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代表建議加大網路誹謗處罰力度,網路造謠誹謗對人帶來的影響有多大
近日有很多人大代表的提案,小編其實看了一下,覺得有一些提議還是蠻好的。比如最近有一個代表提案說要加強誹謗處罰力度,我個人覺得這個提案是非常有意義的,因為這幾年網路造謠真的非常的多,就是因為後果沒有特別大的風險,導致網上的鍵盤俠甚至生活中的鍵盤俠已經習慣了這樣口無遮攔的去傷害別人。但是其實網路造謠真的是對受害人的影響非常大,像之前大家應該都還記得的,杭州女子被造謠和快遞員出軌的女生,造謠對她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接下來我們就來分析一下網路造謠到底對一個人會產生哪些方面的影響。
這兩點足以看到網路造謠對一個人的影響,所以小編非常贊同這個代表的提案。
Ⅱ 政治題如何評價網路造謠的行為
既然是政治題,回答要規正
一、如何評價網路造謠的行為
1、網路謠言會影響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擾亂社會正常秩序;
2、編造並傳播網路謠言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3、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相統一的,權利是履行義務的前提,義務是享有權利的基礎;
4、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公民有言論自由。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律和道德義務;
5、公民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現代社會崇尚開放和自由,但個人自由不能建立在損害公德和違法悖理的基礎上。言論自由不能無邊無度,網路無邊也不等於自由無度。在網路世界裡,我們同樣要像在現實世界一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既不能觸犯道德底線,也不能觸犯基本法律。
二、如何評價打擊網路謠言
1、有利於營造健康文明的網路環境,推動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有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3、有利於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4、打擊網路謠言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三、我們應當如何對待網路謠言
1、認真學法,自覺守法,樹立法律意識,認識到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正確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做到不造謠。
2、增強社會責任感,正確對待社會影響,樹立正確的是非善惡觀,學會理性分析和選擇,做到不信謠。不捏造不傳播謠言;
3、自覺運用法律同散布網路謠言的違法行為作斗爭,當發現有編造、傳播網路謠言的行為時要及時舉報。
Ⅲ 網路造謠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Ⅳ 請從法律角度分析網路造謠的危害
網路造謠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上講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譽權,是侵犯人身權的一種行為,嚴重者是刑法所規定的誹謗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其次網路造謠的速度要比一般生活中的造謠行為傳播速度更快,因為網路無國界,所以網路造謠對於被侵權者的危害更大,傳播范圍更廣,損害大,最後網路造謠要追究造謠源頭要更困難,在取證上更加復雜和困難,這不利於被侵權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說網路造謠不僅在法律上對被造謠者帶來的傷害更大,在道德中更是。可以說網路造謠比一般造謠危害更大。2013年我國出台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以及該行為的入罪標准。其中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另外《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還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符合刑法的規定。也就是說網路造謠嚴重者也可按誹謗罪論處,這在法律上更大的維護了人民的名譽權,是法律的進步。
Ⅳ 為什麼網路造謠不能適用尋釁滋事罪
一、為什麼網路不能適用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刑第293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而如果在網路上散布謠言的行為被認定犯有該罪,則只可能適用該條的第(四)項,那麼就意味著需要認定網路為該條所規制的「公共場所」,但如此認定是違法的。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剛剛於2013年7月15日聯合發布司法解釋《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該解釋第5條對於公共場所做了列舉式的規定,明確規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並無網路的規定。有網友會指出:「該條不是還有『其他公共場所』嗎?」是,的確有,但是對這個「其它」的解釋,必須和前面列舉的類型做同一類型的解釋,比如我們可以將風景區納入該范疇,但是不能將家庭納入考量。而前面所列舉的類型均指向物理性空間,而不是虛擬空間,因此並無將網路納入這一解釋的可能。
2、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並不包括虛擬空間,因此自文義解釋的角度,無法將「公共場所」突破至互聯網中。
3、從刑法體系的角度解釋,在刑法上所指稱的「公共場所」均是物理性的空間,不包括虛擬空間,如果包括虛擬空間,就會有問題。如《刑法》第130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等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就會受到刑罰。那今後玩網路游戲的,均有可能涉嫌非法持槍罪了,有朋友會說:「這里的槍支是指實際的手槍」,如果「公共場所」包括「虛擬空間」,那「槍支」也可能包括「虛擬武器」。
4、是對該條做歷史解釋,在起草刑法時,互聯網只是剛剛起步,當時的立法者並無將此納入法律考量的可能,因此並無將網路作為公共場所來對待。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將網路納入公共場所的考量,是對現行法律的一種突破。
二、突破與類推
對於將互聯網納入公共場所,是一個法律上的突破,在這一點上,我和北京市公安局發言人的看法是一致的(參見《法制晚報》等相關新聞,網址:http://news.163.com/13/0823/11/96V8M7MB00014Q4P.html),但是正是這種突破,值得我們警惕,它意味著在1997年刑法中明確禁止的「類推」死灰復燃。
所謂類推,是指對刑法上無明文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比照刑法中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的一種刑法制度。現行法律並無將「網路」納入「公共場所」予以規范,但公安機關的納入,明顯與現行法律存在沖突,這是一種典型的類推的行為。
公安機關的這一做法不僅突破了「公共場所」的規定,更是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則」,突破了法制的底線。
三、假如網路可以適用尋釁滋事罪
在未來,我們可以看到下面的場景:
1、楊冪女士發了一張照片,結果粉和黑都來了,有贊有彈,雙方爭論得不可開交,粉和黑在網路上大放厥詞,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始作俑者,拘!
2、楊瀾女士為他的夫君辟謠,網路上不缺乏看熱鬧的人,雙方對於沈星女士的審美觀產生了分歧,一方認為沈女士不會那麼沒品位,一方則認為未必,雙方爭論得不可開交,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始作俑者,拘!
3、網友發貼認為北京是個好地方,這怎麼可能?一方歷數北京的好,一方痛陳北京的爛,雙方爭論得不可開交,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始作俑者,拘!
……
這會成真嗎?
你說呢?
如果我們希望建設一個安全的社會,一個幸福的社會,一個自由的社會,法律應該成為我們所有的人的底線,無論是政府,還是老百姓,都需要遵守法律,才能夠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請允許我援引布來代斯大法官的名言:「我們的政府是威力強大無所不在的教員,教好教壞,它都用自己的榜樣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傳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會滋生對法律的輕蔑,引誘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又及:有朋友提醒我:為啥不能用第2項?首先適用第4項是警方的新聞稿的通報;其次適用包括第2項的納入,控方都有一個舉證責任,即「破壞社會秩序的」後果,對於社會秩序的討論會面臨公共場所同樣的定義困境,同時對於這個後果在司法實踐中有基本統一的認識,我就不再長文討論。
Ⅵ 網路造謠犯法嗎
法律分析:在網路上造謠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一般處最低五日、最高十日的拘留,可並處最高五百元的罰款。如果造謠的行為構成犯罪,可以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就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侮辱罪一般處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Ⅶ 網路造謠觸犯了什麼法律
法律分析:在網路上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圍。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嚴重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Ⅷ 網路造謠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網上造謠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嚴重的觸犯刑法所規定的誹謗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Ⅸ 如何遏制網路謠言現象網路謠言會帶來哪些危害
網路發展越來越快速,人們使用網路的頻率也越來越高。比如在網上購物、網上點餐、網上看各種視頻等,雖然網路給大家的生活帶來了許多的方便,但是網路只是一個傳播平台,所傳播的內容有可能是好的,也有可能是不好的。正如大家所看到的,網路會傳播正能量,也有可能給謠言插上翅膀,讓謠言飛的更快。網路謠言是指造謠者為了賺取流量或是為了詆毀他人,利用網路為平台,快速的傳播不實消息,以達到對他人中傷的目的。要遏制網路謠言,應該從源頭抓起,增加造謠的成本,讓造謠者付出更大的代價。
三、被謠言傷害過的人,可能會有心理問題。很多受過謠言傷害的人,都可能產生心理問題。比如杭州快遞小哥的謠言,當事人不僅生活受到了影響,還產生了抑鬱症,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謠言都是可怕的,沒有誰可以獨善其身,只有嚴懲才能讓謠言止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