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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網路賭場罪需要哪些證據定罪

發布時間:2022-09-15 04:49:32

『壹』 什麼證據能定罪網上賭博非法經營

一、網路賭博需要的證據:1、上下線之間言詞證據;2、電腦硬碟的數據;3、通話記錄及簡訊記錄;4、銀行轉賬明細。只要這些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就可以來認定案件的事實,就能夠認定販毒。二、網路賭博是賭博的一種,取證過程和一般賭博基本相同,關於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1、偵查機關對於能夠證明賭博犯罪案件真實情況的網站頁面、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冊等電子數據,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予以提取、復制、固定。2、偵查人員應當對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製作相關文字說明,記錄案由、對象、內容以及提取、復制、固定的時間、地點、方法,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3、由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製作人、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附所提取、復制、固定的電子數據一並隨案移送。4、對於電子數據存儲在境外的計算機上,應當由能夠證明提取、復制、固定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記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對提取、復制、固定有關電子數據的過程拍照或者錄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貳』 開設賭場罪需要哪些證據定罪

開設賭場罪需要的證據有:
1、與案件事實證明有關的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的判定標准:
1、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叄』 開設賭場罪需要哪些證據定罪

開設賭場罪證據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開設賭場罪需要的證據有:與案件事實證明有關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都可作為證明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肆』 開設賭場罪需要什麼證據鏈才能定罪

法律分析】:開設賭場罪需要以下證據鏈才能定罪:1、與案件事實證明有關的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都可作為證明證據。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伍』 定賭博罪需要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賭博罪的認定證據與其他犯罪行為是一樣的,賭博的證據主要有:賭具、賭資(籌碼)、證人證言等等,同時,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是違反國家法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陸』 開設賭場罪需要哪些證據定罪

法律分析:開設賭場罪的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柒』 網路開設賭場罪需要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第二款 開設賭場罪證據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捌』 開設賭場罪的取證要點有哪些

開設賭場罪的取證要點具體如下:
1、賭博的工具、用具、賭資的拍照固定;
2、與賭博有關的賬本、賬單、單據的扣押;
3、通話清單;
4、與賭博有關的簡訊、微信等的截圖;
5、為他人實施賭博提供資金、費用結算有關的銀行記錄,計算機網路電子信息證據;
6、租憑場地的書證,或者房東的證言、辨認記錄;
7、認定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及受僱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兌換籌碼等活動的工作人員,是否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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