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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聲書上傳到網路會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2-08-28 04:00:50

⑴ 把公共版權的書籍讀成音頻,免費分享到網頁上會侵權嗎

只要沒有經過相關權利人的許可,並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就涉嫌侵權。
出版社書里內容放入軟體閱讀,涉嫌侵犯原書作者的著作權和和出版社的版式設計等鄰接權。
侵權的例外規定如下: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⑵ 錄制有聲書,上傳到網上,不用於營利,會侵犯哪些人什麼權利嗎

按照《著作權法》,如果想將有文字版權的著作改編成有聲讀物,需要獲得文字版權方的許可。如果錄制了,並傳播這樣的東西,本質上屬於侵犯了文字版權方的版權。是否獲利不是重點,看你的傳播量,如果大了,會有人起訴的。

⑶ 自己錄有聲書濟公傳侵權嗎

自己錄有聲書濟公傳未經允許的算侵權。將他人小說上傳網路分享是需要取得許可,並支付報酬的。著作權法第四十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制免費看有聲書標准

如果那個作者規定了無故不得轉載之類的,或者在網路上看這本書是需要付費的,或者是他已經把這本書廣播劇的版權賣出去了的話,那麼這就是一種侵權行為了。但是如果以上情況都沒有的話,那麼就是不構成侵權了,因為你錄制這個有聲書並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

⑷ 關於將小說錄製成有聲小說上傳到直播平台的侵權問題

先去找作者拿授權,不然直播平台上會下架,作者那邊搞不好還會有粉絲懟你…

⑸ 個人錄制有聲小說並上傳是否涉及侵權問題

涉及侵權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條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擴資資料:

具體案例:

2010年,乒壇名將庄則棟就曾經起訴過國內一家新媒體公司侵犯其著作權。庄則棟與妻子佐佐木敦子根據他們的經歷寫成《鄧小平批准我們結婚》一書出版後,某網路公司未經授權,將該書改編成有聲讀物傳播到互聯網,並在多家網站播放。

最終,該公司因侵犯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賠償經濟損失53萬元。除了「主播」侵權外,提供此項功能的平台運營者,也有極大的侵權風險,此前就曾發生過賈平凹、韓寒等起訴網路文庫侵權案、作家和出版公司起訴蘋果公司侵權案等案例。

江蘇省博望律師事務所萬音律師對記者說,以訴蘋果公司案為例,法院認為蘋果公司的內容平台在向用戶提供上載服務時,「未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所以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給手機電台提了個醒,即作為自媒體平台,在開放平台的同時,應該承擔相應的版權審查義務,更應該主動避免采購無版權或盜版作品。

⑹ 在喜馬拉雅發表自己錄制的有聲小說對小說作者來說算侵權嗎

未經允許的算侵權。

一、將他人小說上傳網路分享是需要取得許可,並支付報酬的。

二、《著作權法》第四十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⑺ 喜馬拉雅平台上發布自己錄制的讀書音頻是否有版權問題

在平台上發布有聲書一般有兩種情形:

1、朗讀原著。這會涉及到原著著作權人財產權問題,通俗了講,你要使用別人家的東西總要先經過別人家允許吧,然後再談談付個租金吧。不過呢:如果你不傳播到網路上,只是免費向公眾朗讀作品,那你可以不經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但是呢:若是傳播到網路平台,像喜馬拉雅這類的平台,則需要先向著作權人獲得許可,並商討報酬。當然,你的勞動也是有價值的,你的朗讀作品也會獲得著作權的保護,假如蜻蜓FM覺得你的朗讀很好想放到自己的平台上播放,那麼他們需要同時獲得你,以及原作著作權人的許可。

2、改編演繹原著。改編演繹原著的處理方法同朗讀原著,需要取得原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只是著作權法對權利的分類標准不同,朗讀原著涉及到原作品著作權人「表演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問題;而改編或演繹作品則涉及到原作品「演繹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問題。且演繹作品一定要獲得授權,這一點也不同於免費朗讀作品。如果你也是有聲書朗讀愛好者推薦如下處理方法:選擇一些公版書朗讀,這樣就可以不必擔心著作權的問題了;選擇平台取得許可的書籍朗讀,如果平台已經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同時這些許可又對平台用戶有效,那麼你也可以不必擔心著作權問題了。與書籍著作權人取得聯系,直接溝通。至於如何取得許可,如何付費都是可以自由協商的。(這個像談生意一樣,看你如何溝通拉)。如果你,無法知道著作權人的聯系方式可以向出版商咨詢。咨詢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如果書籍作者已經授權文字著作權協會收費或授權,你完全可以通過文著協取得許可。以上,如果你實在無法與著作權人取得聯系的話:

(1)在作品前明確作品的權利人;

(2)在作品前添加你的有效聯系方式,比如電子郵箱、電話、通信地址等;

(3)聲明,願意支付費用。(一般是從你獲取的利益中提取即可)

(4)聲明,如果對方實在不同意你的傳播,你將及時撤下。

如此,是作為一個成年人,做到尊重作品,學會承擔責任。

⑻ 自己把精品故事以有聲書的方式上傳到網上,這種行為侵權嗎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尤其是針對如果自己把精品故事以有聲書的方式上傳到網上這種行為侵權嗎?也是讓很多朋友對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實際上我們要知道,如果把自己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上傳到網上,並且是有項應版權的,那麼我們很有可能構成了侵權的行為,因為有聲書大部分都是有版權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這種行為實際上是構成了一定的侵權行為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基本上很少會有原作者去起訴相映的上傳者,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很少會去看到有因此打官司的,但我們還是要約束自己相映的行為,這是非常重要的。

⑼ 在網路上下載有聲故事做成產品,然後在網路上和市場上進行發布和推廣會侵權嗎

看什麼故事,玩大了會侵權,小兒科無所謂的。

⑽ 上傳一些說書的音頻到網上(土豆、優酷之類的)。是否侵犯了他(說書人)的版權的

理論上屬於侵權,不過就算有糾紛也是網站與被侵權者的糾紛不會牽扯到你,而且我國目前這方面法律空白,所以不必擔心,網路本來就是要共享~~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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