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什麼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履行哪些安全保護義務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3.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什麼制度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1、網路
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2、網路安全
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從這個概念來講,網路安全包括傳統的網路安全、數據安全,是范圍更大的網路安全,更加側重網路運行安全、信息安全。
3、網路運營者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網路運營者是網路安全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是關鍵義務主體或核心義務主體,出現31次。如幾大電信運營商、BAT等企業以及國家機關中的網路執法部門都屬於網路運營者的范疇。同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也是一種網路運營者。
《網路安全法》去掉了草案中關於「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的規定,可能考慮到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現今,對於「網路運營者」這一概念只規定內涵而對其外延採用開放的描述方式,似乎是一種更聰明也是更合乎時宜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被認定為「網路運營者」主要取決於企業是否成為了網路信息系統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企業的業務是否提供了各類網路服務,特別是互聯網信息服務。
4、網路數據
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5、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從定義中可以看出,網路安全法中個人信息多側重自然人的信息,對虛擬人的信息如用戶名、密碼、IP、MAC、上網時間、Cookies 等信息還沒有明確定義。個人信息不同於個人數據、個人隱私,自然人的健康、犯罪、私人等活動信息,網路安全法中並沒有提到。
6、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國家需要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進行保護。
《網路空間安全戰略》中進一步明確,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金融、交通、教育、科研、水利、工業製造、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領域和國家機關的重要信息系統,重要互聯網應用系統(如阿里巴巴、騰訊、網路)等 14 個大行業領域屬於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進行了更具體的界定。下列單位運行、管理的網路設施和信息系統,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應當納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范圍:
(一)政府機關和能源、金融、交通、水利、衛生醫療、教育、社保、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行業領域的單位;
(二)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信息網路,以及提供雲計算、大數據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網路服務的單位;
(三)國防科工、大型裝備、化工、食品葯品等行業領域科研生產單位;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新聞單位;
(五)其他重點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