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仲裁結果多久出來
如果屬於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會在六個月內出來,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結果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出來,如果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會在六十日內出來。㈡ 仲裁結果多久出來
如果屬於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會在六個月內出來,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結果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出來,如果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會在六十日內出來。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㈢ 仲裁一般什麼時候出判決結果
作出仲裁裁決時間一般是在申請後的45天內。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一般簡單的勞動爭議仲裁是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之內出結果。碰到案情復雜的,勞動仲裁委經過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需要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且延長的期限不能超過15天。仲裁裁決應說理所依據的理由,由仲裁庭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署名,並寫明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和地點。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㈣ 仲裁結果多久出來
如果屬於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會在六個月內出來,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結果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出來,如果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會在六十日內出來。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㈤ 仲裁結果要多久出來
仲裁結果要多久出來根據仲裁內容的不同時間不同。具體如下:
1、如果屬於勞動仲裁結果會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2、如果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會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財產;
3、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4、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