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成都暫住證如何辦理
成都暫住證現已改為居住證,有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居住證辦理手續如下:
一、須符合的條件
1、在成都市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符合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成都市工商靈活就業(營業)輔導證》等條件之一的。
2、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6個月。
二、所需資料
1、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張);
3、近6個月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清單(原件);
4、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勞動合同、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成都市工商靈活就業(營業)輔導證》(原件和復印件);
5、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1)居住在親友家中的,提供房主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同時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同時提供下列三種證明材料之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房主與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書(原件和復印件)。
(3)居住在單位內部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原件)。
三、辦理
攜帶申報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居住證辦理。
居住證的簽注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成都市居住證辦理須知-成都市公安局
居住證暫行條例-成都市公安局
❷ 個人暫住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理機構:公安派出所
一、受理范圍
凡外省市人員在本市暫住3天以上,均應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其中,對年滿16周歲,有合法的居住場所,來滬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人員,應當申領《暫住證》
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旅客住宿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二、受理程序
(一)申領《暫住證》的外來人員須交兩張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關證明材料,手續是:
1、暫住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辦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僱主將暫主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辦證;
3、暫住在租賃房屋內的,由房主帶領外來人員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申領、辦證。
(二)填寫《實有人口管理—暫住人口信息採集表》,保存暫住登記單。
(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員憑登記單換發《暫住證》。
(四)有效期限:暫住登記有效期自辦理暫住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暫住證》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兩年內有效。已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的人員,有效期滿需要在本市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之前向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或者換證手續。
三、收費標准及依據根據上海市財政局滬財綜(1999)2號文、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行(1999)52號文規定:上海市外來人員暫住證工本費,每證5元。
申領《居住證》時,申領人應提交材料: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居住登記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和健康狀況證明外,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1)就業的,提供綜合保險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開業等相關證明;
(2)作為人才引進的,提供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能力業績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開業等相關證明;
(3)投靠親友、就讀、進修等長期居住的,提供相應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❸ 暫住證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暫住證,又可成為「居住證」。暫住證的辦理流程為:1、申請人需准備好個人的相關資料,例如本人身份證件、戶口本或者租房協議、房產證明的復印件等資料;2、申請人根據自身情況,由相關人員帶領至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進行辦理;如果是暫住在居民家中的,則由其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委託的管理站申領暫住證即可;如果是暫住在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廠的,則通常需要所在單位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然後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如果是暫住在出租房的,則需要由房東攜帶租賃合同,帶領申請人至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❹ 暫住證要怎麼辦理
1、申請人需准備好個人的相關資料,例如本人身份證件、戶口本或者租房協議、房產證明的復印件等資料;
2、申請人根據自身情況,由相關人員帶領至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進行辦理;
如果是暫住在居民家中的,則由其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委託的管理站申領暫住證即可;
如果是暫住在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廠的,則通常需要所在單位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然後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如果是暫住在出租房的,則需要由房東攜帶租賃合同,帶領申請人至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❺ 暫住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暫住證的辦理流程為:准備好個人的相關資料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進行辦理;暫住在居民家中的,要攜帶戶主的戶口本;暫住在機關單位、工廠的,需要所在單位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申領;租房的需要攜帶租賃合同申領。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❻ 如何辦理暫住證
申領暫住證須持暫住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並按以下規定辦理: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❼ 居民暫住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一>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三張近期一寸黑白免冠照片。
<二>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的,應提交戶主的戶口簿;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暫住在單位內部的,由單位出具留住證明。
<三>居(村)外管站或居(村)委會出具的暫住情況證明材料,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❽ 暫住證是如何辦理的
暫住證可以這樣辦理:1、暫住居民家的,要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託管理站領暫住證;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工場的,要單位或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派出所領暫住證;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讓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到暫住地派出所領暫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