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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法如何制約網路犯罪

發布時間:2022-08-16 18:17:16

『壹』 我國法律網路安全犯罪的規定

我國法律網路安全犯罪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正。 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如下:
1、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如下: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第十八條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 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擴散。
第二十三條 規定違反《暫行規定》及本辦法,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規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聯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規定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第33號令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 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 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 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貳』 求我國現有的信息網路安全有關的法規、規章

我國現行的信息網路法律體系框架分為三個層面;

1、一般性法律規定

如憲法.國家安全法、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著作權法,專利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並沒有專門對網路行為進行規定,但是.它所規范和約束的對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行為。

2、規范和懲罰網路犯罪的法律

這類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規定。這里將其獨立出來。作為規范和懲罰網路犯罪的法律規定.

3、直接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特別規定

這類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

4、具體規范信息網路安全技術、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這一類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等。

信息網路安全法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點;(1)體系性。網路改變了人們的生活觀念、生活態度。生活方式等,同時也涌現出病毒.黑客、網路犯罪等以前所沒有的新事物。傳統的法律體系變得越來越難以適應網路技術發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網路安全方面也顯得力不從心。因此,構建一個有效、相對自成一體、結構嚴謹、內在和和諧統一的新的法律體系來規范網路社會.就顯得十分必要。(2)開放性.信息網路技術在不斷發展.信息網路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形形色色,安全法律應當全面體現和把握信息網路的基本特點及其法律問題,適應不斷發展的信息網路技術問題和不斷涌現的網路安全問題(3)兼容性。網路環境雖說是一個虛擬的數字世界,但是它並不是獨立於現實社會的「自由王國」;發生在網路環境中的事情只不過是現實社會和生活中的諸多問題在這個虛擬社會中的重新晨開。因此,安全法律不能脫離傳統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大多數傳統的基木法律原則和規范對信息網路安全仍然適用。同時.從維護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完整性和相對穩定性來看,安全法律也應當與傳統的法律體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4)可操作性.網路是一個數寧化的社會,許多概念規則難以被常人准確把握,因此,安全法律應當對一些專業術語、難以確定的問題、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等做出解釋,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從這幾點出發,我國的信息網路安全法律體系存在以下問題。

1、立法滯後、層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

在我國現行涉及網路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規層次的規定太少。規章過多,給人一種頭重腳輕的感覺.而且.在制定規章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縱向的統籌考慮和橫向的有效協調。制定部門往往出於自身工作的考慮,忽視了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能及相互間的交叉等問題,致使出台的規章雖然數量不少但內容重復交叉。這種現狀一方面造成部門問更多的職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資源的嚴重浪費。法律法規的欠缺、規章的混亂,常常造成這樣一種奇怪的現象對網路違法行為,要麼無人管.要麼爭著管。

2、不具開放性

我國的信息網路安全法結構比較單一、層次較低。難以適應信息網路技術發展的需要和日益嚴重的信息網路安全問題。我國現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護條例、管理辦法之類的,缺少系統規范網路行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網路犯罪法、電子信息出版法、電子信息個人隱私法等。同時,我國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綜合性的禁止性條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而沒有具體的許可性條款和禁止性條款。這種大一統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於口號的層次上。難以適應信息網路技術的發展和越來越多的信息網路安全問題。

3、缺乏兼容性

我國的安全法律法規有許多難以同傳統的法律原則、法律規范協調的地方。比如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在我國現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均未設定沒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全部設備的處罰,但是依據這些行政法規制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第14條,卻設定了沒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全部設備的處罰種類,顯然這個處罰的設定與相關法規有矛盾之處。

4、缺乏操作性

我國的信息網路安圭法中存在難以操作的現象。為丁規范網路上的行為。政府職能部門都出台了相關的規定,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國家保密局、教育部、新聞出版署、中國證監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葯品監督營理局、原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等都制定了涉及網路的管理規定。此外,還有許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數量雖大,但是它們的弊端是明顯的。由於沒有法律的統一協調,各個部門出於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現同一行為有多個行政處罰主體,處罰幅度不盡一致,行政審批部門及審批事項多等現象。這就給法律法規的實際操作帶來了諸多難題。

『叄』 網路安全法明確禁止網路使用者的七類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明確禁止網路使用者的七類行為來自第二十七條,具體為: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3)信息安全法如何制約網路犯罪擴展閱讀:

互聯網在便利人們生活的同時,人們的正當權益也在網路空間面臨著各種新型威脅的沖擊和挑戰。目前,相關部門已對互聯網企業過度追求商業利益以及不良競爭、對影響廣大普通網民幸福生活的新型網路欺詐、對網路空間非法販賣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等,開始了一系列治理工作。

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戰略規劃建設也在高速推進之中。《網路安全法》《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網路空間國際合作戰略》等一系列法規和文件的出台,初步奠定了中國網信事業發展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和戰略架構。

『肆』 論述題:在現實工作、生活中,你將如何利用所學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預防和處理信息網路安全犯罪

1:如果我收到了一條詐騙簡訊或者賭博簡訊,裡面有網址、鏈接等,直接開始測試看下有沒有漏洞,如果能力強拿到許可權了可以交給警察叔叔,為國家做貢獻。
2:自己工作中接觸或者自己發現的很多漏洞信息,密碼信息,以及其他敏感信息,要有道德底線,絕不能私自亂告訴他人,在朋友圈炫耀自己成就的時候,敏感信息記得打碼。
3:入了網路安全行業等於入了半個監獄(不知道這是誰說的,不是我說的)
4:當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不能在未授權情況下對任何系統私自進行測試,確認是違法網站的情況下例外,關於這一條有相關的法律說明,不會造成犯罪。

『伍』 計算機網路犯罪的預防措施

1、進行網路道德教育
開展青少年「網德」教育,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道德觀和人生觀,增強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覺性和免疫力,規范網路行為。在無序的網上世界,網路安全立法尚不健全的今天,提倡網路道德尤其必要。同時,加強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詢,矯正不良心理,增強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覺性和免疫力,規范網路行為,做有正義感、責任心的合格網民。
2、加強網路安全管理
加強對網路的管理,網路信息污染的過濾和自身安全的防範也不容忽視。建立健全的網路管理組織是堵塞不良信息傳播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公安機關必須建立高素質的「網路警察」隊伍,強化網吧日常監督和安全管理,加強計算機安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依靠先進的技術手段保障網路安全。另一方面,我們應該制定統一的網路信息技術安全標准,採用最新網路安全技術,主要是信息加密、防火牆、身份識別、訪問限制、網上監控、安全審計、入侵檢測、案件跟蹤、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技術。對一些有可能成為犯罪目標的網路系統,還可以利用黑客技術對自己的網路系統進行測試,找出漏洞盡快修補,進一步完善系統的安全性。同時,政府應該預防青少年網路犯罪的宣傳工作,鼓勵成立防控青少年網路犯罪的民間公益性團體。
3、依法規范網路經營、完善網路法律體系
加強網路安全管理,依法規范經營。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對針對軟體的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此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和規章都對計算機領域的犯罪行為予以追究。1997年通過的新刑法也在第286、第287等條增加了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利用計算機犯罪的條款。
4、嚴厲打擊計算機網路犯罪行為
嚴厲打擊計算機網路犯罪行為,由於互聯網作為全球信息交流的紐帶,日益成為重要的社會公共設施,許多資料庫連接在網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國家利益和公民財產安全,因此,對於計算機網路犯罪行為因予以嚴厲的處罰,從而提高犯罪行為的成本。
通過對正確認識和理解網路犯罪及懲治網路犯罪的策略分析和論述,目的在於減少或避免網路犯罪的發生,並懲罰和防治各種網路犯罪行為,推動網路犯罪相關法律的制定步伐,加快互聯網的推廣及應用,掃除中國網路發展過程中的犯罪障礙,促進網路健康有序地發展。中國缺乏健全的網路犯罪法律體系,對網路犯罪的打擊也很被動。相關法律又往往過於概括與宏觀,可操作性不強,難以對網路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擊與防範。中國刑法對網路犯罪的對象過於限制,未對侵入網路系統的犯罪進行立法規制,不利於打擊入侵、破壞網路系統的犯罪。中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與電子商務犯罪行為人低齡化之間有較大沖突。因此,極須建立和完善網路法律系統,切實保護青少年不受網路犯罪的侵害,並有效地預防青少年網路犯罪。

『陸』 如何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

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與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聯合主辦、中國刑事法雜志承辦的「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的刑事規制」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來自理論界與實務部門的專家學者以及企業界代表主要圍繞網路犯罪的定罪量刑、取證難點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展開了深入研討。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策略
近年來,科學技術正在重塑我們的生活方式,在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新的犯罪形態,電信網路詐騙和跨境傳銷網路犯罪等時有發生。如何規制新型網路犯罪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對新型網路犯罪要堅持打早、打小的策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對新型網路犯罪的打擊就是要將刑事規制往前移。」有代表這樣認為。而有與會代表則認為,刑法只能對危害產品安全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涉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實行早期介入,對新型網路犯罪過早介入,會失去行政法等法律的前置化功能。也有與會代表認為,刑法是規范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規制新型網路犯罪,只有在立法上先行出台一些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才能最大程度地規制新型網路犯罪。
伴隨著新型網路犯罪的發生,大量黑色產業鏈和專業化犯罪團伙隨之形成,對此,有與會代表提出,在遏制網路犯罪的刑事策略方面要由過去偏重打擊的策略轉變為防範與打擊並重的策略,既要懲戒違法犯罪分子,又要整治網路服務環境,從而徹底鏟除滋生網路犯罪的源頭,切斷助推網路犯罪的利益鏈條。從世界范圍來看,有與會代表認為,新型網路犯罪的刑事規制應當在本土化的基礎上,採取兼顧利益和吸收包容的原則,實現立法的協調發展。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證據證明難點
互聯網時代電子數據已然成為「證據之王」,但由於電子證據自身的不穩定性、易消失性等特點,也對司法機關辦理網路犯罪案件提出了挑戰。
「充分發揮電子數據的證明力,需要辦案機關之間達成共識,形成統一的司法指導意見或者證據規則,才能有效解決網路犯罪案件辦理的瓶頸問題。」有與會代表如是說。有與會代表建議,在檢察官辦案終身負責制的背景下,要真正達到新型網路犯罪案件由專業人員專業化辦理,還要培養具有專業背景的辦案人員。而且,要從四方面保證電子證據的合法性:要注意偵查人員、鑒定人是否違反有關迴避的規定;要注意取證措施的先後順序;要注意取證過程同時需要有見證及同步錄音錄像;要注意充分利用好檢察系統內部的專家資源。有與會代表則創新性地提出了新型網路犯罪簡易化證明機制理論,即從「抽樣取證」到「底線取證」的思路。
此外,有與會代表還就實踐中被害人人數和犯罪數額難以認定的問題發表了看法:在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情形下,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以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法律適用難點
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是理論界與實務界面臨的新難題。如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對象是否需要達到犯罪程度等問題,引發了與會代表的激烈討論。
關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一直是法律適用中的焦點問題。有與會代表主張,「主觀明知」應當限定為相對具體的認知,即不要求達到確知的程度,以防止將並非追究不法目的的正常業務行為納入刑事懲治范圍。其還進一步總結出五種當行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時,可以推定具有「主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的情形:一是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是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是收取費用明顯異常的;四是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程序、工具的;五是其他情形。有代表則建議,應該通過司法解釋,把「主觀明知」擴大解釋為應當知道甚至解釋為概要性的知道即可。
而對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對象是否需要達到犯罪的程度,有代表認為,在例外情況下可以不要求其構成犯罪,但對此應作嚴格限制:一是必須是幫助對象人數眾多,對於幫助單個或者少數對象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的,必須以幫助對象構成犯罪為入罪前提;二是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證實幫助對象實施的行為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查證確系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的,如果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也不能適用這一例外規則;三是情節遠高於「情節嚴重」的程度,即在此種情形下雖然無法查證幫助對象構成犯罪,但幫助行為本身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需要予以獨立刑事懲處的程度。
有觀點認為,應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按信息的重要性作出區分:對於重要信息,設定較高的標准,用刑事手段加以規制;對於與公民個人財產、隱私不太相關的信息就交給民法或行政法保護。對此,有與會代表表示,這樣做不利於對信息的保護,因為我們並不知道將來的網路技術會如何發展,有些信息現在看來可能不太重要,比如位置信息等,但是未來也可能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罪的行為對象。
與會者還針對網路犯罪的跨國侵害遞增趨勢進行了探討。有與會代表提出,我國主張網路空間主權是必要的,它將對國際談判產生很深刻的影響。也有與會代表呼籲,要深化跨境、跨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協助機制,加強合作,特別是在跨境協助調查取證及移交證據、司法文書送達等方面加強協作,並細化協作內容,形成完善的司法協作模式。

『柒』 如何防範網路犯罪

1. 注重對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導大學生正確認識自我,認識社會,樹立正確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標,增強大學生的公德意識。

2. 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

針對大學生心理發展不夠成熟的特點,學校要有意識地開展心理健康知識講座、開設心理咨詢服務。幫助大學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當前尤為重要的是:A) 引導大學生控制情緒,增強社會應變力,學會處理現實與願望的矛盾,學會自我調試,做事前理智思考。B) 注意引導大學生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大學生要放棄自卑心理,充滿信心地對待生活,能夠接納他人,使自己的心理處於輕松愉快之中。C) 注意引導大學生正確處理戀愛與性問題,指導大學生以嚴肅的態度對待愛情,正視戀愛關系,保持穩定的情緒及健康的心理。

3. 強化各方面教育,特別是法制教育,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大學生應具備多種能力

學校要進行全面教育,針對大學生中許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的現象,我們強調要強化法制教育,使大學生知法、懂法、守法,指導大學生正確理解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在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幫助大學生形成依法辦事、同違反憲法、法律以及破壞我果法制的行為斗爭的思想意識。

4 加強校園內的內部管理,及社會各部門的共同教育,共同管理

預防犯罪首先必須保證良好的校園生活環境,保證校園是一個學習知識的場所,切實抵制社會不良文化的進入。學校要關心學生的生活,幫助學生解決生活中的各項困難。對大學生的培養與教育,不單是學校的事,社會個部門也都負有重大責任

『捌』 大學生如何自覺維護互聯網安全,防止利用互聯網犯罪

一、注重對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

引導大學生正確認識自我,認識社會,樹立正確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標,增強大學生的公德意識。

二、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

針對大學生心理發展不夠成熟的特點,學校要有意識地開展心理健康知識講座、開設心理咨詢服務。幫助大學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

三、加強校園內的內部管理,及社會各部門的共同教育。

共同管理預防犯罪首先必須保證良好的校園生活環境,保證校園是一個學習知識的場所,切實抵制社會不良文化的進入。學校要關心學生的生活,幫助學生解決生活中的各項困難。

(8)信息安全法如何制約網路犯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玖』 有哪些條文控制網路犯罪

主要依據是刑事法規。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1997 年 12 月 11 日 國務院批准 1997 年 12 月 30 日 公安部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

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

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建立賬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

前款所列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與國際聯網,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監督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市)、縣(市)公安局,應當有相應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網路安全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對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伺服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 5000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改正的,對單位和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 5000 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 15000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託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九)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拾』 簡述我國為什麼要制定信息安全法

1、服務於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網路強國建設
《網路安全法》中明確提出了有關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和重要領域安全規劃等問題的法律要求,這有助於實現推進中國在國家網路安全領域明晰戰略意圖,確立清晰目標,釐清行為准則,不僅能夠提升我國保障自身網路安全的能力,還有助於推進與其他國家和行為體就網路安全問題展開有效的戰略博弈。
2、構建我國首部網路空間管轄基本法
作為國家實施網路空間管轄的第一部法律,《網路安全法》屬於國家基本法律,是網路安全法制體系的重要基礎。這部基本法規范了網路空間多元主體的責任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命運共同體」。具體包括,規定網路信息安全法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規范網路社會中不同主體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及其地位;建立網站身份認證制度,實施後台實名;建立網路信息保密制度,保護網路主體的隱私權;建立行政機關對網路信息安全的監管程序和制度,規定對網路信息安全犯罪的懲治和打擊;以及規定具體的訴訟救濟程序等等。
3、提供維護國家網路主權的法律依據
2016年7月推出的《國家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提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隨之應運而生的《網路安全法》是《國家安全法》在網路安全領域的體現和延伸,為我國維護網路主權、國家安全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4、服務於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網路強國建設
現如今,網路空間逐步成為世界主要國家展開競爭和戰略博弈的新領域。網路信息是建設網路強國的必爭之地,網路強國宏偉目標的實現離不開堅實有效的制度保障,《網路安全法》的出台意味著建設網路強國的制度保障邁出堅實的一步。
5、在網路空間領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精神
此次《網路安全法》破除重重障礙,撥雲見日,高舉依法治國大旗,開啟了依法治網的嶄新局面,成為依法治國頂層設計下一項共建共享的路徑實踐。依法治網成為我國網路空間治理的主線和引領,以法治謀求網治的長治久安。《網路安全法》還考慮到網路的開放性和互聯性,加強法治工作的國際合作協調,讓人類共同面臨的網路犯罪無處遁形,通過科學有效、詳細的法律進行懲罰和約束,達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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