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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如何規范發展網路支付

發布時間:2022-10-07 23:10:15

❶ 網路支付的管理規定

2015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網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全文,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方法已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這意味著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均在管理之列。
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以下為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電商頻道)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央行2015年7月31日在其網站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央行表示,如有意見或建議,可於2015年8月28日前反饋。

❷ 在移動支付時代,中國互聯網支付需要重點關注的幾個動向是什麼

動向主要關注官方媒體,和市場主體的官方信息
建議收藏和關注4類網站和公眾號,
第一類:政府協會類類人民銀行,支付清算協會,銀監會等
第二類:支付公司,支付寶,微信,匯付等
第三類:支付媒體,支付界,支付網路,支付工匠等
第四類:聚合支付公司,因為聚合支付目前是移動支付的前沿推廣者,掌優寶,付唄,掃倍等。

❸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路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業務,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過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依託公共網路信息系統遠程發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電子設備不與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交互,由支付機構為收付款人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是指專門用於交易收款,在交易過程中與支付機構業務系統交互並參與生成、傳輸、處理支付指令的電子設備。
第三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基於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願為其開立的,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客戶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細信息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第四條,支付機構基於銀行卡為客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的,應當執行銀行卡業務相關監管規定和銀行卡行業規范。支付機構對特約商戶的拓展與管理、業務與風險管理應當執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公布)等相關規定。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服務涉及跨境人民幣結算和外匯支付的,應當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支付機構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五條,支付機構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接受分類評價,並執行相應的分類監管措施。

❹ 我國電子支付立法現狀及其法律規范

[摘要] 電子支付的出現,使得人們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以自由進行電子商務交易。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作為電子商務重要支持手段的電子支付成為了大家所關注的問題。本文試就電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問題進行粗淺分析,以期對發展中的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建設有所裨益。
[關鍵詞] 電子支付 現狀 法律對策

二十世紀以來,隨著電子計算機工業和互聯網的不斷發展,電子計算機的應用領域也在不斷擴大,在經濟貿易領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統地利用各種電子工具和網路,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以電子方式實現的商業貿易活動。電子支付的出現,使人們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以自由的進行電子商務交易。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作為電子商務重要支持手段的電子支付成為了大家所關注的問題。本文試就電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問題進行粗淺分析,以期對我國發展中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建設有所裨益。
一、電子支付概述
1.電子支付的概念
電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以電子計算機及其網路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信息的電子數據取代傳統的支付工具用於資金流轉,並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一種支付方式。
2.電子支付的實現方式
(1)信用卡支付。可以在現實世界和網路世界中使用,在網際網路上使用時,它可以在各個銀行相互認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銀行之間進行資金的流轉,因而能夠更為快捷的實現電子支付,是電子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2)電子貨幣。電子貨幣是以電子計算機及其網路進行儲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種非現金流通的貨幣,其具有支付適應性強、變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點,是電子支付的最為重要載體。
(3)電子支票。電子支票是指將傳統支票改變為帶有數字簽名的電子報文,或利用其他電子數據代替傳統支票的全部信息。電子支票借鑒紙張支票轉移支付的優點,利用電子數據傳遞將錢款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用電子支票支付,能夠節約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銀行還能通過網路銀行為參與電子商務的客戶提供標准化的資金信息。因此,電子支票日益成為高效的電子支付手段。
二、電子支付現存的主要法律問題
1.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支付作為一種新興的支付手段從一開始就受到了各方的普遍關注,特別是對於普通用戶。但一直以來,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問題都是網路銀行、賣家、買家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成為用戶不選擇電子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據iResearch2006年度電子支付報告書顯示,66.1%的用戶將交易不安全列為不選擇電子支付的第一原因。
2.電子支付業的規范性問題
中國目前的網路銀行體系基本上是屬於實體銀行在網際網路上的延伸。但由於各個網路銀行業務是由各銀行獨立開發、推銷,開發模式、業務范圍和發展規模有較大的差異,發展不均衡。如信用卡業務,各銀行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卻不能達成內部的一致協議,實現信用卡的跨行結算。這種規范標准不統一的局面既造成重復建設、浪費資金,使得整個金融結算系統不能滿足消費者方便、快捷的要求。
3.電子支付業監管問題
網路銀行作為傳統銀行補充產物的出現對同傳統的銀行監管手段提出了新問題,由於傳統的資本管制手段對網路銀行失去意義,而針對網路銀行的監管體制還未建立。監管當局必須研究網路銀行監管中發生的新問題,如網路金融機構發行電子貨幣可能對國家貨幣政策產生的沖擊、對資本市場的資金流產生的影響,使用電子貨幣進行網上支付還會引發比傳統支付手段高得多的交易風險。
4.電子支付的法律支持問題
迄今為止,電子支付業務在我國已經開展8年之久了,然而我國關於電子商務的立法還不完備,甚至可以說是很缺乏。目前為止,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兩部法律法規。雖然,《電子簽名法》的實施為我國電子商務法制環境的完善奠定了基礎,也使網路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可以對應。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的立法問題和法律環境還遠遠沒有解決。與電子簽名法的頒布同時進行的《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拍賣法》等法律的修訂,也未能體現與電子簽名法的銜接。
5.電子支付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區分問題
我國現在關於電子支付的法律規范體系尚未完善,法律法規中對於電子支付中的銀行、商戶以及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明確指出在電子支付過程中發生的金融交易各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很容易產生糾紛。而且,關於產生糾紛後的解決方法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指導,糾紛更是難以及時解決。
三、實現電子支付發展的法律對策
中國的電子支付業才剛剛起步,發展的潛力還很大,但目前仍然存在著不少的障礙,如何實現中國電子支付的發展應該是當前金融界以及法律界值得思考的問題。目前可採取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以下幾點:
1.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
對於電子支付業來說,發展的最大障礙就是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問題。因此,無論是對商戶、消費者、銀行還是國家來說,都在嘗試用各種可行的方法來盡可能的降低電子支付中的不安全因素。在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方面,網路銀行應該是最首要的因素。網路銀行的安全系統是保障網上支付安全性、可靠性的最重要的技術。為了保障電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各銀行應該注意對自己網路安全系統的維護,加強安全信息的保護,充分利用密碼技術,並且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獲取商戶的獨立信息以便加以身份的確認。
2.統一電子支付的行業規范
電子支付的發展不僅給傳統的支付方式帶來了強有力地沖擊,同時也給金融業帶來了「重新洗牌」的極大機遇和挑戰。面對新的情況,我國的金融機構要加緊發展電子支付業務,吸收融合先進的國際規范與慣例,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統一的網上支付標准和規范,以減少支付標准不一樣帶來的風險,同時方便消費者。進一步消除制約電子支付發展的不利因素。
3.加強對電子支付的法律監管
對於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是從兩方面進行監督。一方面,要通過對其進入和退出金融市場進行審核,確保只有具有良好信用度和雄厚資金實力的機構進入電子支付系統,以防網路欺詐。另一方面,要加大對金融機構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電子貨幣流通法規的制定、電子貨幣風險系統的控制的監管力度。
4.完善電子支付的法律體系
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台和《合同法》里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肯定,這無疑大大的鼓勵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但是,我國關於電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規范並不成體系,有待於完善。例如,修訂或改訂我國的《票據法》已經是當務之急。因為《票據法》的嚴格規定,已經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及網上支付的進行,承認電子文本的效力,承認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確的。
面對電子商務的浪潮,法律明顯的表現出了滯後性,這從客觀上制約了電子支付業務的迅速開展。國家應組織力量進行相關的法律研究,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補空白點,修改與之沖突的舊法律條文以適應新情況。
5.明確電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責任
網路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操作是由客戶利用自己的終端或移動通訊工具,通過互聯網服務商,接撥網路銀行業務提供商的主機或系統,通過通信系統或互聯網傳送到銀行計算機系統,經過認證系統和網關後才能完成資金轉移。應當明確的是,對於電子商務這一新興事物,客戶始終處於一個弱勢的地位,其利益的保護顯得尤為薄弱,為了鼓勵電子支付的發展,保護網路銀行客戶的利益,在法律責任的區分上應當注意以下事項:對格式合同的規定,對於客戶在電子支付過程中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等等。同時,國家應該制定明確的法律規范對三方的法律責任予以區分,使得糾紛發生時可以依法解決。
四、建議
電子商務作為金融電子化的產物,在21世紀發展迅猛,作為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手段,電子支付的發展狀況直接影響著電子商務是否能夠良好的運轉,電子商務的優勢能否得到充分體現,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為了使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的發展,就應該加快我國的電子商務以及電子支付相關法律的建設,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建立起電子支付業的統一行業規范,加大對電子支付的法律監管力度,完善電子支付的法律體系,明確電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責任,為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同時廣泛吸取各國相關立法經驗與教訓,加強國際立法的合作,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具有更強的生命力,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❺ 重磅!央行再出新規 支付寶、微信進一步被規范

繼央行就《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後,《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來了。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辦法》體現了監管部門對支付服務市場「嚴監管」和「強服務」的統一,有助於促進支付機構 健康 穩健發展,提升支付服務市場活力和競爭力。

我國非銀行支付行業發展迅速,支付方式和產品推陳出新,成為支付體系的重要補充。此次《辦法》明確,客戶備付金,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

在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看來,監管部門一直十分重視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引導和監管。

他認為,與一般資金相比,備付金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備付金的所有權歸屬於客戶,並不是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但資金轉移到支付機構後,消費者無法管理;二是支付機構會以自身的名義將備付金存放至商業銀行,擁有事實上的支配權和使用權,備付金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的風險;三是備付金不同於客戶本人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消費者權益易受侵犯。就像共享單車的押金,被相關企業挪用之後,就很難及時退回。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表示,從中長期看,相關制度加快補齊短板,有助於非銀支付行業規范發展,專注於技術和服務創新,防範支付機構的潛在風險,切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與原備付金辦法相比,此次《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五方面:

一是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

二是規定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三是《辦法》詳細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范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四是《辦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各方對於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職責。

五是《辦法》增加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條款。

就備付金管理要求,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表示,《條例》強調,這有助於降低非銀支付機構的信用風險,同時,有助於防範客戶備付金被第三方支付等非銀機構違規挪用的行為,切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備付金全額集中管理的做法已在國內進行嘗試和 探索 ,這一規定對目前支付機構正常運營基本沒影響。」周茂華稱。

優化基金銷售等三類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

對於《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對跨境人民幣支付、基金銷售支付和跨境外匯支付賬戶有何規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充分考慮市場機構訴求,優化了三類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

除此之外,辦法還明確了支付機構上述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與其境內商戶、客戶銀行結算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應當由清算機構通過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辦理。

同時,為順應監管需要,《辦法》建立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組成的備付金監督管理體系。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管理,並開展檢查。清算機構對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備付金銀行對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

上述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支付機構可同時選擇多家清算機構進行合作,因此,《辦法》規定其應選擇一家清算機構作為主監督機構,對其所有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整體監督。其餘合作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配合備付金主監督機構實施備付金監督。

另外,該負責人強調,隨著支付業務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條碼支付等新興支付產品的興起,支付機構間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現了支付機構間的備付金互轉。為滿足市場發展需要,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進行了規范。《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合作應當符合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支付機構之間因合作產生的、基於真實交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清算機構辦理,支付機構應當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實際發生的材料。同時,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範資金風險,明確規定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介面、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以及由此進行客戶備付金劃轉。

(原標題《重磅!支付寶、微信進一步被規范!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央行或合規商業銀行》。編輯倪冰)

❻ 如何規范電子支付業務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銀聯董事長葛華勇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在聯名提交的《關於電子支付立法的提案》建議,借鑒歐美等國支付領域強監管的立法經驗,抓緊研究制定電子支付法,從法律層面明確產業參與各方權利義務關系以及監管職責分工,從而防範支付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

另一方面,提案提出,我國關於電子支付立法基本還是空白,亟待填補。支付產業目前遵行的主要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中國人民銀行出台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1999年)、《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等。這些規章制度在電子支付發展之初起到了很好的促進和規范作用,但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已不能適應國內支付產業高速發展的需要。由於缺乏統一立法,電子支付領域的某些訴訟案件也出現過裁量標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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