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電子商務平台內經營者的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摘要 你好,根據目前法律規定,網路交易中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的產生主要是因為近代科學技術和工業大生產的發展導致事故和公害增多,危險增加,受害人證明侵權人有過錯存在困難。為保障社會安全和人體健康,預防事故發生,世界各國陸續規定了無過錯責任。互聯網技術具有中立性,法律未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應在過錯責任框架下討論其責任。
⑵ 網購平台責任和義務
法律分析: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⑶ 網路零售平台規則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試行)》第一條為了促進網路零售的健康發展,保護依託第三方平台網路零售活動中各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加強公共信息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制定、修改、實施交易規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交易規則,是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制定、修改、實施的適用於使用平台服務的不特定主體、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公開規則。
本規定所稱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是指為其他經營者進行網路零售提供虛擬經營場所及相關服務,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網路零售,是指以互聯網為媒介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經營性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的制定、修改、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建設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備案系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備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條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制定、修改、實施的下列交易規則應按照本規定公示並備案:
(一)基本規則,指網路零售經營者和消費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冊的規則及關於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礎性規則。
(二)責任及風險分擔規則,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對網路零售經營者和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免除責任的規則及風險分擔的規則。
(三)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指保護知識產權以及防止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則。
(四)信用評價規則,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為交易雙方提供信用評價服務,以及收集、記錄、披露交易雙方信用情況的規則。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指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合理退貨權、獲得賠償權等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及交易記錄的規則。
(六)信息披露規則,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對網路零售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核其法定營業資格的規則。
(七)防範和制止違法信息規則,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防範和制止在其平台上發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網路廣告等規則。
(八)交易糾紛解決規則,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解決與網路零售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爭議的機制及規則。
(九)交易規則適用的規定,指交易規則適用對象、范圍和期限的規定。
(十)交易規則的修改規定,指交易規則變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規定。
(十一)其他必要的交易規則或與規則相關的措施。
⑷ 作為交易平台有什麼樣的權利和義務
交易平台的提供商品本身並不參與商品交易,僅僅是提供交易平台,為買賣雙方提供網上交易服務。它作為交易的第三方被稱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
網路交易平台的義務有哪些:
1.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2.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3.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一.網路交易平台的現存問題:
1.用戶的信任問題難以解決;
2.買家和賣家之間通過長期交易形成了消費習慣和信任度,雙方完全可以拋棄身為第三方的交易平台;
3.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交易中所收取的服務費並不足以滿足交易平台的收益標准業務形態或將改變。
二.網路支付平台的優勢:
1.第三方支付平台作為中介方,可以促成商家和銀行的合作。對於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同時對於銀行,可以直接利用第三方的服務系統提供服務,幫助銀行節省網關開發成本。
2.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有助於打破銀行卡壁壘。由於目前我國實現在線支付的銀行卡各自為陣,每個銀行都有自己的銀行卡,這些自成體系的銀行卡紛紛與網站聯盟推出在線支付業務,客觀上造成消費者要自由地完成網上購物,手裡面必須有十幾張卡。同時商家網站也必須裝有各個銀行的認證軟體,這樣就會制約網上支付業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3.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夠提供增值服務,幫助商家網站解決實時交易查詢和交易系統分析,提供方便及時的退款和止付服務;總之第三方電子支付平台是當前所有可能的突破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雙重問題中較理想的解決方案。
⑸ 電商專利侵權,網購平台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電商專利侵權,網購平台要承擔通知刪除、管理的義務;一定要設置假冒侵權產品的告知義務,如果不告知,發生侵權案件,電商網路平台須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行政部門處理後,電商平台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刪除或者屏蔽。如果網路交易平台無法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⑹ 網路購物中,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規則有哪些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規則應該就是要保證商品的無毒無害,還有就是綁在商品來源的正規性。
⑺ 今年將制訂網路交易平台責任清單,網路交易平台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今年將制訂網路交易平台責任清單,網路交易平台應該承擔起監督的責任,比如說,對食品企業的准入要審核其經營資質,安全資質;對網約車的入駐要承擔起審核駕照,人員素質的問題,等等。因為在去年的時候,外賣平台,網約車平台和貨拉拉平台都給我們了沉重的教訓,所以今年將會制定網路交易平台責任清單,網路交易平台也應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三、要建立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體制。在網路交易平台上,消費者不能直觀的感受到商品的質量,只能通過信用評價機制來完善,所以要保證消費者能夠買到稱心如意的產品,建立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體制是很有必要的,一定要公平,要客觀,不能隨意調整用戶的信用評級,這樣才能保證商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圖片來自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