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犯罪不知情的情況下是共產黨員怎麼處理呢
如果不構成犯罪,就不會受到黨紀處分。如果構成犯罪,除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會開除黨籍。
㈡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不知情也沒有獲利最短拘留多久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不知情沒有活力最短當天釋放。只要配合警方調查,警察調查此案跟本人沒有關系,就不會有事情。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和手段,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向計算機輸人非法指令,進行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這里規定的「其他犯罪」,是指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犯罪以外的犯罪,常見的有侵佔、挪用公司資金、間諜、侮辱、誹謗、竊取商業秘密、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對於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金融詐騙犯罪、盜竊犯罪、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犯罪的規定以及其他犯罪的規定處罰,具體實施什麼犯罪行為,就以該罪定罪處刑,如行為人利用計算機進行盜竊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㈢ 網路詐騙員工不知情要承擔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網路詐騙員工,如果不知情,沒有為網路詐騙提供幫助的,不構成詐騙共同犯罪,如果員工知情,實施了共同詐騙的行為,則按照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如果員工在共同網路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則是主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員工在共同網路詐騙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根據我國刑法第27條的規定,是從犯。起輔助作用,指為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起次要作用,在主犯的指揮下進行某種具體犯罪活動,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實施某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第27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比照詐騙罪的主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㈣ 不知情幫助網路信息罪關多久
法律分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犯此罪會被關多久一般會視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定奪,才能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後面判刑的輕重。再者,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要求主觀上為明知,即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為其提供幫助。如果主觀上不知情,那麼不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不構成該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㈤ 從事網路工作對方利用網路工具實施犯罪本人事先不知情屬犯罪嗎
看你從事網路工作時,具體做什麼?才能判斷是否成立犯罪
㈥ 不知情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會判多久
法律分析:不知情的犯罪情節較輕的話免除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所以如果是不知情的話,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㈦ 不知情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
不知情需要鑒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㈧ 網路詐騙幫凶不知情怎麼判
如果與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存在「事前共謀」或者「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而幫助取款或轉移贓款的行為,涉嫌詐騙罪,而如果只是「明知」涉案款型是違法犯罪所得,而幫助套現、取現等轉移贓款的行為,觸犯的則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另外,如果取款人確實不知道自己轉移的是贓款的,不構成犯罪。
否存在「事前共謀」以及是否「明知」是區分詐騙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重要標准。
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規定:「明知是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採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後,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5.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游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考慮到法院在審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相關的案件時很難認定幫助取款人與實施詐騙的行為人是否存在「事前共謀」,因此為了加大打擊力度,《意見》還對「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而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取現的」的行為也定性為詐騙罪的共犯。也就是除了「事前共謀」外,還包括「明知」,與「事前共謀」要求必須為雙向或多向的交流不同,「明知」只要求行為人單方面知道或應當知道。
㈨ 不知情幫助信息網路犯罪判多久
刑法中沒有幫助網路信息罪,只有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不知情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關多久這個沒有具體的規定,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犯的罪行一般是可以從輕處罰的,如果危害極小,那麼也是可以免除刑事的責任。
【法律分析】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介紹。第一是主體。在我國,這個犯罪活動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也就是自然人,並沒有什麼其他的限制,只要是已經達到了可以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就可以。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這個罪的犯罪主體,所以條件來講還是比較寬泛的。第二是主觀方面。就這個罪名來講,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為是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為其提供幫助,所以這里主觀心態一定是故意的,過失是不可能成為這個罪名的。所以在認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於當事人主觀心態的判斷,如果是故意的話,可以認定為這個罪,如果不是故意的話,那要通過別的方式來對主觀心態進行一個進一步的判斷。第三個是客觀方面。如果想認定為這個罪的話,那麼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刑法》所明確規定的行為,即是為其他人提供了互聯網接入,或者是伺服器託管以及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來幫助他人進行犯罪,一定是有具體的行為的,這是一種作為性之類的犯罪,如果自己本身並沒有什麼做,或者是僅僅提供了精神上支持的話,是不屬於這一個幫助信息網路活動罪的。第四個是侵犯的客體。對於侵犯的客體來講,一定是對於我國的網路秩序和網路安全有著一定的威脅,對於這個方面的威脅是十分嚴重的,因為這非常有可能導致網路癱瘓,或者是他人的個人信息泄露而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所以我國對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專門立了一個罪名來制止這種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㈩ 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助網路犯罪
法律分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助網路犯罪應當是網路犯罪的從犯。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雖直接參與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動中依附於主犯、聽命於主犯、受主犯差遣、調動、指揮;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是指沒有直接參與共同犯罪,但在犯罪過程中為主犯提供情況、准備工具、創造條件、指認被害人或者幫助其逃避、窩贓、銷贓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於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其罪行比主犯輕,社會危害性也相對小,因而對從犯採取必減的處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