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申請終本執行案件進行網路查控
基於網路查控優勢,申請人應優先考慮網路查詢,並根據能夠查詢控制的具體項目(范圍從四查至N查)提交申請及清單,同步協調與查控中心對接避免漏查。
對於網路查控無法完成的,由辦案人逐一登門臨櫃查控。
啟動(或重啟)搜查措施,搜查財產同時,必須對財務賬冊憑證、電子數據、文件、合同、台賬等調取,從相關證據反映的關聯財產、關聯主體等方面進行初步審查判斷,並視情況對財務賬目進行鑒定(或司法審計)以實現調查目的。
用好《律師調查令》這一利器,委託專業執行律師調查並開展執行風險評估,替代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大部分事務以解決自身調查舉證不利及人民法院不作為帶來的不利。
由律師甄別確認「可供」執行財產避免走彎路,並解除查控、處分財產程序中應對各種「權利救濟」的後顧之憂,做實最關鍵一步。
B. 申請法院網路查控需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人提出了書面保全申請。2、申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3、申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4、申請人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全司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保全人財產信息,應當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財產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財產保全、強制執行以外使用相關信息。
C. 法院啟動網路查控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組織設立的,與各聯動單位、協執單位實現數據聯通、交互的信息平台。
法律依據:《全省法院網路執行查控工作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條 網路執行查控系統(以下簡稱查控系統)是人民法院組織設立的,與各聯動單位、協執單位實現數據聯通、交互的信息平台。通過對被執行人及案件利害關系人的財產和其他關聯信息進行查詢與控制,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效率。
D. 網路查控必須現場申請嗎
不需要。
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可以通過網路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措施。
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多案集中查詢的,可以附匯總的案件查詢清單。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E. 網路查控申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具有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發送、傳輸、反饋查控信息的功能(二)授權特定的人員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三)具有符合安全規范的電子印章系統(四)已採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統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網路查控申請的法律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實施網路執行查控措施,應當事前統一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有權通過網路採取執行查控措施的特定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辦理具體業務時,不再另行向相應金融機構提供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
人民法院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的特定執行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人員變更信息及相關公務證件。
第三條 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多案集中查詢的,可以附匯總的案件查詢清單。
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對凍結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解除凍結裁定書和協助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
F. 網路查控申請書怎麼遞交給法院
這種的一般情況下,在法院的時候,基本上都會簽相應的申請書的。一般人都是在那兒直接文件什麼的都有準備好的,你直接簽字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