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是所有網路貨運平台都能開票么比如貨運寶、成豐貨運這些
是只有正規合規的網路貨運平台才可以開票。可以了解下小馬貨運,若你的運單數據都是真實有效的,小馬貨運會根據自身的相關技術和對接的系統,進行開票,保證稅務的合法合規。
② 我是物流公司,網路貨運平台能給開票嗎開的票能用嗎
您好!您得考察一下網路貨運平台kp的合規性:
的確,很多物流企業選擇以轉包的方式把自己的業務交給網路貨運平台,以此獲取9%的運輸進項。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種方式的操作是一定要注意控制風險。
最大的風險就是不規范平台帶來的虛開風險,有企業說我們就是把真實的訂單給到了平台企業,他們會幫我們錄單,票都是真實的。但你的業務真實,不代表你獲取的發票就一定沒有風險。 這個問題我們分三種情況來看。
一是支付方面:事前已支付司機運費了,通過網路貨運平台走賬回到私賬,會有巨大的個人所得稅涉稅風險和xiqian風險。
二是業務層面,《辦法》中要求平台進行全過程、透明化、實時jiankong和動態管理。如果後補錄單,即便用司機APP接單,如果司機不實時操作,那司機實際運輸時間、軌跡和平台業務時間、軌跡無法匹配,也屬於異常情況,平台操作過程要注意貨主實時下單,司機實時接單。所有運輸參與方實時維護節點信息,才真正規避虛開風險,即便大部分網路貨運平台企業再三強調自己是五流合一,但也請注意甄別。
平台是否合規可以基於幾方面來做判斷,一是平台是否和司機簽訂合同,二是訂單補錄還是實時下單,三是司機是否通過APP做運輸執行操作,並通過APP來收取運費。最後一點是你的業務真實,不代表你的數據不被作為其他人賣票的稅收依據,有很多這類企業為了迎合《辦法》的要求,會購買真實的軌跡來做稅收依據,當一個軌跡在國家監測平台出現兩個訂單時,總是會被捲入虛開調查中。
除了不規范平台帶來的虛開風險之外,第二個風險就是稅收外流帶來的地方稅務稽查風險。
如果企業把所有業務都委託給網路貨運平台,那麼企業營業收入再大,但在稅收貢獻上是非常小的,一般來說,稅負變動異常,稅負率長期低水平狀態也是很容易引起稅務機關注意的。
第三個風險是:目前很多物流企業為了控制風險,會選擇三四個平台來合作,以為雞蛋放在多個籃子里更安全,但實際情況是多個籃子意味著多個風險點的疊加,而且在平台選擇上也加大了困難。
第四個風險就是支付上採用銀企直連帶來的資金風險,因為網路貨運平台企業在實際合作中大部分只是財稅合作,並未實際進行司機調度和運輸服務,因此都是給把平台賬號給到企業,由企業自己調度並進行系統操作,因為要符合網路貨運的規定,從法務上合規,一般在支付時採取銀企直連的方式,錢要先充到平台的子賬戶,實際此賬戶雖然時企業的名字,實則為平台公司賬戶,倘若平台突然關閉,會存在重大的資金風險。因此在選擇平台時一定要對平台企業在技術、運營、信用、實力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考察,謹慎選擇。同時物流企業一定要基於自己的實際業務情況,綜合考慮,做好稅務結構的規劃,合理合法合規的進行稅籌。
以上是我的回復,希望對您有幫助。
③ 網路貨運開具的發票是運輸專票么
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可以開專票,基本上都是一般納稅人,同時能開普通發票。
④ 網路貨運平台有哪些銷項稅和進項稅
方式如下:
網路貨運銷項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此規定明確了網路貨運企業作為承運人的納稅主體身份,可以依法合規為托運人(貨主)開具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網路貨運企業為貨主開具的運輸發票為銷項發票。
網路貨運進項稅:網路貨運企業三張進項發票:油氣票、ETC、司機票。
⑤ 國內貨運代理開具什麼發票
早在今年1月22日,在網路貨運擁抱智慧物流研討會上,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現代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彥林便透露,未來無車承運人模式或將全面放開,無車承運將更名為「網路貨
【拓展資料】
,《網路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即將出台,規范網路平台貨運經營企業准入條件、安全監管、誠信考核、風險管理等相關要求。
近年來,無車承運人模式發展如火如荼,成為公路貨運模式創新的一個重要方向,早在2016年9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正式提出在全國開展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根據相關政策,無車承運試點工作於2019年2月結束。據交通運輸部統計數據顯示,與傳統運輸模式相比,無車承運試點企業的車輛里程利用率提高50%,交易成本降低6%~8%,司機月收入增加30%~40%,等貨時間由2~3天降低至8~10小時。
鑒於無車承運人試點政策推行兩年多以來,在整合貨源和運力以及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發揮的顯著作用,無車承運人試點結束後將何去何從,備受行業關注。如今《辦法》正式下發,「靴子」正式落地。
網路貨運不包含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
《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網路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託互聯網平台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路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路貨運經營者委託,使用符合條件的載貨汽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據了解,近幾年,互聯網與公路貨運加速融合發展,催生出了很多新業態和新模式,無車承運人試點政策施行以來,成為很多互聯網公司宣傳的噱頭,但是很多互聯網+物流公司僅僅是信息中介模式,為上下游提供交易撮合業務,並不參與到承運過程中,既不與上下游公司簽訂合同,也不承擔承運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也正因此,在過去幾年,司機在承運過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物損毀,很容易出現托運方、承運方與互聯網平台之間的扯皮、推諉問題。並且由於公路貨運流動性強、跨省運輸的特徵,當事人即便選擇報警,也往往很難處理。
如今,《辦法》將貨運經營劃分為無車承運、有車承運和信息撮合三類模式,並明確指出網路貨運經營屬於承運范疇,但沒有承運車輛,將網路貨運經營與信息撮合模式區分開來,有利於托運人找到適合自己的平台,並在承運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時候,明確區分出平台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新模式+新技術 推動貨運行業轉型
《辦法》第五條提出,鼓勵網路貨運經營者利用大數據、雲計算、衛星定位、人工智慧等技術整合資源,應用多式聯運、甩掛運輸和共同配送等運輸組織模式,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運輸生產。鼓勵組織新能源車輛、中置軸模塊化汽車列車等標准化車輛運輸。
無車承運人模式的核心價值,在於通過利用互聯網技術,整合全國范圍內的車源和貨源,打破原有物流行業的「熟人經濟」與「物流區域化」限制,形成覆蓋全國的貨源、運力資源池,提高組織優化、集約化程度,降低社會和企業的物流成本。從貨主的角度來說,無車承運人可以及時為貨主提供適配運力,降低其物流運輸成本,縮短貨物運輸時間,節約物流管理人員費用和庫存成本,進而提升貨物流通效率,提高其市場競爭力;從運力角度來說,無車承運人可以為車主提供運輸業務,節省其找貨時間與成本開支,降低返程空駛率,從而提高運輸效率與收入。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物流研究所所長譚小平認為,從實際發展結果來看,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技術的應用為無車承運人的崛起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撐。在互聯網技術和資本的推動下,新興企業在組織車源、貨源,強化風險控制,形成服務和異常處理標准方面的能力變得更為強大。
虛開增值稅發票問題需從嚴處理
《辦法》中數條都涉及稅收事項,其中第十八條提及,網路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記錄實際承運人、托運人的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保存相關涉稅資料,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相關涉稅資料(包括屬於涉稅資料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訂單日誌、網上交易日誌、款項結算、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行駛軌跡數據等。網路貨運經營者應對運輸、交易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不得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
第十九條提及,網路貨運經營者應遵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扣稅憑證。
第二十四條提及,網路貨運經營者發生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稅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據了解,在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推行的幾年時間里,有部分試點企業利用政策漏洞,虛開增值稅發票,嚴重擾亂了行業和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正常運行秩序。
⑥ 全國網路貨運平台可以提供發票嗎
可以提供。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便利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網路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等規定,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網路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經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稱各省稅務局)批准,納入試點的網路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⑦ 網路貨運平台如何幫承運人開發票
按國家要求,網路貨運平台商對每一筆運單的行車軌跡、卸貨點、運行時間等,要「有跡可循」,才能為貨車司機開具發票。而事實上,很多平台沒有相關技術,沒有軌跡獲取系統,因此在軌跡審核上保持「若有若無」狀態。
⑧ 網路貨運據說能解決 運 輸 票
網路貨運肯定是可以解決運輸發票的。2017年,稅務總局在允許貨運司機異地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結合交通部無車承運人(網路貨運平台)試點,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以下簡稱579號文件),允許物流平台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19年9月,交通部會同稅務總局發布《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網路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稱《辦法》)。從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台企業可按照《辦法》規定要求,申請經營范圍為「網路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依法依規從事網路貨運經營,同時稅務總局在原579號文件的基礎上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網路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19〕405號,以下簡稱405號文件),明確開展網路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繼續允許符合條件的平台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代辦涉稅事項。下面好夥伴整理了關於司機、貨主發票的取得和。
一、 對外開具發票
整體而言,網路貨運企業開展網路貨運業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規定,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目前增值稅稅率為9%)。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 獲得成本發票
物流企業的成本,主要為成品油、過路過橋費、司機勞務費,下面詳細介紹下三項費用如何獲取合規的發票。
1、 成品油
按照現行增值稅法的規定,只有取得合規的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率13%)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因此物流企業應當開發多種渠道獲取足夠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充分降低增值稅稅負。但同時應注意的是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總成本中保持合理的比例,若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總成本中的比例太高(如超過50%),則可能引起稅務系統報警。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並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於納稅人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2、過路過橋費
運輸過程中產生的過路過橋費(增值稅稅率3%),一般司機本人可以去相關網站開具相關發票,但是考慮到司機群體普遍信息化工具掌握程度不高,網路貨運平台本身可以通過數據介面直接獲取相關運輸段的ETC過路過橋費,物流企業可以憑借相關的發票計算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
需要知道的是,網路貨運平台本身可以通過數據介面直接獲取相關運輸段的ETC過路過橋費發票,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務費的。
3、 司機勞務費
物流企業支付的司機運輸勞務費,一直是物流行業比較混亂的一項。相當多的企業一直是以白條的形式支付給司機個人。但是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物流公司向司機個人支付勞務費,若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需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3%,2020年底前為1%)及附加稅、印花稅、司機個人所得稅(預征率1.5%)。實務中大部分司機均不願意配合去稅務機關代開相關發票,因此相當多物流企業通過白條的形式支付給司機個人,則相關的稅收成本及風險全部轉移給物流企業(該業務稅法規定物流企業負有各項稅收代扣代繳義務)。
稅總函〔2019〕405號的出台,專門解決了司機勞務費開票難的情況,按照稅總函〔2019〕405號,網路貨運企業可以直接代司機開具相關的勞務費發票,可大大降低網路貨運企業的獲取勞務費發票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