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IT行業的公司一般和程序員一般簽多少時間勞動合同
一般簽訂三年時間。這個沒多大約束,幾時想走提前一個月辭職就可以了。重點是看合同內容,如果是重要的項目,會要求你辭工這幾年內不能做相同行業的工作或者相同項目的研發開發等等
『貳』 合同一般簽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合同一般簽多長時間要看具體情況。法律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互聯網合同自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叄』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肆』 合同中的服務期限與合同中的有效期限有什麼不同
合同中的服務期限與合同中的有效期限之間的不同主要在於,有效期間指的是合同在哪個時間段是有效的,而合同的服務期限則是具體指的是義務人應當在合同有效的這段時間段里,什麼時間應當具體履行的服務義務。簡單的說就是合同服務期限是包含在合同的有效期間里的。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的是,一般合同中的服務期限與合同中的有效期限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當中也就是所謂的合同成立生效後不需要義務人立即去履行的義務,而是可以過一段時間再去履行義務時才會產生有效的期限長於服務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服務期限是不能晚於有效期限的。因為如果晚於有效期限的話就沒有辦法約束其義務人,義務人是可以以合同失效為其理由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的。合同的有效期本身指的就是簽訂本合同文本的相應有效期限,因為合同雖然已經簽訂完成,但是合同可以生效是有一定條件的。合同生效期指的是當事人對該合同的效力是可以約定附期限的。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應當自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應當自期限屆滿時而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伍』 三方協議中初次合同期限、服務期和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初次合同期限是試用期滿合格後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期限,就是幾年期的合同,有一年、三年、五年等等,就是每幾年簽一次的意思。
『陸』 電子合同的履行時間
於2021年1月1日實行的《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簽訂和履行作出規定。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究其原因,雖然通過互聯網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是向不特定相對人發出的,但其內容表明經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質上仍符合要約成立的特徵。另一方面,根據《民法典》規定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若當事人另行約定電子合同成立時間的,以約定為准。即意味著若買方與電商平台在訂立電子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支付貨款或商品出庫等條件時,應視為雙方當事人針對要約及承諾達成了合意,符合私法自治原則,應遵循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作為新生事物的電子合同,其履行與普通合同也有所區別。《民法典》第512條首次針對電子合同交付時間作出具體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此條規定明確了網購中買方在簽收貨物前,所有商品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在確立電子交易行為中交付規則的同時,也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據此,快遞員未經買方同意擅自將網購貨物放入智能快遞櫃後,標的物損壞或滅失的風險負擔因賣方未完成交付義務,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換貨或退款。另外,當我們享受簽收「網購」快遞包裹快樂的同時,也完成了電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標的的交付。合同標的物一旦交付,那麼標的損毀、滅失的風險也隨之由網路賣家轉移到「網購」購物者身上。
『柒』 公司合同簽訂時間怎麼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捌』 通過互聯網訂立的電子合同交付時間
法律分析: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