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挪用資金罪會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一般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 挪用資金怎麼定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
法律分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
一、挪用資金罪數額的認定標准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資金最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挪用資金罪量刑。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贓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4)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我們要注意的是,「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這兩種情況,雖然本法中並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認為是犯罪,作為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挪用資金罪該如何處罰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不再想退還,企圖永久非法佔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不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④ 私自挪用公司資金怎麼處理
私自挪用公司資金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具體處罰如下:1、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私自挪用公司資金怎麼處理
1、私自挪用公司資金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具體處罰如下:
(1)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怎麼樣算挪用公司資金
挪用公司資金主體上是一般企業的工作人員,而不是國有企業。有挪用資金的主觀故意,有挪用資金的客觀行為。並且,還要求挪用資金私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挪用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
⑤ 挪用公司資金怎麼處理
挪用公司資金按如下規定處理: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特徵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資金的使用權。行為人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單位失去對該資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響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損害股東、債權人、公司企業和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即屬於公司、企業經營管理的款項,一般指處於貨幣形態的公司所有資金,主要包括貨幣、國庫券、公司企業的股票、支票、債券、外匯券和外匯額度;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為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監事或職工,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單位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單位的資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為了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而准備日後歸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⑥ 什麼是挪用資金罪應當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