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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審批制度

發布時間:2023-04-26 00:33:07

Ⅰ 青少年沉迷游戲怎麼辦(青少年沉迷網路游戲)

青少年沉迷網路游戲,怎麼辦?

「安全上網,守護健康——青少年網游沉迷危害與對策」研討會召開

提起網路游戲,沈女士就揪心。初二的兒子平時住校,周五回家第一句話就是「手機呢?」之前兒子還是很喜歡閱讀,也喜歡運動,但是接觸網路游戲之後,基本不出門,也不再看書,除了吃飯、睡覺,其他時間全都拿著手機玩游戲。「玩游戲對孩子視力和身體健康也有很大影響,我們做 家長的該怎麼辦?」

如何「安全上網 守護健康」? 5月30日,由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和中國教育報刊社宣傳策劃中心聯合主辦的「安全上網,守護健康——青少年網游沉迷危害與對策」研討會在京召開。研討會針對青少年網路游戲沉迷危害與對策進行研討,旨在形成家、校、社合力,呼籲國家相關部委加大對網路游戲監管力度,促使游戲產業綠色、健康發展,為青少年的成長保駕護航。

網路游戲,一種新的精神鴉片

研討會現場播放的兩則新聞短片讓人觸目驚心。一位15歲少年玩手機游戲和母親發生爭吵,情急之下,用剪刀刺傷母親,因害怕,站在17層樓的外牆要跳樓,救援人員安慰了4個小時,才成功救下。還有一位留守兒童找爺爺奶奶要錢玩網路游戲,爺爺奶奶不給,就手拿兩把菜刀要殺死爺爺奶奶。

北京軍區總醫院成癮醫學中心、中國青少年心理成長基地心理咨詢師彭鑫介紹說,電腦時代網路沉迷主要是色情信息危害,移動互聯網時代,手機網游便於上手,隱蔽性更強,更容易沉迷。目前在在未成年人的網路成癮因素中,游戲成癮佔到82%,網路游戲已成為未成年人面臨的主要網路危害。

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網路游戲人口達4.42 億,中國青少年首次接觸網路游戲的年齡呈日益低齡化趨勢。15—18歲青少年中近80%首次觸游年齡在14歲及以前,11—14歲青少年中45.0%首次觸游年齡在10歲及以前,6—10歲的青少年中有約16.6%首次觸游年齡在5歲及以前。玩王者榮耀的小學生就有1000多萬人。而根據蘋果Appstore對《王者榮耀》給出的評測結果是17+,說明該游戲不適合17以下用戶購買。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院教授李玫瑾用「精神鴉片」來形容網路游戲。李玫瑾說,網路游戲完全不同於網路出現之前的任何一款玩具和游戲,在線游戲為連續升級提供了巨大便利,網路游戲製造商也從網路中發現了巨大的商業利益。多數網路游戲在網上都有持續時間和晉級要求,參與者想要贏得勝利,必須擁有相當級別的武器,而相當級別的武器則必須與持續的「在網時間」密切結合。「網游握謹讓沉溺其中的人不再感受時間的煎熬,不再覺得無聊,現實生活中難以實現的願望這里都可以實現,於是網游幾乎成為一種精神鴉片,讓許多面臨現實煩惱的人陷入其中,難以自拔。」李玫瑾說。

網路成癮是一種逃避和替代行為

結對幫扶困難留守兒童,是江蘇金湖縣供電公司青年志願者堅持的傳統,可是2017年6月的一次活動中,團委書記孫文峰結對幫扶的一名小學生塞給他一張紙條,上面寫著:我不喜歡你們帶來的東西,我想要一個可以打王者榮耀的手機,或者以後你們給我錢……

這件事,觸動了中國教育學會家庭教育專業委員會副理事長王大龍。王大龍到山東臨沂比較偏僻的山區調研,發現那裡的孩子都用手機玩游戲,是打工的父母給他們買的,爺爺奶奶管不住,也不會管。王大龍調研的北京某民辦小學一個班有35人,15人玩王者榮耀。

王大龍說,網游是一種電子海洛因,不僅在心理上,而且在身體上對孩子也是一種摧殘。沉迷網路游戲影響學業發展,網上閱讀思維淺薄,生活越來越碎片化;影響身心健康,上網、游戲等使得注意力渙散;誘發青少年犯罪,網路游戲里暴力血腥的場面不時出現,青少年自製力、判斷力較差,容易誤入歧途。王大龍希望把孩子們從網路游戲中拉回來。

網路成癮有哪些症狀?彭鑫說,網路成癮的病程標準是平均每日連續使用網路時間達到或超過6個小時,且符合症狀標准已達到或者超過3個月。對網路的使用有強烈的渴求或沖動。減少或停止上網時會出現周身不適、煩躁、易激怒等反應。符合以下5種情況敬哪中的1種,就屬於網路成癮:為達到滿足感而不斷增加使用網路的時間和投入的程度;使用網路的開始、結束及持續時間難以控制;固執使用網路而不顧其明顯的危害性後果;因使用網路而減少或放棄了其他的興趣、娛樂和社交活動;將使用亮皮碼網路作為一種逃避問題或者緩解不良情緒的途徑。

李玫瑾認為,未成年人網癮的表現有:不管遇到何種情況,每天生活只想做這一件事,失去對其他生活的追求和興趣;為上網可以變更、放棄其他重要的人生任務或者時間表,包括上學、上班、睡覺甚至吃飯。即使暫時離開網路,腦中仍然浮現與網路內容有關的畫面,生理功能紊亂,相應的心理異常。「網路成癮是一種逃避和替代行為。」李玫癮說。

李玫瑾認為,網癮的成因與快樂感有關,能感受到快樂;也與性格缺陷有關,包括性格、習慣、互動方式、自控方式和親子關系;還與年齡有關,與人在14-16歲的困惑、壓力有關。成癮是一種逃避和替代行為,但發生的源點不在外界,而在自身,包括興趣狹窄;目標單一:成長中的人生路就只有中考、高考;性格不良,缺乏自我控制力的培養;逃避壓力等。

網路成癮背後的親子關系亟待重視

說不聽管不住的問題,李女士已經頭疼很長時間了,有段時間她看見手機就生氣,因為母女倆天天因為手機問題吵架。初一的女兒吃飯、上廁所和刷牙都拿著手機,不是玩游戲就是看視頻。「做作業的時候,左邊放ipad看電影,右邊放手機聽歌,還看看別的。」李女士說,「孩子叛逆心比較強,硬來,孩子不願意;順著孩子,家長不舒服。孩子有沒有自控能力,我們家長挺困惑的。」

作為中國青少年心理成長基地心理咨詢師,彭鑫治療過一個孩子,這個孩子從16歲在家一直待到26歲。16歲中考之後,考上了唐山最好的學校之一——唐山一中,後來和老師鬧了矛盾回家,游戲上癮,最後發展到每天只干三件事:和父母一言不合就砸東西、玩網路游戲、喝酒。

彭鑫治療的案例裡面大概有1/4的孩子都因為父母切斷網路,跟父母產生非常大的沖突,有的甚至拿刀砍,拿東西砸,因為網路游戲玩多了,網路游戲中的暴力就會延伸到現實生活中。也有網癮學生和彭鑫說,除了網路游戲,自己在其他地方找不到那種網游的樂趣。

彭鑫認為,網路成癮也與青春期心理發展變化有關,青春期學生情緒戲劇化,叛逆性強,好奇心重,渴求自主,情感脆弱,自控力下降,自我保護意識淡薄。容易沉溺於以角色扮演的形式,體驗刺激、驚險的過程,獲取支配及成就感。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兒研究所所長孫宏艷專門對網癮高危人群的個體特徵和家庭特徵做了大量的數據調查,數據顯示,網癮高危人群的幾個特點是:初二、高一、高二是危險期;經常在網吧或用手機上網 ;課余時間大多獨自一人;節假日多在網上打發時間;對現實生活更不滿意;對未來更悲觀;人際關系相對較差;不被理解,不善溝通;感到孤獨,不善交往。家庭特徵則是:粗暴、溺愛或者放縱;父母與孩子交流較少;親子活動較少;父母不上網則家中不能上網;父母反對孩子上網。

孫宏艷說,易沉迷網路的孩子,多數是缺乏溫情教養方式的孩子;不會應對壓力的孩子;缺乏社交能力的孩子和自我認同度低的孩子。

拒絕不良網路游戲,還未成年人一片網路凈土

「小孩子為什麼要玩游戲?他可能在追求一種『升級』。人生跟游戲是一樣的,你要告訴孩子,你在游戲中可以反復升級,在生活中的升級是沒有第二次的,為什麼學技能?就是將來到社會上能有『大招』。」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

朱巍說,自己親眼見到有人從成績很好,一瞬之間,變成另外一個人,從形象、神態。比比皆是,游戲害人。游戲成為青少年成長道路上的攔路虎。但現在的大環境也讓家長有時候無能為力。朱巍建議,應加強平台責任,落實實名制,如果是未成年人注冊,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家長作為監護人是可以否認的。

「小孩子等爸爸媽媽睡了,凌晨躲在被子里玩游戲,家長知不知道?」朱巍說,韓國國會出台一個法案,禁止青少年深夜玩游戲,在晚上12點到凌晨6點,後對未成年人網游強制斷網。我們也可以參考禁止未成年人玩游戲。朱巍算了一筆賬,對未成年人一刀切不玩游戲,游戲公司來並不損失什麼,因為游戲公司賺的大部分的錢,來自於成年人玩的游戲。未成年人本身沒有錢,很少有家長支持未成年人玩游戲,所以把未成年人的網路游戲市場切掉之後,游戲公司還留了一大塊肉,社會責任還變好了,何樂而不為?

朱巍也認為,治理未成年人網路游戲是一個綜合系統的工程,需要家長、社會、學校、媒體等的多方努力。

孫宏艷建議,把電腦放在客廳;讓孩子有3-5個好朋友;給孩子一個具體的目標,把大目標化成小目標;給孩子的手機功能越簡單越好;盡可能陪孩子一起上網;找出孩子的優點,哪怕只有一條也要大力弘揚;父親在家庭教育中不能缺席;每天花點兒時間和孩子聊天;了解孩子的業余時間;了解孩子的朋友;教孩子幾招和大人交往的技巧;培養一兩項家庭的共同運動;和孩子一起做家務;理智地支持孩子上網;幫孩子培養一兩種愛好或特長。「家庭應成為預防網路沉迷的第一道防線。」

王大龍建議,學校應該擁有更多的管理權,不能只增加責任,更要賦予學校和老師更多的管理許可權,允許學校禁止中小學生上課使用手機;允許老師沒收、暫扣學生手機;學校和老師應當擁有對違規學生採取強制手段的權利,允許學校出台規范學生使用手機、ipad的校規。

王大龍也建議,家長和孩子商量,訂立鐵的規矩。同時,也應該發揮媒體責任,加強預防學生網路游戲成癮的輿論引導和監督。

與會專家組同時發布了《拒絕不良網路游戲,還未成年人一片網路凈土》倡議書。專家在倡議書中建議,始終把維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安全放在首位;企業不為經濟指標、經濟效益而忽略甚至損害未成年人的權利;媒體應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網路游戲成癮的輿論引導與監督。國家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各盡所能、相互配合,制定保障未成年人網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應不斷完善網路游戲的監管機制,嚴格網路游戲的審批制度。游戲生產商或服務提供者應堅持正確價值導向,堅持社會良知與商業效益的統一。(中國教育新聞網記者 張春銘)

Ⅱ 網路安全審查制度的涉及內容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所謂網路安全審查,就是對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系統中使用的信息技術產品與服務進行測試評估、檢測分析、持續監督的過程。專家普遍認為,網路安全審查制度的出台恰逢其時,將大大推動我國網路強國建設。
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
「沒有網路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網路已經成為繼陸、海、空、天之外的國家第五大主權空間。如果網路安全出了問題,國家安全就沒有保障,控制網路空間,就可以控制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政治導向和社會穩定。」中國工程院院士沈昌祥如此評價信息時代網路安全的重要性。
關於網路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我國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方針。然而,此前僅僅是針對網路安全產品。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告訴《經濟日報》記者:「從現在的網路安全形勢看,僅對網路產品進行安全測評已遠遠不夠,因為系統都是由網路產品和服務搭建起來的,如果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網路安全就像沙灘上的城堡。」
正因如此,此次公布的網路安全審查制度,首次將「關系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統使用的重要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納入審查范圍。專家表示,黨、政、軍等重要部門和交通、能源、金融等關鍵行業所使用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將被首先納入審查范圍。

Ⅲ 急求我國法律在對銀行網路安全的相關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2003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2月27日通過,2003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三條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 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編輯本段]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編輯本段]第三章 人民幣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條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第十八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一條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編輯本段]第四章 業務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編輯本段]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貸款。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三十四條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
[編輯本段]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准備金後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編輯本段]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貸款的;
(二)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三)擅自動用發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編輯本段]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我國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什麼制度

我國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Ⅳ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公安部第33號令 (1997年12月11日國務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首埋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蠢芹此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 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帶迅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 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路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使用公用賬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賬號的管理,建立賬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賬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 前款所列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與國際聯網,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監督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市)、縣(市)公安局,應當有相應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網路安全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對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伺服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託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賬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九)轉借、轉讓用戶賬號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等保2.0定級指南,你要了解在這里!

2019年12月1日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國家標準的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進入了全新時代。作為國家等級保護標准體系的核心標准之一的 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術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 (以下簡稱「定級指南」)於2020年4月28日發布,2020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定級指南規定了非涉及國家秘密的等級保護對象的定級方法和流程,通過指導網路運營者合理劃分定級對象和准確的 確定安全保護等級 ,為後續的安全建設整改、等級測評等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新版定級指南在等級保護1.0定級指南的基礎上,對等級保護對象做了新的定義,增加了對雲大物移工等場景的說明,修改了定級流程,以適應新形勢下等級保護工作的需要,有力推動了等級保護工作的開展。那麼2.0的定級指南正式實施後,我們需要注意哪些點呢?

等級保護對象新定義

等保保護定級對象主要包括: 信息系統 、 通信網路設施 和 數據資源等 。

信息系統 就是我們在1.0時候的定級對象,指的是各類信息系統;

通信網路設施 指的是為信息流通、網路運行等起基礎支撐作用的網路設備設施,主要包括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和行業或單位的專用通信網等,所以大家得注意了自己單位的專網得定級,特別是承載了重要信息系統或者專網規模較大的網路;

數據資源 指的是具有或預期具有價值的數據集合,數據資源主要是擁有大量各類有價值的數據,那麼這些單位需要保護好這些數據資源,自然需要對該數據資源進行定級,我們可以想像的這類數據有:人社數據、醫保數據、公積金數據、個人財產數據(銀行、房產、保險等)等信息。

定級要素與安全保護等級新關系

依據安全保護等級的定義,定級應綜合考慮「等級保護對象在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受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被篡改、泄露、丟失、損毀後,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侵害程度等因素」。因此本標准中明確等級保護對象的定級要素為兩個,分別為「 受侵害的客體 」和「 對客體的侵害程度 」。

定級要素與安全保護等級的關系如下。

受侵害的客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定級對象受到破壞時所侵害的客體包括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侵害國家安全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

1.影響國家政權穩固和領土主權、海洋權益完整;

2.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3.影響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文化實力;

4.其他影響國家安全的事項。

侵害社會秩序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

1.影響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影響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

2.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

3.其他影響社會秩序的事項。

侵害公共利益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

1.影響社會成員使用公共設施; 

2.影響社會成員獲取公開數據資源;

3.影響社會成員接受公共服務等方面;

4.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事項。

業務信息安全和系統服務安全受到破壞後,可能產生以下侵害後果 :

1.影響行使工作職能;

2.導致業務能力下降;

3.引起法律糾紛;

4.導致財產損失;

5.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6.對其他組織和個人造成損失;

7.其他影響。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享有的社會權利和利益等受到損害。

確定受侵害的客體時.首先判斷是否侵害國家安全,然後判斷是否侵害社會秩序或公眾利益.最後判斷是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等級保護對象新特徵

作為等級保護對象的網路應具有如下基本特徵:

具有確定的主要安全責任主體 ;

承載相對獨立的業務應用 ;

包含相互關聯的多個資源 。

在確定定級對象時,雲計算平台/系統、物聯網、工業控制系統、採用移動互聯技術的系統在滿足以上基本特徵的基礎上,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定級新流程

對於新建網路、運營者應當依照等級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本標准,在規劃設計階段確定其安全保護等級;對於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的網路可以由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統一組織定級工作。安全保護等級初步確定為第二級及以上的等級保護對象,其運營者應當依據標准要求分別進行專家評審、主管部門核准和公安機關備案審核,最終確定其安全保護等級。

專家評審 :定級對象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組織信息安全專家和業務專家等,對初步定級結果的合理性進行評審,並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

主管部門審批 :定級對象的運營、使用單位應將初步定級結果報請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核准,並出具核准意見。

公安機關審核 :定級對象的運營、使用單位應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將初步定級結果提交公安機關進行備案審查,審查不通過,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組織重新定級;審查通過後最終確定定級對象的安全保護等級。

Ⅶ 什麼是網路安全審查制度

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4年05月22日宣布,為維護國家網路安全、保障中國用戶合法利益,中國即將推出網路安全審查制度,關系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統使用的、重要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應通過網路安全審查。

網路安全審查制度的出台,將成為維護國家網路安全最有效的法理依據,對於網路強國建設具有重大推動作用。

針對未進入市場的產品,要對用戶信息安全進行技術審查,同時對該產品是否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是否會產生壟斷等社會經濟安全影響進行評估。針對已經進入市場的產品,這些產品也並非絕對安全,補丁和升級都可能帶來新的安全隱患,因此同樣需要監控。

Ⅷ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標准正式實施的時間是

2019年12月1日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國家標準的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進入了全新時代。作為國家等級保護標准體系的核心標准之一的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術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以下簡稱「定級指南」)於2020年4月28日發布,2020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定級指南規定了非涉及國家秘密的等級保護對象的定級方法和流程,通過指導網路運營者合理劃分定級對象和准確的確定安全保護等級,為後續的安全建設整改、等級測評等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01 等級保護對象擴大了
等保保護定級對象主要包括:信息系統、通信網路設施和數據資源等
信息系統就是我們在1.0時候的定級對象,指的是各類信息系統;
通信網路設施指的是為信息流通、網路運行等起基礎支撐作用的網路設備設施,主要包括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和行業或單位的專用通信網等;
數據資源指的是具有或預期具有價值的數據集合,數據資源主要是擁有大量各類有價值的數據,那麼這些單位需要保護好這些數據資源,自然需要對該數據資源進行定級,我們可以想像的這類數據有:人社數據、醫保數據、公積金數據、個人財產數據(銀行、房產、保險等)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
當安全責任主體相同時,大數據、大數據平台/系統宜作為一個整體對象定級;
當安全責任主體不同時,大數據應獨立定級;涉及到大量公民個人信息以及為公民提供公共服務的大數據平台/系統,原則上其安全保護等級不低於三級;
不是所有的這類數據都需要獨立去定級,日常中主要存在數據進行集中化後的場景,例如一些地方的大數據局或者政務中心將各行業的一些數據要過來後進行相關應用或使用時應當對這些數據進行獨立定級。
02 定級要素與安全保護等級新關系
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時依然定為二級。
根據2.0的定級指南中定級要數與安全保護等級的關系表我們發現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時依然為二級,這塊在徵求意見稿中是第三級。
定級要素與安全保護等級的關系如下:
03 受侵害的客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定級對象受到破壞時所侵害的客體包括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侵害國家安全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1.影響國家政權穩固和領土主權、海洋權益完整;
2.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3.影響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文化實力;
4.其他影響國家安全的事項。
侵害社會秩序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1.影響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影響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
2.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
3.其他影響社會秩序的事項。
侵害公共利益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1.影響社會成員使用公共設施;
2.影響社會成員獲取公開數據資源;
3.影響社會成員接受公共服務等方面;
4.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事項。
業務信息安全和系統服務安全受到破壞後,可能產生以下侵害後果:
1.影響行使工作職能;
2.導致業務能力下降;
3.引起法律糾紛;
4.導致財產損失;
5.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6.對其他組織和個人造成損失;
7.其他影響。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享有的社會權利和利益等受到損害。
確定受侵害的客體時.首先判斷是否侵害國家安全,然後判斷是否侵害社會秩序或公眾利益.最後判斷是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04 定級新流程
對於新建網路、運營者應當依照等級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本標准,在規劃設計階段確定其安全保護等級;對於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的網路可以由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統一組織定級工作。安全保護等級初步確定為第二級及以上的等級保護對象,其運營者應當依據標准要求分別進行專家評審、主管部門核准和公安機關備案審核,最終確定其安全保護等級。
定級中的一般工作流程:
專家評審:定級對象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組織信息安全專家和業務專家等,對初步定級結果的合理性進行評審,並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
主管部門審批:定級對象的運營、使用單位應將初步定級結果報請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核准,並出具核准意見。
公安機關審核:定級對象的運營、使用單位應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將初步定級結果提交公安機關進行備案審查,審查不通過,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組織重新定級;審查通過後最終確定定級對象的安全保護等級。
企業合規通過等保2.0,完成備案審核後還需通過整改建設、等級評測的工作流程。
網堤安全一站式等保合規解決方案
等級保護的各個階段有著不同的工作重點,網堤安全憑借著深厚的技術實力和豐富的安全服務項目經驗,針對等級保護各個階段同時可提供專業的等保咨詢服務、安全防護產品、安全技術服務和安全運營服務。為各行業、各種場景的安全等級保護建設、提供全流程的保駕護航。
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漏或者被竊取、篡改。

Ⅸ 網路安全法第59條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運營者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會受到處罰如下:
1、對拒不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網路運營者,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對故意破壞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或者妨礙其功能正常發揮的網路運營者,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3、對因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
(三)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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