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賭博怎麼定罪
法律分析:網路賭博犯罪的定罪標準是1、行為人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網路賭錢算不算犯法
網路賭錢算犯法。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賭博罪。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網路賭博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1、國內資金大量外流 ,境內網路賭博主要是境外網路賭博的滲透,網路賭博為洗錢犯罪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條件;
2、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網路賭博除伴有非法借貸、非法金融機構轉移資金外,還具有影響股票、期貨市場良性發展的危害。
網路賭博對個人家庭帶來的危害:
1、荒廢正當職業,影響前程;
2、造成家庭不和諧,出現家暴現象;
3、產生不良情緒,影響身心健康;
4、走上犯罪的道路,導致家庭破裂;
5、失去信任,身邊的親戚朋友都會避而遠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 網路賭博屬於刑事犯罪嗎
賭博不一定屬於刑事犯罪。如果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不構成犯罪,但應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 網路賭博罪怎麼判
網路賭博,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尚未構成犯罪,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網路賭博行為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5. 參與網路上賭博的玩家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您好,一般參與網路賭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會受到最高15日拘留並處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賭博罪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如果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構成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6. 網路上賭博屬於什麼罪
網路上賭博屬於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 網路賭博犯罪嗎
法律分析:網路賭博犯法。通常情況下,網上賭博不但是違法行為,情況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參與網路賭博的個人一啊不能都存有非法營利的目的,無論賭資是大是小,都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 網路上賭博屬於什麼違法
網路上賭博屬於賭博罪。
達到法定刑事立案條件即屬於刑事犯罪。
賭博在我國是被明令禁止的。在網上參與任何禁止性的網路賭博都是違法的,會受到法律懲罰。網路賭博,作為新型的賭博方式,快速在網路、手機上蔓延。利用計算機網路開設賭場,或者為賭博網站兼任代理,以及明知道他人實施網路賭博行為還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和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都涉嫌賭博罪。
網上的賭博種類相當多,可以說是魚龍混雜,稍不留心就掉入了賭博的陷阱裡面,而且很難自拔,進入以後一開始都會體驗到贏錢的快感,但是慢慢的就會一直輸一直輸,然後讓人有想繼續贏下去的慾望,所以引發了很多不好的事件。所以國家是不允許進行網上賭博以及線下的賭博,賭博是違法的,舉報也會有國家獎勵。
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如果賬號和人數存疑,依法不能認定參賭人數。
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作為籌碼授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
對於銀行賬戶中,既有合法資金,也有賭資,但是無法區分,賭資存疑,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銀行賬戶的金額不能認定為賭資。
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9. 什麼是網路賭博罪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網路賭博罪實質就是開設新型賭場行為,即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體情形分為以下幾種:(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10. 什麼是網路賭博罪
網路賭博罪實質就是開設新型賭場行為,即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