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網路造謠不能適用尋釁滋事罪
一、為什麼網路不能適用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刑第293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而如果在網路上散布謠言的行為被認定犯有該罪,則只可能適用該條的第(四)項,那麼就意味著需要認定網路為該條所規制的「公共場所」,但如此認定是違法的。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剛剛於2013年7月15日聯合發布司法解釋《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該解釋第5條對於公共場所做了列舉式的規定,明確規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並無網路的規定。有網友會指出:「該條不是還有『其他公共場所』嗎?」是,的確有,但是對這個「其它」的解釋,必須和前面列舉的類型做同一類型的解釋,比如我們可以將風景區納入該范疇,但是不能將家庭納入考量。而前面所列舉的類型均指向物理性空間,而不是虛擬空間,因此並無將網路納入這一解釋的可能。
2、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並不包括虛擬空間,因此自文義解釋的角度,無法將「公共場所」突破至互聯網中。
3、從刑法體系的角度解釋,在刑法上所指稱的「公共場所」均是物理性的空間,不包括虛擬空間,如果包括虛擬空間,就會有問題。如《刑法》第130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等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就會受到刑罰。那今後玩網路游戲的,均有可能涉嫌非法持槍罪了,有朋友會說:「這里的槍支是指實際的手槍」,如果「公共場所」包括「虛擬空間」,那「槍支」也可能包括「虛擬武器」。
4、是對該條做歷史解釋,在起草刑法時,互聯網只是剛剛起步,當時的立法者並無將此納入法律考量的可能,因此並無將網路作為公共場所來對待。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將網路納入公共場所的考量,是對現行法律的一種突破。
二、突破與類推
對於將互聯網納入公共場所,是一個法律上的突破,在這一點上,我和北京市公安局發言人的看法是一致的(參見《法制晚報》等相關新聞,網址:http://news.163.com/13/0823/11/96V8M7MB00014Q4P.html),但是正是這種突破,值得我們警惕,它意味著在1997年刑法中明確禁止的「類推」死灰復燃。
所謂類推,是指對刑法上無明文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比照刑法中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的一種刑法制度。現行法律並無將「網路」納入「公共場所」予以規范,但公安機關的納入,明顯與現行法律存在沖突,這是一種典型的類推的行為。
公安機關的這一做法不僅突破了「公共場所」的規定,更是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則」,突破了法制的底線。
三、假如網路可以適用尋釁滋事罪
在未來,我們可以看到下面的場景:
1、楊冪女士發了一張照片,結果粉和黑都來了,有贊有彈,雙方爭論得不可開交,粉和黑在網路上大放厥詞,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始作俑者,拘!
2、楊瀾女士為他的夫君辟謠,網路上不缺乏看熱鬧的人,雙方對於沈星女士的審美觀產生了分歧,一方認為沈女士不會那麼沒品位,一方則認為未必,雙方爭論得不可開交,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始作俑者,拘!
3、網友發貼認為北京是個好地方,這怎麼可能?一方歷數北京的好,一方痛陳北京的爛,雙方爭論得不可開交,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始作俑者,拘!
……
這會成真嗎?
你說呢?
如果我們希望建設一個安全的社會,一個幸福的社會,一個自由的社會,法律應該成為我們所有的人的底線,無論是政府,還是老百姓,都需要遵守法律,才能夠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請允許我援引布來代斯大法官的名言:「我們的政府是威力強大無所不在的教員,教好教壞,它都用自己的榜樣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傳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會滋生對法律的輕蔑,引誘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又及:有朋友提醒我:為啥不能用第2項?首先適用第4項是警方的新聞稿的通報;其次適用包括第2項的納入,控方都有一個舉證責任,即「破壞社會秩序的」後果,對於社會秩序的討論會面臨公共場所同樣的定義困境,同時對於這個後果在司法實踐中有基本統一的認識,我就不再長文討論。
❷ 社交網路對現實生活中的人際交往會造成什麼影響
社交網路可以拉近現實生活中非熟人的關系。不只是拉近,也是讓非熟人可以通過社交網路了解自己,因為平時面對朋友,我們是可以展現自己很多方面的,但是對於非熟人來說,卻可以通過社交網路了解到平時看不到的面。同時增加一些互動。
就像我們常常發現自己的一些狀態經常是沒有那麼緊密關系的人去回復。而我們身邊關系親密的人本來就能洞察我們的心情變化,可以直接電話或者當面交流。
大部分是泛泛之交,但可以擴大我們的交往面。今天我室友收到一條微信,是一個以前一起上托福班的妹紙,其實只說過幾次話,後來也沒有聯系只是互相加了微信,然後我室友就被通知去參加婚禮了。突降的份子錢想想也是醉了啊。
好像有點跑題,就是吐個槽。接著說,我覺得社交網路可以很好地將和我們強鏈接和弱鏈接關系的人拉在一起呢,其中尤其重要的就是弱鏈接優勢,它說白了就是一些關系疏遠的人,但是卻可以給我們提供更多異質性的信息。
如果每天都只和自己親密的幾個人接觸,那麼信息差異性也不會很大,價值也就越低。我好想說的有點亂啊邏輯,其實我的意思就是,社交網路可以讓我們和更多的人保持聯系,有的甚至只有一面之緣。但是卻真的擴大了自己的社交網路,有時候提供的幫助和知識是超出熟人圈子所能提供的的。
❸ 社交網路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樓主,你好。在廣告、目標市場和合作夥伴關系管理方面,社交網路對電子商務的影響還是非常大的,電子商務講究的是一個大數據,而大數據的根源就是通過這些方式建立起來的。我以際通寶這個電子商務為例,之所以它能成為一個非常成功的電子商務平台,依託的就是大數據。
2.說到代理類型,就要看不同的電子商務模式了。
3.從營銷策略來說,電子商務的個性化在於是否真正抓住了用戶的需求
從製造模型來說,在於目標群體的准確定位,
從供應鏈管理方面來說,在於物流、服務是否到位。
❹ 社交網路對真實生活中的人際關系會有什麼影響
應該說社交網路對真實生活中的人際關系影響,有利也有弊。一方面,社交網路,開闊了真實生活中的人際關系層面。在社交網路中,人們可以接觸不同類型,不同性格,不同區域的人,會從這些人身上得到不同的收獲。同時,也可以將在生活中有些不與人知的事情,可以在網路中得到傾訴,使人情感得到宣洩。但同時另一方面。過度的沉溺於社交網路。會妨礙與真實生活中的人際交往。導致不愛與生活中的人交流。也是它的不利之處。
❺ 社交網路對人際關系有啥影響
當人們在社交網路上溝通時,只有接收私人層面的溝通內容,會有利於孤獨感的減輕和幸福感的提升。
❻ 惡意在網路上散布謠言導致他人名義受損,法律是怎樣定罪的
惡意在網路上散布謠言導致他人名義受損屬於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6)社交網路如何影響舉證責任擴展閱讀: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以在信息網路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❼ 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法律證據嗎
2020年5月1日起,我國一批新規將正式實施,其中包括微博微信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進行民事訴訟,因此重要的微信聊天記錄一定要養成備份的習慣,那已經誤刪的微信聊天記錄又該如何恢復呢?下面為你分享幾招,快來學習下吧!
情況一:有備份的基本上,直接從備份數據中恢復
現在電腦版微信也是我們常用的一項工具,裡面有個「備份與恢復」的功能可以幫助我們備份與恢復誤刪的微信聊天記錄,只要我們事先藉助此功能備份過微信聊天記錄即可使用其恢復。
我們只需在電腦上登錄微信,再依次點擊左下角的【更多】-【備份與恢復】-【恢復聊天記錄至手機】,勾選需要恢復的好友後點擊「確定」,再回到手機確認,等待數據傳輸完成即可。
情況二:無備份數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恢復器
如果事先沒有做過任何備份操作,建議大家就不要盲目嘗試恢復操作了,以免造成數據的二次傷害,反而得不償失,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藉助專業的數據恢復軟體,比較好用的要數以下幾款:
蘋果恢復大師是一款專業的蘋果數據恢復軟體,可以恢復微信聊天記錄、照片、簡訊等17項常用數據,提供三種恢復模式,因此事先沒有備份過數據,也不影響使用。
我們只需在蘋果恢復大師官網下載軟體,或在網路搜索「蘋果恢復大師」後點擊帶有藍色「官網」認證圖標的鏈接,以確保下載到的是正版軟體。運行後沒有備份數據的情況,默認選擇「通過設備掃描恢復」模式進入下一步,然後點擊「微信聊天記錄」圖標並等待軟體掃描。
掃描完成後橙色字體顯示的就是已刪除的微信聊天記錄了,勾選需要的數據,再點擊右下角的「恢復到電腦」即可。
二.果師兄App
如果你動手能力不強,或者完全是個電腦小白,也可以直接在專業人員的幫助下進行恢復。果師兄APP可以找回誤刪除數據,包括通訊錄、備忘錄、微信、照片視頻等數據。
1、蘋果用戶可以直接在APP store搜索果師兄
2、下載安裝後選擇裡面的【微信】預約下單,工程師接單後開始服務,我們添加果師兄APP訂單詳情頁的工程師QQ後,工程師將會利用雲端檢測工具、設備掃描等多種方式恢復手機數據,幫助我們找回丟失的數據~
三.卓師兄
下面這個方法適用於安卓微信數據丟失的情況,不管你是手殘黨誤刪了好友聊天對話框、或者清理微信時誤刪微信聊天記錄,那就試試下面的方法吧!
微信聊天記錄怎麼恢復?以上幾個恢復微信聊天記錄的方法大家都掌握了嗎?其實防止數據丟失最好的方法就是定期備份,因此小夥伴們在日常使用手機的過程中,記得備份好重要的數據喲!
❽ 社交網路,朋友圈可以對現實生活中的人際關系產生影響嗎
社交網路、朋友圈不是虛擬的,是現實人際關系的互聯網化而已。隨著社會的互聯網化,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正在對人類的現實生活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
推薦一本書:《社交的本質》,作者是蘭迪·扎克伯格。Facebook老扎的sister,裡面就朋友圈、社交網路的理解和認識相當有趣、有深度。比如:
1、 朋友圈可以成為共享和通信的強大工具,但也會帶來一些問題。
2、 建立私密朋友圈和賬號,在這里分享有關家人的重大和特別時刻。這些內容我們想保存並銘記,但我們也覺得沒有必要跟所有朋友或整個網路一起分享。我們用「狹播」取代了「廣播」。能夠與人分享,卻不必承擔被觀眾環繞的壓力,我們感到很開心。
3、 這種沒有其他人摻和的親密感情才最珍貴。在這個我們每時每刻都能連接到社會化媒體的時代,其他人聽到、看到的已經太多了。
4、 在這個人們每時每刻都在分享的年代,意識到自己不應該跟別人匯報所有的事也許是最難做的了。
5、 愛意味著以正確的方式分享照片
6、 如果你在好友方面也不誠實或不認真,加了一些你完全不認識的人或者泛泛之交,你真正的朋友在遇到這些人、在網上搜索他們的信息,發現你們是「好友」以後會被誤導。
7、 你的網路身份是現實身份的表達和延續。
8、 分享行為無法代替親密關系。
9、 親密關系不是一張漂亮的照片,也不是一段精彩的感言,不應該為了獲得點贊或回復而炫耀它。給別人演出一場好戲,並不代表我們實實在在地在為感情付出。
10、始終確保朋友的朋友不是泛泛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