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路監管的法律法規
維護網路安全、保護網路上的公共利益,網路掃黃等內容。網路監管分為:網路營運監管、網路內容監管、網路版權監管、網路經營監管、網路安全監管、網路經營許可監管等。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經2002年8月14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國務院於2002 年9月29日公布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它規范了網吧的經營秩序。規范公安機關對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進行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准,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並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司或企業形式經營的單位進行注冊登記,並發給營業執照。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與規范在過去一年裡是中國社會關注的一大話題。多位受訪代表委員認為:中國的網路監管正在探索中起步。
過去的一年,中國的網路管理部門先後做出多種嘗試,維護網路安全、保護網路上的公共利益,這裡面既包括得到公眾廣泛支持的「網路掃黃」專項行動,也包括推行在做法上有異議的綠壩軟體的嘗試。
國務院新聞辦網路局副局長劉正榮說,中國政府對互聯網的監管正處在不斷摸索與完善的階段。他說:「互聯網一直在快速發展之中,網路技術的演變日新月異,政府只有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相關立法和治理措施,才能真正確保互聯網的安全。」
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達到3.84億人,年增長率為28.9%。中國手機網民2013年增加1.2億,達到2.33億人,手機上網成為互聯網用戶新的增長點。如何為數億網民提供一個綠色、文明的網路環境,是政府必須面對的新課題。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教授郭國慶認為,中國社會是一個民主開放的社會,同時也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對於政府的網路監管行為必然存在諸多不同觀點。他說,有些觀點認為,政府對網路的監管是一種對自由的干涉。事實上,即便是在歐美國家,也同樣存在對網路的監管,並不是各種網路信息都可以放任自流。
「中國對互聯網監管手段的探索還處於初級階段,監管的手段和對象,都是必須首先要考慮清楚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說。他表示,管理的目的不是將中國封閉起來,因而在監管手段上必須符合現代信息化社會的一些基本規律,必須與現代科技發展水平相適應。
對於網路管理的政策發布,侯欣一委員建議說,政府在推出新措施時應充分徵求和了解各方意見,給出一個公告期,讓民眾有心理准備。
事實上,中國政府正在朝這個方向努力。政府在監管過程中注意不斷創新和汲取他國成功經驗,更是充分發揮了行業自律和公眾監督的巨大作用。
多位代表委員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提出,無論是中國普通民眾也好、西方社會也好,對於正在起步階段的中國網路監管,需要用發展的眼光和一顆平常心來看待,這樣的氛圍也需要靠政府通過自身努力來營造。
⑵ 網路安全審查的法律基礎來自於什麼
網路安全審查的法律基礎來自於:
1、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網路安全法》第35條)
2、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國家安全法》第59條)
3、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涉及商用密碼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密碼法》第27條)
「BOSS直聘」等被網路安全審查:
據國家網信辦消息,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5日發布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關於對「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啟動網路安全審查的公告,公告指出:
為防範國家數據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照《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對「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實施網路安全審查。
為配合網路安全審查工作,防範風險擴大,審查期間「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停止新用戶注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界面新聞-滴滴遭遇網路安全審查,背後涉及哪些法律、機構和流程
⑶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⑷ 網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1、《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4、《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法律依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⑸ 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都有哪些
1、1996年發布《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2、 1994年2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3、1996年2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4、 1997年12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
5、新《刑法》第185和第286條。
信息安全問題日趨多樣化,客戶需要解決的信息安全問題不斷增多,解決這些問題所需要的信息安全手段不斷增加。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路的安全,特別是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信息系統的安全,已成為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信息安全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國家也從戰略層次對信息安全的建設提出了指導要求。
(5)網路安全監控法律擴展閱讀:
信息安全與技術的關系可以追溯到遠古。埃及人在石碑上鐫刻了令人費解的象形文字;斯巴達人使用一種稱為密碼棒的工具傳達軍事計劃,羅馬時代的凱撒大帝是加密函的古代將領之一,「凱撒密碼」據傳是古羅馬凱撒大帝用來保護重要軍情的加密系統。
它是一種替代密碼,通過將字母按順序推後 3 位起到加密作用,如將字母 A 換作字母 D, 將字母 B 換作字母 E。英國計算機科學之父阿蘭·圖靈在英國布萊切利庄園幫助破解了 德國海軍的 Enigma 密電碼,改變了二次世界大戰的進程。美國 NIST 將信息安全控制分 為 3 類。
(1)技術,包括產品和過程(例如防火牆、防病毒軟體、侵入檢測、加密技術)。
(2)操作,主要包括加強機制和方法、糾正運行缺陷、各種威脅造成的運行缺陷、物 理進入控制、備份能力、免予環境威脅的保護。
(3)管理,包括使用政策、員工培訓、業務規劃、基於信息安全的非技術領域。 信息系統安全涉及政策法規、教育、管理標准、技術等方面,任何單一層次的安全措 施都不能提供全方位的安全,安全問題應從系統工程的角度來考慮。圖 8-1 給出了 NSTISSC 安全模型。
⑹ 中國網路安全法律有哪些誰可以告訴我啊!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務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三號令)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11月7日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5月20日國務院令第218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47號發布)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公安部第82號令)
《互聯網上網
要是覺得我的回答滿意,請採納!
⑺ 關於網路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民法通(總)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具體詳細內容可以到政策網路查閱。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特別關註:
⑻ 網路信息管理法律都有哪些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安全保護責任第八條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
第十一條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部監制。
第十二條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路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使用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十四條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前款所列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與國際聯網,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安全監督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地(市)、縣(市)**局,應當有相應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網路安全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對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伺服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
第十九條**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託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四條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⑼ 中國網路安全法律有哪些跪謝!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務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三號令)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11月7日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5月20日國務院令第218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47號發布)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公安部第82號令)
《互聯網上網
謝謝,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