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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路素材如何署名

發布時間:2022-07-11 22:29:30

㈠ 這種署名的圖片怎麼做,有人知道嗎謝謝大家

用手機軟體做啊,有素材就行

㈡ 寫了一篇文章應該在哪個位置署名

一、作文要學會積累 「讀書破萬卷,下筆如有神」,「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古人這些總結,從正反兩方面說明了「積累」在寫作中的重要性。「平時靠積累,考場憑發揮」,這是考場學子的共同體會。

(一)語言方面要建立「語匯庫」。語匯是文章的細胞。廣義的語匯,不僅指詞、短語的總匯,還包括句子、句群。建立「語匯庫」途徑有二:第一是閱讀。平時要廣泛閱讀書籍、報刊,並做好讀書筆記,把一些優美的詞語、句子、語段摘錄在特定的本子上,也可以製作讀書卡片上。第二是生活。平時要捕捉大眾口語中鮮活的語言,並把這些語言記在隨身帶的小本子或卡片上,這樣日積月累、集腋成裘,說話 就能出口成章,作文就會妙筆生花。

(二)要加強材料方面的積累。材料是文章的血肉。許多學生由於平時不注意積累素材,每到作文時就去搜腸掛肚,或者胡編或者抄襲。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是積累素材。平時有條件的可帶著攝像機、錄音機、深入觀察生活、積極參與生活,並與寫生、、寫日記、寫觀察筆記等形式,及時記錄家庭生活、校園生活、社會生活中的見聞。記錄時要抓住細節,把握人、事、物、景的特徵。這 樣,寫出的文章就有血有肉。

(三)要加強思想方面的積累。觀點是文章的靈魂。文章中心不明確,或立意不深刻,往往說明作者思想膚淺。因此,有必要建立「思想庫」。方法有二:第一要善思。「多一份思考,多一份收獲。」平時要深入思考,遇事多問問「為什麼」、「是什麼」、「怎麼樣」。這樣就能透過現象看本質。還要隨時把思維的「火花」、思索的結論記錄下來。第二要輯錄,也就是要摘錄名人名言,格言警句等。 總之,作文要加強積累,建立好「語匯庫」、「素材庫」、「思想庫」這三大寫作倉庫,並要定期盤點、整理、分門別類,且要不斷充實、擴容。

二、寫好作文先學會觀察

魯迅先生在回答文學青年「如何才能寫出好文章」的問題時強調了兩點:一是多看,二是多練。這里的「多看」即指多觀察。這就說明:要寫好文章,要掌握嫻熟的文章寫作手法,就要多觀察,學會觀察,觀察是寫作的必要前提和基礎。 俄國小說家契訶夫就這樣諄諄告誡初學者:「作家務必要把自己鍛煉成一個目光敏銳永不罷休的觀察家!——要把自己鍛煉到觀察簡直成習慣,彷彿變成第二個天性。」把觀察鍛煉成習慣,鍛煉成第二天性,這是一種很需要時間去磨練的功夫,是很有作用,很了不起的功夫。 要留心觀察身邊的人、事、景、物,從中獵取你作文時所需要的材料:你要對一些看似不大實則很有意義的事情產生興趣,注意觀察起因、過程和結果;你要留意校園花壇里的植物一年四季如何變化它的顏色,學會刨根問底,弄清這些變化的來龍去脈;你要走向社會,同更多的人接觸,觀察他們的一言一行,要思索一些東西,隨時將它們匯入自己思想的長河。這就是觀察的過程,觀察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觀察決不要僅僅局限於「用眼看」。廣義的更有實際意義的觀察是指要將人的五官全部調動起來:用耳朵去聆聽,用身體去感受,更重要的是要用心、用腦去思索,這樣的觀察才會更加細膩、深刻。

(二)觀察過程中要注意運用好「爛筆頭」。俗語說得好: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好多同學每天看到的挺多,思索的也挺多,但是不善於隨時記下來,這樣就會使觀察到的材料付之東去,許多有價值的東西也會白白浪費掉。

(三)觀察尤其要注意持之以恆。別犯「腦熱病」,三分鍾的熱度對與寫好作文是沒有益處的,你要將觀察生活、思索生活貫穿於你生活的每一天,這樣你才會寫出妙文佳作來。 學會觀察對於寫好作文有著巨大的奠基和推動作用,離開了觀察,你往往會感到難以下筆。願你學會觀察,不斷培養,提高贊成的觀察能力,在寫作實踐中取得得大的進步。

三、意高則文勝 立意,就是確立文章的中心和意圖。那麼文章在立意時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立意要正確 正確是文章立意的第一要義,所謂正確就是要保證文章的感情和思想觀點正確,符合客觀事物的本質和規律,符合我國基本政治原則,符合人的基本道德要求,能給人以積極的啟發。

(二)立意要專一 「作文之事,貴於專一,專則生巧,散乃人愚。」無論多麼復雜的事情,主旨不能分散。一篇文章如果既想說明這個問題,又想闡述那個觀點,東拉西扯,必然立意不明確。其實,想面面俱到肯定會面面 不到位,況且一篇文章只能有一個中心,與其「貪多嚼不爛」,不如集中筆墨表現一個中心,即使是通過數件事來表現中心,也要做到緊帖中心行文,目標始終如一,著墨於材料與中心的結合點,使材料蘊涵的力量全部直指中心。

(三)立意要新穎 文章最忌隨人後,人雲亦雲,新穎的角度是作文創新的核心。立意新穎要求跳出陳舊的框框、不按順向思維、習慣思維或原有的心理定式進行立意構思,而是以獨到的視角去審視題目中所蘊涵的另類內容,避開他人所常寫,寫別人所未寫。即使同一寫作對象,總是可以從許多角度切入,只要我們打破思維的定式,站在時代的高度,避「俗」求「異」,多角度、多側面思考,或聯想、或擴展、或類比、或逆向,發人之所未發,就能在五顏六色的天空里構築屬於你的最 美的彩虹。

(四)立意要深刻。 立意的深刻是指確立的主題不是人所共知的膚淺的道理,而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挖掘出更深層的意蘊。

(五)立意要巧妙 在習作有限的文字內,要表現較為深刻的思想,就只能一粒沙里看世界,從生活中的一斑一點、一枝一葉去再現生活的全貌,從一個點、一個片段、一個瞬間、一個現象入手,對社會、對人生進行描述和深思,即立意要大處著眼,小處落筆,角度雖小,卻能小中見大,平中見奇。

四、怎樣寫好狀物的文章 如何寫好狀物文章呢?請大家牢記以下五點:

(一)交代來歷 文章開頭用一、兩句話介紹物品的歷來,自然地引出下文。

(二)具體描述 通過顏色、形狀把物品外形准確勾勒出來,寫出特點給人以鮮明的感覺。多用一些恰當的修辭手法,展開合理的想像。賦予它情感,就會使物品活生生地躍然紙上。

(三)動靜結合 先寫靜態的外形特點,再寫它的動態。這樣會增添一些情趣,寫出的文章也會更加生活。

(四)說明功能 每件物品都有它獨特的作用,一般來說,這類文章要在結尾處說明一下物品的作用這樣會更加突出這件物品的特點。 (五)融進感情 字里行間要流露出作者對所描述的物品的喜歡、珍惜之情,這樣會增強文章的感染力。

五、長話短說話縮寫

讀了一篇好文章,你一定很受感動吧?要是你想把這個故事簡單的介紹給別人,就可以用縮寫的形式。本次習作練習的是縮寫,要求主要內容完整,重點突出;語言簡練,縮寫後文字不要超過三百字。 縮寫是作文中的一種常見形式。所謂縮寫,就是在不改變中心,不改變體裁,保留原文的主要內容的情況下,把一篇長文章壓縮成短文章。學會縮寫,能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課文內容,培養我們的閱讀能力和概括能力,進而提高語言表達能力。那麼,怎樣進行縮寫呢?

(一)要留主幹、去枝葉。在縮寫課文時,我們要刪減次要的人物、次要的事件,以及說明、交代等地方,留下課文的主要內容。如《小抄寫員》一文中我們首先要思考:敘利奧是在什麼情況下開始幫爸爸工作的,他為什麼要偷偷地做,怎樣做的,結果怎樣,把最使你感動的地方畫下來。然後把 幫爸爸抄寫的事情經過寫下來,而把當他被爸爸誤解後是怎樣想的等無關緊要的刪除。

(二)要直接簡化任務語言。在敘述中,我們要把直接敘述變成間接敘述,盡可能簡化人物語言。這樣,既使情節連貫,又使語句「簡練」。

(三)要保持文章脈絡清晰。縮寫課文要注意保持文章主要脈絡的清晰和完整,特別是故事發生的時間、地點、 人物、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等要素要齊全,讓人讀了對原文有個大概的了解。

(四)要不改變課文原意。縮寫課文最要緊的是縮寫後不可改變課文原意,做到內容基本保持和原文一直,不會使讀者產生歧義。

㈢ 來自網路的圖片是否要確定版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科學技術作品中應當由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保護的,適用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八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五條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製片者享有。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一)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用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

第二十七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合同另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權使用權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
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雜志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雜志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四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二節 表演

第三十五條 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演出,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應當按照規定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表演者為製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適用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
(四)許可他人為營利目的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三十七條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出版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復制發行的錄音錄像製作者還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支付報酬。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四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並且除本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下列權利:
(一)播放;
(二)許可他人播放,並獲得報酬;
(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並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節目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復制發行的錄音錄像製作者還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非營業性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製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和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製片者和錄像製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他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願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於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

第五十二條 本法所稱的復制,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本法所稱的復制。

第五十三條 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法的實施條例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我個人認為只要有該圖片來自網路就可以了,因為網路圖片傳流傳去其真正所以者以不知何人了,就算日後有人告你他也拿不出相應的證據,而且網路的版權有關條例還不太明確,很難定性.

只是我個人意見,只供參考

㈣ 關於使用互聯網內容作為素材製作作品時的版權聲明

如果你使用網路中的作品,用於別人的宣傳片,是非商業性質,需要在片中註明出處即可。
如果要進行商業使用,除在片中註明出處外,還需要和作者聯系,支付稿酬,如果一進聯系不上,可以在片中註明讓作者和你聯系,協商稿酬的事。

㈤ 這種封面和署名怎麼做

用PS做。需要素材及一定的能力。

㈥ 使用網上的視頻素材 需要授權嗎

法律分析:用網路視頻做素材是不是侵權在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主要看做素材的目的是什麼,有沒有經視頻作者的同意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㈦ 請教關於網路素材使用的問題

以我個人經驗,網上大多圖片都是CC授權,即:
署名 — 您必須按照作者或者許可人指定的方式對作品進行署名。
非商業性使用 — 您不得將本作品用於商業目的。
禁止演繹 — 您不得修改、轉換或者以本作品為基礎進行創作。

除非標明無限制使用的(谷歌可以找到完全授權圖片)。
1.保存這些圖片供參考借鑒不侵權,除非圖片所在網站已標明禁止復制或者注冊時授權協議寫明禁止鏡像、拷貝副本的;
2.製作成宣傳展示,若以「原樣」展示,並標有來源的,不侵權(除非圖片所在網站已標明禁止復制或者注冊時授權協議寫明禁止鏡像、拷貝副本的);作為宣傳廣告使用,侵權。
3.製作銷售,侵權。
4.在明確了圖片來源之後客戶還要求製作,或者客戶向我提供素材後讓我製作,這個我不知道了。一般客戶提供素材的話是要客戶做聲明,他具有這些圖片所有權(或已經被授權使用),並授權你進行二次加工使用。

㈧ PS中署名問題,求解答

難道是用來投稿嗎?我覺得用「made by」就可以。

㈨ 論文的署名應該寫在哪裡

正規論文的格式:論文題目--作者名字---作者單位---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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