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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名譽侵權與傳統的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2-11-28 14:38:28

Ⅰ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它和傳統的著作權有什麼差別

1)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網路著作權和傳統的著作權的區別
【在著作權范圍方面的不同】
首先,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出現,網路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方式傳輸,因而網路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文本形態存在,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網頁」。鑒於網路媒體技術上的特性,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路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①其次,關於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網路著作權也有新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據此,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應該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其中,作者與傳統意義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創作方式從傳統媒介改變到網路上來。至於,網站管理者這一新概念就要重點分析了。第一,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是一種「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對網頁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第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站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特別是對於傳統媒體上的信息,還有個「數字化」的過程。由於編輯行為注入了編輯人的智力創作,表達了他們獨特的選取和編排材料的方法,並賦予了這些材料以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所以編輯人員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網路著作權的內容,即權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公眾傳播權「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可以認為是一種新的演繹權。
【網路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徵、原則的異化】
網路著作權是對比特世界中的關系所做的調整,所以它給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理、規則帶來了許多挑戰,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路作品是由二進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而其他,如,權利用盡原則、地域性原則,著作權對相鄰權的吞並,也應受到重視。
【網路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
開放和共享是網際網路的生命。網際網路的這一特徵使得網路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對網路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范圍將很難確定,同時網上作品確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路使用者閱讀。如果將網路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國信息網路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衡點。
首先,現行的著作權法已不適應網路的發展,國際條約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不完備。
其次,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法加強的網路版權的保護。
最後,技術保護措施在版權保護方面,法律與技術之間存在著密切的互補關系。
網路著作權是一種新興的事物,它有區別於傳統著作權的特點。這決定了我們應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權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視網路著作權,以保護它的健康發展,理順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的關系。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促使網路的健康快速發展。

Ⅱ 網路侵權和傳統侵權的區別有

法律分析:1、網路侵權的主體復雜且隱密。傳統侵權的主體是比較好確定的。2、網路侵權認定的證據較為復雜。3、網路侵權造成的後果是難以彌補的。4、網路侵權的司法管轄不好定位。

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路侵權責任,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Ⅲ 網路侵權和傳統侵權的區別有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Ⅳ 名譽侵權和誹謗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誹謗和名譽侵權之間的區別如下: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Ⅳ 網路名譽權侵權如何認定責任

一、網路名譽侵權的內涵
網路名譽權的含義網路名譽權是傳統名譽權在網路環境下延展,指名譽主體在國際互聯網及計算機存儲這一特殊領域內享有的保有和維護其名譽,獲得客觀公正之社會評價以及免受侮辱、誹謗等加害行為的一種人格權。網路名譽權的內容和傳統名譽權是一致的。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說,名譽權包括名譽保有權、名譽維護權以及名譽利益支配權。
二、網路名譽侵權如何認定責任
過錯原則,是傳統名譽侵權的歸責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必須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而網路名譽侵權因為其含義、形式、責任主體的不同,其歸責原則需要分別考慮直接侵權行為人和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一)初始作者與傳播者的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做為價值判斷標准,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初始作者是侵權言論的直接製造者,其地位與傳統名譽侵權中的直接侵權人相似。網路名譽侵權中初始作者的行為和現實中名譽侵權主體的行為實質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故其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也應當採取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對其基於主觀故意或過失而實施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在網路環境下,可以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害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於侵害公職人員或社會公眾人物名譽權除外。當傳播者基於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實施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時,其行為類似於原始作者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傳播者在網上無意造成的侵權,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傳播者承擔的責任份額。
(二)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美國法學界提出的三種歸責原則有關網路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權而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美國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疏忽責任原則,即如果網路服務提供商針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沒有盡到監管所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嚴格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3)不承擔責任或有條件免責原則,即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幾乎完全免責,或者有條件地承擔極小責任。
華律小編提醒您,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如果您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為自己捍衛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詢,請進入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相信定會有完美的答復。

Ⅵ 什麼是網路侵權,網路侵權的行為都有哪些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

網路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1、網上侵犯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


2、網上侵犯著作權

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

(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

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Ⅶ 誹謗和名譽侵權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1、條件不同: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

2、適用對象不同: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Ⅷ 網路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的區別在於什麼

網路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著作權范圍、特徵、原則、權利保護等方面上。網路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一、在著作權范圍方面的不同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路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1、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2、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二、網路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徵、原則的異化網路著作權是對比特世界中的關系所做的調整,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路作品是由二進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網路著作權很難適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地域性實際上已不復存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對網路作品而言形同虛設。三、網路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一)實行推定許可對作者權利加以適當限制,即作者將作品上載到網上,應該充分認識到其被轉載、復制的可能性和廣泛性,如未作說明,或沒有採取技術手段預防其被轉載、復制,即認為作者自動放棄其部分著作權。(二)允許轉貼,但要遵守規則。這種行為對於促進網路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但是,網民和網站的義務應該加以明確。網民必須要做的是在轉載時註明出處,按原樣署上作者姓名,並不得對原文加以刪改,否則視為侵犯作者著作權。

Ⅸ 網路侵權和傳統侵權的區別有

1、侵權行為難以認定。任何侵權行為的認定都必須有事實依據即證據。但是,數字化技術的應用論網路侵權卻使得網路上的證據失去原始性。2、侵權主體復雜隱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網路環境下所特有的主體,網路的運行離不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參與,因此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捲入大量的網上侵權糾紛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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