公安機關對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網路安全風險,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並落實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度,自覺接受檢查對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二章監督檢查對象和內容第八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網路服務運營機構和聯網使用單位的網路管理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實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個人的,可以由其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實施。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下列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一)提供互聯網接入、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域名服務的;
(二)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
(三)提供公共上網服務的;
(四)提供其他互聯網服務的;
對開展前款規定的服務未滿一年的,兩年內曾發生過網路安全事件、違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開展重點監督檢查。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的實際情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辦理聯網單位備案手續,並報送接入單位和用戶基本信息及其變更情況;
(二)是否制定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
(三)是否依法採取記錄並留存用戶注冊信息和上網日誌信息的技術措施;
(四)是否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技術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務中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相關防範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防範調查恐怖活動、偵查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義務。第十一條除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內容外,公安機關還應當根據提供互聯網服務的類型,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並留存網路地址及分配使用情況;
(二)對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所提供的主機託管、主機租用和虛擬空間租用的用戶信息;
(三)對提供互聯網域名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網路域名申請、變動信息,是否對違法域名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四)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依法採取用戶發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對已發布或者傳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五)對提供互聯網內容分發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內容分發網路與內容源網路鏈接對應情況;
(六)對提供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採取符合國家標準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第十二條在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期間,對與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相關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公安機關可以對下列內容開展專項安全監督檢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確網路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網路安全管理人員;
(二)是否組織開展網路安全風險評估,並採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堵塞網路安全漏洞隱患;
(三)是否制定網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相關設施是否完備有效;
(四)是否依法採取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需要的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網路安全防範措施及落實情況。
對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按照前款規定的內容執行。
⑼ 違反公安機關信息數據保密安全六個嚴禁
依法保守公安工作中的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責任和義務。警務工作秘密的具體范圍:(一)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具體工作部署、行動方案、情況報告及其他有關情況;(二)隱蔽工作單位的代號、地址和電話號碼;(三)警務活動中使用的密語、代號和通信聯絡方法;(四)治安耳目、監所內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檔案管理情況;(五)正在偵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體工作方案、案情、工作進展情況,將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六)爆炸物品的專門管理技術;(七)公安機關內部計算機主幹網、區域網的規劃、建設、使用和安全防範措施情況;(八)不宜公開的資料庫伺服器、工作站、網路設備的網路地址;(九)計算機主機系統管理員口令,應用資料庫的用戶名和口令;(十)國內安全保衛、技偵等部門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業務分工及裝備情況;(十一)公安機關武器裝備標准、配備情況;(十二)未公布的民警違法違紀的統計數字和情況;(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術資料及裝備器材;(十四)刑事技術的具體方法和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刑事技術器材;(十五)不宜公開的各洞滲亂種內部參閱資納檔料和內部教材;(十六)公安機關調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動態及綜合情況;(十七)縣級(含)以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喊纖《公安機關保密工作規定》第二條
⑽ 公安局網路安全大隊發現我們公司的網站上有安全漏洞 有可能造成危害,要進行罰款和關站,依據是什麼
段時間我們公司也收到了網監下發的網站漏洞整改報告,說是不抓緊處理,就會收到處罰,限期3天內整改,並說明網站漏洞整改情況,一下次蒙圈了,從來沒遇到過。問了在網路安全公司上班的朋友,說是這種問題得找專業的網站安全公司來處理,國內像SINESAFE,啟明星辰,綠盟,都可以幫忙處理網監下發的網站漏洞整改。對網站漏洞機進行檢測與修復,包括整改說明都可以幫你一站搞定,避免受到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