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設賭場罪數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罪犯罪數額的認定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開設賭場的行為,即構成此罪。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⑵ 網路開設賭場罪量刑標准2021
網上開設賭場犯罪定為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⑶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准2022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為人開設賭場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如果開設賭場的行為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或者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則要根據開設賭場罪,從重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或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或者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都屬於在網上開設賭場,構成開設賭場罪。
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⑷ 網路賭博判幾年
網上組織賭博即開設賭場罪,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⑸ 網路賭博流水多少視為開設賭場罪
根據法律規定,網路組織賭博流水上百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⑹ 網路開設賭場罪量刑標准2022
2022網路開設賭場罪量刑標准如下: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⑺ 網路涉賭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
進行網路賭博的,按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開設網路賭場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利用網路聚眾賭博的,構成賭博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利用網路開設賭場的,構成開設賭場罪,有兩個量刑標准:
(1)、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衍生問題:
怎樣區分賭博罪和娛樂
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群眾娛樂是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
3、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
4、看彩頭量的多少,要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認定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首先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賭頭、賭棍、賭場業主與一般參與的群眾區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後者主要是批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