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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公安局網路安全工作

發布時間:2023-04-27 20:32:01

1. 重慶市公安局網監總隊的具體位置

受理機構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黃泥塝黃龍路555號

名稱:重慶市公安局網監總隊

郵編:400038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周五下午及國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23—63960284

(1)檢查公安局網路安全工作擴展閱讀

重慶市公安局作為重慶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是重慶市區域內公安工作的領導指揮機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安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編制全市公安工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部署全市公安工作並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研究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公安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信息。

三、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有關公安機關國家賠償和行政復議工作,指導和監督公安機關行政訴訟和執法制度建設。

四、規劃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隊伍正規化、裝備現代化建設。

五、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六、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行為,參與處置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突發性案(事)件、聚眾鬧事、騷亂事件和災害事故,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葯、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七、指導、參與全市口岸邊防檢查、邊防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指導、監督管理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本市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九、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培訓,推動開展全市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

十、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2. 公安局裡的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的工作職則是什麼

是職責吧?

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科的業務范圍:

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檢查和指導;對於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對於信息安全隱患的通知排除;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就
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是國家機構、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技等國家重要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科的具體工作內容:
1、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2、依法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3、信息安全領域的行政管理;
(1)、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功能認證。
(2)、計算機病毒及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的管理。
(3)、計算機機房安全檢查。
(4)、國際互聯網安全管理。
(5)、計算機安全培訓及安全員管理。
(6)、其他。
4、國際互聯網路信息監控。
5、其他工作。

·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科執法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7、《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8、《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9、《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

3.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預防網路違法犯罪,維護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依法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義務情況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第三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網路安全保衛部門組織實施。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科學管理、保障和促進發展的方針,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全面落實執法責任。第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六條公安機關對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網路安全風險,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並落實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度,自覺接受檢查對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二章監督檢查對象和內容第八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網路服務運營機構和聯網使用單位的網路管理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實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個人的,可以由其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實施。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下列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一)提供互聯網接入、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域名服務的;

(二)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

(三)提供公共上網服務的;

(四)提供其他互聯網服務的;

對開展前款規定的服務未滿一年的,兩年內曾發生過網路安全事件、違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開展重點監督檢查。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的實際情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辦理聯網單位備案手續,並報送接入單位和用戶基本信息及其變更情況;

(二)是否制定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

(三)是否依法採取記錄並留存用戶注冊信息和上網日誌信息的技術措施;

(四)是否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技術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務中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相關防範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防範調查恐怖活動、偵查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義務。第十一條除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內容外,公安機關還應當根據提供互聯網服務的類型,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並留存網路地址及分配使用情況;

(二)對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所提供的主機託管、主機租用和虛擬空間租用的用戶信息;

(三)對提供互聯網域名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網路域名申請、變動信息,是否對違法域名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四)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依法採取用戶發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對已發布或者傳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五)對提供互聯網內容分發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內容分發網路與內容源網路鏈接對應情況;

(六)對提供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採取符合國家標準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第十二條在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期間,對與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相關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公安機關可以對下列內容開展專項安全監督檢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確網路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網路安全管理人員;

(二)是否組織開展網路安全風險評估,並採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堵塞網路安全漏洞隱患;

(三)是否制定網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相關設施是否完備有效;

(四)是否依法採取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需要的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網路安全防範措施及落實情況。

對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按照前款規定的內容執行。

4. 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要求、規劃和技術規范;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制定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具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規劃。公安安機關領導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負責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工作。科技信息化部門是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歸口單位,負責建設安全基礎設施、審核信息化項目安全建設方案、監控安全風險、開展安全檢查、對安全違規案事件進行技術調查等工作。人事訓練部門協助科技信息化部門對申請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的民警身份信息予以核實,指導科技信息化部門開展公安信息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5. 公安機關的"網路監察部門"都具體負責些什麼

1、宣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2、管理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工作,監督、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活動;

3、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6條的規定,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責。即此而言,目前正在從事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的人民警察當稱之為「網路警察」。

(5)檢查公安局網路安全工作擴展閱讀:

針對種種網路犯罪現象,網路警察對職責作出劃分:有的負責電子信箱,包括打擊辱罵、恫嚇和垃圾郵件等現象;有的負責調查青少年色情,包括畫面和文字。

有人負責電腦追蹤恐怖活動,尋找闖入和破壞計算機者;有人負責調查經濟詐騙等犯罪。由於有些「黑客」還是未成年的孩子,網路警察還增加了「家訪」的任務,從打擊和疏導兩方面維護網路的安全。

6. 去公安局當網路檢查員是幹些什麼工作需要簽合同嗎

是按照國家對於互聯網的監管政策實行網路監控,發現黃、賭、毒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懲治犯罪分子。

如果屬於公務員一般就不用簽合同,如果屬於事業編制可能還需要簽合同。這要看幹部聘任制實行的進展情況。






(6)檢查公安局網路安全工作擴展閱讀:

公務員的界定標准與范圍

針對公務員范圍的各種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幹部管理制度正處在改革過程中,公務員的范圍需要同民主政治發展進程相適應,同我國現階段幹部管理體制相符合,公務員草案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建議維持草案規定的范圍。

同時,建議對關於公務員定義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規范的公務員范圍。最後,立法機關接受了這個建議。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職

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這里所依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因此,政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及實施的活動也是一種履行公職行為。

二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僅以履行公職為標准,還不能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一些在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並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必須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履行公職的人員。

對於「編制」一詞,實踐中有多種用法,除使用行政編制外,還有政法編制、國家編制、機關編制等。這里的「編制」系指各種納入國家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的機構序列及人員,不僅限於行政機關編制。

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也就是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務員屬於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但並不是財政供養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人員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但不屬於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7. 公安局互聯網信息安全中心的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是什麼

標題換成=職業五毛的神秘職責=更貼切!

8. 公安局網路安全大隊是干什麼的

簡單說就是負責管理網路,負責國家的網路安全,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1、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對本地區黨政機關和金融機構等重要部門公共信息網路和互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2、監督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國際互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和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安全組織和安全員的工作手或。

4、監督、檢查、指導要害部門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落實。

5、依據國家有關計算機機房的標准和規定,對計算機機房的建設和在計算機機房附近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6、依據國家有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場所)防雷防靜電的標准和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場所)防雷防靜電安全檢測工作實行備案登記和安全審核制度。

7、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進行監督檢查。

8、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進行管理。

9、查處違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國際出入口信道、互聯網路、接入網路管理規定的行為。

10、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網吧"、"酒店電子商務中橡改心"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備案登記和安全審核制度。

11、掌握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12、對單位和個人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傳播有害信息的情況給梁薯判予查處,對上述地址、目錄、伺服器,應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刪除。

13、負責接受有關單位和用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報告,查處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事故和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等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案件。

14、掌握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發展動態,研究違法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防範和打擊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對策。

15、研究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的取證、破譯、解密等偵破技術,並負責對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中的電子數據證據進行取證和技術鑒定。

16、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和計算機系統輻射、泄露等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評估。

17、對有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執法情況實施監督。

18、組織開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

9. 公安局網監大隊是干什麼的

網路監察。
網監是公安部新增加的一個警種,從公安部到公安廳再到設區市公安局,及縣級公安局都會設立相應的部門,其職能在於打擊防犯和查處互聯網信息犯罪,其全稱為「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所以說他的設立不單單只針對未成年人。
一般來說,網路監察可以查到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出生地、住所、家庭成員,違反犯罪記錄、治安處罰記錄、交通違法記錄、吸毒賭博記錄、逃逸肇事記錄、刑滿釋放記錄、住店投宿記錄、出入境記錄、非法上訪記錄等。
1、組織、協調、指導和參與對計算機及互聯網違法犯罪案件的偵察、查處工作,收集犯罪證據,對犯罪案件的證據進行技術鑒定;
2、負責指導、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互聯網的安全管理、監察和保護等工作;
3、負責組織、指導和參與對計算機信息泄露、計算機病毒傳播及其它計算機災害事故的防範、處置工作;
4、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5、負責互聯網用戶的備案工作;
6、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吧等)的計算機安全保護和管理工作;
7、監督、指導和檢查重點計算機信息單位的安全保護工作;
8、負責計算機安全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9、貫徹實施和研究信息安全對策和技術規范;
10、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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