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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責任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22-01-16 10:01:17

網路安全800字作文大全

如今,互聯網在社會上越來越普及,網路道德與禮貌也日益重要。網路雖是虛擬世界,但仍要講究道德與禮貌。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相互交往時都很注意講文明、講禮貌,願意展示自己有文化、有修養、有良好品行的美好形象。
在虛擬社會中,人們交往互不謀面,可能交往的雙方永遠不知道對方是誰。這樣,是不是就可以不講禮貌,可以信口開河、臟話連篇呢?不能!在網路這個虛擬社會中,由於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一般都是書面語言進行,所以謙和的態度、禮貌的語言、相互的尊重就顯得更加重要,它會使人感到溫暖親切,能自然地拉近雙方的距離,消除陌生感,從而使交往的雙方友善地進行溝通。文明禮貌的言行舉止會幫你在網友間架起友好交往的橋梁。
如果開口罵人,說臟話,只會使大家厭惡,覺得你沒修養。這種人在社會上和網路上是沒有立足之地的。據《楚天都市報》報道,荊州市有兩個中學生用QQ聊天,其中一個說臟話,另一個便將他拖進「黑名單」里。那個罵人的便用「珊瑚蟲」版QQ查到對方所在的網吧、機號,約上幾個同學,找到他,把他活活打死了。後來被法院抓到,被判了刑。
講道德,不僅僅涉及到不講臟話,還必須言而有信。如果瞎回帖子,會讓別人信以為真,做錯事,害人害己。
另外,由於我們青少年正處於成長時期,閱歷少,經驗不足,在網路這個繽繁世界游歷時,一定要注意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在自己的頭腦里建立起「安全防火牆」,以抵禦不良信息對我們的影響。標明限制信息的,如果自己處在限制區域內,一定不能進入。
再舉個例子,我的幾個同學在網上發現了一個打打殺殺的,叫什麼《閃客快打》的游戲,打開時明明顯示著「本游戲含暴力因素,未滿18歲禁止進入」,但他們卻固執地闖進去玩起來。由於玩多了,他們一看見同學就想沖上去打上幾拳或踢上幾腿,學習也直線下滑。這是多麼可悲的事兒呀!我們一定要吸取教訓,不看未成年人不適宜的信息,不玩不適宜未成人的游戲。
上網必須用自己注冊的賬號和密碼,未經允許絕對不能盜用他人的賬號和密碼,加「好友」時要經過對方的允許與驗證。別人在輸入賬號和密碼時,要自覺迴避,不能偷看,這是一種基本的美德。
別人製作的網頁、動畫,撰寫的文字等都是製作人的知識產權,是受國家保護的,未經允許絕對不能轉載,署上自己的名字。
再談談安全問題。目前網上有不少騙子,利用兒童的輕信和好奇心約會兒童到某地會合。這樣的事兒即使你認識對方,也必須和家長商量,時刻都不能放鬆警惕。最重要的是,不管什麼時候,都不能輕易將個人資料發布在網上。
好了!願大家合理安排時間,在網上無憂無慮,安全地暢游!

❷ 求與網路有關的法律法規。謝啦

與網路有關的法律法規很多,不知你需要哪一方面的。相應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一、各類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國務
院1996年2月1日發布施行,根據1997年5月20日<國務院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鈄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
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關於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
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
互聯網骨幹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出人口信道管理辦法
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
關於依法查處中斷電信網間通信行為的通告

二、 網路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宏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關於執行《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涉及的「有害數據」問題的批復
計算機病毒防冶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三.網路信息管理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關於貫徹(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通知
關於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的通知
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插挽聽節目管理辦法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
互聯網醫療衛牛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管理暫行規定

四、網路著作權及域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
關於授權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行使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職責的通知
關於中國互聯網路域名體系的公告
域名注冊實施細則
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認證辦法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辦法
關於二級域名注冊實施方案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五、電子商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網上委託業務核准程序
中國證監會國際互聯網站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招股說明書上披露有關事宜的通知
關於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中國怔券監督管理委員舍,新聞出版署、郵電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落實《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
中國葯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
關於開展網路廣告經營登記試點的通知
關於音像製品網上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題的通知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見

六、軟體產業規范
國家軟體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信息產業部軟體企業認定標准及管理辦法(試行)
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稅務總局軟體產品管理辦法
軟體出口管理和統計辦法
信息產業部、國家統計局關於軟體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柞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暑、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統計局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
關於政府部門應帶頭使用正版軟體的通知

七.部分地方規章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埋暫行辦法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網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網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關於網站名稱異議中適用在先原則的規定
關於縮短注冊網站名稱異議期的通告
關於注冊網站名稱有關問題的補充通告
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對網路廣告經營資格進行規范的通告
關於在網路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祛權益的通告
關於規拖網站銷售信息發布行為的通告
關於對利用電子郵作發送商業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的通告

❸ 網路安全法信息泄露會怎麼處理

網路安全法將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微博等未經許可不得提供新聞信息服務、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超50條將入罪、民用無人機擁有者須實名網路登記……6月1日起,一批新規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網路安全法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自6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網路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明確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打擊網路。網路安全法共有7章79條,其中針對個人信息泄露問題規定: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微博等未經許可不得提供新聞信息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6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應取得執法證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自6月1日起施行。《規定》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的執法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和說明。《規定》明確,執法人員應當參加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後才能從事執法工作。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在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能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
關系國家安全重要網路產品應經網路安全審查
《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自6月1日起施行。《辦法》旨在提高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防範網路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辦法》指出,關系國家安全的網路和信息系統采購的重要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經過網路安全審查。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須實名網路登記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自6月1日起施行。規定指出,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須按要求進行實名網路登記。登記後,擁有者將收到包含登記號和二維碼的登記標志圖片,擁有者必須確保無人機每次運行期間,均保持登記標志附著其上。
資產評估投訴 15日內書面決定是否受理
《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6月1日施行。《辦法》規定,資產評估委託人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對資產評估機構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違法開展法定資產評估業務等行為,可以向對該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對該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舉報。財政部門接到投訴、舉報的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告知實名投訴人、舉報人。


新修訂《農葯管理條例》鼓勵逐步減少農葯使用量
新修訂的《農葯管理條例》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實行農葯生產許可制度,明確農葯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並規定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農葯生產許可證,實行農葯經營許可制度,對高毒等限制使用農葯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條例》還規定,劇毒、高毒農葯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葯材的生產。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葯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葯使用量,對實施農葯減量計劃、自願減少農葯使用量的給予鼓勵和扶持。
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超50條將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等個人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出新規
《國務院關於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自6月1日起施行。《決定》將《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准,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

❹ 近年來國家網信辦出台了什麼為了保障網路安全

網路交易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4-1-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8-29)文化部關於實施《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法》的通知/文化部——(2013-8-12)·網路發票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2013-2-25)閱3125次·國務院關於修改《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國務院——(2013-1-30)閱3659次·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國務院——(2013-1-30)閱5690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12-28)閱7907次·證券期貨業網路時鍾授時規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12-26)閱2694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閱12480次·網路文化市場執法工作指引/文化部——(2012-9-24)閱3594次·關於進一步加強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公室——(2012-7-6)閱2次·農業部公廳關於做好農業部門信息網路安全工作的通知/農業部公廳——(2012-5-15)閱1356次·關於加強網路團購經營活動管理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2-3-12)閱3715次·國家郵政局、商務部關於促進快遞服務與網路零售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家郵政局商務部——(2012-2-27)閱2608次·商務部關於做好元旦春節期間網路零售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2011-12-23)閱2046次·商務部公廳關於做好網路購物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總結工作的通知/商務部公廳——(2011-6-30)閱3400次·關於開展打擊網路傳銷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2011-6-27)閱6145次·關於進一步推進網路購物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1-4-21)閱5330次·文化部公廳關於清理違規網路音樂產品的通告/文化部——(2011-1-7)閱4021次·商務部關於規范網路購物促銷行為的通知/商務部——(2011-1-5)閱4917次·知識產權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網路購物領域實施方案的通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0-12-28)閱5388次·關於促進出版物網路發行健康發展的通知/新聞出版總署——(2010-12-7)閱3977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地下錢庄和網路炒匯等非法買賣外匯活動處罰情況的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2010-11-5)閱4362次··印發《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9-26)閱1607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8-31)閱24662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廳關於印發總局網路運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的通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廳——(2010-8-4)閱2762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路運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廳——(2010-8-4)閱3903次·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於加強網路游戲市場推廣管理制止低俗營銷行為的函/文化部——(2010-7-6)閱2676次·商務部關於促進網路購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務部——(2010-6-24)閱3353次·關於認真貫徹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法》的指導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6-22)閱4982次·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文化部——(2010-6-3)閱7163次·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5-31)閱12693次·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1-21)閱4278次·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網路道德教育抵制網路不良信息的通知/教育部——(2010-1-13)閱1923次

❺ 談談我國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的認定有哪些

網路時代的到來促進了社會、文化和經濟的全面發展,網路服務商在網路世界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決定著網路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網路環境下的侵權行為和權益保護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世界性難題。針對目前互聯網上侵權現象嚴重的現狀,一面是強烈要求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群體,一面是面對不斷出現的新的網路侵權行為,雖在逐步調整但相對遲滯的法律制度。由於網路侵權行為自身的特點,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確定不同網路侵權主體的責任,適用何種侵權歸責原則,侵權責任如何承擔,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進行分析研究,以期引起相關部門對網路侵權進行重視,落實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以維護網路用戶的合法權益。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概念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可以分別從廣義和狹義上來理解。廣義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指的是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的作為責任,以及因未盡到法律規定的義務對網路用戶在其網路上發生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不作為責任。狹義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僅指因未能避免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實施的侵權行為而承擔的不作為侵權責任。本文所論述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是廣義上概念,即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自己實施的或者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務而實施的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在立法中進行規定,可以說是當今世界的潮流,依前所述,發達國家對此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加以規制。我國也認識到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並在立法和司法解釋中逐步進行了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作出了一些規定,涉及到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共同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破壞權利人技術保護措施的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協助調查義務和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限制等問題,初步建立了我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制度。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問題更好地加以規制,我國在國內外的司法實踐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於2006年5月頒布,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在該條例中,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更加明確和完善了這一制度。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法院審理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案件的主要依據。也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准繩。該條規定了在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一定的條件下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完全有利於保護網路用戶的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同時它還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在收到被侵權人的通知後負有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損害擴大部分的連帶責任,這是立法者站在網路用戶的角度,主要是為了維護在網路環境中處於弱勢群體的網路用戶的利益,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與保護弱者的宗旨的。

三、規定不足之處

1、侵權責任主體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范圍不明確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了網路侵權的相關內容,對於打擊我國層出不窮的網路侵權案件有很大的作用,但是該條的規定仍然過於籠統,尤其是對於侵權主體的規定過於概括和抽象。其規定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均是網路侵權的主體,但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和定義,如果對這一概念僅僅只是籠統的表述,在實踐生活中將很難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故筆者認為應該對於網路侵權的主體進行完善和確定。我國網路侵權責任規則主要的依據是《侵權責任法》,其中36條對於責任的限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沒有明確怎樣進行限制,只是籠統的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做出了一般的規定。在該規則的實施中,如果責任的限制不進行具體的規定,將難以實現該法律規則的目的和意圖,也難以保護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利。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過程中,由於責任限制規定不具體,很多關鍵性的詞語和概念不明確,比如對於「知道」的理解、對於「及時措施」的規定、對於「必要」的理解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適用該條款時,沒有統一的規定,從而導致各地各人標准不一致,不利於該規則的實施[17]。

2、「通知條款」 不利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原文為: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學者們將該款一般稱之為「通知條款」或是「提示規則」,該款確定了一個重要的規則即「通知——刪除」規則。該規則也有人稱為「通知與取下程序」, 通知——刪除制度在實體法上存在侵害言論自由的可能,在程序法上具有超越司法正當程序的嫌疑。主要是指被侵權人在發現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侵害後,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合格的通知後,必須對該侵權信息採取必要的措施,立即進行刪除或是斷開連接的行為。該款不考慮網路服務提供者直接侵權的情形,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直接侵權的,直接承擔侵權責任,不具有該款的免責情形。如此,該款有兩層意思,一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只對接到通知以後的損害承擔責任;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只對接到通知以後因為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而產生的損害擴大部分,與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分析該款的法律意義時,應該著重分析兩個問題,一是「通知-刪除規則」,二是「採取必要措施」。該款可以理解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只有在接到被侵權人的合理通知後,因為沒有採取措施而產生的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而只要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接到被侵權人的合理通知,則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也是一個免責事由,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根據此款進行抗辯。

3.、「知道條款」 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

在「知道條款」下,對於知道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明確的知曉信息的存在,二是要知道該信息是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基於過錯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此時,網路服務提供者與侵權人構成了共同侵權。侵權人實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時,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知道的情況下,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已經形成了過錯,在此范圍內與侵權人具有共同的過錯,所以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反過來說,因為該款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並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或是有證據證明其知道該侵權行為的存在,那麼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不承擔責任,這也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以此為抗辯條件,是其免責的一個因素。之所以可以免責,就是因為沒有過錯,法律不能強求一個沒有過錯的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網路服務提供者就「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界定很困難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提示規則,是「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個規則是正確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僅僅是對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經過提示而沒有採取必要措施,是對損害的擴大有因果關系,因而就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網路侵權案件大多數是對人精神上的損害,因此對於「擴大部分」的精神損害很難界定,亟需細化,量化。

四、完善建議

1、明確侵權責任主體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范圍

對於網路侵權的主體進行完善和確定。我們可以頒布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和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范圍和分類。我們可以借鑒和採納德國《規定信息和通訊服務的一般條件的聯邦立法》,將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一個明確的分類,並針對不同的類型確定相應的責任,這樣將更有利於打擊網路侵權行為,更加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2、「通知刪除規則」實施中的缺陷完善

通知作為啟動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需要完善通知的可操作性。被侵權人發出的通知應該是書面的通知,對於口頭的通知不能作為合格的通知。因為書面的通知更加正式,只有書面的通知才有據可依,也是是否發出通知的一個標准,才能作為固定的證據進行使用,也是判斷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收到通知的一個標准。通知除了應該為書面的外,還要對內容進行規范,通知必須具體,必須載明具體的措施,只有這樣,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後,才能據通知的要求進行處理,在通知發出者實施了反侵權行為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才能據此免責。

3、 「知道條款規則」實施中的補救措施

由於信息之多,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每條信息都要進行審查,那麼無疑會加重其負擔,在實際生活中也是不現實的,如果知道要包含應知,那麼也就是要課以網路服務提供者信息事先審查的義務,顯然是不利於網路社會的發展的[18],故本人認為,此處的知道不應包含應知,而是明確知道和有理由知道。我們應該出台司法解釋,對於「知道」進行准確的定義,明確指出知道的含義是明確知道和有理由知道,不應包含應知。

4、網路服務提供者就「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界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經過了被侵權人的提示,提示而不刪除才構成連帶責任的。因此,對擴大部分的界定就應當從被侵權人提示的那個時間開始,因此需要相關部門出台法律解釋,對該問題作出細致的的界定。對此問題的解決辦法之一就是推行網路實名注冊制度。網路日益滲透到人們的生活當中,成為人類生活的第二空間。雖然這個空間被稱作虛擬空間,但人們在其中的行為卻實在地發生著,因此我們必須推行實名注冊制度,用以約束網路用戶的網路行為,減少網路侵權的存在。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辦理具有口令功能的「網路身份證」:公民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網路身份證」,在需要發帖或者進行其他網路活動時輸入口令即可,而辦理「網路身份證」的信息由公安機關管理並保護。這樣既可以推行網路實名注冊,又可以防止個人信息的泄露,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最重要的是能為網路侵權案件找到承擔責任的最終責任人,起到約束網路行為的作用。

五、結語

在網路信息時代,人們在網上所享受的豐富的信息資源、便捷的即時通訊等都離不開網路服務商所提供的各種服務。隨著網路服務日益走入人們的日常生活,網路侵權案件也層出不窮,網路服務商作為信息世界的重要一部分,不可避免地成為被訴侵權責任的對象。但是由於互聯網的虛擬性使得網路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有所不同,如何確定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責任是解決網路侵權糾紛的重要部分。

網路侵權行為手段復雜多樣,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其侵權行為呈多樣化發展趨勢,如對傳統作品的非授權上載,對數字作品的非法下載,網站之間的非法轉載,發表非法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和隱私權等,非法鏈接和搜索引擎,網路域名的惡意搶注等,且日趨向廣度和深度發展。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除了替代責任和產品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外,對其他網路侵權行為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責任的承擔上,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商要為自己的單獨侵權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此外,網路服務提供商還要在一定條件下為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間接責任。

由於我國尚未制定一系列比較成熟完善的關於網路侵權的法律,對一些新出現的網路侵權類型並無明文規定,實踐中的認識也並不統一,如對於深度鏈接的性質和責任認定。筆者認為如何通過立法確立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責任與監管義務、合理分配權利人和網路服務商的利益是我國完善網路服務商立法的關鍵。要在立法完善之路上走好這關鍵的一步就要確立網路服務商侵權責任限制的歸責原則。我國在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上應該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網路服務商在主觀上有過錯的條件下才可以承擔侵權責任,有利於網路服務商與權利人的利益平衡。

綜上所述,中國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責任立法應該以中國網路服務發展水平為基點,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原則,融合中國的現有的侵權責任制度制定出一套有利於完善我國網路服務商侵權責任立法的法律。由於筆者能力有限,閱歷尚淺,因此在對完善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責任立法方面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議,希望能夠對完善我國網路服務商的立法有所幫助。

❻ 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怎麼罰

隨著互聯網的全面普及,很多人都會在網上發表自己的言論,而有些人認為網路就是法外之地而肆意妄為的發表言論。網路是一把雙刃劍,大家一定要利用網路做一些友善的事情,千萬不要在網路上干一些違法犯罪的事。現在中國有能力也有責任去抓捕這些逍遙法外的人,那麼從事危險網路安全的活動應該怎麼罰呢?

三、建立安全意識

其實很多人在網路上從事危險的工作並不只是自己的意願,有可能只是被別人忽悠去了,所以大家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識並且提高警惕。就比如說傳銷是非常感到可怕的,而且給人洗腦。這也不是人們自願去的,而是被那些傳銷人員給忽悠走的。所以在有人介紹給自己工作或者從事網路行業的話,一定要先與家人商量,讓家人幫助自己判斷一下這個工作的安全性。

❼ 我國頒布了幾部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

我國頒布了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四部。

國家和網路安全職能部門下發的有關網路安全的政策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介紹: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介紹:《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最初由2005年9月25日實施,由於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外公布新版本,正式實施時間是2017年6月1日。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介紹:2018年11月1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介紹:2017年11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部應急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

(7)網路安全責任中國法院網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第五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台(以下簡稱訴訟平台),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台。通過訴訟平台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台,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台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台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台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台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台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台賬號被盜用的除外

❽ 網站有病毒責任在誰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加強自律,遏制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推動互聯網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特
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互聯網站不得登載和傳播淫穢、色情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禁止的不良信息內容。

第三條 淫穢信息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性慾,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或科學價
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包括: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揚色情淫盪形象;
3、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倫、強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可能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以及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淫褻性描寫。

第四條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條中1至7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
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

第五條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信息、電子公告服務以及移動電信增值服務等業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
手續,取得合法資格;新聞信息應來源於具有向互聯網站提供新聞信息資質的媒體或其他合法的內容提供商。

第六條 不渲染、不集中展現關於性暴力、性犯罪、性緋聞等新聞信息;此類內容須嚴格控制數量,並不得在多個頻道或欄目同時登
載。登載這類新聞信息,應有利於弘揚社會正氣和維護社會公德,確保導向正確。

第七條 登載有關醫學醫療、生理衛生、婚姻家庭、人體藝術和與此相關的自然、社會科學信息內容,應建立信息內容的審核制度,
做到內容健康、科學,來源合法、可靠。

第八條 不開設或變相開設為不道德性行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頻道或專欄;開設交友類專題頻道或欄目,應明確說明該欄目的目的
、網友行為規范和公布有關法律警示;非注冊用戶不得在該類頻道或欄目張貼信息,對注冊用戶上傳的信息實行先審後發。

第九條 對利用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系統,簡訊息服務系統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戶,應將其IP地址列入「黑名單」,對涉
嫌犯罪的,應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條 不與非法網站建立任何性質的合作關系;不與其他網站或企業建立違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聯盟或協作關系。

第十一條 不以任何形式登載和傳播含有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內容的廣告;不為含有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內容的網站或網頁提供
任何形式的宣傳和鏈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自律規范的互聯網站,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有義務向政府
有關部門建議,取消其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的資質。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和從業人員均有自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責任和義務,自覺接受政
府的管理。

第十四條 加入《互聯網站信息服務自律公約》的成員單位應遵守本自律規范。

第十五條 《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范》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范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互聯網協會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 .
2004年6月10日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我國的互聯網,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已經開始並將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對於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
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在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路技術的普及過程中,重視和支持對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
和開發,增強網路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
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
在利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
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
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
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管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
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

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
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
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
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覆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
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

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
分支機構),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
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路中接入單位和用
戶的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使用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
證明。
前款所列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與國際聯網,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監督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市)、縣(市)公安局,應當有相應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網路安全
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對安全檢查
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伺服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
除。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犯罪案件,對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
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
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可證或者
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託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八)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1日國務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

❾ 有關網路的法律法規

1、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4、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是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而制定。

5、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互聯網路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路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9)網路安全責任中國法院網擴展閱讀: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❿ 中國網路安全法律有哪些

1.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07-12-20】
2.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02-20】
3. 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2005-09-29】
4.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5-09-25】
5.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6.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7.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09-03】
9. 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4-07-08】
10. 文化部關於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於全國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單位審批情況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05-10】
13. 文化部關於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關於實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關於發布行業標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09-29】
1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企業登記注冊」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問題的答復【2001-07-16】

與網路安全責任中國法院網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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