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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網路傳播如何處罰

發布時間:2022-11-04 12:15:15

❶ 傳播邪教怎麼定罪

傳播邪教定罪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它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歪理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邪教大多是以傳播宗教教義、拯救人類為幌子,散布謠言,且通常有一個自稱開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結社的組織形式控制群眾,一般以不擇手段地斂取錢財為主要目的。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2、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4、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5、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6、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邪教的危害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破壞家庭。煽動成員拋棄家庭,外出傳播邪教,許多成員有家不回,常年在外;
2、破壞生產;
3、姦淫婦女。許多邪教教主借神的名義姦淫玩弄婦女,摧殘婦女的身心健康;
4、殘害生命。欺騙群眾信教能治病,一些人因此被致死;
5、毒害青少年。拉攏中小學生參加聚會,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❷ 利用網路傳播邪教電子音視頻250分鍾以上,處幾年以上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傳播邪教的處罰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傳播邪教主要就是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一種犯罪行為。我國雖然不反對宗教信仰,但宗教信仰跟邪教有著本質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鍾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❸ 非法傳教的治安處罰是什麼

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❹ 非法傳教的治安處罰

法律分析: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❺ 非法傳教如何處罰

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正常的傳教是不犯法的,但是要符合傳教的要求。如果未按法規進行傳教,則屬於違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五十六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❻ 互聯網宗教管理辦法


(六)擬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欄目、功能設置和域名注冊相關材料。
申請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服務的,還應當提交平台注冊用戶管理規章制度、用戶協議範本、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等。用戶協議範本涉及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式樣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
全國性宗教團體及其舉辦的宗教院校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_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所使用的名稱,除與申請人名稱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等名稱,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
第九條_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核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印製。
申請人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後,還應當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_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第十一條_申請人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後,發生影響許可條件重大事項的,應當報原發證機關審核批准;其他事項變更,應當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_終止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_《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後擬繼續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章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_互聯網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利用宗教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宣揚極端主義、恐怖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狂熱的;
(二)利用宗教妨礙國家司法、教育、婚姻、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損害公民身體健康,欺騙、脅迫取得財物的;
(四)違背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五)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和睦相處的;
(六)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損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
(七)從事違法宗教活動或者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便利的;
(八)誘導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組織、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的;
(九)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經銷、發送宗教用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十)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活動的;
(十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 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可以且僅限於通過其依法自建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由宗教教職人員、宗教院校教師講經講道,闡釋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引導信教公民愛國守法。參與講經講道的人員實行實名管理。
第十六條_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可以且僅限於通過其依法自建的專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開展面向宗教院校學生、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教育培訓。專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對外須使用虛擬專用網路連接,並對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進行身份驗證。
第十七條_除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發布講經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不得在互聯網上組織開展宗教活動,不得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直播或者錄播拜佛、燒香、受戒、誦經、禮拜、彌撒、受洗等宗教儀式。
第十八條_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發展教徒。
第十九條_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發起設立的慈善組織在互聯網上開展慈善募捐,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_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服務的,應當與平台注冊用戶簽訂協議,核驗注冊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條_未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互聯網信息傳播平台,應當加強平台注冊用戶管理,不得為用戶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
第二十二條_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_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日常指導、監督、檢查,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規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約談制度,加強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接受對違法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舉報,研判互聯網宗教信息,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處置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_網信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依法處置違法互聯網宗教信息。
第二十五條_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行業監管,依法配合處置違法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_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監督管理,防範和處置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_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防範和處置境外機構、組織、個人,以及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在互聯網上利用宗教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_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的,宗教事務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已經許可的應當依法撤銷許可,並給予警告。
擅自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_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_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注冊用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責令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_違反本辦法規定,同時還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國家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網路出版服務等相關管理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電影主管部門、出版主管部門等依法處置。
第三十二條_國家工作人員在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_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_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_本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_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❼ 宗教人員在互聯網發布宗教信息應當遵守的規定

法律分析:宗教事務條例中關於宗教網路服務的規定,即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

法律依據:《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 第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應當遵守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有關規定。

❽ 傳播邪教是什麼罪

傳播邪教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❾ 宗教怎麼才算非法傳播

法律的效力多大 是被權力控制的,各個國家宗教所處的地位是不一樣的,不同宗教的地位也存在差異,在中國,各宗教還是受到黨的管理,並不獨立。

不被管理控制就是非法!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
1994年1月31日,國務院

第一條 為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處所。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進行登記。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制定。
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該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預。
第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安定、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活動場所不受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支配。
第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戶籍管理的規定。
第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接受信教群眾自願捐獻的布施、奉獻、乜貼。
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銷售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書刊。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和收入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有或者無償調用。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合並,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其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或者其所屬的宗教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證書。
國家徵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范圍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設立商業、服務業網點或者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等活動,必須徵得該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同意後,再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位於風景名勝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保護文物和保護環境,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權活動;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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