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賭博的定義
法律分析:網路賭博指的是在網路中參與某種賭博的行為。跟傳統的賭博形式不同,網路賭博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一般還是以結果型的賭法為主(例如賭球、賭馬、骰寶、輪盤、網上百家樂等),而現場操作比較復雜的方式就相對較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貳』 什麼才是聚眾賭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罪。但司法解釋並未對在計算機網路上聚眾賭博行為作出規范性解釋。因此,在網路賭博中,是否存在聚眾賭博的犯罪情形及其認定標准等問題,值得探討。
有學者認為,網路行為的分散性,決定了在網路賭博中只存在開設賭場罪,不存在聚眾賭博行為的空間和可能。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結合具體案件的行為方式和特點,對是否構成聚眾賭博的要件,作出是否構成賭博罪的認定。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釐清聚眾賭博的含義。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那麼,聚眾賭博中被聚的「眾」即參賭人員,是否要求或必須一起進行賭博,即進入同一個賭局?筆者認為,回答是肯定的。聚眾的本意,就是聚集在一起,也就是說,參賭人員進行賭博具有時空上的同一性。另外,刑法中共有11個條文規定了包括聚眾賭博、聚眾斗毆、聚眾淫亂在內的14個聚眾類犯罪的罪名。這14個罪名無一不要求被聚集的眾人共同參與到違法犯罪中來。而「共同」也意味著違法犯罪行為在時空上具有同一性,即一起、共同進行賭博,而不是分別進行賭博。如果被組織、招引的參賭人員分別實施賭博行為,則不成立聚眾賭博,聚眾者也不構成賭博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先後分別介紹或者招集網路賭博,且被介紹和招集的參賭人員之間無意思聯絡,而是分別進行下注賭博的,則該犯罪嫌疑人的介紹、招集行為性質上就不屬於聚眾賭博。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賭博行為必須是具體的某一次賭博行為和某一個賭局,而不是抽象的、概括的賭博行為。賭博網站是個大賭場,但不是一個賭局,也不是一次具體的某個賭博行為。這里的賭局是具體的某一場賭博,因此,不能認為被招集的參賭人員都進入同一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就認定進入同一場賭局。
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在賭博網站上的普通會員賬號,先後招集多人通過自己的普通會員賬號進行下注賭博,犯罪嫌疑人按照參賭人員的下注指令在賭博網站上進行操作,犯罪嫌疑人和參賭人員之間也是按照賭博網站的盤口和規則進行據實結算賭資和交割獎金。那麼,此種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同樣不屬於聚眾賭博,只是介紹賭博,為他人提供賭博條件而已。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並未將參賭人員的賭資轉入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也未將參賭人員的下注指令,輸入賭博網站進行下注和操作,而是僅參照賭博網站的盤口和規則,自行和參賭人員進行賭資的結算和獎金的交割,或者收取賭資後據為己有,直接以自己的財產為參賭人員進行輸贏資金的結算和兌付,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就是坐莊,屬於聚眾賭博,可構成賭博罪。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賭博網站給予的1%返利問題,筆者認為,普通會員賬戶獲得的網站返利,不同於抽頭漁利。抽頭漁利的資金來源於參賭人員,而返利則來源於賭博網站,二者不同。返利雖然最終來源於賭資,但邏輯上返利是在賭球規則確定的輸贏獎金金額之後另行確定和產生的。且返利是賭博網站為了鼓勵賭客加大賭資金額或者加大下注頻率而設立的,在性質上類似於超級市場對會員顧客購物的返利行為。因此,犯罪嫌疑人獲得的返利,不同於坐莊中的抽頭漁利。
『叄』 網路賭博的定義是什麼多少錢才算是網路賭博
網路賭博通常指利用互聯網進行的賭博行為。因為這種賭博方式屬於新興事物,所以還很難對它作出准確定義。網路賭博類型繁多,基本上現實生活中主要的賭博方式在網路中都可以進行。只要參與就是網路賭博。
但由於受時間、地點等不確定因素影響,一般還是以「結果」型的賭法為主(例如賭球、賭馬、網上百家樂等),而現場操作比較復雜的方式就相對較少(例如扎金花、拉耗子等)。網路賭博一般採用信用卡投注或電話下注、電子劃賬的方式進行資金轉移。賭場伺服器大多設立在國外。
網路博彩主要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傳統的博彩轉移到網路上。這一類的博彩公司一般會把總部設置在國外,一些賭博合法性的國家,例如: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柬埔寨、緬甸等的一些博彩公司就是合法的賭場。
利用網路互動性強、隱蔽性強、支付方便、證據保全難等特點開展博彩活動,由於網路的即時性和跨區域性更有可能大大增加參賭的范圍,從而使網路博彩的數額不斷升級。
第二類是網路游戲中衍生的一些博彩活動。即「變相的博彩類網路游戲」,涉及網路游戲服務、虛擬貨幣、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個環節,採取一些打法律「擦邊球」的形式,賭資往往不直接與人民幣掛鉤。
與前一類博彩形式相比,在界定上有一定的困難。而這種網路博彩形式一旦發展起來,由於其相當的隱蔽性和中國龐大的網路游戲用戶的存在,其傳播范圍可能更廣、發展變化更快。
『肆』 網路賭博是什麼意思啊
法律分析:網路賭博通常指利用互聯網進行的賭博行為。因為這種賭博方式屬於新興事物,所以還很難對它作出准確定義。網路賭博類型繁多,基本上現實生活中主要的賭博方式在網路中都可以進行。只要參與就是網路賭博。
但由於受時間、地點等不確定因素影響,一般還是以「結果」型的賭法為主,而現場操作比較復雜的方式就相對較少。網路賭博一般採用信用卡投注或電話下注、電子劃賬的方式進行資金轉移。賭場伺服器大多設立在國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伍』 什麼是網路賭博罪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網路賭博罪實質就是開設新型賭場行為,即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體情形分為以下幾種:(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陸』 網賭是什麼
您好,網賭就是人們所說的網路賭博,建議遠離這些賭博的行為,而且這些賭博也是非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