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別人造謠怎麼收集證據
造謠,如果這個謠言只是隨便胡說的,也沒有什麼可去收集證據的必要,但是如果這個謠言開大了,她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要求,所以那樣你也可以收集證據的,其實收集證據的方法是很多的,比如說對方的謠言,你可以有錄音,而對方的謠言,你還可以有錄像,甚至如果對方的謠言是通過文字性傳播,你還可以把這些文件傳播的稿件留下來,這些都是非常有用,而且非常能掙,證明他傳播謠言的一種最有效的證據的手法
B. 有人可能在網上惡意誹謗,泄露隱私,造謠,該怎麼查
查那個發帖人的用戶名,再查他的IP,人肉搜索,或者找黑客攻擊。
C. 如何取證網路誹謗
網路造謠誹謗的取證:
1、將造謠誹謗的內容予以存圖保存;
2、在網路平台造謠誹謗的,與平台進行聯系,要求平台刪除誹謗內容;
3、有多人轉發的,保存好轉發的信息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D. 被造謠誹謗怎麼證據怎麼拿證據說明
被人造謠誹謗又拿不到證據的處理:可提起名譽權侵權之訴,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由其立案進行調查,並給予造謠誹謗人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 造謠誹謗罪如何取證
法律分析:收集口供、錄音、書面證據等等,證據之間需要相互印證,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實,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F. 散布謠言損壞名譽,該怎樣取證告她
通過造謠的方式對他人的名聲進行污衊的,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如果起訴人起訴後取證有困難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幫助收集證據。
法律分析
收集的途徑和方法: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證據多由受害人自己收集:1、最為方便快捷的是視頻音頻資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並散布受害人的虛假事實時,可以用手機或其他錄音設備偷偷進行錄音錄像及拍照;2、邀請聽到的人作為證人,跟他們聊天時可以將話題引入你需要的內容,並進行錄音固定成證據;收集加害人散布謠言的文字材料;3、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等。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行為人主觀上對損害結果持有的故意和過失兩種心態,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4、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名譽的嚴重損害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十三、 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