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認定必須回到法律要求與事實特徵相結合的標准上來,即凡未經許可行使他人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直接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通過信息網路傳播的控制權,不論是初始提供行為還是後續提供行為,均可構成直接侵權行為。就直接侵權而言,伺服器標準是判斷是否構成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一項重要的操作性標准,但不是唯一標准。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三十三、 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 在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中,被告提出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常見抗辯理由有哪些
您好,首先,原告必須是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享有人,否則無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在這個問題的解析上,著作權侵權案件比合同案件復雜得多,具體分析如下:
1.作者
作者通常是著作權人,有權提起侵權之訴。但是,作者與著作權人身份發生背離的情形也不少見。在這些情形下,如遇著作權侵權發生,作者無權起訴。比如:
(1)委託作品、職務作品等特殊作品。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委託人或者作者所在單位享有權利的,作者不是著作權人。
(2)著作權轉讓。著作權人依法轉讓著作權後,其著作權依法由受讓著作權的人享有。如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在轉讓前,則由原著作權人起訴;如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在轉讓後,則由受讓人起訴。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未轉讓著作權、只轉讓訴權或維權權利的情形。大陸法系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訴權是派生於實體權利的,不轉讓實體權利,只轉讓訴權或維權權利是無效的。
(3)著作權許可使用。根據許可使用的類型不同,有權起訴人的身份相應不同。
《商標司法解釋》第3 條規定,《商標法》第40 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3類:①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②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③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第4 條規定,《商標法》第53 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2.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中國音樂 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等,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和著作權人的授權,以信託方式管理著作權人的權利,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著作權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取得著作權的人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其中的財產權部分可以繼承或者遺贈。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著作權的人有權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3. 個人網站侵權了,我該怎麼辦
1、若是使用權利不明的圖片或文章,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或信息網路傳播權,很可能要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經營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攝影作品,未給著作權人署名,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攝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侵權人主張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等網路技術服務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侵權人應當就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提供主體或者其與提供主體之間的關系提供相應證據,否則可以認定其並非僅提供網路技術服務。侵權人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系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等網路技術服務的,可以認定被告實施了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仍是侵權行為。
3、侵權人可以抗辯的方法:
侵權人可以主張是其網站僅是服務平台,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侵權圖片是第三方上傳的,應提供以下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1)侵權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網站具備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
(2)侵權人網站中的相關內容明確標示了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3)侵權人能夠提供上傳者的用戶名、注冊IP地址、注冊時間、上傳IP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上傳時間、上傳信息等證據;
(4)其他能夠證明侵權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因素。
4. 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如何處理
一、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處理: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一)基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三)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四)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採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並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六)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關因素。2、《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5. 被告上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怎麼處理
先確定對方的起訴你們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是否成立,如果侵權成立的,建議與原告協商處理。
6. 有誰知道一般的著作權的侵權抗辯事由是什麼意思嗎
著作權侵權抗辯事由有四種,
第一,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第二,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
第三,是著作權已經失去了法律的保護效力;
第四,訴訟時效已經過期了。
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有11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行為。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行為。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出抗辯:
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使用,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五種法定許可情形: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互聯網上傳播作品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從網到網的傳播、從紙到網的傳播、從盤到網的傳播。由於網路傳播與傳統的普通形式的傳播只是作品傳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舊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改變,所以網路作品的法定許可幾乎完全可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網路著作權失效
著作權的失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權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失去效力。這主要是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
公民、法人創作的網路作品著作權,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於網路具有傳播迅捷性和公開性,作品一旦進入網路就會處於為公眾所知的狀態,所以說網路作品不會出現不發表的情況。易言之,網路作品在其發表之日起計算其保護期,如果其超過了保護期限,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網路著作權的失效。在網路著作權失效的情況下,公眾使用該網路作品就不會再受到網路著作權的限制,也就不會再有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出現。
訴訟時效過期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最長為二十年,特殊情況除外;其起算時間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
7. 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
網路侵權是如今侵權案件的新興類型,尤其在網路具有虛擬性的特徵下,此類案件的處理更加復雜。找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的內容如下: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1、網上侵犯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2、網上侵犯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8. 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被網友發帖攻擊,如何消除侵權影響
《條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避風港原則、版權管理技術等一系列內容,區分了著作權人、圖書館、網路服務商、讀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權益,網路傳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個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對立統一」關系,很好地體現了產業發展與權利人利益、公眾利益的平衡,為產業加速發展做好了法律准備。
一、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無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合理使用僅限於已發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種無償使用,不允許他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條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復制、表演、翻譯與廣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紹與評論、新聞報導、教學與研究、公務使用、陳列與保存等各個方面。
引用須具備以下條件方為適當:第一,與引用的目的相符合。即引用的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報道,並註明出處,不能與自己的作品相混同。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該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如果從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個被引用作品,則不能稱之為適當。第三,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在我國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超過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長篇非詩詞類作品,總字數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但專題評論文章除外。此外,廣播節目中引用已發表作品的片斷,聲音超過1分鍾;電視節目或新聞紀錄片中引用已發表作品的片斷,畫面不超過30秒。使用作品的數量不多但屬實質性部分,可能構成侵權;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構成侵權。使用他人作品必須註明出處。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於確保公眾對社會信息的知悉權,法律採取著作許可權制手段保障公眾自由獲得信息的利益。同時合理使用即充分發揮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協調了公眾使用要求與作者權利主張的關系。公共領域的作品(指已喪失保護期而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或排除領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務或公益性質的作品,如法律法規、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時事新聞等)、不具備著作權法保護條件的作品(如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類稱之為非「專有區域作品」, 不是著作權客體意義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合理使用是一種抗辯理由,該抗辯主要應用於司法實踐中。
二、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規定的范圍內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作品,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包括發展教育設定的法定許可、扶助貧困設定了法定許可。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使用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四、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五、避開技術措施使用本條例保護對象的合法情形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定義務
七、明確規定了信息網路傳播權領域的「避風港」
什麼是避風港?當在大海上航行的船隻遇到了大的風浪,它們可以就近來到一個安全避風的地方,等惡劣天氣過去之後船隻仍然可以繼續回到他原來的航線中行駛。
著作權領域的「避風港」條款最早出現在美國1998年制訂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避風港」條款也被擴展應用於提供搜索引擎、網路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服務的提供商處。
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至少給網路參與者提供了如下的避風港: 1、 數字圖書館的避風港。2、遠程教育的避風港。3、ISP的避風港 。4、搜索引擎的避風港。 5、網路存儲的避風港 。
八、侵權責任
《條例》的第十八條規定:「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傳播權侵權認定過程存在哪些問題
一、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的特點1、侵權影響范圍廣。侵權作品一經上網傳播,著作權人就無法再對其進行控制,作品可以以極快的速度在信息網路中進行傳播。同時,信息網路是一個完全開放的環境,只要擁有信息網路,任何用戶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輕易找到並復制、下載該侵權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如何處理2、侵權手段技術化。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行為的對象一般都是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數字作品,對這些作品的侵害需要較高的電子手段和網路技術。例如,非法修改著作權人的電子管理信息、非法破解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等行為。3、侵權追究困難化。由於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技術性和影響廣泛性等特點,使得權利人不容易發現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所在,即便發現也會因為侵權管轄不明及舉證困難,而無法有效地對侵權行為進行追究。二、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如何處理1、違反保護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1)通過信息網路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2)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3)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4)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路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超過規定范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准支付報酬,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後未立即刪除的;(5)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指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未防止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權利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2、違反保護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1)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2)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獲得經濟利益的;(3)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路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姓名(名稱)以及報酬標準的。3、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資料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