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麼查一個人結了幾次婚
即然結婚了,再查對方結幾次婚沒有多大意義,只能說彼此不信任,如果在結婚之前拿對方身份證和自己的身份證到民政局去了解,是明智之舉。只要是合法夫妻,彼此一心一意經營這個家,一定會越來越幸福!
⑵ 在網上怎麼查看她人結婚了
查詢他人是否已婚具體如下:
1、在其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有認識的熟人,幫你查一下。但是這種方法不一定準確,因為他有可能在其他地方登記結婚的。
2、在派出所戶籍警官那裡查,全國聯網的,很准確。全國已實現婚姻登記信息聯網目標。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級婚姻登記數據中心,除港澳台地區之外,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建立省級婚姻登記工作網路平台和數據中心,各地婚姻登記機關實現了在線婚姻登記和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審查。如果需要查詢,婚姻當事人及法院、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律師必須持相關證件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查詢。
目前,除了婚姻當事人,市民想查詢他人婚姻狀況是不允許的,只有公檢法等部門辦案時才能查詢。市民持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姻狀況。市民本人不能前往可委託他人查詢,但是必須要有公證過的委託書。
⑶ 結婚幾次能查出來嗎
法律分析:這個屬於公民隱私,個人是無權查看的,除非你有相關部門出具的許可,比如檢察院,公安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⑷ 結婚證查詢網上查詢系統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推測您大概處於一個跟對象談戀愛即將步入婚姻,但是又擔心對方隱瞞婚姻狀況,所以想在網上先查詢一下對方是否已婚。如果您想通過這種途徑查詢其他人的婚姻狀態,那是無法實現的,因為這種系統根本不存在。這主要是因為婚姻狀態屬於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如果是你自己因為結婚證丟失,想查詢婚姻檔案,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查詢並調取相應的檔案。
雖然ta的婚姻狀態無法查詢,如果你是擔心ta的人品,不敢踏入婚姻,你可以通過以下幾個網站,查詢ta的一些公開信息:
第一、中國裁判文書網。
輸入ta的姓名,就可以查到該人有沒有被別人起訴過,被訴案件有多少,是否被判過刑。但是如果涉及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裁判文書是不公開的,也是無法查到的。
第二、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只要輸入ta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就可以查到該人是否有欠款不還,是不是老賴,是否有被限制高消費,如果有,你可要小心了,因為結婚後他可能因為無法做高鐵或者飛機,很多地方都去不了,你們的孩子也不能就讀昂貴的私立學校。更嚴重一些的,還有可能會影響將來你們孩子的政審。
第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一下對方的名下是否有公司,他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股東,公司有沒有經營異常,工商部門有沒有處罰,有沒有風險提示。知道這些,被沖動結婚的就會少很多,上當的也會少很多,當然也會減少很多悲劇,婚姻不是兒戲,真的需三思而後行,更不能憑感覺。
另外還要提醒您注意的是,雖然我國現在取消強制婚檢了,但是,建議您可以讓另一半跟你一起做婚檢,這也是考察對方的一個方法。婚檢中,有幾類疾病是一定要檢查的:遺傳性疾病(會影響孩子)、傳染病及一些性傳播疾病(艾滋病、淋病等)、精神類疾病、其他疾病(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心、肝、肺、腎等重要臟器疾病及生殖系統發育障礙或畸形等),否則會影響你的婚姻生活。正常情況下,雙方都是願意體檢,交付信任的,如果對方無論如何都不願意體檢,那就需要考慮一下,對方是不是有什麼隱瞞的事情了。
最後,如果你們彼此相愛、互相信任,無論是對方的婚姻狀況,還是徵信、體檢等問題,應該都不是問題;但如果你們本身就有矛盾,彼此不信任,即使以上信息沒有問題,將來也有可能走不到最後。
⑸ 怎麼查離過幾次婚
法律分析:拿自己的身份證去當地的民政局辦理查詢業務,說明來意,屆時會有相關工作人員幫你查詢。會查的。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