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監護人指什麼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並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是其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⑵ 監護人具體指的是什麼意思
監護人的意思具體有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監護人的條件包括要是屬於法律規定的監護人,有監護能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⑶ 什麼是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3)網路監護人是指什麼人擴展閱讀
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
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里就有關於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製、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盪產。
以後,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
⑷ 監護人是指什麼人
法律分析: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⑸ 監護人是指什麼人
監護人是指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
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
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制度有助於滿足實踐中一些父母在生前為其需要監護的子女做出監護安排的要求,體現了對父母意願的尊重,也有利於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遺囑指定監護應當優先於法定監護。
願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的區別:
自願監護人也叫作無因監護人,是指不負有法定監護義務的人自願監護,並經有關組織同意的監護人。自願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的最大區別,在於是否有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自願監護人應以有關組織同意為必要,非經同意不能作為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自願監護人的資格是:
(1)須被監護人不存在法定監護人和意定監護人。
(2)須自願監護人出於自願。
(3)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⑹ 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人,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然後是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系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准禁治產人。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准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准禁治產人的范圍各國立法有差異,有些國家之規定了禁治產人,如法國、德國;有些國家既規定了禁治產人又規定了准禁治產人,如日本、義大利,我國《民法總則》未規定禁治產人和准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3、破產人,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4、外國人,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系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總則》對此未規定。
5、法人,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總則》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⑺ 監護人是指什麼人
監護人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⑻ 監護人是指什麼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的產生有3種情形,即法定、指定和委託。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
⑼ 監護人是指哪些人
法律分析: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1)法定監護人,(2)指定監護人,(3)遺囑監護人,(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