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在網上舉報違章建築
1、可以向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官網舉報。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2、可以撥打12319城建服務熱線舉報。12319是電話投訴中心,電話打過來後,電腦系統會記錄,並讓投訴人留下電話和地址,資料匯總至市城管執法局,城管執法局將給舉報違建所在地的屬地城管執法局處理。
同時,當地城管部門的信訪科會給投訴人發回手機簡訊,告知對方已經辦理這一投訴。
1、違章建築不能買賣,買方不能貪圖小便宜而購買違章建築,最後可能合同無效導致購房目的落空的風險。
2、對於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買賣,買方需要特別注意審查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即賣方是否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政府審批文件,否則可能存在合同無效的風險。
3、包含違章建築的房屋買賣,買受人可以受欺詐和顯失公平起訴至法院申請撤銷合同,該權利自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欺詐或者房屋屬於違章建築之日起計算。
㈡ 違建交了罰款怎麼處理
一、違建交了罰款怎麼處理
1、違建交了罰款的處理發生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違章建築不違反城市的總體規劃,經規劃部門罰款後,可以補辦審批規劃手續,將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建築,正常辦理產權證;
(2)如果違章建築違反城市的總體規劃,交了罰款之後還是要拆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二、拆除違章建築有補償嗎
拆除違章建築沒有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㈢ 違章建築如何處置
國家規定,違章建築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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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除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㈣ 已經建好的違章建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已經建好的違章建築這樣處理:1.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違建是不被允許的。2.如果是農村裡已經建好的違章建築,都必須按照規定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拆除是不給予賠償的。3.是被認定違章,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㈤ 違法建房怎麼處理
責令違建人立即停止建設;對於僅僅違反法律規定,未辦相關審批手續但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其補辦手續;對於違反法律規定且輕微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應當並處罰款;於違反法律規定並嚴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
法律分析
違法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用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違法違規建房可以強拆,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違法建築的表現形式主要有:(1)未經批准、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築的;(2)相關法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說,法律出台後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於違章建築,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4)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復都不給;(5)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是政府默許;(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築;(7)棚戶區;(8)政府拆遷徵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㈥ 房屋違建怎麼解決
一、房屋違建怎麼解決
1、房屋違建的解決方式如下:
(1)對於違建房屋,相關單位可責令業主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房屋建築上新增的設施與設備,使房屋恢復原本面貌並且依法進行罰款,同時對拆除物,不給予任何補償;
(2)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業主未將房屋恢復原樣,有相關部門進可行強制拆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二、農村違建房可以強拆嗎
農村違建房可以強拆,但強制拆除農村違章建築應符合以下條件:
1、鄉鎮政府應發出停止建設或限期改正的行政決定文件;
2、當事人沒有對上述行政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
3、當事人未按照上述行政決定在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符合條件時,鄉鎮政府機關有權強制拆除當事人建設的違章建築。
㈦ 網路上怎麼舉報違章建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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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